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已经抵押的市政基础设施可以做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吗
看是不是完全抵押啊
应该可以做的
但是不是按照设施全价
㈡ 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哪几类人才
首先说一下融资租赁公司,我国现在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分为三类:金融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国内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截止2013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1026家,较2012年增加466家,其中,金融租赁23家,增加3家;内资租赁123家,增加43家;外商租赁880家,增加420家。同时,在地区分布上也表现为极不均衡,其中90%集分布于在京、津、沪和东部沿海省份,而中部、西部省份的融资租赁公司屈指可数。融资租赁公司总体来说是金融企业,其盈利模式是通过利用低成本融资获取租赁物,以一定溢价租出从而形成相应的利差收益来实现盈利的。
因此在融资租赁公司当中确实需要金融人才,需要有懂得资金运作以及相应套利操作的金融人才。但是这并不够,现在我国专业性的金融租赁公司并不多(远东宏信算一个,但是它也的大股东也是中国中化),办融资租赁公司更多的是走产融结合的道路,也就是说在具有一定资产的基础上(交通、设备、基础设施等),这样发展起来更有优势,所以另一方面的人才就是具有产业专业知识,如果了解某些领域的产业链布局以及具体上下游操作就更好了。第三方面,商业人才,融资租赁虽然是金融行业,但是说白了还是商业,需要买卖谈合同、谈价格,如果具有商业谈判的特长以及商业眼光将会对企业之路颇有助益。第四方面,了解中国经济与国情,可以不用很深刻,但是知道经济周期、了解改革方向与发展方向,才能很好的将融资租赁行业做好,当然这一点在其他行业也是如此,所以放在了后面说。最后,如果你只是应届毕业生,没有什么经验,那么你只要有相关专业的背景,剩下的就是好好工作,努力学习,不需要你是什么人才,一切都要从头做起。
其实,如果问做好融资租赁需要什么人才,我觉得最重要的是:拥有资源的人才。资源包括多种方面,资金资源、人脉资源、好的背景等等。你可以什么都不懂,但是如果你能够找到最低成本的资金,或者你能够找到融资租赁的优质客户,那么你可以成为这一行业的上层人士。资源在金融领域至关重要,关系在中国至关重要。
我国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经历了“以财政投入为主、银行信贷为辅”到“土地财政为主,财政投入、银行信贷为辅”,进而到“打包信贷为主导的多元化融资”的路径。中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创新模式包括:PPP、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基金、存量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融资以及创新融资租赁模式。
㈣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有哪些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有如下之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㈤ 景翔国际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景翔国际融资租抄赁(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5月2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国内外各种高科技和先进适用的生产设备、通讯设备、电子及电力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等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及附带软件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LUO HONG-ZHAO
成立时间:2012-05-28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工商注册号:12011640000212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46号旭通广场2-509
㈥ 企业在租赁的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怎样做会计分录
相关分录如下:
租土地建厂房出租的分录,一般就是出租房;
因此,出租方: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收入)
如果是承租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案例:
我公司以50万资金租入一块土地,在上边建造房屋,做会计分录:
先付租金的租期一年内的入待摊费用,租期一年以上的入长期待摊费用。
借: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然后按月摊销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
贷: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
(6)融资租赁基础设施扩展阅读:
对外出租所取得收入:
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计提增值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缴纳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㈦ 浙江自贸区如何快速注册融资租赁公司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条件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1.投资各方必须是企业法人,且有相关行业背景或者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潜在市场、客户条件;
2.投资各方必须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外方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各方的资产总额与其认缴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额度相匹配;
3.投资各方需要资信良好,需要提供投资各方真实、合法的资产证明、审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
4.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金融及相关专业人员,且具备2至5名、担任过融资租赁企业高管岗位三年以上、有相关资历证明、且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5.外商投资比例不小于25%,可以是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1.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该类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公司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同时突出核心主业,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并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未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管饱、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区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
6.同时,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流程
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立程序:
1、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2、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4、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㈧ 融资租赁未来几年的发展前景何在
一、 业务发展方向
融资租赁在未来几年(3年)发展方向的选择:发展战略是“稳健经营、适度增长”,经营战术是“收缩战线、转攻为守”,在动态的结构调整中实现“有进有退、有保有压、降低速度、保证质量”。
二、业务发展思路
融资租赁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总体思路:秉持“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股东回报效益、为员工带来幸福”的发展理念,稳健经营、稳中求进,始终把防范风险始终摆在首要位置,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谋取发展,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对于金控租赁而言,还要继续巩固在四川区域范围内的行业龙头地位。
三、业务发展重点
一是提高国企业务比例。
狠抓民生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公共服务、大型设备等领域的国企租赁业务。要深入了解、及时跟进政府扶持的产业发展方向,继续加大与区市县国有平台公司的合作,寻找业务来源,开拓业务渠道,加强专业化发展,提高专业化水平,国有业务在总体业务规模中大幅提升。
二是提高中小企业抵押保障。
在注重第一还款来源的前提下,要适度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抵押比例,确保抵押充足率和资金回收的可控性、安全性。采用行业占比限额管理模式,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和结构,继续调整优化业务结构。
三是提高个人业务比例。
新的政策、法规突破了自然人作为承租人,耐用消费品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限制后,鉴于自然人债权(以按揭房产为典型代表)是所有金融资产中最安全资产的特征,融资租赁当加大对个人耐用消费品的介入力度,提高汽车、家电的融资租赁创新模式,同时也加强对个人生产经营用设备、设施租赁的推广,扩大经营用汽车等的普及范围,由此提高个人类融资租赁的业务份额。
四是提高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对业务发展的贡献比例。
探索建立大数据库,在所有客户及有关外部客户信息进行全方位搜集,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逐项分析,对客户上下游关联行业予以跟踪关注,建立起公司客户和关联客户的数据库,为业务选择提供基础决策分析。积极搭建网络营销平台,按照“O2O”模式进行产品的组合设计与营销推广,逐步实现部分客户无纸化、智能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
五是提高主动营销业务的比例。
主动“走出去”自主营销,对接外部尤其是政府资源,充分利用国企的资源优势、品牌优势和信息比较优势,制定拜访计划,主动作为,到省、市和区县的经信、发改、投促、交通、环保、科技、旅游、水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及相对应的地方平台公司,研究相关项目和政府扶持补贴政策,介入优质项目,获取政府部门支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六是提高员工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建立公司内外部业务培训体系(金控租赁利用近期减慢发展速度的机会,将2016年列为公司培训年),围绕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加强岗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营销培训、管理和领导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通过内部业务交流、岗位轮换和外部引入专家培训、外派培训等方式方法,练好内功,提升专业素质和识别风险、把控风险转移、消化风险的能力,提升单兵作战能力和团队整体的战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