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旅游景区怎样融资证券化可行性报告
旅游资产证券化,即景区(或其他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业务)将自己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那部分旅游资产转化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是以特定资产为支撑发行的融资活动。
通过旅游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明晰旅游资源的产权安排,规范景区开发融资中的政府功能,从制度上明晰景区旅游资源的各种产权关系以及旅游管理模式。
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融入国家战略体系,正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时期。作为旅游资源,旅游历史文化资本往往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内涵,如民俗风情、神话传说、历史事件等等。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除具有一般自然资源具有的特点外,还具有增值性和潜在价值不易衡量性。
从资本角度看,旅游资源作为被开发利用的对象,同时就构成为资本的投入,其结构可区分为土地资本、景观资本、历史文化资本。其利用方式,则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和旅游开发经营权。
目前旅游景区特别是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开发,仍是沿袭国家所有政府经营的传统模式。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这些资源(景区)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大,因此,归口这些部门管理的景区管理机构,也就逐渐演变成了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的主体。历史地看,这种体制、模式在我国旅游发展的前期,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旅游景区建设和管理以及旅游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和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但随着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这种条块分割的部门垄断体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资金不足不仅影响资源的开发建设进程,使景区开发建设严重滞后,阻碍了旅游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而且也影响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
随着旅游景区项目大型化和区域化,单体投资规模相应增大,单一的投资商往往难以完成一个大型项目的投资活动。经济开发型旅游景区完全以盈利为目的,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比如主题公园,就是用舞台化的环境气氛为游客提供主题鲜明的旅游体验,主要功能是为游客生产快乐、为投资者赢得利润。
而对于国有的旅游景区资源在出让景区经营权后,由于旅游资源本身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同时往往与其他诸如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难以分离,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受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实上难以完全准确界定。旅游投资责任约束与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条件和旅游投资项目缺乏宏观调控,致使旅游市场出现了大量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在土地使用权及旅游资源所有权不转移的前提条件下,出让旅游景区的旅游开发经营权尚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由于条块分割,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规章和法规很多。
旅游产业投资大、回收周期长、资金不足、融资难始终困扰着旅游企业,特别是许多地方政府和旅游企业过于依赖商业银行贷款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不仅融资渠道相对集中、融资方式单一,而且融资规模也有限。如何拓展和创新融资渠道成了当务之急,其中,资产证券化是旅游企业融资途径的创新性尝试。
㈡ 旅游景区可以私人弄吗
旅游景区可以自己做,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一般是政府主导,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导向。 个人想做的话可以购买经营权 。
补充:旅游景区土地属于国有,旅游景区属于国有资产,不能卖给个人,不能办理房产证过户,也就是说你们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将来卖方返回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支持。
(2)私人景区融资扩展阅读:
景区经营管理四个方面缺陷
1、政企不分家
景区经营管理开支纳入了政府的收支两条线,造成经营管理者缺乏市场风险意识与开拓市场的决心,不能有效的将景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2、集行政管理人员与经营管理者于一身
对经营管理者的业绩缺乏有效管理机制,使得景区经营脱离市场竞争游戏规则,结局常常是事后论成败,耽误旅游发展大好时机。
3、管理运行体制标准多样化
景区中、高层管理人员既有政府官员也有外部招聘的人员,在人事、薪酬体制上实行政企二套标准并行,造成分配不合理,责任不明晰,导致景区管理效益低下。
4、景区管理认识不足
将景区管理工作局限在简单的人事、财务、安全、接待、日常工作上,忽视景区其它产业链的配合管理工作,如旅行社、酒店、车队、媒体、景区之间的互动互利的有效管理方式。
㈢ 金融法规定私人融资多少是违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内定(二)》2010-5-7实施
第二容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㈣ 洛阳唯一破产的5A景区龙潭大峡谷,是因为不宰客造成的
不是因为不宰客而造成的,是因为这个景区是私人修建的,但是投资人去世了,而投资的资金还没有到位,还有四亿的修建费用没有到位,目前这座景区只能够依靠景区门票来维持这笔费用。不过即使是这样,景区也没有想过要宰客,景区的门票依旧十分便宜,而且外部的停车场都是免费的,在景区内停车的费用也仅仅只要十元,可以说这个价格相当良心了。不过还是希望风景如此秀丽的景区能够继续生存下去,出现转机的机会。这样才不会让一个如此优秀的景区白白被浪费。
㈤ 请问旅游景区开发怎么融资,比如投资一个多亿索道项目,我不知道怎么跟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怎么操作
你可以 以政府的名义做电视广告招商 大肆宣传 你自己也可以联系各个投资公司 个人 明确股权内
拟定投资周容期 回报率等等 让你的朋友也帮你找人 把这个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出售
简单的说就是 拉起政府的虎皮做大旗 描绘出一个能吸引人的大蛋糕 然后请一些所谓的专业投资人士 当面分析一下 这的确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项目 让人们来投资
㈥ 现在的旅游景区允许私人承包吗
不但允许个人承包,还允许个人开发建设
㈦ 请问一下什么叫私人融资
又称私人主动融资 含义是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 ,提出需要建专设的项目,属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 (通常为 30年左右 )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从接受服务方来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㈧ 私人融资达到多少违法
都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不管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不能开展存款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的“融资”,通俗地来讲,是指可以为以融资为目的的贷款提供担保: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而非指公司可以向公众融资。这个我们可以从两者的业务经营范围中看出。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贷款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
㈨ 如今国家对私人融资有什么规范
你好!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私人融资!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祝永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