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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发起人

发布时间:2021-07-13 19:58:39

A. 信托公司是做什么的

一、信托公司也是一种金融机构,但是信托公司和银行不同,信托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一些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把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一些工业、农业建设项目(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等)。投资者可以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计划合同,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投资于某个信托计划项目,信托公司承诺给多少利息,多长时间归还本金。到时信托公司会把利息和归还的本金直接打到投资者的银行帐户上。

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信托发起人扩展阅读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B. 什么是基金发起人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基金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它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国外基金的发起人大多数为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 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人的数目 为两个以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 金发起人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有关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筹建基金。①基 金发起人必须对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市场状况、大众的投资心理等进行研究 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拟设立的基金进行策划,如确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类 型、基金的存续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规模等。②基金发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约定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 时,基金发起人还需要制作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招募说明书等。③ 确定发行方案,选定销售机构。④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报送主管机关要 求的有关文件。⑤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进行公告。 (2)认购或持有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须在募集基金时认购一定 数量的基金单位,并在基金存续期内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从而使基金发起人与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结成一体,保证基金发起人以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行 为准则,不从事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活动,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 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由于基金发起人对基金的 设立有重大影响,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主要发起人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发起人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 民币;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及连续盈利的记录;基 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等。(完)

C. 信托贷款发起人

信托的基本当事人为三种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相应的当事人为:委托人(认购信托者)、受托人(信托公司,贷款人)、受益人(资金信托为自益信托,即委托人自己)。在信托贷款中,信托公司是资金贷出方,资金接受方为用款人。这个意义上讲,发起人是信托公司。

D. 什么是基金发起人

基金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它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人的数目为两个以上。

E. 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是谁

基金抄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的机袭构,它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入的数目为两个以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有关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筹建基金;

(2)认购或持有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


(5)信托发起人扩展阅读:

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F. 国内信托从什么时候开始发起的

信托是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导入是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进具有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我国信托业从1979年开始至今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为三大阶段,即: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整顿阶段(1993—2001)和规范阶段(2002至今)。

目录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20世纪初,面对当时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机,我国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国经济进步的人士建议学习西方,改造传统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导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开始出现。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形成完整的市场,其信托业可以说是“金融超市”,除了信托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管及其他代理业务。同所有领域一样,国家对旧中国的信托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原来的民营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整顿和改造。一部分资力不足、缺乏正常业务的机构首先被淘汰停办;余下的被纳入金融系统,与银行钱庄一起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但1951年9月以后陆续停办。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为主要手段的金融体系重建过程中,稳定金融局势、实现经济恢复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垄断了金融机构的产权,形成了完全单一化的国有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原有的信托业务消失,对于官营信托公司予以没收和接管,并直至1952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止。至此,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告一段落。虽然在国营银行里设有信托部门,但很快同民办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停办。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从信托起源和发展来看,信托功能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引进使我国信托业迅速发展,同时,特殊的国情,又使我国信托业在不断“纠错”中艰难的成长。

1979年10月,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金融业务。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特定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产物。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投资公司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国有银行的一些省级分行也相继设立信托机构。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专业银行开办的,少数几家是中央部委开办的。当时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多余闲置资金,以弥补银行信贷之不足。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但是,我国信托业从“出生”起就被赋予了高级形态——金融信托,远比受托理财要多的功能,它肩负着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筹集社会资金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功能。我国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人民银行相关政策使信托业迅速的发展,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信托业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创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来办,地方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停办,这一阶段整顿的重点是业务整顿,限定信托业只能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

到了1984年,我国信托业发展又出现了一次高潮。但是,信托业务的内容和方式并未体现现代信托业的特征,基本上还在行使银行功能,是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重复。而且,其资金多用于投资固定资产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固定资产规模的膨胀。

到1984年底,针对当时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重失控现象,我国宏观经济采取紧缩性政策,信托业再一次开始全国性整顿,暂停办理新的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对存贷款加以清理。同时,国务院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对己办理业务加以清理,次年又对信托业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后,我国经济出现过热,导致资金需求过大,引发了信托业的迅速膨胀和再次扩张。由于监管工作跟不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资金,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再次给国民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对经济实行治理整顿,信托业又面临整顿收缩的局面。在这期间,我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作了一些规定,对规范信托业务和防止信托投资公司信贷业务冲击信贷收支计划发挥了一定作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所进行的改革使原体制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对资金产生的巨大需求,从而各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各地方也设立信托机构。

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对信托业进行整顿。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快,管理较乱的情况,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至1992年,我国信托业一直处于发展的低潮阶段。总体上看,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面临资本规小、运营风险高、资产质量差、主业不明确、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因此,管理层先后于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对信托业进行了四次清理整顿。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1993年后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例如,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托业却是进入了长达七年的整顿,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

1993年,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93年,全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权审批的机构),总资产规模近4300多亿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创办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创办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各专业银行(包括总行与分行)设立的全资附属性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如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这类信托机构为绝大多数;三是各地方政府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创办的“北京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四是各行业部门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创办的“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等等。至此,我国信托业进入了清理整顿。
1995年,又进行了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新登记和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的脱钩工作。到1997年末,全国共有信托机构242家,资产规模约为4600亿元左右。这些信托机构举步维艰,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支付困难和破产危机等问题。

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决定对当时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出台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信托业又再次进行了整顿,采取撤销、改组、合并、移交等措施大量撤并信托机构。信托业在整顿金融秩序中不断调整,各种问题不断暴露,由于管理失控,监管滞后,大量的信托公司出现盲目拆借资金,大规模发放贷款,以及投资炒作房地产和股票,甚至出现了在STAQ系统等国债回购市场买空卖空变相违规拆借资金等问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了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银行不得向自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注入信贷金,并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资金,从资金来源上限制了信托投资机构扩大贷款规模的能力。

从业务角度来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托投资公司不仅获得了国内国际渠道的融资权,还相继获得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租赁等多项投资经营权,并向企业、政府提供贷款。国家分别于1995年、1998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从法律上规定了金融各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从1995年起,我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力度,全面引入并开始实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金融退出机制开始启动。1995年10月,我国人民银行接管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并要求所有银行开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全部与银行脱钩或转为其分支机构;1997年2月,我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关闭;1998年6月,我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因同一原因被关闭:1998年10月,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处理程序,号称我国信托业“老二”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资不抵债和支付危机被关闭。199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中保等五家信托投资公司撤销;3月,我国电资力信托等6家信托投公司和中经开等7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完成改组和从中央移交给地方的工作。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由此全面拉开了金融信托业20年来的第五次整顿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信托投资公司清理工作会议,其中,特别强调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条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债、不得有个人债务、不得有分支机构、不得有资金缺口、资本金在按有关规定冲销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并弥补历年累计经营亏损后,不得低于人民币现金3亿元等。’这次整顿的目的是要让我国金融信托业回归至信托本业上来,真正办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整顿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不能用负债资金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和证券业务。

在这次整顿中,将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分类处理,进行合并重组、扩充资本金、壮大经营实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不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将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为各类实业公司或改为财务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以银行业务为主的信托投资公司,经协商可转为国有独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这次整顿一是把证券业务剥离出去,二是把银行业务剥离出去,突出信托主业。在这一阶段中,将按照国际通行的信托管理方式来规范金融信托业的各项业务,促使我国金融信托业走上规范之路,使之真正成为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即从事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
在这一期间我国信托业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信托业的“金融超市”功能——混业经营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其本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民事信托,几乎没有发展。信托业的一些重要作用和优势逐渐消失,信托企业逐渐发展成兼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投资经营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实际上己经名不副实,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机构。

2、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是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一些信托公司己成为政府的“小财政”和“举债的窗口”;

3、由于缺少信托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一些信托公司为了生存只得“混”业经营,而经营结果又因企业产权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场风险,以致最终被关闭。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信托业生存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这些变化为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和功能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与基础。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法》颁布,并在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信托业终于从制度上规范了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确立了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促进我国信托事业奠定了制度基础。2002年6、7月又相继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使信托公司业务向本源回归,即围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内涵开展业务,标志着信托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与以前有名无实的信托业相比,整顿后的信托业面临着内外发展的大好环境。
2003年,随着金融机构改革的深入,原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进行了分离,成立了银监会,承担原人民银行对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之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空间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托业务更趋规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这标志着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已基本完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全新的信托业阵容基本形成。

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己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受托管理资产达。2500多亿元,其中信托财产1600多亿元。全行业自有资本额481亿元,资产负债率49%,全年共盈利15.5亿元。至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国银监会的多位主要领导均明确肯定了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及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历经三年漫长筹备的我国信托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我国信托协会创立大会终于正式召开。从此我国信托业终于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有了行业性的自律组织,有了面对社会和外界的统一形象与声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市场体制不断深化,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正在形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经济增长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国民财富的增加和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清理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产剥离和增资扩股,增强了资本实力,优化了资产结构,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形成;从外部环境来看,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居民的闲置资金增多,投资理财的市场需求充分体现,这无疑为信托这一财产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信托法》的颁布使得信托所具有的制度优势被法律认可,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有了制度的保证,而作为监管当局的银监会对信托业赋予的产品开发备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托业产品创新的成本,这些环境和条件促成了信托业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

从业务角度来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发售了首只信托产品,这也被业内人士称之为信托公司回归主业的开端。从当时投资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占了相当比例。而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我国银监会制定的法规,显然是希望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投资人排除在外。《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信托计划的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单个信托计划的最低规模为5万元。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产投资过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门槛又大幅度提高——规定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一些地产商们向银行求贷无门时,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托公司开始“拾遗补缺”。截至2004年12底,约有60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公布了到期清算报告。从实际结果看,2004年几乎所有信托产品均达到了预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达到4.304%。其中北京国投的三环新城项目年均收益率超过预期收益0.3529个百分点;衡平信托不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托产品的兑付工作,而且其中
约30%的产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过6%。此外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等24只信托计划也分别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预期收益水平。

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创新,财产信托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新宠”。例如,中诚信托率先推出了一项名为财产信托的信托计划,随后,各家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并进行创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创新终于面市——国内(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发行成功,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发起机构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人分别为中诚信托和中信信托。2005年12月23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与中海信托举行签约协议,委托中海信托理财30亿元,期限一年,投向铁道部的铁路建设,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担保。自此以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除了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市场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稳定的理财渠道。中海信托为信托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筹资渠道,我国信托公司一次重要的业务机会来临。同时,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得信托公司能够做大信托业务规模。不过,2004年初以来许多的创新最主要的意义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够“圈更多的钱”。一些信托投资公司频繁突破“一法两规”框架,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措施极不完备;明显缺少市场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较低,少数公司在历史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时候,新的风险和坏账又开始继续累积。2004年庆泰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证券市场资不抵债被关闭;2004年伊斯兰信托投资公司和金新信托投资公司挪用委托人资产等问题被接管;因为炒作云大科技(*ST云大,600181)导致巨额浮亏,北方信托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霍津义涉嫌重大违纪,于2005年12月2日被实施双规;2005年12月30日,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由于金信信托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责令金信信托停业整顿。这使整顿后刚刚起飞的信托业又一次笼罩在厚重的阴云之下,我国信托业又一次面临严峻的考验。

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定位做出了新的规定。信托公司根据新规要求进行实业投资清理、存续业务的整改,以申请进行重新登记或执行过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经营的54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4家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在新的法规施行下, 2010年,全国范围内共有55家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共成立了2337只集合信托产品。总规模达到2579亿元。随后几年信托业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行业规模从11年的3000多亿,在短短的5年时间。突破到16年的16万亿。其数量也增加到现在的68家。随着政府对信托牌照的限制。国内信托公司的数量目前稳定在了68家。

随着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托公司纷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业务出现了新的道路。

G. 封闭基金发起人可以是信托公司

可以。所谓封闭式基金是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人不得赎回基金份额的一内种基金,是否为容封闭式或开放式基金,与发起人是谁并无直接联系。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设立信托基金,此时信托公司对基金的管理为主动性管理。

H. 信托计划的发起人出具承诺函有效吗

有效啊,信托计划的发起人出的承诺函当然有效咯。

I. 基金发起人的责任是什么

(1)制定有关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筹建基金。①基金发起人必须对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市场状况、大众的投资心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拟设立的基金进行策划,如确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规模等。②基金发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约定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基金发起人还需要制作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招募说明书等。③确定发行方案,选定销售机构。④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报送主管机关要求的有关文件。⑤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进行公告。 (2)认购或持有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须在募集基金时认购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并在基金存续期内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从而使基金发起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结成一体,保证基金发起人以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行为准则,不从事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活动,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由于基金发起人对基金的设立有重大影响,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人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及连续盈利的记录;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等。

J. 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承销人/都是谁

基金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它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入的数目为两个以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有关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筹建基金;
(2)认购或持有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
(3)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基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

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在我国,根据《证券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只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商业银行符合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信托财产被挪作它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凡是基金都要设立基金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 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主要的条件如下: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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