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融资 > 百利融资租赁

百利融资租赁

发布时间:2021-07-05 06:11:19

『壹』 我的车辆被对方无故泄愤砸毁,当场报警立案交物价局评估,到现在一个

、概念 抢劫罪(刑第263条)非占目财物所、保管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强行公私财物抢走行 二、犯罪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客体公私财物所权公民身权利于抢劫犯说根本目要抢劫财物侵犯身权利其使用种手段比本抢劫罪规定侵犯财产罪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面表现行公私财物所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身实施强制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行种场害身体实施强制犯罪手段抢劫罪本质特征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指财物所、管理、占身实施打击或强制致使害能行殴打、捆绑、海、、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满足印制受害反抗即 所谓胁迫指害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产恐惧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迫交财物行胁迫内容场害施暴力胁迫式则种语言作拨身带刀;能利用特定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夜间偏僻区喝令站住交钱使害产恐惧敢反抗亦构本罪威胁 胁迫必须向害面发向害面发通书信或者转告式让害知则亦本罪胁迫 所谓其指使用暴力、胁迫外使害知反抗或反抗场劫取财物行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清醒害乘其备锁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劫取财物行没使处于知反抗或反抗状态借用自患病、醉酒、熟睡或致使其死亡、昏迷等知反抗或反抗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构本罪 判断犯罪行否构抢劫罪应犯罪否基于非占财物目场否实际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标准其事先预备标准 抢劫罪目行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两种情况:意识行场直接夺取、取走害占财物;二迫使害场直接交财物 抢劫罪作案现场论拦路抢劫、室抢劫都影响抢劫罪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般主体依刑第17条规定满14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自均能构该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面表现直接故意并具公私财物非占目没故意内容构本罪行抢自骗走或者赌博输财物具非占财物目构抢劫罪 三、认定 ()本罪与非罪界限 1、抢劫罪侵犯财产罪巾危害性、性质严重犯罪般情况凡非占目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强行夺取公私财物行具备抢劫罪基本特征构抢劫罪立没抢劫数额情节限制性规定依照本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行认构抢劫罪例:青少偶尔进行恶作剧式抢劫行节制、数额极其限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属于般违行尚构抢劫罪 2、婚姻、家庭纠纷抢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割并拿走家庭共财产即使抢、拿走份额属于民事、婚姻纠纷处理问题具非强占财物目构抢劫罪 3、离婚、嫁暴死等事情所激怒纠集亲友砸毁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泄愤、报复行般应做调解工作妥善处理要作抢劫论处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标准界司实践争论重要问题概括起主要三种观点:(1)应行抢劫否非占公私财物标准已非占公私财物既遂尚木非占公私财物未遂(2)认抢劫罪暴力、胁迫或其特征侵犯财产权利同侵犯身权利犯罪论抢财物与否要抢劫侵犯害身权利既遂;(3)认本条抢劫罪两款作规定实际两犯罪构应按照两种情况别确定既遂与未遂标准即第款般抢劫罪应抢财物与否既遂与未遂标准;第二款结加重犯存未遂问题 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应抢劫罪犯罪构要件否具备即定犯罪结否已经造标准依照本条规定抢劫罪犯罪构基本加重两种形态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别考察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犯罪构行所实施行否取财物准;行行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已具备加重形态全部要件论行否抢财物应犯罪既遂 (三)本罪与故意杀罪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罪两性质同犯罪间主要区别于: 1、客体要件同前者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权侵害公民身权利;者客体单客体即公民命权 2、犯罪目同前者非占公私财物侵犯公民身权利非占公私财物种手段二者间存目与手段内联系;者犯罪目非剥夺命权利由于些区别存司实践二者界限般发混淆二者间存定联系些联系表现: (1)抢劫罪虽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权同侵犯公民身权利公民身权利包括公民命权抢劫罪客体要件与故意杀罪客体要件间存包容关系 (2)抢劫罪行式暴力、胁迫或者其故意杀罪行式暴力非暴力犯罪行式-二者间存交叉关系 (3)抢劫罪般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取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故意;故意杀罪行杀劫走害财物情况见其杀、劫物都故意面二者相似处抢劫杀案件定性要根据案件特点具体案件具体析能概论司实践看抢劫杀案件主要三种情况: A、先杀抢劫案件即事先非剥夺命目抢劫财物目抢劫财物杀其亲属实施或者杀见财起意其财物拿走案件基于杀故意实施杀行构故意杀罪基于非占害财物故意实施抢劫行构抢劫罪两罪间没内牵连关系类似类案件应定抢劫罪故意杀罪实行两罪并罚 B、实施抢劫财物程先杀劫物案件即抢劫财物程先财物所、经管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场劫走其财物杀劫走财物必要手段案件虽杀先劫取财物都发抢劫程且杀劫取购物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 C、抢劫杀案件即抢劫财物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场杀或者杀灭口杀死害案件杀灭口行与抢劫没内联系两独立犯罪应别定抢劫罪故意杀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护赃等场使用暴力杀应视抢劫行继续仍能定抢劫罪护赃场行凶杀作重处罚情节 根据述析于抢劫杀案件定性要握两条界限:杀否发抢劫财物程二杀否抢劫财物必要手段否与非占公私财物间存目与手段内联系杀行发抢劫程且抢劫财物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杀行发抢劫财物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程联系与抢劫财物内联系应定故意杀罪 (四)本罪与抢夺罪界限 抢劫罪与抢夺罪主要区别: 1、客体要件同抢劫罪侵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权公民身权利;抢夺罪侵犯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权 2、犯罪客观面同抢劫罪客观面表现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劫取公私财产行劫取公私财物数额限;抢夺罪客观面表现公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行些区别我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界限提供客观标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犯罪彼间存紧密联系比:(1)客体要件二者都侵犯公私财产所权(2)客观面虽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往往造害伤亡;抢夺罪使用强力夺取直接作用于抢夺财物发致重伤死亡结暴力强力性质同定意义说暴力种强力二者客观面仅行式相似处且危害结能相同(3)定条件抢劫罪抢夺罪相互转化刑第269条规定其包括犯抢夺罪转化抢劫罪情况另外司实践犯罪达非占公私财物目往往作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目使用哪种手段犯罪于抢劫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作案现场发现需要实施暴力、胁迫由抢变偷犯罪于盗窃故意实施盗窃行发觉遇反抗继使用暴力、胁迫则由暗偷转化明抢处理类案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析 (五)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界限 1、抢劫罪"威胁"着害面由行直接发;敲诈勒索罪"威胁"面发通书信、电、电报等形式发行本发通第三发 2、抢劫罪"威胁"扬言场实施"威胁"内容都场实施;敲诈勒索罪"威胁"般扬言要实施并定场实施威胁内容场能够实施某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迫使害场交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迫交财物间、点场指定间、点交 4、抢劫罪占财物能产;敲诈勒索罪占财物产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使用暴力或者其往往同侵害害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侵害公民身权利 6、主观故意内容同抢劫罪故意内容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内容敲诈勒索 (六)本罪与绑架罪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主要区别:抢劫罪客观面表现行财物所、经管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手段迫使其场交财物或者场其财物劫走;绑架罪客观面表现行财物所(排斥财物所)、经管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其劫持利用绑架亲属或者其关员绑架安危忧虑迫使绑架亲属或者其交定财物换取绑架身安全财物场取特定间、点取;由绑架直接交财物由绑架亲属或者其关交 四、处罚 犯本罪处三十期徒刑并处罚金;列情形处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 指行用各种非手段进入公民家实施抢劫行入户抢劫近抢劫罪见发情形所说户应理解居民住宅并包括其场所单位办公楼、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悖立原意入户能仅理解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要行进入住宅院内应视入户抢劫户抢劫犯罪入户行实践往往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严重种入户行本身已构本第245条规定非侵入住宅罪由于抢劫罪入户行其抢劫行手段行部根据刑处理牵连犯般原则抢劫罪罪重处罚必再抢劫罪非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二)公共交通工具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事旅客运输各种公共汽车、电车、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运营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抢劫应包括行本身该公共交通工具旅客、司机、乘务员实施抢劫包括行运行途公共交通工具加拦截实施抢劫种抢劫般针公共交通工具员及所载财物实施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达数额巨应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面实施抢劫则说明抢劫犯主观恶性较胆敢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公共交通工具行进途能给公共交通工具旅客、司机、乘务员等造身或者财产重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危害特别严重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 银行包括家银行包括民营银行外我境内设立银行其金融机构指银行外依事货币资金融通信用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指行侵入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所建筑物内其财物进行抢劫包括行驶途些单位所属运钞车辆财物等实施抢劫银行其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发行与笼存款吸收贷款发放现金流通转帐结算金银外币、价证券买卖等种任务家员配社闲散资金必经渠道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行旦逞抢劫钱物数额往往非巨且伴随着严重暴力行社危害性极严重 (四)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 抢劫指定期内抢劫三于抢劫犯惯犯、屡犯说由于其定间内犯罪除主观恶性外社治安秩序造严重威胁尽管实际抢劫财物总额能并严重影响社安宁社危害性严重抢劫作抢劫罪严重情形处罚另种情形抢劫数额巨刑虽没抢劫数额较作抢劫罪构要件本罪作严重种侵犯财产罪其抢劫财物数额反映抢劫行公私财物所权危害程度面决定着抢劫罪轻重抢劫数额巨应作抢劫罪种严重情形至于所说数额巨具体数额起点待司机关作解释 (五)抢劫致重伤、死亡 所说致重伤、死亡指行抢劫程使用暴力或者其直接导致害重伤、死亡其特征于:1、客观现致害重伤、死亡结;2、种重伤、死亡结由抢劫暴力或者其等手段行所直接造两者间存关系;3、行种严重结发主观罪般失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于行抢劫行导致害自杀应视"抢劫致死亡外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抢财物于灭口或报复等其机故意杀死害及实行抢劫罪没暴露发觉故意杀死检举揭发、抓捕属于所说抢劫致死亡应犯罪抢劫罪故意杀罪实行并罚根据本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构转化抢劫罪行已转化抢劫罪行场使用暴力手段直接导致害、抓捕重伤或者死亡应属于抢劫致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员抢劫 军警员指军警察军指民解放军、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军籍员警察指我武装性质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养管理机关民警察民院、民检察院司警察冒充指通着装、示假证件或者口宣称行要行抢劫冒充军警员行表示论害种冒充行假真未蒙骗都影响情形认定种情形应包括情况行冒充军警员查处违犯罪行查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走私行等行冒充军警员身份虽其侵占非财物赌资、违禁品、违所等犯罪目实现具定作用其获取财物主要手段凭借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交财物或者任其抢走财物误认其军警员素更重要惧怕其暴力甚至已经行真实身份发坏疑或看系冒充敢反抗行仅仅通单纯冒充军警员执行查处违犯罪公务行式侵占非财物未害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害仅仅基于其冒充军警员身份交或自放弃非财物符合本第279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本第372条规定冒充军招摇撞骗罪构特征应该罪论处应定抢劫罪 (七)持枪抢劫 持枪指行实施抢劫程手持枪支或者向害显示所佩带枪支论行否实际使用枪支影响情形认定行并未实际持枪支口表示枪;或者虽随身携带枪支未持手未向害显示均属于种情形行所持枪支应属于公安机关制定关枪支管理规定枪支范围代假作真手持仿真枪等则属于种情形持枪抢劫行主观恶性公民身权利包括健康权、命权威胁具严重社危害性且行持枪行本身往往已构本第128条规定非持枪支罪若行所持枪支系非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则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刑事责任其非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行应认定相应犯罪实行并罚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军用物资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外所军事用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应认定本第127条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已经明确物资包括处于保管、运输或者使用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必须查明行否明知些物资抢劫行事前或者事并知道所抢劫些物资属于种情形 本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依照本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本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依照本第269条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处罚两定刑幅度般情形抢劫罪适用三十期徒刑并处罚金较低定刑幅度另具定八种严重情形抢劫罪适用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较重定刑幅度于本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规定抢劫罪处罚两轻重同定刑幅度于两种抢劫罪没其严重情形应综合全案情节三十期徒刑并处罚金定刑幅度基础裁量决定具体应判处刑罚:本第263条规定八种严重情形应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定刑幅度基础综合全案情节裁量决定应具体适用刑罚 五、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十期徒刑并处罚金;列情形处十 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 (二)公共交通工具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 (四)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 (五)抢劫致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依照本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依照本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伤残、死亡依照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除判令退赔外首要依照本第二百六十三条依规定定罪处

『贰』 汇百利财富股权公司怎么样

汇百利苏州分公司就是一骗子公司专门圈钱的,连员工工资都发不起,骗客户投资后立即给员工补上工资,汇百利苏州分公司领导吴军还欺骗老年人,骗取一八十几岁的张姓客户几十万,而后买了一辆科迈罗,科迈罗上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牌照,还不是他的,现在欠的客户的钱到期后都还不起,客户整天在公司门口堵着他,他都不敢在公司待着,各位客户可以去公司看看他什么时候在公司,想想公司领导都这样子,公司里面会怎么样呢,汇百利深圳公司两家都跑路了,现在他们搞的那个通航交易中心就是一个圈钱的,大家还是当心点别被骗了

『叁』 深圳前海百利纳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前海百利纳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2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赵翼
成立时间:2013-06-26
注册资本:23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50345844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肆』 目前来看,聚信国际租赁公司的风控怎么样

做金融行业,风控的重要性不必多说。而且聚信国际租赁公司还是做融资租赁的,所以建立一个扎实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的评估模型和评估体系肯定是重中之重。除了内部利用金融科技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以外,他们在拥抱监管方面也做得很好,去年刚刚接入了我国央行的征信系统,这当然是百利而无一害,客户的信用状况一目了然,既保证了安全也节约了审核时间,提高了业务效率。目前看来,聚信国际租赁公司的风控是相当不错的,而且不断优化具有可持续性。

『伍』 注册会计师 预习问题

2019年注册会计师的成绩还有半个月的时间差不多就要公布了,而很多考生,已经投入了2020年的备考之中,这个时间点,更多的大家都是在看一些预习课、导学课来提前铺垫2020年的学习,那么,是不是只要提前看书就可以了呢?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到底应该注意哪些要点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屡一下思路。
一、首先要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政策信息
在正式开始备考学习之前,一定不能盲目地直接奔着书本而去,而是要先对注册会计师考试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比如:考试时间、考试报名时间、考试大纲、命题特点、考试题型、考试分值分布、考试重难点、近几年的命题规律、教材的更改之处以及成功人士的备考方法的借鉴等,提前去了解这些东西,然后结合自己的学习状态和备考的科目,才能更好地安排后续的整体的学习规划。
二、整理注册会计师学习框架,建立注会的知识脉络
所谓预习,并不是说在这个阶段,大家就一定要把注册会计师教材啃透,把所有知识点都学习透彻,而是提前将知识点做个梗概了解,建立好所备考科目的整体学习框架,提前将注会知识脉络建立起来,这样子对于后面更深入地学习注册会计师才能更有针对性,也更不会“跑偏”,能将知识点更好地融会贯通,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分别在哪里,逐一击破。
有的学员会担心,在教材出来之前,提前建立注册会计师整个科目的学习框架,万一教材变动了会不会反而适得其反影响后续的学习脉络?其实不然,注册会计师虽然每年的教材或多或少都会变动,但其实最根本的一些知识点、重难点都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所以大可以放心用往年的教材去进行预习,提前建立好学科的知识体系,提前热身,找到合适自己的学习方法和节奏,一定是对后面的学习百利而无一害的。
三、着重学习注册会计师基础知识,了解内在逻辑
这里所谓的基础知识,特指一些专有名词、基础概念等,特别是对于零基础的考生来说,提前将会计专有的一些名词和基础概念做充分的学习和理解,并且理顺名词之间存在的一定的逻辑关系,对于后面更深入地学习才能相对轻松一点,不然后续学习起来会觉得老师不知所云的。
四、养成记笔记的好习惯,提高注册会计师学习效率
所有的成功都离不开良好的习惯养成,而学习这件事情,更看重良好的学习习惯,而这其中,最容易做而又最难坚持的就是记笔记、整理笔记。所谓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在听注册会计师课程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多记多写,不仅仅是将重要知识点记录下来,更要把自己迷惑不懂的地方做重点标注以方便后续反复地钻研。除了记笔记之外,不定期地将记录的笔记进行整理,温故而知新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不仅能将注册会计师知识点强化记忆,更能深入了解到自己的学习难点和盲点,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
综上,提前预习大家都会去做,但是在预习前明白自己想要在预习阶段达到什么样的成果也是很重要的,希望每一个提前备考2020年注册会计师的考生,都能有所收获。

『陆』 大家好!我有个朋友的弟弟和一个人一起持刀抢劫,请问这怎么判刑急急急急急~~~~!!!!!

一、概念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上海、、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巾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抢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劫财物是在杀人以后对其亲属实施的,或者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其财物拿走的案件。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这两个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类似这类案件,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四)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五)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六)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人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本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这些单位所属运钞车辆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帐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刑法虽然没有把抢劫数额较大作为抢劫罪构成的要件,但本罪作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其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个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抢劫数额巨大,应当作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形。至于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起点,有待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这种情形应包括以下情况,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如查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走私行为等。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虽然对其侵占非法财物如赌资、违禁品、违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实现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对方交出财物或者任其抢走财物有误认其为军警人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惧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经对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发生坏疑或看出系冒充时,也不敢反抗。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动放弃非法财物,符合本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和本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不应定为抢劫罪。

(七)持枪抢劫的

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所有军事用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当认定为本法第127条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里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已经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或者使用中的。对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为这些物资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所抢劫的是这些物资,不属于这种情形。

本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有两个法定刑幅度,一个是对一般情形的抢劫罪适用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另一个是对具有法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的抢劫罪适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较重的法定刑幅度,那么,对于本法第267条第2款和第269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处罚,也有这两个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对于这两种抢劫罪,没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应综合全案情节,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为基础,裁量决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如果有本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的,应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为基础,综合全案情节,裁量决定应具体适用的刑罚。

五、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柒』 胡忠义的工作经历

1、代理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标的额为1.2亿元的解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2、代理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标的额为6,5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3、代理雍某某与东方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海南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标的额为2.4亿元的分配合作权益及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审案件;
4、代理北京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三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标的额为3,0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5、代理北京商务中心区(CBD)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核工业总公司北京核仪器厂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涉案金额达7.8亿元的企业搬迁协议纠纷一审案件;
6、代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可控硅元件厂、北京瑞普电子集团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等得利纠纷一、二审案件;
7、代理北京科银京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合孵化器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引进境外资金的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8、代理中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与付某某在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9、代理信达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与内蒙古恒丰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标的额为6,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10、代理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及吉林市燃气公司在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确认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案件;
11、代理某外资燃气公司与某捷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及燃气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12、代理某港资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强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13、代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14、代理北京中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与珠海振华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持有华夏银行1000万法人股行为效力一审案件;
15、代理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某国有公用企业之间的股东代表诉讼;
16、代理浙江温州某村民委员会与某公司之间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7、代理洪某某与毛某某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伙纠纷案件;
18、代理浙江温州某村民委员会与温州市工务局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19、代理陈某与河南嵩县某矿冶有限公司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0、代理茅某某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之间在最高人民法院侵犯采矿权纠纷二审案件;
21、代理河北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案件;
22、代理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3、代理某汽配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案件;
24、代理吴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案件;
25、代理某上市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合同再审案件;
26、代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27、代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股权信托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28、代理某港资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29、代理北京三家房地产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百余件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30、代理山西某煤炭企业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31、代理常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权属纠纷一、二审案件
32、代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件
33、代理高某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 1、代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张某某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二审行政案件;
2、代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陈某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二审行政案件;
3、代理何某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案件;
4、代理浙江某村民委员会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合同纠纷案件;
5、代理浙江某村民委员会与温州市房屋管理局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纠纷案件;
6、代理浙江某村民委员会与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土地登记行政纠纷案件;
7、代理山东某地农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土地征收行政案件。
8、代理中国某著名团购网站在湖北省黄石市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9、代理长春市某汽车检测企业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1、担任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的李某故意伤害(重伤)案件辩护人;
2、担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家卫生部直属著名医院检验科主任、国内知名检验医学专家张某某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受贿案件二审辩护人;
3、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某故意伤害(重伤)案件辩护人;
4、担任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的某涉嫌7,000万元标的的贷款诈骗案件辩护人;
5、担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浙江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辩护人;
6、担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高某强迫交易案件辩护人;
7、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寻衅滋事案件辩护人;
8、担任内蒙古自治区“515“案件(涉密)律师团首席辩护人;
9、担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件(涉密)辩护人;
10、担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某逃税案件辩护人;
11、担任某铁路运输公司朱某某贪污、受贿案件辩护人;
12、担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李某某介绍贿赂罪案件辩护人;
13、担任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市政协常委、民营企业家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辩护人;
14、担任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某寻衅滋事案件辩护人;
15、担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某某故意杀人案件辩护人;
16、担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某某合同诈骗案件辩护人;
17、担任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运输枪支案件辩护人;
18、担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侦查的吴某某贪污案件的辩护人;
19、担任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侦查的李某某诈骗案件的辩护人;
20、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盗窃案件辩护人
21、担任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的迟某某合同诈骗案件辩护人;
22、担任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朱某某贪污、受贿案件辩护人 1、代理北京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与杭州津庆化工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的标的额为6,400万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代理北京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与理想四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的标的额为6,800万元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代理北京大周和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的解除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4、代理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深圳仲裁委的标的额为1.5亿元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5、代理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与延庆有机农产品发展中心在北京仲裁委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6、代理中建五局三公司在温州仲裁委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7、代理某港资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涉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8、代理汪某某在北京仲裁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北京华业富通投资有限公司;
2、金义杰投资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3、北京百旺伟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4、北京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5、北京大周和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6、北京天缘惠达宾馆有限公司;
7、河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北京北医联合药业有限公司;
9、辉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0、河北衡水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北京中成越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3、北京宝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4、万世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5、北京龙泰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6、北京聚能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7、天津大周和康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8、北京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9、北京三利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北京木樨园天雅服装大厦
2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2、中广树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3、北京腾跃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
24、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北京百利嘉华商贸有限公司
26、联洋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7、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月报》

阅读全文

与百利融资租赁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股票保变电器 浏览:460
理财沪深 浏览:558
融资沉淀效应 浏览:921
来亿财富酒价格 浏览:423
宝钢5月份价格政策 浏览:344
口子窖酒股票价格多少钱 浏览:958
淄博公司融资 浏览:237
武汉君之创投资有限公司 浏览:110
海通期货出金 浏览:333
全球外汇平台排行 浏览:28
没买基金很后悔 浏览:876
PayPal股票 浏览:750
有关投资心理的书籍 浏览:84
信托工程 浏览:940
pfa理财 浏览:260
哪些活期理财有签到金 浏览:445
融资经验交流 浏览:354
外汇玩的心跳 浏览:697
月美元汇率今日对人民币 浏览:127
炒外汇入门图解 浏览: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