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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融资政策

发布时间:2021-07-05 03:41:32

Ⅰ 国家对农业企业扶持政策步骤

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的基础设施和科技服务方面的投入,降低农民的经营成本。

二、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直接补贴。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这四项补贴今年预计将增加到1200亿元左右,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3.2亿元。

三、提高政府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水平。每斤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比上年提高了0.13元,早稻达到90元/百斤,中晚稻92元/百斤。

四、增加政府的储备。减少市场的流通量,使供求达到平衡,从而使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同时鼓励商业、企业、加工企业增加商业性的储备。

五、合理调控进出口,保证国内粮食的供求平衡。

六、大幅度提高了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七、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进一步界定清楚,并且保障其权益;对承包地地块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

八、加大力度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九、继续落实生猪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

继续落实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政策,实施奶牛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确保奶源质量。

(1)农融资政策扩展阅读:

新世纪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采取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价格支持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与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直接补贴方式,

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与推广等农业综合支持补贴措施,形成综合补贴和专项补贴相结合的农业补贴支持政策体系,

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Ⅱ 如何破解农业融资难

“农业企业融资难,我体会最深了!”1月27日,河北亚雄现代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武殿雄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以自己的切身经历,唤起社会对农业企业融资难的关注。
武殿雄委员的公司是做蔬菜加工的,如今固定资产上亿元,产品远销多个国家和地区。然而,回忆起几年前因为无法贷款而险些倾家荡产的情景时,他仍然心有余悸。
2005年,武殿雄租了50亩土地和大棚,想建厂房进行农产品粗加工。由于出现2000万元资金缺口,他选择到银行贷款。此时,棘手的问题出现了!他打算用租赁的土地、大棚等进行抵押,但银行方面告诉他,土地等没有确权,不能抵押。由于土地没有土地证,所有地上建筑都是无效的。
武殿雄委员介绍,为此他在银行、信用社间跑了两个月,也未贷到款。最后走投无路的他通过找亲戚朋友借钱、赊购高价砖、高价钢筋等,总算在没有向银行贷一分钱的情况下,艰难地把企业做起来了。
这也让他对政府工作报告中“引导各类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这句话感慨良多。
那么,如何破解农业企业融资难?
“银行业机构要下沉服务,深入了解‘三农’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的金融需求。根据当前农村实际,对林权、宅基地、责任田等抵押贷款进行探索,加大金融创新,不断增加贷款投放,改善金融服务。”河北银监局局长郭锦洲委员给予了这样的回应。
据介绍,为加大对涉农企业的支持力度,今年,我省将继续推进银行业机构扩大在农村的覆盖面,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分支机构在本辖区县域实现全覆盖,要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村通”工程加快实现行政村全覆盖,要求银行业机构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其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涉农贷款项目数量不少于上年。“同时,涉农企业也应在健全法人治理、规范管理制度、提升产品品质、加强信用建设上下功夫。”郭锦洲委员说,企业有了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良好信誉,金融机构也会对其另眼相看。
郭锦洲委员还建议,政府应加大支农资金的整合,扶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同时,应利用各方面资金建立担保机构等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引导银行业机构为农业企业提供更大资金支持。

Ⅲ 农业贷款扶持最新政策

我记得最近看到过一则跟农村贷款相关的新闻。

2017年农村金融改革将实现全方位推进。据悉,政策层面上,多部门正在制定措施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为其建立贷款担保体系;试点层面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正大范围推开,各地进行了大量创新型探索,今年年底前将完成,并总结经验用于未来修法;企业层面上,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瞄准了传统金融机构触不到的领域,今年将加大涉水农村金融的力度。

据农业部透露,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融资贵、保险少,仍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一个短板。因此,目前多个部门正在制定相关措施,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融资。从2015年开始,农业部和财政部每年安排200多亿元建立担保基金,为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提供担保。为更好地完善这一服务,农业部正在建立规模经营主体的直报系统,使信息更透明,有利于其尽快得到生产经营的融资支持。

“两权”抵押贷款一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头戏,这项改革今年将继续深化推进。各个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均在实践“两权”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以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为例,当地探索制定了“项目池”模式:从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选择经营状况好、信誉度高的优质主体,通过优先给予涉农项目扶持和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其加入“项目池”。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从“项目池”中选择一家经营主体,签订“承接协议”。一旦产生风险、借款人无法还贷,其抵押的农地经营权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收储,根据协议,由承接主体流转经营,续缴农户土地租金,实现经营权二次流转。同时,通过借款人转让收益,协商清偿贷款本息额度,解决抵押物处置难问题。

东部省份某大型银行三农业务负责人表示,由于“两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变现存在一定困难,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做了几个“结合”:一是“两权”抵押与房产抵押、保单质押等方式相结合;二是“两权”抵押与财政担保基金相结合。这种组合担保的方式,既能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也能更稳妥地推进“两权”抵押业务发展。

为了增加“三农”贷款的可获得性,很多银行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拓一些新的担保和抵押方式。比如,针对一些农村规模化种养殖客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电商客户,引入仓单质押、核心企业担保、高端家庭成员担保等担保和信用贷款模式,解决“三农”客户缺乏抵质押物、找担保难的问题。还有想了解的可以咨询政策邦或者国家政策解读。

Ⅳ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方略


农业政策性金融
作为担负国家政策性支农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建设新农村的实践中更应有所作为。
一、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调整业务范围,拓宽业务领域
首先支持重点应从流通领域向生产、加工领域转移,扩大农业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方面的贷款。其次,对新农村建设的一切领域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从而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第三,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明确,这些业务体现的是国家政策性导向,因而是政策性业务,而非商业性业务。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农业政策性金融和普通商业金融一样,必须十分注意风险防范。鉴于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贷款对象具有量大分散、经营规模小、季度性强、抵押品严重不足等特点,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由政府、受益农村企业和农户等多方共同出资,建立非盈利性的农村政策性贷款担保基金,缓解农业和农村经济实体贷款担保难问题。基金如获利,免交各种赋税,由出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或充实基金。
(2)在政府为实现其政策目标而授意贷款等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兜底,承担相应不良债权和相关风险。为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建立金融支农风险基金,以弥补农业政策性贷款可能出现的呆账损失。
(3)加强法律干预,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债权涉讼案件适用简易审判程序,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4)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另外,也可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担保业务。
三、拓宽融资渠道,充实资本金
在充实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本金的基础上,拓宽资金来源。一方面增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自组资金能力,另一方面可借鉴某些发达国家做法,以邮政储蓄金、社保养老金等构成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靠稳定的资金来源。特别是我国的邮政储蓄,吸收了大量农村资金却从来不用于农村,应该考虑划出一定比例,通过一定渠道,回流农村。
四、构筑科学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评价体系
构筑科学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评价体系,强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竞争性指标应摆在适度的位置,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的一个参与者,也是市场主体,因而它不可能回避竞争,更不能羞言竞争,关键是要把握好“度”。要在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既参与竞争,又不过度竞争、盲目竞争。
二是政策性指标要有突出地位,要体现国家的政策取向。支持“三农”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根本职责,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成本的评价体系必须体现国家的这一政策取向。它的业务活动虽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商业性指标,但其主体始终应该是政策性的,必须保证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使用中政策性部分占主导地位,而直接支农部分和间接支农部分也必须保持适当比例。

Ⅳ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Ⅵ 国家对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具体扶持政策以及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发展趋势如题 谢谢了

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一是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二是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对小企业新增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适当调减小企业贷款利息营业税。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创办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四是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力度。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五是加快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政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六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七是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保证上市企业质量。培育创业板成为中小企业重要融资渠道,通过创业板市场培育未来大型民营企业集团。

Ⅶ 农业贷款政策

农业贷款对象虽然具有范围广和对象众多的特点,但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才能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 1、借款单位应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个人应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2、借款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令、政策及农业区域归划;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借款单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能独立自主承担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4、借款单位和个人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大额贷款还要有相应的经济实体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 5、借款单位要在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开立帐户,恪守信用,接受银行和信用社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向银行和信用社提交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经济资料。 农业贷款的基本程序 1、受理借款申请。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如有担保人的,包括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2、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包括填列借款户基本情况登记簿,或个人贷款基本情况登记簿和借款户财务统计分析表等所列项目。 3、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签订借款合同。对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款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5、贷款发放。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 6、建立贷款登记簿。 7、建立贷款档案。按借款人分别设立,档案上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用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8、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在贷款政策和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9、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约定的期限收回。 10、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处理。既要进行监测考核,又要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如需贷款,推荐易贷中国顾问式贷款服务— — 你只要在线提交申请,易贷中国易贷中国会以最快的速度为你审核,为你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您只需填写自己的贷款需求和您的资料(无需填写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易贷中国的理财师会对您的贷款需求和资料进行分析,然后在您的驻地就进选择适合您的银行和与您取得联系,在这个过程中您有权利选择任何一家银行,直到您满意为止。 针对你的个人情况,此处特别推荐这种贷款,你可以去尝试下—— 贷款快速申请通道,额度:0.5-500万元: http://www.loanchina.com/QuickLoan/index.jsp?dashi=gp327998627 易贷中国是一个在线申请贷款的网络平台,与全国各地120多家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合作,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渣打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等,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贷款在线申请。 易贷中国贷款申请流程:在线申请——易贷中国融资顾问联系申请者并核实——提交申请给银行/小额信贷公司——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联系申请者——签订贷款合同。一笔申请业务,多家资金机构响应!一般个人贷款申请时间是1到2周,企业贷款是2周到1个月内!为贷款者节省跑各大银行的时间,降低贷款以外成本! 易贷中国易贷中国贷款类型很多,其中个人信用贷款与住房贷款,全国办理免收服务费,而其他类型的贷款则会收取2%-3%的服务费。这是同行中最低的服务费用,为贷款者节省贷款以外的开支,并且郑重承诺:在没拿到贷款前绝不收取任务费用!

Ⅷ 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Ⅸ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么如何开办农村金融机构(具体步骤),例如村级信贷机构

第二部分:了抄解最近出台的农村金融新政策

中国银监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于2006年12月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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