❶ 何广文的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教育状况
1995-1998,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金融方向,农学博士
1994.4-1994.8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银行与证券投资管理专业进修
1993.1-1994.3德国霍恩海姆大学企业管理系进修
1985-1988,西南财经大学金融系货币银行专业,经济学硕士
1981-1985,西南农学院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农学学士
工作经历
2008-2011 世界银行中国微型金融师资培训教师组组长
2008.8-9 日本农林中金综合研究所访问研究员(Visiting Researcher)
2006.10-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金融学科组组长
2002.12- 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
2001.9-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6.12-2001.9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1994.11-1995.10 北京新源城市信用社(现北京银行新源支行)信贷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1999.09-2000.08 德国杜伊斯堡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Guest professor)
1997.9-2001.6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
1994.11-1997.9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主任
1988.7-1996.12 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 主要著作与教材
2011 何广文、刘勇主编,《小额信贷运作与管理指南》(上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5
2011 何广文主编,《农村金融专题讲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1.1
2009 何广文主编,张正平、李莉莉、杨菁、赵岩青副主编,《农村金融知识读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6
2008 李树生、何广文等著,《中国农村金融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2
2008 何广文、李树生等编著,《农村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2
2008 何广文主编,全国高等农林院校“十一五”规划教材《货币银行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6
2006 冯兴元、何广文、杜志雄等著.《中国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11。
2005 何广文、郭沛主编,李莉莉、杨菁副主编,《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
2005 何广文、李莉莉著,《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及其绩效评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
2005 何广文、冯兴元、郭沛等著,《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
2005 何广文、冯兴元、林万龙等著,《农户信贷、农村中小企业融资与农村金融市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
2004 何广文、郭沛主编,《现代货币银行学》,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4.2
2004 何广文主编,《农村信用社改革操作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1
2002 何广文主编:《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与风险管理知识读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10
2001 何广文著,《合作金融发展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9
2001 何广文主编,《货币银行学》,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8
2000 何广文著,《国金融制度研究》,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9
2000 甘立平主编、何广文副主编,《财政与税收》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0.6
1999 何广文、蒋先玲、甘立平编著,《货币银行学概论》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3 2011 何广文,围绕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大有可为,《中国农村金融》2011(10)
2011 何广文,构建县域本土金融服务机制,《中国金融》2011(11)P43-45
2011 何广文,构建化解县域经济微观主体融资困境的金融机制,《中国农村金融》2011(8)
2011 何广文、李莉莉,大型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之路——兼析与新型农村金融机间的合作机制,《农村金融研究》2011(5)P21-26
2011 何广文、杨虎锋、张群、谢昊男、宋冀宏,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怎么实现对于农户和微小企业的服务?——基于山西永济富平小额贷款公司案例的分析,《中小企业融资》2011(1)P78-79,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 何广文、李莉莉,农村经济发展转型与县域金融服务的完善,《银行家》2011(3)P39-41
2011 何广文,构建农村本土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可缺位,《中国合作经济》2011(1)P34-35
2011 何广文:促进农村消费升级的金融对策,《中国金融》2011(4)P60-61
2010陈丹、何广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模糊综合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9)
2010何广文,基于社区本土力量的农村金融普惠金融模式,《中国金融》2010(8)P86-87
2010何广文,解决农村弱势群体贷款融资难问题的逻辑思路,《中国农村金融》2010(1)
2009何广文,资金互助——合作金融又一模式,《中国金融家》2009(12)
2009 张正平、何广文,农户信贷约束研究进展,《河南社会科学》2009(2)P44-49
2009 何广文,农贷解难,《新理财》2009(5)P25-26
2009 张林、何广文,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实证分析及运行评价,《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4)P9-12
2009 何广文,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模式探析,《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3)
2009 何广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困境与路径选择,《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P50-54
2008 何广文,2009年农村金融主旋律:改革开放与创新,《中国城乡金融报》2008-12-31
2008 何广文,农村金融改革的成效及深化改革的取向,《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10)
2008 高纹、何广文,“小额信贷与金融原则——孟加拉格莱明银行经营模式的再思考”,《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2008(9)
2008 王玮、何广文,“社区规范与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机制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8(9)
2008 何广文,“小额信贷成功的基本要素何在”,《中国金融》2008(7)
2008 何广文,中国的小额信贷需求分析,《西南金融》2008(4)P12-14
2008 何广文,市场开放成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词,《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3)
2008 何广文、张正平,“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进展述评”,《河南社会科学》2008(3)38-41
2008 杨菁、何广文,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金融交易中的效应分析——基于山西省榆社县个案的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3),P21-24。
2008 何广文,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机制创新的探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1)
2008 杨菁、何广文,利率市场化对农户投资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1)
2008 赵岩青、何广文,声誉机制、信任机制与小额信贷,《金融论坛》2008(1) P33-40
2008 何广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全面推进,《银行家》2008(1)
2007 赵岩青、王玮、何广文:信用激励机制在小额信贷中的有效性研究,《金融与经济》2007(12)P47-52
2007 王玮、何广文、于丽先:信用担保作用机制与政府支持农信担保的路径选择,《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11)P74-79
2007 何广文、王伊乔:莫以市场化行为看待小额农贷,《银行家》2007(11)P109-110
2007 何广文: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与供销社的机遇,《中国合作经济》2007(9)
2007 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路径探讨,《金融与经济》2007(8)P11-16
2007 何广文:从三个层次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时报》2007.7.19
2007 何广文、张林、韩星:传统农区金融需求与机构布局调研报告,《银行家》2007(7)P100-115
2007 赵岩青、何广文:农户联保贷款有效性问题研究,《金融研究》2007(7)
2007 杨菁、何广文:中国农村信贷市场深化,《银行家》2007(6)P104-107
2007 何广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全方位推进,《中国国情国力》2007(5)P15-18
2007 何广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4)P3-8
2007 何广文: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的路径选择,《中国改革》2007(3)P34
2007 张群、何广文:不确定性、流动性约束对我国农村居民储蓄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7(2)P183-192
2007 张正平、何广文: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变迁研究——基于国家效用函数的成本-收益分析,《河南社会科学》2007(1)P61-67
2007 何广文:构建社区导向型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机制,《西南金融》2007(1)P8-10
2007 何广文: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路径,《银行家》2007(1)P98-101
2007 何广文:农村社区发展基金的运作机制及其绩效诠释,《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1)P31-39
2006 何广文:提高西部地区金融创新能力,《银行家》2006(11)P118-119
2006 张林、何广文:银行间债券市场7天回购利率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6(3)P334-348
2006 何广文、张群:农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实证分析——一贵州铜仁地区为例,《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6(2)P167-176
2006 何广文:只贷不存小额贷款机构运作特征及其制度创新。《银行家》2006(8)P118-121
2006 何广文: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特征及其制度安排。《小额信贷通讯》2006(2)P29-32
2006 何广文:建设新农村,金融缺位怎么办?《银行家》2006(7)P112-115
2006 刘进宝、何广文:制度及制度变迁中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问题研究。《调研世界》2006(5)P25-27
2006 何广文:金融支农:责无旁贷,现状堪忧《中国经济报告》2006(2)P91-95
2006 张正平 何广文:存款保险定价理论研究的新进展《经济评论》2006(2)P104-112
2006 何广文: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投入困境及其政策选择《小城镇建设》2006(3)P52-56
2006 何广文:农信社制度变异及其动因《银行家》2006(2)P116-119
2005 张正平 何广文:隐性保险、市场约束与我国银行业改革,《中国软科学》2005(12)P38-43
2005 潘建成、何广文:金融支持与构建农业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调研世界》2005(11)P10-12、16
2005 何广文、李莉莉:农村小额信贷的市场空间分析,《银行家》2005(11)P108-111
2005 张正平 何广文:改革后邮政储蓄资金流向何方,《调研世界》2005(10)P38-40
2005 何广文:农村金融改革及创新路径探讨,《金融时报》2005-5-19
2005 何广文:没有完成的农信社改革《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5)P28
2005 何广文:传统农区农信社改革与创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3)P10-13
2005 何广文:农村信用社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的冲突《银行家》2005(1)P112-115
2004 何广文、李莉莉:用系统论视角审视农村金融改革,《中国金融家》2004(12)P60-61
2004 何广文、李莉莉:从系统论视角看农村金融改革,《农业现代化研究》2004(专刊)
2004 何广文:农信社改革问题及出路探讨,《银行家》2004(10)P38-39
2004 冯兴元、何梦笔(德)、何广文:试论中国农村金融的多元化——一种局部知识范式视角《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5期,P17-29
2004 冯兴元、何梦笔、何广文:试论中国农村金融的多元化,载《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No.4》, 第80-105页
2004 何广文、张丽、李莉莉、杨菁:京郊农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研究《北京社会科学》2004(3)P124-130
2004 何广文、冯兴元:农村金融体制缺陷及弥补的路径选择《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4(8)P23-25
2004 何广文、冯兴元、潘建成: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困境与改革路径的思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5),P55-58
2004 何广文、冯兴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亟待深化《中国乡镇企业》2004年第4期
2004 何广文、冯兴元: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的路径思考《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4月15日第1版
2004 何广文:对农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3期
2004 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2期,P12-20
2004 何广文、冯兴元:六招破解农村金融体制创新《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3月17日
2004 何广文、冯兴元:修建农村资本旱地的水渠《经济》2004年第3期,P71
2003 何广文: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五大不对称《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63期
2003 何广文:深化农信社改革的再思考《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3年11月11日、11月18日
2003 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模式评析《中国农村经济》2003(10),P37-43
2003 冯兴元、何广文:农村金融为何不姓农《中国改革》2003(8)P69-71
2003 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模式和路径选择《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8)
2003 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农村教育融资问题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5),P75-79
2003 何广文、欧阳海洪:把握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国金融》2003(11), P14-16.
2003 何广文: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农村金融供求特征及均衡战略《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6)
2003 何广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不存在最优模式《金融时报》2003年6月9日
2003 何梦笔(德)、冯兴元、何广文:农村金融机构宜多样化《经济学消息报》2003年2月14日
2003 何广文、王鲁保、李莉莉:拓展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路径思考《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2)
2003 何广文:改善小额信贷与优化农户贷款环境,《农民日报》2003年1月4日第三版
2002 何广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制度绩效、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11),P11-13.
2001 何广文、赵大晖,“培育农业资本市场 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经济问题》2001(11)
2001 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特征及均衡供求的路径选择”,《中国农村经济》2001(10)
1999 何广文:从农村居民资金借贷行为看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中国农村经济》1999(10),P42-48
1999 何广文:谈现代合作金融组织的激励机制,《中国金融学院学报》1999(1),P43-45.
1999 何广文: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性绩效探析,《中国农村经济》1999(2)P36-41.
1997 何广文:合作金融改革研究中几个理论问题的述评,《浙江金融》1997(6)
1995 吴强、何广文:德国信用合作业发展的十大特点《金融时报》1995-2-10 以有力的财政金融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金融时报》2009-7-22
小额贷款下一站未必是村镇银行 《投资家》2009年第6期
中国农业大学金融系主任何广文教授谈如何破解农村金融困局,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 中国金融网,2009年6月
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模式 《金融时报》2009-03-02
为微型金融扶贫“诊脉开方” 《中华合作时报》2009-02-27
小额贷款公司“东风破” 《21世纪经济报道》2009-2-9
保障稳产增收三农保险探索新路径 《金融时报》2009-02-04
新竞争格局下的农村信用社 《中国金融》2008(24)P78-82
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七大基本经验与共识 《金融时报》2008-12-22
农业保险面临又一个重要发展机遇 《金融时报》2008-11-28
推进农村改革 金融制度怎样跟进 《中国邮政报》2008-10-25
农村金融:一汪期待动力的活水 《新京报》2008-10-29
构筑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商业原则 创新思维 《上海证券报》2008-10-27
宏观调控背景下的金融支农 《中国金融》2008(17)P80-81
创新活力如何激发 《金融时报》2008.4.24
汇丰下乡:外资银行带来了什么? 《中国金融》2007(19)P80-81
关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 《中国金融》2007(11)P74-80
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应走多元化之路 《农村工作通讯》2007(2)P11-12
准入机制的良性运转需要配套措施——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访谈 《金融时报》2007.2.15
小额信贷:激活农村金融的催化剂 《辽宁日报》06-12-18
关注弱势群体,深化我国小额信贷事业的发展 《金融时报》2006-10-26
增加西部地区金融竞争路径——访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 《金融时报》2006-10-12
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体系何去何从 《资本市场》2006-6
建设新农村:“建市场”重于“建村庄” 《金融时报》2006.05.17
一号文件勾画全盘远景 新农村金融投石问路 《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3月10日
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经济日报》2006/02/15
农村金融改革任重道远前景可期 《经济日报》2006/02/14
中国农村信合改革应自下而上——专访中国农业大学何广文教授 《凤凰周刊》2005年12月25日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农信社,拿什么激励你? 《金融时报》2005年12月8日
民间借贷:阳光化意味着什么?民间借贷现状与启示系列报道之三 《金融时报》2005年10月20日
农信社改革需要启动内在推动力
——访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何广文 《金融时报》2005年9月1日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
——访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何广文 《金融时报》2005年3月3日
农发行出路何在? 《中国经济周刊》2004年第3期
“扶贫”之惑
——访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 《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3年11月4日
农信社改革应探索多种模式
——与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的对话 《金融时报》2003年9月30日
新建民营银行的困惑 《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3年8月19日
农信社改革的三大模式 《中国财经报》2003年7月1日
基金为农业增效铺路 《农民日报》2003年5月20日
农发行的四种命运 《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月16日 2009.11-2010 主持:“北京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09-2011 首席专家: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对策研究”(08&ZD02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2008 主持: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研究,美国CATO研究所
2008.6-12 主持:中国小额信贷行业评估,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2008.5-10 主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问题研究,农业部软科学课题
2007.7-2008.6 主持:农村社区发展基金—运作模式与案例,香港乐施会(Oxfam)
2007.3-2008.4 主持:农村金融需求调研分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006.5-2007.12 主持:社区合作金融组织、农户金融需求与收入,美国福特基金会
2006.1-2008.12 主持: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风险度量及其管理研究(2005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编号20050019008)
2005.1-2007.12 主持:利率市场化对农业信贷供求主体的影响及其政策选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70473089)
2004.6-9 主持:山西长治城区农村信用社能力素质建设综合规划研究(长治城区农村信用社联社)
2004.11-2005.3 主持:NGO小额信贷与农信社小额信用贷款比较研究,中国扶贫基金会
2004.5-12 主要参加:中国诚信评价体系研究(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
2003.8-2004.9 主持:中国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体制研究(德国经济合作部资助)
2003.4-2005.12 主持: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农民收入及缓解农村贫困(美国福特基金会)
2003.4-12 主持: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时期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研究(农业部软科学基金课题)
2002.8-2004 主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竞争力动态评价及其跟踪研究(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002 主持:农村金融服务问题研究农办政【2002】41号(农业部“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专题)
2002 主持:金融机构经营机制转轨对农户融资的影响及政策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主任基金7015)
2001 主持:中国农村小额贷款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
2001 主持:现阶段农户融资中的担保行为研究(农业部软科学课题01016-2)
2001-2003 主持:京郊农户融资行为实证研究(北京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01BJBJG070)
1998-1999 主持:不同地区农户借贷行为及借入资金来源结构研究(农业部软科学课题98017)
1997-1999 主持:德国金融制度研究(浙江大学1997年公开招标课题)
1997-1998 主持:合作金融理论与实践――中外比较研究(国家社科基金)
1995-1996 主持:德国农村信贷及德国银行对农村中小型企业的信贷管理(德国诺曼基金会,与德国哥廷根大学农村发展所合作) 2010-2013 主持:泰华农民银行中国湖南、云南小额贷款试验
2010-2012 KfW Development Bank,China Zhaowuda Women’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CZWSDA), PR of China, Local Microfinance Expert
2010.4-6 主持:山西永济富平小额贷款公司绩效评估研究
2009.12-2010.2 主持:中国扶贫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小额信贷项目绩效评估
2009.10 冯兴元、何广文主持,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社区发展基金项目评估
2009.6-12 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技术支持项目,“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监管”,农村金融专家,执行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5-6 IFAD宁夏、山西扶贫项目小额信贷年度检查,农村金融专家
2008.6-7 IFAD河南大别山区农村扶贫项目最终设计,农村金融专家
2008.5-6 IFAD宁夏、山西扶贫项目小额信贷中期评估,农村金融专家
2007.10-2008.3 财政部国际司农村金融项目专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农村金融项目转贷模式研究”,组织贵州、广西IFAD基金项目小额信贷的调查与评价分析。
2006.8-10 世界银行短期农村小额信贷咨询专家.“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案例研究”,负责调研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江苏洪泽县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湖北邮政储蓄小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案例。
2005.8-2006.1 香港乐施会“社区发展基金发展模式及其绩效评估”,评审专家。负责香港乐施会(Oxfam HK)云南禄劝、澜沧、广西大化农村综合发展项目社区发展基金评估。
2005.4-12 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技术援助项目TA PRC 4430“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研究——贵州铜仁案例”,农村金融市场与环境分析专家、培训专家。组织了对贵州铜仁地区10个县30个农村信用社、1220个农户的入户调研。
2004.1-10 主持: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区域性特征研究(亚洲开发银行)
2004.5 “陕西国际农发基金农村金融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被国家发改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聘为农村金融专家
2004.6 “重庆国际农发基金农村金融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被国家发改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聘为农村金融专家
2003.8 甘肃南部扶贫项目预评估,被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聘为农村金融与经济分析咨询专家
2002 “中德合作江西山区可持续发展项目”终期评估小额信贷专家,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
2001 世界银行第四期中国扶贫贷款项目调研专题:西部农村企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DFID农村金融咨询专家
2001 “促进贵州湖南农村金融系统能力建设” 农村金融咨询与财务培训专家,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
1998 IFAD资金贷款在中国的转贷渠道和转贷效率研究, 农村金融专家,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WFP/IFAD
❷ 什么是TDFI企业
DFI为债务融资工具的简称,是交易商协会于2016年开始对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内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容册发行管理的创新品种。按照以前的规定,注册DFI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注册通知书两年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中期票据等多个债券品种,使企业债券融资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有所提高。不过,DFI资质对企业有较高要求,在行业地位、财务经营指标等方面有具体标准。
TDFI第一类层级企业比如国家铁路集团、中央汇金公司、中石油集团等。
❸ 什么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全称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拓展资料
债务融资工具特点:
1、融资工具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2、融资工具发行参与方包括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增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对发行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对企业和融资工具进行评级,主承销商负责撰写募集说明书,安排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3、市场化定价方式,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根据企业和融资工具级别,结合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情况进行定价,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行期限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灵活安排;
4、市场化发行方式,实行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工作指引注册发行,一次注册后可根据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分期发行,不需要监管机构审批。
债务融资特点
1、短期性
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2、可逆性
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负担性
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4、流通性
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股权融资所得资金属于资本金,不需要还本付息,股东的收益来自于税后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债务融资形成的是企业的负债,需要还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进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❹ 境外地质工作特点和经验
(一)境外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地质工作的一次跨越
一些世界一流的国家地质调查机构,均十分重视境外地质工作。这是因为,地质现象是无国界的,地质工作相应也是无国界的。开展境外工作,一是可以加深对本国地质背景和资源潜力的认识,二是可以总体上提高地质调查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从而总体提高社会福利,三是可以促进本国的企业在国外开展相应的商业性活动,包括在境外开展矿产勘查开发。很多国家的地质调查机构,将是否以及如何开展和开展什么样的境外地质工作,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
比较典型的国家是美国、英国和日本。欧洲一些比较小的地质调查机构,也大量开展境外地质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国家综合竞争力。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加大了境外地质工作的力度,如印度、巴西等,这些发展中国家开展境外地质工作的目的,重点往往不是提高全球竞争力,而在于提高其区域影响力。
在当前阶段,美国地质调查局的境外地质工作已经转型,重点开展一些能够发挥国际领导作用的全球项目,并且整体的工作也从供应驱动转向需求驱动,从矿产调查评价转向环境和水。但是,在美国地质调查局的历史上,也曾经开展了大量的以境外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为重要内容的境外地质工作,实际上,他们在这个发展阶段的境外地质工作对我们更有借鉴意义。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系统评价了美国地学在国际领域的三大历史作用:一是制定国家外交政策,二是保障国家经济权益,三是维护国家科学权益。该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最后得出三条结论:第一,需要加强国际地学工作以支持美国的国家利益;第二,在制定美国国家外交政策时需要更有效地利用地学家及其地学知识;第三,通过提高美国地学家在美国国际项目中的参与程度,可以进一步强化美国的经济利益和科学利益。
英国高度重视境外地质调查工作。目前英国地质调查局在100多个国家从事过地质调查工作,开展多个地学计划,其目标是: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人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可持续的生计,生活质量以及脱贫。这些活动,包括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合作和援助项目,主要是由英国国际开发署(DFID)所资助的,同时,也与各个国际组织合作并获得资助,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联合国环境署等。在开展境外地质工作时,英国地质调查局经常和英国的公司及大学合作。英国地质调查局还承接其他援助机构、世界各国私人公司和政府的合同项目,有时直接接受东道国政府的委托项目。英国地调局积累了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地质资料和数据信息,近期,其工作的地区重点是东欧和前苏联。其中,有些是长期项目,包括帮助东道国加强地学能力建设和机构建设。许多国家的地质填图计划、国家地学规划、GIS地学数据库,都是由英国地调局设计和实施的。
日本迄今仍在开展境外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重点,一是由日本油气和金属事业团开展的境外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二是由日本地质调查局开展的以环境合作为重点的境外地质工作。
(二)不同国家地质调查机构的境外地质工作内容不同,同一个地质调查机构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境外地质工作内容不同
不同的国家地质调查机构,所开展的境外地质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同一个国家的地质调查机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开展的境外地质工作的内容也是不同的。比如,美国地质调查局的境外地质调查工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重点是在其周边国家开展地质填图;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并且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重点是在全球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调查评价;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其境外地质工作的重点是环境地质调查和评价,同时开展基础和矿产地质调查;90年代迄今,工作重点则转向对全球重大地质和环境问题的调查,这些问题,需要全球多学科专家的共同努力,而美国地质调查局试图在其中发挥核心和领导作用。
1.资源导向型的境外地质工作
典型代表是日本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美国地质调查局。
日本开展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主要特点是:组建专门机构,包括“石油公团”和“金属矿业事业团”,大力推行“技术援助/经济援助及合作计划”,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为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支持。为了推进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本特别成立了金属矿业事业团(1963年)和石油公团(1967年)。这些准政府性质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日本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务,特别是对日本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支持。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目前日本金属事业团在世界11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各办事处还负责周边国家的资源信息),收集和分析世界各国的资源信息。特别是针对资源国潜力和矿业投资环境的信息、重要勘查开发项目的信息、国际矿业走势追踪、跨国矿业公司动态分析、矿业权市场状况和矿产品等方面的信息。二是通过技术合作和经济援助/合作,降低企业在境外勘查开发的风险。作为日本政府的“政府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在受援国实施矿产勘查的技术合作项目和矿产资源的区域调查,以便了解和掌握其他国的资源情况,为本国公司参与境外矿产资源的开发工作提供帮助。三是在境外开展基础地质调查,承担项目前期风险,引导企业选点。日本在境外进行的基础地质调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称为“境外地质调查”,完全由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用日本政府的钱进行;另一种方式称为“境外联合地质调查”,由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与资源国联合进行,由日本政府提供资助。这相当于在境外从事前期勘查的风险全部由日本政府承担了。在找到了矿或圈定了远景区后,再由日本企业申请取得矿业权。
美国地质调查局也大量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矿产资源的全球争夺成为世界政治和美国外交关系的重要因素,这期间,美国政府聘用了三名杰出的地质学家(C.K.Leith,G.O.Smith和J.E.Spurr)作为政府顾问。这三位地学家提出的建议,对美国外交政策和矿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了卓越的贡献。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特别是在“国联”(联合国前身)中,三名地学顾问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同时促成了在1928年成立了国家矿产顾问委员会。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邻近,地学家提出预防矿产供应中断的建议,于是1939年美国建立了战略矿产储备,1942年,当时的经济福利局资助了一个计划,到拉美采购矿产并鼓励拉美的矿业开发。在这些活动中,美国地学家作为政府顾问,作为拉美采购委员会成员,或者作为美国政府代表去资源国调查。美国对拉美矿产生产和供应的关注,导致美国地学家首次大规模开展境外地质工作,其方式是通过1938年成立的部门间科学和文化合作委员会(ICSCC)。美国地学家开始在拉美国家开展矿产调查评价,包括圈定战略矿产的位置。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经济福利局及其更名后的对外经济管理局也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期间,美国地调局组织了60多位资深的地质学家,在16个拉美国家开展了矿产调查评价。此外,政府还委派了大量地质学家,在欧洲、非洲、亚洲、南美和西太平洋开展地形分析、工程研究和水文调查,以支持现实和潜在的军事目的。这导致美国地调局组建了军事地质分局,支持美国军事部门的战略规划。
2.环境导向型的境外地质工作
典型代表是英国地质调查局的工作。地质和矿产调查等,目前已经不是英国地调局国际合作业务的重点,他们现在更多地关心环境和生活质量问题。其一,英国地调局在全球区域地球化学填图和环境研究方面,正在发挥突出和领导作用。一是环境地球化学。目前英国地调局正在玻利维亚、肯尼亚、墨西哥、所罗门岛、苏门答腊、斯威士兰等地开展区域地球化学填图;在津巴布韦开展微量元素失衡与动物健康关系问题研究;在中国和印度开展煤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津巴布韦和乌干达开展耦合地球化学模拟和填图;在马来西亚、泰国、津巴布韦和厄瓜多尔开展采矿和选矿的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是砷、汞元素地球化学;在东南亚开展砂锡采矿的环境影响;在肯尼亚、坦桑尼亚、巴西,研究陆海污染物流动;在菲律宾和厄瓜多尔,研究减缓与采矿有关的汞污染危害的方式;在中国和斯里兰卡,研究人体硒失衡的预测及复原;在乌干达研究硅肺问题;在泰国和阿根廷,研究环境砷暴露对健康的威胁及地球化学解决办法等等。二是地下水砷污染研究。近8年来,英国地调局在孟加拉、加纳等许多国家开展了这方面研究。三是在摩洛哥开展的1∶10万区域地球化学填图。英国地调局通过长期的国际合作,收集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地球化学数据。据此,英国地调局建立了国际地球化学数据仓库,包括自1965年以来的全部数据。还建立了全球重点国家区域地球化学数据库。其二,英国地调局在水文地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其三是工程地质领域。
近期,英国政府设立了一个特别计划,即知识和研究项目(KAR),由英国国际开发署资助,英国基础设施及城市开发部(IUDD)管理,宗旨是提高英国在全球的影响力,其中包括6个部分,分别是:能源、应用地学、信息和通讯技术、运输、城市化、供水,其中地学项目由英国地调局为主实施。这是英国境外战略(英国政府国际开发白皮书)的重要内容之一。新战略要求英国地调局实施的项目做到:促进建设符合英国国际开发署(DFID)要求的全球工程知识库;促进建设能够加强南北关系的信息库;促进工程信息和知识的传播;有所创新。国际地学项目包括5个主题。一是推动环境友好型的矿产资源开发。包括两个子项目,分别是:推动小矿山/手工采矿的有效发展(包括小矿山如何与大型矿业企业合作,童工与妇女问题等);推动矿产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改进制定发展规划时的减缓地质和土工灾害战略。三是加强矿产开发的废物和毒性物质的认识及其对地质资源开发的环境健康影响,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减轻环境影响的战略和技术(地球化学灾害)。四是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地质物质工程性质的研究,推广其工程和环境应用(建筑材料)。五是制定保持和加强国家地学信息服务的战略和系统。
3.科学导向型的境外地质工作
许多世界一流的地质调查机构,目前开展的是科学导向型的境外地质工作,牵头负责重大国际项目,发挥全球领导作用,从而整体上提高国家竞争力。如日本地质调查局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近期的一些重点包括:与越南地质矿产部合作研究海平面上升综合评价;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以及菲律宾大学合作,开展淘金热地区环境管理、规划和风险交流多学科研究;与美国地质调查局合作研究减轻地震灾害的方式,量化表示未来地震的可能性;与美国地质调查局合作研究东北亚成矿系统;等等。日本地质调查局规划和协调办公室负责相关国际活动。重点包括:参加国际组织,如东南亚地学计划协调委员会(CCOP)、地质调查局国际联合会(ICOGS)世界地质图委员会(CGMW)等等;支持建设地学信息网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包括:国际科学技术中心,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南亚应用地学委员会,国际大陆科学钻探计划,社区和小规模采矿,IGCP等。
这三类导向型的境外地质工作没有本质的界限,很多时候是相互关联的。例如,美国地质调查局最近开展的“全球矿产资源评价计划”,既是一种科学导向型的境外地质工作,也是一种资源导向型的境外地质工作。美国地质调查局正在开展一项国际性合作项目,评价全球未发现非燃料矿产资源的潜力。“全球矿产资源评价计划”(GMRAP)将研究和测试用于评价全球未发现矿产资源潜力的方法。项目的主要目标是,确定某几种未发现矿产资源的全球潜在分布地区,并且确定1km深度内这些未发现矿产资源的潜在数量。目前,超过70种化学元素在100多种矿床类型中被发现。“全球矿产资源评价计划”项目第一批重点关注的矿种是:铜、铂族元素、钾盐资源,第二批评价考虑的矿种是铅、锌、镍、金和磷酸盐岩。对于铜资源,重点评价斑岩铜矿和以沉积岩为容矿岩石的铜矿,这两种类型的矿床占全球铜资源的80%。铂族金属包括铂(Pt)、钯(Pd)、锇(Os)、铱(Ir)、钌(Ru)、铑(Rh)六种金属。铂族金属以其特别可贵的性能和资源珍稀而著称,与金、银合称“贵金属”。铂族金属供应相对稀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环境保护意义,在高技术产业中也具有重要作用。这是美国地质调查局优先选择开展铂族金属调查评价的原因。钾盐与粮食安全有一定关系,美国钾盐的80%以上靠进口,这是美国地质调查局在第一批调查评价的矿种中就选择了钾盐的原因。当前全球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取决于各种来源的矿产资源供应的充足性。尽管在近期非燃料矿产资源的供应从全球看不会出现短缺,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将会大幅度增加。但是,矿产资源的全球发现难度加大,开发难度也日益加大,土地利用冲突也日益加剧,这是美国地质调查局开展“全球矿产资源评价计划”项目的背景和依据。“全球矿产资源评价计划”(GMRAP)的目标是:①根据最新可得资料,对全球非燃料矿产资源进行连续性和综合性的信息分析;②研究提出并且不断改进开展大区域调查评价的方法;③研究提出用于分析全球矿产资源评价的新模型和预测性工具,并且将分析结果运用于解决可持续资源开发和环境管理相关问题;④通过将成矿作用研究和大地构造分析相结合,推动对成矿系统起源和演化的理解和认识;⑤通过加强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矿业界的合作,推动全球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领域的国际合作。美国地质调查局“全球矿产资源评价计划”(GMRAP)的组织:一是按矿产品类型组织;二是按地理区组织。为此,美国地质调查局和包括中国地质调查局在内的众多国家的地质调查机构签订了相关的研究合作协议。
(三)不少国家为开展境外地质工作而组建专门机构
1.地质调查机构的专门部门负责开展的境外地质工作
英国地质调查局、美国地质调查局等,均有开展境外地质调查工作的职能,并且这种职能是以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规定的。
英国地质调查局是1835年成立的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地质调查局,英国高度重视境外地质调查工作。1893年成立帝国研究院,其矿产资源部专门在境外开展以地学调查为主的科学调查;1947年撤销帝国研究院,组建专门的“殖民地地质调查总局”,开展英联邦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地质调查;1957年进一步扩大范围,将殖民地地质调查总局更名为“境外地质调查局”,在更多的国家开展地质调查工作。1965年,应时代要求,将境外地质调查局与大不列颠地质调查局合并,成立地学院,即现在的英国地质调查局。在地调局内部专门设立国际业务部,负责设立、执行和管理地调局的境外地质项目,重点是国际援助项目。国际业务部由为数不多的几个经验丰富的区域地学经理和协调员构成(按区域组织,如拉美和加勒比项目经理、南部非洲项目经理、亚洲、中东、欧洲项目经理、法语系非洲项目经理等),这些专家有能力将英国地调局内部地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组织起来,并且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其他机构和公司的专家共同开展工作。
2.地质调查机构的常设项目组负责开展的境外地质工作
在性质上这类机构等同于地质调查机构的专门部门。与专门部门(如,国家地质调查机构的境外事业部,或国际合作部)相比,通过常设项目组负责开展境外地质工作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调动更多部门的力量,运行机制上也可以更加灵活。俄罗斯的境外地质研究所也是这类机构。
3.准政府机构负责开展的境外地质工作
典型实例是日本的金属矿业事业团。日本油气和金属事业团(JOGMEC,也可以翻译为日本油气和金属国家公司)成立于2004年(截至2007年3月31日,其股本资本为1879亿日元,2007年度的预算为15亿日元),由原日本石油公团和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合并而成,其主要任务之一是确保日本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和矿产的稳定供应。其主要职能是,向日本私人公司提供财政资助,开展境外的油气及金属矿产勘查、生产和储蓄,并且为了使得这些活动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同时,系统收集、分析和向日本公司分发有关全球能源和自然资源的信息。日本油气和金属事业团,注重通过联合地质调查、技术合作、培训计划及其他活动,加强与资源国合作。
日本油气和金属事业团的金属战略和勘查部,向日本私人公司的境外采矿作业提供支持。提供的服务包括境外地质调查和矿床研究、勘查评价,重点包括潜在成矿区的卫星图像分析及地质调查和地球物理测量(其专长是SQUID-TEM)。日本政府通过其油气和金属事业团提供资助的主要目的是降低日本公司在境外勘查矿产资源的风险,特别是早期勘查阶段。
境外油气地质调查和勘查一般流程是,由JOGMEC开展境外地质调查和地球物理测量(费用由日本政府承担),开展油气潜力评价,这样降低了日本石油公司的风险,加强了与石油资源国的联系,帮助日本公司取得油气的探矿权和开发权,然后由日本公司开展勘查和开发。JOGMEC完成地质调查后,全套数据和技术报告交给东道国,同时交给日本政府和公司。JOGMEC还开展室内工作(包括:勘查潜力分析、开发和生产方案以及成本分析),帮助日本石油公司寻找境外新的投资机会。
除油气和金属外,日本还通过1997年组建的日本煤炭能源中心(Jocoal,由以前的3个部门合并而成)加强境外的煤炭地质工作。实际上,日本的煤炭境外地质调查开始于1982年,迄今已在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中国等多个国家开展过工作。
(四)不少国家为开展境外地质工作拨付专门经费
1.与对外开发援助相结合的境外地质工作
英国、美国和日本,包括加拿大等许多国家,境外地质工作均与对外开发援助紧密结合。如美国,实施全球资源战略的措施之一就是在技术援助和经济合作的名义下输出矿业资本,对全球矿产资源加强资本和技术控制。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明确委托早在1879年成立的美国地质调查局,在探明矿产资源能够导致跨国矿业公司进行投资的国家进行矿产资源评估。美国国务院声称要利用地质调查局作为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美国国务院要求内政部对有关外派外交人员进行矿产资源方面的培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推行的“国际地质计划”,就是利用自己的地质勘查技术优势,以“援助”为条件获取受援国的矿产资源信息,为本国的境外投资和矿产品贸易选择目标。在执行“国际地质计划”过程中,发现了哥伦比亚、巴基斯坦和泰国的斑岩铜矿,哥伦比亚的铅、锌矿,泰国的大钾盐矿。在巴西、菲律宾、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国,利用各种先进技术,对这些国家的铬、锰、镍和铁等资源进行了详细的评价。通过对沙特阿拉伯区域地质填图的援助,强化了它在沙特石油业中的地位。
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开发援助”目标,一是知识的传播,二是满足南北对话中“北对南的信息需求”。DFID的项目主要包括6个领域,即能源、地学、信息通讯技术、运输、城市化和供水等。在地学方面,DFID主要靠英国地调局来履行其职能。DFID和英国地质调查局同属于英国贸工部(DTI),而DTI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产品研究和市场研究,目的是在国际上创造公开、透明和有效的市场。显然,这是为其企业的市场准入服务的。英国的开发援助,主要是通过境外开发署(外交部)提供官方援助(ODA),受援国达135个。但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程度的提高,英国反而削减了其ODA的额度。
2.基于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境外地质工作
根据双边或多边合作计划,根据受援国的要求,开展境外地质工作。
3.境外地质工作经费纳入经常性预算
这是最常见的类型。
4.由专门基金开展的境外地质工作
主要的例子是日本。日本专门建立了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基金,包括19项境外矿产勘查开发援助工作,具体包括:前期联合风险勘查;境外地质调查;境外联合地质调查;矿山周边基础设施F/S调查及完善;勘查融资;股权并购融资;对境外矿业公司及矿山建设提供融资;直接出资;帮助外国矿业公司融资;民营企业的债务担保;对日本企业为债权人的信贷项目提供保险(含资源能源综合保险);境外投资保险(含资源能源综合保险);境外勘查准备金特别扣减(税收支援);稀有金属冶炼及回收技术调查;矿山现场技术支援;境外开发计划调查及技术合作(经济产业省委托事业,也叫境外规划调查);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集团研修;技术合作项目(派遣专家、个别人研修);境外投资风险准备金(损失准备金)。
(五)中国需要创新境外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中国要创建世界一流地调局,加强全方位的国际合作,形成地质调查国际合作新格局,是一个客观选择,也是一个必由之路。建议:
(1)制定《境外地质调查条例》,或将境外地质工作的内容纳入拟研究制定的《地质调查条例》中。这样,境外矿产调查工作就有了较为可靠的法律保障和明确的政策支持。
(2)组建境外地质研究所(或国际地质研究院),专门负责境外地质工作以及相关全球资源战略的实施工作。
(3)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确保境外地质工作的经费来源。一是,建议商务部增加援外基金的规模并将用于境外地质工作的比重加大。二是,与财政部协调设立经常性的境外地质工作项目,纳入经常性预算支出。三是,与开发银行等机构合作,促使境外地质工作经费来源多元化。
(4)制定境外地质工作规划,与资源外交相衔接,明确境外地质工作的区域重点和矿种重点。
(5)加强与从事境外资源勘查开发的矿业公司合作,国家境外地质工作与矿业公司开展的境外风险勘查有效衔接。
❺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成都复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制司,是在中英合作国企重组与企业发展(SOERED)项目基础上组建的一家专业化、商业化担保机构,在技术上得到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国际金融公司(IFC)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支持。公司注册资本从成立之初738万元人民币陆续增至目前的15亿元人民币。公司成立以来,始终秉承“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下岗人员”的宗旨,坚持“市场化模式”+“风险分担最佳实践原则”,一直致力于为中小企业在贷款融资方面提供担保,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创业贷款担保,通过对中小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努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从而减轻社会压力,实现社会经济平衡发展。
法定代表人:张栩
成立时间:2004-03-25
注册资本:15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10100400019418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1号工投大厦二楼
❻ 证券代码CP、SCP、PPN、MTN是什么意思
CP 短期融资券(短融)、SCP超短期融资券、PPN 定向工具(私募券)、MTN 中期票据(中票)
1、CP: 短期融资券(Commercial Paper,简称“CP”)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SCP :超短期融债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3、PPN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
4、MTN :英文Medium-term Notes的缩写。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6)dfi融资扩展阅读: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的市场。
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
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记账式国债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都在该市场发行并上市交易。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的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其中债券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和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银行间债券市场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证券代码
❼ 拉美小微金融监管模式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金融监管有四种主要模式:即美国模式、香港模式、澳洲模式和英国模式。
(一)美国模式。专业监管模式。
(二)香港模式。与美国的模式相近。
(三)澳洲模式。双峰模式 。
(四)英国模式。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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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一)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二)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功能性金融监管优势在于:
1、功能监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金融制度结构上。
2、按照功能要求设计的公共政策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无须随制度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3、功能监管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能减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从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转变
(四)从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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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现状
1.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 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十大股份制银行,以及规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机构;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业的监管;人民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制定。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指出三家监管机构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备忘录》还提出,可以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其它相关部委参加“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备忘录》的公布标志着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正式建立,并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备忘录》中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按其主要业务的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子公司和各职能部门,按业务性质实行分业监管。
2.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动的一致性。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尽管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更多地表现为部门之间利益的均衡和协调,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
(2)可能产生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当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多个金融市场时,分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机构虽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经营,但却面对不同的监管者,缺少统一金融监管的约束,故在决策时缺乏全局利益考虑,容易滋生局部市场投机行为。因此,综合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的金融风险。
(3)致使金融创新乏力。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个监管者都选择直接管制的监管方式,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市场风险过于谨慎,对所有创新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强制金融机构执行其规定的资本要求,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社会成本;而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居高不下,同时又需要背负沉重的创新产品审查成本,则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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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1.美国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2.德国模式
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的全能银行能够渗透到金融、产业、商业等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德国政府对全能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规定银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债务负责的资本总额;代客户出售证券可以卖给银行自己,但价格不得低于官价;代客户买入证券可以收购银行自有的证券,但价格不得高于官价等。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联邦银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联邦银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它规定了联邦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信用制度法》规定了从事信用活动的金融机构,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监管。根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联邦金融业监督的主要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没有次级机构,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由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执行,执行效果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职能界定为: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规定和决策时,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3. 英国模式
英国的混业经营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多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业务则通过子公司来经营。同时,英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有较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防止各业务的风险在集团内部扩散。英国的监管体系已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 1998年,英国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统一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00年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而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4.日本模式
日本战后5O多年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是一种行政指导型的管制。大藏省负责全国的财政与金融事务,把持对包括日本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大藏省下设银行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银行局对日本银行、其他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证券局对证券企业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国际金融局负责有关国际资本交易事务以及利用外资的政策制定与实施。这种监管体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浓厚,大藏省在监管中经常运用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干预。1997年,日本政府进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来对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同年6月,日本颁布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成立了金融监督厅,专司金融监管职能,证券委也从大藏省划归金融监督厅管辖。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 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厅。金融厅成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而形成了日本单一化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比较以上四种模式,美国模式可以称为“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德国、英国模式基本可以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其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从德国、英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而且,这种体制也面临同双元多头管理体制类似的问题,如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等。虽然德国和英国同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但是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相比,更加强调其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之间既要相互协作而且还要保持各自的独立。而日本的金融监管事务完全由金融厅负责,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划为“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其优点: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金融机构不容易钻监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弊端,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但是,这种体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门养成官僚化作风,滋生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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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1.我国的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2.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1)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为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针对现行的混业经营的机构和方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
(2)构建适应《新巴塞尔协议》的银行业风险监管框架。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原则影响到全球主要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这些原则在事实上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遵守的共同原则。中国作为国际清算成员国,尤其是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必须按照《新协议》的要求,针对《新协议》的原则和监管框架及时采取措施,以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需要。
(3)转变监管理念,加快监管创新。一是要调整监管目标,二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新业务、新品种的监管上来;三是监管手段要创新,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专业化的监管;四是加强金融立法的创新,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4)注重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和尊重监管的专业性。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相当复杂,是最体现技术性与专业性的领域。金融监管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其运作离不开强大的专家体系。因此,选拔专业监管者必须极度看重专业能力。在机构、人员设置上摒弃“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出现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两种制度的存在,才能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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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1]
一、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变革:四个特征
1.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以1999年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为标志,全球的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美国旧的金融监管体系采取按不同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纵向分别立法、分别监管的模式。如银行领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由美联储等机构实施对货币存款机构的监管),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由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证券领域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投资公司法》等(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监管)。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法案》后,美国采取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分层的金融监管模式,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与此同时,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金融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统一监管提高了复杂金融联合体的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顺应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
2.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同时,功能性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因而可以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实现的基本功能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3.从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转变。从监管内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国监管当局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从单纯的表内、表外业务扩展到所有业务。从监管重点来看,以往的金融风险监管侧重于信用监管,但银行还可能因为其它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因此当前国际金融业的监管除信用监管外,还重视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从监管范围上看,国际金融监管也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转向以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当局的检查及市场自律三个层次的全面监管。 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新资本协议》咨询文件,继承了1988年老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同时吸取《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即改进最低资本要求框架、发展监管评价程序以及强化市场自律。
4.从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转变。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时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巴林银行的倒闭,使各国监管当局认识到各国的信息沟通对于加强国际银行及其经营活动监管的重要性。国际金融危机的频频爆发,使得全球范围、地区范围及双边范围内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一国的金融安全及经济安全与国际金融市场波诡云谲的变化息息相关,金融全球化使各国的监管发生重大变化,金融监管从国内单边监管转向国内国际的多边监管,从封闭性监管转向开放性监管。
二、分层监管和单层监管:国外实践
1.美国的分层监管模式。美国在1999年之前实行个别立法、分业监管的体系。《服务法案》颁布之后实行横向综合性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错综复杂,既包括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包括基于州法设立的州政府监管机构,而且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又分别设立监管机构,这样美国的监管体系包含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三个层次。对银行的监管有四个独立的机构:美联储(FRB)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之后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所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由于美国上实行联邦制,因而金融监管也采用联邦法和州法双轨制度。对银行监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外,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DFI,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的银行,尤其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这样美国的银行同时处于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双重监管之下。
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规定的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业务实施监管。由于《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废除,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另一方面,当各领域监管机构断定美联储的监管制度不恰当时,可优先执行各领域监管机构的制度。美国的新监管体系将存款机构、证券、保险融为一体,体现了功能性监管的特色。
2.欧洲的单层监管模式。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德国长期实行全能银行制度,银行可以同时兼营证券和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和美国都属混业经营,但两者却存在很大差别,德国是基于银行内部的综合经营,而美国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的混业经营,这是导致两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差异的一个直接原因。德国实行单层的综合金融监管制度,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银行法》,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隶属于德国财政部),统一实现对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的监管。
但银监局并非德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与此同时,银监局自身缺乏分支机构,必须借助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机构和网点,因此德意志联邦银行被要求参与银行监管。两者具有明显的职责分工:银监局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监管的规章制度,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报告进行,进行日常的监管活动。银监局的主要职责是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督重大的股权交易等。在涉及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重大政策上,银监局需征得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国还专门设立“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 (证监局)”负责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因此德国的金融监管以一架飞机作比喻的话,就是以银监局为机身,中央银行与证监局作为两翼的综合监管模式。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相对应,实行分立的金融监管模式,即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律组织分别对三者实施监管。80年代以后,随着混业经营的,分业监管已逐渐不能适应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国“金融大爆炸”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并于2000年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上确认了这种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
从欧美监管模式可见,无论是美国的分层监管还是德国的单层监管,都是一种基于混业经营的功能性监管。美国、德国采取综合监管与专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而英国、日本则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各国的监管体系都是根据现实的国情传统与变革相结合的产物。
近年来,中国小贷公司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各省市区均设立了小贷公司,小贷公司数量为5267个,比2010年底增加2653个,增幅超100%,实收资本4257亿元,贷款余额4893亿元,农村和小企业是主要的贷款对象,大学生创业小额贷款也包含在内。随后,国内主要的农村信用社也派出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折叠泛美开发银行
泛美开发银行集团成立于1959年,包括泛美开发银行(IDB),泛美投资公司(IIC)和多边投资基金(MIF)三个机构,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现有48个成员国,是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地区性政府间开发金融机构,其宗旨是促进拉美及加勒比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于2009年1月正式加入,成为该集团第48个成员国。
折叠主要代表发言内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围绕小微金融服务,当前应积极调整金融结构,培育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促使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小微金融服务中找到其定位,使其与小微企业的实际需要相匹配。
会专家表示,目前中国小额限贷资金供给依然严重不足,制约了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必须加大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出席并致辞。 潘功胜指出,此次研讨会的举办是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与泛美开发银行签署联合融资合作谅解备忘录、深化双方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❽ 外汇到底是怎么回事
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外汇的概念有静态和动态之分。动态外汇,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为另一国货币以清偿国际间债务的金融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动态外汇同于国际结算。静态的外汇有份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外汇是外国外汇管理法令所称的外汇。它泛指一切对外金融资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狭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即藉以清偿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经营活动。 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涉外经济活动深入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无论进出口贸易,科技学术交流,还是引进外资,发行B股、H股或环球国债与海外证券融资,几乎所有这些都涉及到外汇,即不同于人民币的外国支付手段。外汇作为国际支付手段,活跃在世界各国贸易和国际金融市场上。与人民币相比,由于受复杂的国际因素影响,其活动更变幻莫测。 外汇是国际贸易的产物,是国际贸易清偿的支付手段。外汇(Foreign Exchange)即国外汇兑,“汇”是货币异地转移,“兑”是货币之间进行转换,从动态上讲,外汇就是把一国货币转换成另一国货币,并在国际间流通用以清算因国际经济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从静态上讲外汇又表现为进行国际清算的手段和工具,如外国货币,以外币 计价的各种证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给外汇的定义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其中包括由中央银行及政府间协议而发生的在市场上不流通的债券,而不问它是以债务国货币还是以债权国货币表示。”根据IMF的定义,我国对外汇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对外汇规定如下:外汇是指1.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电储蓄凭证;4.其它外汇资金。 从形式上看,外汇是某种外国货币或外币资产,但不能认为所有的非本国货币都是外汇,只是那些具有可兑换性的外国货币才能成为外汇。凡是接受IMF协定第八条规定的国家的货币在国际上被承认为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些国家必须履行三条法规:1.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不得施加限制;2.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货币汇率;3.在另一成员国要求下,随时有义务换回对方在经常往来中所结存的本国货币。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50多个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此外,凡是接受IMF协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家,其货币被视作有限度自由兑换货币,这些货币的共同特征表现为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各种限制。如限制居民的自由兑换或限制资本项目外汇的兑换。我国的人民币属于有限度自由兑换货币。 在我国,有20余种外币可以在外汇市场上挂牌买卖,它们是:美元(USD)、德国马克(DEM)、欧元(EUR)、日元(JPY)、英镑(GBP)、瑞士法郎(CHF)、法国法郎(FRF)、意大利里拉(ITL)、荷兰盾(NLG)、比利时法郎(BEC)、丹麦克郎(DKK)、瑞典克郎(SEK)、奥地利先令(ATS)、港元(HKD)、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新西兰元(NZD)、新加坡元(SIN)、澳门元(MOP)、马来西亚林吉特(MYR)等。 外汇(foreign exchange) 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以进行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解释是: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引以使用债权,其中包括由于中央银行间及政府间协议而发生的在市场上不流通的债权,而不论它是以债务国的货币还是以债权国的货币来表示。 中国的外汇是指: 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其他外汇资金。 外汇的分类: 1.按时候可以自由兑换:自由外汇,记账 2.按外汇来源和用途: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 3.按外汇管理的不用要求:居民外汇,非居民外汇 外汇交易方式: 1.即期外汇交易:又称现汇交易,是交易双方约定于成交后的两个营业日内办理交割的外汇交易方式. 2.远期交易:又称期汇交易,外汇买卖成交后并不交割,根据合同规定约定时间办理交割的外汇交易方式. 3.套汇:套汇是指利用不同的外汇市场,不同的货币种类,不同的交割时间以及一些货币汇率和和利率上的差异,进行从低价一方买进,高价一方卖出,从中赚取利润的外汇交易方式. 4.套利交易:利用两国货币市场出现的利率差异,将资金从一个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市场,以赚取利润的交易方式. 5.掉期交易:是指将币种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交割日不同的两笔或者以上的外汇交易结合起来所进行的交易. 6.外汇期货:所谓外汇期货,是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用来回避汇率风险.它是金融期货中最早出现的品种. 7.外汇期权交易:外汇期权买卖的是外汇,即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权利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