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资性租赁跟经营性租赁要交的营业税一样吗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专的单位所从事属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赁收入分别下列情况计算缴纳流转税:
1、经央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2、未经央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依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未经央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方的,适用“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另外,对于经营租赁业务取得的租赁收入,适用“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⑵ 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是否从缴纳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了呢
是的,营改增了
2013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包括:交通专运输业属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包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所以,如果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但是,如果是不动产的融资租赁,就还是营业税
⑶ 关于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分别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处理是什么优惠如何处理
营业税今年教材已经删掉了,所以我们就不用再研究了,考试也不会考。
增值税中都是按照余额计算征税的,教材的表述很详细,参见教材58页8,有疑问可以继续咨询。
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⑷ 如何判定融资租赁业务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专人根据承租人所属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⑸ 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是融资租赁行业,缴纳营业税,税率5%,被税局抽到要填写一个“营改增”调查表。
营改复增对融资租赁业有利制有弊,但总体而言,利大于弊
对于售后回租(旧品回租)来说,你司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是5%,还有一个附加税0.6%,总的赋税大概就是5.6%。营改增后,你们按3%来交税,你们的手续费、利息都可以开17%的税给客户,这样的话中间有14%的差额,这是你们的所得。所以营改增后,对于售后回租来说,你们是有赚的。
对于三方租赁来说,你司的成本会有所上升。营改增后,你司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供应商会把设备的发票直接开给你(营改增前是开给客户的),但是你得分期开给客户,这样的话就有一个资金占用成本了。比如说100万的设备,17万的税,供应商一次性开给你,你要一次性付117万给供应商,但是你开发票给你的客户时,你没办法一次开,你得把本金、利息、税分摊在每期里,逐期开。也就是你一次性付了17万的税,但是你的分期才能收回,这个会有一定的资金成本。
⑹ 如何判定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融资租赁 新注册条件: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内 2、提供符合要求容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人员;
融资租赁公司执照都是全国通用,且可在外地设立办事处,我 司专业办理 基本情况是这样,希望能够帮到你 谢谢
⑺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涉及增值税问题,长城金融公司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形确定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入的设备销售后又将其租回,对售后回租业务应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即销售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购入的设备用于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⑻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企业或者行业的不利影响
由于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如果外购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如果是融资租赁的话,由于租赁行业纳营业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明显对企业是增加了实际税收负担。所以这样就既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抑制了生产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投资的规模。但在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将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笔者认为此次税制改革对租赁行业是个重大的利好政策,所以租赁企业应该抓住机会,积极进行业务拓展,提高经营效益。
1.新旧政策规定及分析
1.1相关政策作出的规定
税法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656号文件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提示: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
方案明确将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明确提出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111号文件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利润。
1.3新旧政策分析
通过上面的新旧政策规定的分析,作为租赁行业来说绝对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政策。通过将租赁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的转型,使我们的增值税征收范围进一步的扩大。
2.针对方案的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提出几点意见
正如上述新旧政策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作为租赁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所以租赁企业应认真解读方案,分析政策对本行业的影响,以做出经营战略的变动,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2.1积极在试点地区设立经营机构
对于某些融资租赁企业还未在试点地区设立经营机构的,应加快步伐,积极在试点地区设置经营分支机构。特别对于那些在试点地区业务比较多的企业,更加要加快脚步,抓紧时间在上海设置经营分支机构,以更多、更快、更早的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带来的税收机遇。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在试点地区业务不够好,那应该好好的重新规划一下业务,着重考虑业务的整合,凸显本企业的特色,抓住机遇,做大试点地区的业务,以更多、更好的享受增值税试点改革带来的利好。
2.2合理运用政策的规定,积极降低实际税负。
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指出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在111号文件中又明确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以融资租赁企业要认真把握这个实际税负率3%,如果超出,则超出部分就可以即征即
退,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但要注意这个规定中以下几个关键注意点:
一是:一定要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这个对纳税人提出了要求和规定。
二是:一定要是一般纳税人,而不是所以得纳税人都适合这个政策规定的。所谓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三是:一定要是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所谓有形动产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有形动产是指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移动资产。从中国目前的税收体制来看,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增值税的货物范围就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电力、热力和气体从广义上讲属于有形动产,为了消除人们观念上的误解,对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增值税有关货物的解释中又单独加以说明。有形动产的特点在于其物理上的可移动性、同类动产相互间的可替代性,且动产的同一性的鉴别比较困难,因此,动产所有人与动产之间的关系,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对动产的占有。有形动产主要包括营业用设备、原材料等收益性财产和家庭用消费性财产。
2.3深入分析承租人的心理,努力拓展业务。
由于融资租赁有融资、促销、投资、资产管理等独特的作用,可以让承租人在没有资金的前提下顺利的拿到机器设备,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但融资租赁企业应该认真把握行情和政策,细心分析承租人心理,努力拓展业务。
目前是国家银根紧缩的时期,企业往往很难贷到购买设备的自己,所以大多数企业都会考虑融资租赁这个途径来解决生产设备问题。而且融资租赁还可以为承租人解决设备技术问题,从而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这不是一举两得。在加上现在融资租赁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降低承租人的税负。融资租赁企业在看到行业光明的时候也要考虑其存在的风险,比如融资租赁合同有别于一般的商品销售合同,其合同风险比较大。所以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信用保险机制,保证融资租赁业务健康顺利的发展。
3.小结
通过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解读,结合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特征分析,得出上述自己的见解,希望对广大融资租赁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定的帮助。方案中已经明确将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并且在111号文件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利润。笔者认为不管是试点内的还是试点外的融资租赁企业都应该好好把握这个税制改革带来的春风,但由于增值税在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所以融资租赁企业纳税人有必要要借此机会好好的整顿一下自己的业务,好好的解读政策,高度重视,从上而下的进行一次认真的学习和培训,让每个员工都知道这股春风给本行业带来的好处,使企业上下拧成一股绳,大力拓展业务,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⑼ 不懂融资租赁如何纳税的朋友可以看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 )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⑽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是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回客户签订总价为答70万的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该设备的购入价为5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票面注明增值税税额9万,我公司应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专业解答
公司应当以取得的70万价款扣除设备购入价50万及增值税9万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法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