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际贸易与实务的案例以及解释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Ⅱ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运输条件和供需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备期均告失效。
《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可视作允许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所以我认为,凡装载同一航次及同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货~
这是我初步答案,我不是很确定你的合同具体要求,你能否给我更具体的信息?
Ⅲ 国际贸易与实务的案例分析
按《公约》港商此时可以要求付汇,因为货物受损后港商有权利调查,在查清楚以前买方无权处理货物,但是如果他把货物给卖的的话,就代表这个合同已经正常履行,不存在违约。
因此如果争议的话可以申请仲裁,如果没有仲裁条款,可以争议发生后再达成仲裁协议。但是对于如此明显的案件仲裁机构会马上做出裁决的。
Ⅳ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CIF条款,客户只能要求发货时间即DELIVERY date 而不能要求到货时间。
因此,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时,相应到货期限的条款应该删除,因为为不合理条款。
货物延迟到达,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卖方承担。买方可以找保险公司,也可以找货运公司作出相应赔偿。卖方可以协助买方处理。
客户要求扣价,卖方有权拒绝。
Ⅳ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对方的几首无效。对方答复“价格太高”实际上是还盘。还盘是新一轮发盘的开始,原发盘无效。
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可以索赔
2)收不到货款。
理由如下: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格相符。”可见,发票上对商品名称和规格的规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通过分析此案例,学生对跟单信用证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如何在国际贸易业务的货款结算中正确地使用信用证,也知道了合同条款的执行是相当严格和重要的。
Ⅶ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
第一题 :1 社会生产力是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2 自然条件是国际分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3人口,劳动规模和市场制约着国际分工的发展 4资本国际化是国际分工深入发展的重要条件 5国际生产关系决定国际分工的性质 6上层建筑可推进和延缓国际分工的形成和发展
紫夏燕语
Ⅷ 国际贸易融资主要有那些业务类型
1、货权、或动产质押授信业务、
2、出口退税托管贷款;
3、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
4、出口保理业务;
5、大力发展银行融资风险较低的福费廷业务;
6、供应链融资。
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运用短期性结构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款等资产的融资。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品提供便利资金的总和。
当代特点
1、融资方式多样化
2、融资手段更为灵活
(8)国际贸易融资实务与案例扩展阅读
贸易融资表现方式
1、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和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给开证行。
2、限额内透支。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客户在其银行往来帐户上核定一个透支额度,允许客户根据资金需求在限额内透支,并可以用正常经营中的销售收入自动冲减透支余额。
3、进口代付。是指开证行根据与国外银行(多为其海外分支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到单位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放单,电告国外银行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4、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规定汇票为远期,开证/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贴现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的融资方式。
5、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后,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
6、出口保理押汇。是指出口商在获得进口保理商信用额度后,发货并将发票及相关单据提交出口保理商(银行)代其收款时,银行以预付款方式为其提供不超过80%发票金额的融资方式。
7、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给代收行押汇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