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2年8月22日,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下属回证券营业部进答行剥离重组后组建成立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国华
成立时间:1988-05-24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60000000049073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国信大厦
㈡ 河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怎么样
简介来: 河南省国际信托源投资公司成立于1980年,是中原地区实行外开放以来最早成立的国际金融和对外经贸"窗口"之一。经过十多年的业务拓展,已形成一个以吸引外资,从事国际、国内金融信托投资业务为主,并与生产、技术、贸易、服务相结合,综合经营的经济实体。
法定代表人:高体尧
成立时间:1991-08-21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0000000025976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郑州市黄河路北街 8 号
㈢ 国内家族信托和国际家族信托有什么区别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目前,国内包括银行、信托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陆续开始在家族信托领域开展研究与探索,很多机构相继推出符合境内传承需求的家族信托产品。2013年,招商银行推出境内首单私人银行家族信托业务后,北京银行、建设银行等也表示将推出该类服务,抢占国内家族信托市场份额。
国内家族信托都运用了信托财产风险隔离的通用功能,但因法律和金融环境不同,服务内容也有所不同。
国际家族信托一般在离岸中心岛国设立,依据该地区信托制度的便利性和税收优惠进行注册运作,设立门槛较低且很方便。其服务内容仅限于特殊目的的用途,主要是搭建信托构架,属于特殊目的的信托,而信托财产管理则是由委托人寻找第三方金融机构另行管理,所以国际家族信托收费很低。
国内家族信托属于实体信托,同时具备信托功能和信托财产管理职能,信托公司的设立准入和过程监管都非常严格。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讲,其财富传承不仅需要实现国际的传承,也会在国内安排相应的传承。因为国内市场的经济活力和发展增速对于财富的增长有一定优势,而且子女的成长、生活、就学和事业生涯开展,也会有一部分在国内完成和实现。因此,通过同时具备信托制度安排和投资管理功能的信托公司完成财富传承,是较好的选择。
㈣ 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怎么样
简介:根据中国抄人袭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浙江省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统一部署,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4月3日被撤消,公司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被收缴,自撤消之日起公司停止一切金融业务活动。
法定代表人:李洪
成立时间:1982-09-07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3001002180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温州市人民东路国信大厦22-23层
㈤ 信托法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比较法学者一直认为,起源于英国的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是普通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最具标志性的差异之一。在普通法系国家,信托是衡平法最重要的一项发明,数百年来,无论在民事还是在商事交易中,它一直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信托。事实上,它的基本特征与民法的基本框架是难以相容的。
信托法是历史偶然的产物,最初是为了弥补五百多年前英国残缺不全的法律制度,而在现代英国有了合同法和代理法后已经成为多余。对大陆法国家而言,引入信托法究竟是一种有意义的改革,填补了法律体系的重大空白,还是相反,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毫无意义。这些根本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学家们忽视了。虽然国内、国际都有大量的信托法论著,但都是讨论信托法原理,而没有重视对信托法功能的分析。
今天,深入理解信托法的功能具有重大实际意义。在欧洲尤其如此。越来越多的大陆法国家已经引入与信托法类似的制度,并正在积极推动那些尚未承认信托制度的国家承认在其他国家成立的信托。导致这种趋势出现的原因有二:欧盟正在致力于消除各成员国私法制度之间,尤其是大陆法和普通法之间的差异;专业投资基金需要适当的法律形式。一些学者认为,信托可能成为普通法对欧洲私法的最大贡献。
不仅欧洲人可以从加深对信托法功能的理解中获益。在美国,学者们继续把重点放在研究信托的历史角色,即家庭内部财富转移的一种方式。然而,信托制度的这种传统角色早已微不足道。信托制度更为重要的作用表现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上。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一般都是采用信托形式,它们几乎占美国股票总数的40%,公司和外国债券的30%。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信托已经成为美国债券的主要发行者,金额超过2万亿美元。
准确地理解信托法的功能不仅有助于认识资本市场的核心制度,而且有助于对一般组织法功能的认识。私人信托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信托的分析有助于更好的认识其它更为复杂的组织,如合伙公司以及其他新型组织,如近来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普通法把信托分成两大类型:私人信托和公益信托。虽然欧洲法强烈抗拒私人信托,但民法中有财团法人制度,它非常类似于公益信托。而且,有大量文献探讨了公益信托及其“近亲”——“非营利法人”,而对私人信托则很少论及。
普通法与民法法系在概念上和历史演进上是不同的,正是这种不同造成一方产生了信托制度,而另一方则没有。文章简要地分析了民法法系中类似信托功能的法律制度,以及信托法的一般性经济功能这一主题。这分为两部分:
首先,我们分析信托法对合同法和代理法有哪些补充,即:何种有用的关系需要依据信托法建立,而仅仅依靠合同法或代理法不能建立。我们认为,信托法的最重要作用是,它可以把财产分成不同的“集束”,以便分别担保给不同的债权人。利用信托法来保护信托财产免因受托人的个人债务而受到追偿,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用比较法的观点审视信托制度,这种作用表现得更加明显,并可以作为进一步分析其法律角色的有益工具。相反,普通法系广为研究的问题,即忠实义务的产生及其履行,似乎对于为什么会存在专门的信托法并不重要。
信托法在不同的债权人之间进行财产分割的作用与商事公司的作用基本相同。因此,要分析的第二个问题是,信托法对公司法有何补充?即,人们可以利用信托做什么,而利用公司则不能(在信托制度产生时,公司制度尚未出现)?私人信托,特别是它的现代形式,商事信托在今天已经演化成另一个问题:人们利用信托法还有哪些事情是做不到的?我们对这一问题只能提出部分答案,全面的回答需要更为深入地分析不同法律主体的作用。
㈥ 信托基金的信托制度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
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
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美国是投资基金比较活跃的国家,然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并没有精确、统一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在许多场合,只是一种笼统、宽泛的称谓。它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多个企业、居民募集资金,集合之后投向非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或购买其它形态财产(如不动产物业),以获取的收益向投资者分配。它不仅包括非上市公司(已处于稳定发展阶段)投资基金,也包括了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等。
㈦ 什么是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 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注:参加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0年 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㈧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英来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自公司(简称“公司”)成立于1987年5月,前身为济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适应发展需要,2010年6月,公司注册地由济南迁至北京,成为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
成立时间:1987-03-12
注册资本:402900.595031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100000016833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英大国际大厦4层
㈨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国投,证券代码:000563)前身为陕西省金内融联合投资公司(简称陕金容联)。1984年陕金联的设立,标志着陕西现代信托业的诞生。1994年1月10日,陕国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融资类信托业务(2)权益投资类信托业务(3)资产管理类信托业务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成立时间:1985-01-05
注册资本:396401.284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10000100141713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