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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呀

发布时间:2021-07-15 09:13:59

㈠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与房地产信托有什么区别

房地产基金是一种主要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有关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
区别在于基金是投资于股票,相当于投资虚拟产业资本,实际是在资本市场上的的投资
而信托所做的是实业方面的开发,资金参与的可能是某个项目,并非是仅仅入股,可能会参与具体的事宜。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从合格投资者处募集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地产商融资,资金一般作为地产商的楼盘项目用资金。门槛一般是100万人民币,一般为固定期限12-24个月,合格投资者的收益一般固定设为预期年化7-13%。资金和收益按信托约定兑付。 可理解成信托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对接资金方和项目融资方,介入的项目一般为前期,4证齐全后,一般只能做同公司同一个项目。一只盘子较小,通常是6K万-3亿之间。目前国内做很多了。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又称REITS,门槛一般是1000万人民币以上或者更高,期限比房地产信托长,有3-5年的,盘子一般比较大,几十个亿的都有。一般木有设固定预期收益率,通常设IRR。资金为大的地产投资机构,通过信托公司发行来投资各个地产项目的基金,可以投不同公司的N个项目。目前国内比较少还。

㈡ 什么是不动产投资信托

一、不动产投资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版给受托人,由其代为权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二、信托的特点如下:

  1. 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2. 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3. 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4.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5. 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㈢ 你知道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是什么吗

REITs就是房地产投资信托,是英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缩写(复数为REITs)。这种信托设计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后来,亚洲部分国家(或地区)效仿了美国的这一信托设计,但在称谓上略有差异。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不动产投资信托”,我国香港地区称其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而我国大陆称其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称谓更加准确和贴切,理由是:第一,“Real Estate”在法律上就是“不动产”的意思,“房地产”的外延明显小于“不动产”;第二,“Investment Trust”就是“投资信托”的意思,应该属于商业信托的一种模式;第三,目前使用的“投资信托基金”实际上有同义反复之嫌,毕竟我国的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应属于信托之一种;第四,在房地产领域,我国大陆效仿我国香港地区的“专业话语”由来已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这一称谓与此同出一辙。虽然从用语准确贴切的角度讲,使用“不动产投资信托”为最佳;但是,从尊重既成惯例的角度讲,使用“房地产投资信托”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也未尝不可。

美国的REITs是一种采取公司或者信托的组织形式,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收购并持有收益类房地产(例如公寓、购物中心、写字楼、旅馆和仓储中心等)或者为房地产进行融资,并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机构。大部分REITs采取公司形式,其股票一般都在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自由交易。根据REITs资金投资的对象不同,REITs可以分为抵押型REITs、权益型REITs和混合型REITs。REITs实际上是房地产证券化产品。其中抵押型REITs属于房地产债权的证券化产品;权益型REITs属于房地产权益的证券化产品。(来自c-reits.com)

不动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于1960年产生于美国,它依照商业信托原理设计,是指信托机构面向公众公开发行或定向私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筹集资金,将其投向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相关权利或房地产证券等,投资所得利润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详见站内论文: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全球化趋势)

㈣ 什么是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不动产投资信托于1960年产生于美国,它依照商业信托原理设计,是指信托机构面向公众公回开发行或定向私答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筹集资金,将其投向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相关权利或房地产证券等,投资所得利润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

㈤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制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具体举措包括简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品结构,明确REITs直接公开发行与上市规则;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REITs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明确REITs的税收政策。

REITs试点面临三方面问题

刘新华介绍,REITs是指一种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汇集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不动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收益及时分配给投资者的投资基金。REITs是将流动性较低的不动产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好的证券资产的重要手段,对于盘活不动产存量资产,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开展的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揭开了公募REITs的序幕,为REITs的进一步推广奠定了实践基础,但面临产品结构复杂、嵌套层级过多、法律责任覆盖不足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的要求,依照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制定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议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牵头起草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为推动REITs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刘新华还介绍了REITs试点情况。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8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正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他认为,推出基础设施公募REITs有助于缓解基础设施投资压力;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供给侧改革;对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持;为我国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产品。

关于REITs试点当前存在的问题,刘新华表示,REITs试点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框架下建立了“公募基金+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募REITs法律结构,无需对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修改,立法成本小。但面临三方面问题:包括多层级嵌套的产品结构过于复杂,导致公募REITs管理成本和税收较高,存在收益率逐层摊薄的问题;底层资产的运行涉及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等多个主体,对内部治理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无法完全契合REITs的特点,在打击REITs相关违法行为时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为REITs规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刘新华表示,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该规定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的范围,但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交易有不同于股票、债券的特点,因此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发行交易办法。建议尽快制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为REITs的进一步规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刘新华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简化REITs产品结构,明确REITs直接公开发行与上市的规则。REITs产品结构可以参照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不动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但是在注册发行、强制信息披露、反欺诈、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监管机构等方面,应直接对接证券法,强化持续管理、防控风险,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

二是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功能监管”的要求,以及证券法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REITs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证券法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对管理人、托管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基础资产评估机构等参与方的职责、尽职调查、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有效规范,依法实施功能监管。

三是明确REITs的税收政策。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业务,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下,REITs在产品设立及运营环节均面临较高的税负成本。从境外成熟市场情况看,多国政府均在制定REITs法规的同时,出台了REITs产品设立及运营环节的税收中性政策,确保不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形。建议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REITs税收支持政策体系,在产品设立环节考虑免征或递延不动产转让相关的税费,在产品运营期间避免重复征税,并允许REITs投资者适用优惠税率。

㈥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什么一种模式

我国的房地产信托是在2002年7月信托业重新开展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此前,信托业经过多次大规模调整一直处于业务匮乏的困境。而此时房地产市场呈现旺盛的发展势头,处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自有资金都较少,资金短缺是一个长期状态。而信托制度灵活性以及独特的财产隔离功能与权益重构功能,可以财产权模式、收益权模式以及优先购买权等模式进行金融创新,使其成为最佳融资方式之一。

两者结合,取得了双赢的结果。一方面,信托业借势发展壮大,分享房地产业较高的行业利润;另一方面,房企通过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融资可以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并且募集资金灵活方便及资金利率可灵活调整。

自2002年开始的十四年间,房地产信托共经历了2003年和2008年两次黄金发展期。

据统计,2003年全年约有70亿资金通过信托方式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信托产品也正式走入投资者视线,并进入了平稳发展阶段。因为,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央行121号文件),对房地产开发链条中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个方面提高了信贷门槛。

比如:

1、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2、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3、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的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5、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这些措施使得房地产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提高。不得不转向信托公司融资。由此房地产信托迎来第一个黄金发展期。

而自2007年3月央行首次加息,到12月央行连续加息六次,同时银监会出台了九条新规,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地产企业又陷入融资困境。房地产信托产品再次迎来发行高峰。

此后,伴随着房价的一路飙涨,房地产市场火热的房地产信托一路升温。

房地产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明显特征,它对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很强,是关系国计民生、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它又是一个资本密集性的产业,其发展与金融业的支持密不可分,两个行业互相影响、互为依托。同时,房地产行业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对其又爱又恨,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也注定了房地产行业周期波动较为明显。

所以现在信托公司业务方向主要有几大块:

一、机会性抓取一线城市住宅地产项目,特别是中小开发商因资本实力不济退出市场带来的机会。

二、结合资产证券化业务,适当介入一线城市和重点二线城市办公楼项目。办公楼市场与住宅市场发展规律不完全相同,而且具有基础资产确定、现金流稳定和可测量等特点,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基础资产。

三、参与设立房地产并购基金。目前中国房地产业整体景气度下行,结构性库存高企,行业内普遍存在高杠杆问题,加之竞争加剧,优胜劣汰、行业整合和集中度提升将成为趋势,未来数年行业内蕴含大量并购机会。一方面信托公司可考虑与一线开发商、保险公司等合作设立机会性并购基金,在提供标的项目和并购融资方面发挥作用。另外也可与保险公司、国内外领先地产基金等长期资本合作,成立跨周期并购基金。

四、关注一线城市、重点二线城市中心老旧建筑改造项目。在成熟市场,通过整体收购、改造升级城市中心老旧建筑,并通过租赁、出售或者其他资本化运作方式实现获利退出是成熟的地产操作模式。目前中国的一二线城市也积存了大量的老旧建筑,如何盘活这块存量,考验着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整体运营及资本运作能力。目前不少外资基金和一些国内资本已经开始进入该领域。

五、战略性关注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体现消费升级和大健康领域的业务机会。

房地产信托具有非常市场化的定价模式,对于项目风险、市场流动性等诸多因素都能够反映其中,不过总体看,由于信托承接的房地产项目相对银行风险稍大,因而整体融资成本比较高,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率也高,信托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在2-3%,以及其他费用,整体融资成本相比于其他类型信托也是要稍微高一些,具体定价根据融资方信用水平而有所不同。

房地产信托运作的几大模式

1、房地产债权信托

房地产债权信托房地产债权信托主要是指房地产贷款信托,是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类信托业务。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向房企发放贷款信托需要满足“四、三、二”条件:

四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成:
自有资本金投资比例达到30%

二级:
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房地产债权信托主要关注点是信托到期本息回收问题,因而需要关注融资方偿债能力、融资项目可行性、抵质押物价值充足以及变现性等方面,通常设置抵质押、资金账户监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责任、本金分期归集计划等风险控制措施。(市面上绝大多数房地产信托属于此类型,信托公司直接以贷款的形式借给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债权信托具有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同时也是与现行法律衔接最好、最常用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不过,房地产债权信托对于放款条件要求较高,部分未达到要求的融资需求,无法满足,而且该类信托业务模式将提升房企财务杠杆,将压缩其后续融资空间。

2、房地产股权信托

房地产股权信托房地产股权信托主要是指信托资金用于获得房地产企业股权从而为其提供开发建设资金的一类信托业务。

股权获得方式:
受让原有股东股份
增资
出资新设项目公司

与债权信托相比,房地产股权信托并没有那么严格的合规要求,因而可以满足房地产企业拿地、四证不全时期的融资需求,股权融资也有利于美化房企财务报表,部分情况是作为过桥资金,待四证齐全后向银行申请开发贷,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很多房地产股权信托是附有回购协议的,实际上是假股真债;还存在部分股权投资信托仅以少部分资金获得房企股权,其余大部分资金以股东借款名义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这实际上既降低了股权投资收益的不确定,也有效绕靠看房地产贷款信托的监管要求。

房地产股权信托重点关注最终能否到期退出,对于负有回购协议的,这就需要关注回购人是否能够履行回购义务。同时,由于参股房企,信托公司也需要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这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从房地产股权信托风险控制手段,第一一般采用采用结构化设计,通过次级受益权部分提升优先级投资人的投资安全性;除已拥有股份的剩余股份提供质押,从而全面掌控房企公司运作;全面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掌握财务、公章等各类印章和网银密钥,部分情况下还将聘请外部公司监督融资项目建设;融资项目抵押等;违约时的资产处置权利等

3、房地产财产权信托

房地产财产权信托是指以房企所有拥有的各类财产权或者以个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而开展的一类信托业务。

(一)房企作为委托人的财产权信托

以房企所有拥有的各类财产权为财产权而设立的信托本质上仍是满足房企项目建设的投融资需求,但是此处房企为委托人,财产权小份额切分,转让给合格投资者,从而获得开发资金。不过,目前市场的大部分财产权还是会附有回购协议,从而实现投资者的固定收益,是信托融资的一种交易结构形式变通,或者对现有监管政策的规避。受托信托财产可以是特定资产收益权,诸如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在建项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特定资产收益权以及债权。虽然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已开展多年,但是特定资产收益权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还存在一定争议,该类信托还有待于接受司法审判的检验。
目前房地产财产信托本质还是一种融资工具,而不是来自基础资产的收益,因而其重点还是要看回购义务人的履约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其风险控制措施、交易结构基本与房地产债权信托和房地产股权信托相类似。

(二)个人作为委托人的房地产财产权信托

个人将其所拥有的房产等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立信托,是以财产管理以及财产传承为主要目的的信托模式。这主要是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性,实现房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此类房地产信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房地产开发信托、房地产管理信托以及房地产处置信托。

房地产开发信托主要是委托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负责聘任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融资等事项,待房地产建设成功后,或者通过出租实现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或者将成品房向受益人分配,不过该类业务还主要适用于土地产权私有的欧美等国家。

房地产管理信托主要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或者受益人利益最大化,通过有效管理以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的方式,所进行的一类业务。此类信托在美国、日本、我国台湾都较为普遍,在日本个人可设立不动产信托,由受托人实现信托财产的管理、租赁等,从而实现房产的保值增值。而在欧美,设立基于房产的信托则可以保障其在死后有序传承给继承人,同时由避免继承人直接获得房产后变卖。

房地产处置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将房产受托给信托公司,尤其帮助通过出售等方式,处置房产,最终将获得现金分配受益人的一类信托业务。

我国尚未开展此类业务,一方面是由于现行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包括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等诸多障碍存在,另一方面是信托公司在房地产经营管理方面专业性不高,市场需求不高。但是,从未来发展看,此类业务还是具有一定市场空间的。

4、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信托

资产证券化既包括各类金融债权,也包括各类不动产,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托,就是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一类,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类债券的投资形式,投入在由专业机构管理和全程担保的不动产里,通过专业机构的管理获得稳定的高效的回报。REITs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分红的形式和投资者分享可预测的、稳定的房地产投资回报。REITs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在美国兴起,至今欧美及亚洲的较发达国家和地区均设立了REITs。在美国约有300个REITs,其总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近2/3在国家级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目前已有近40个国家成功推出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不同于一般的信托产品,REITs具有鲜明的特征。它投资期限长,以成熟的商业物业为主,资金来源多是公募形式,对投资对象(限制开发项目)有限制,甚至地域有限制,属于一种大众投资工具,监管严格。每份REITs基金单位都代表对某个物业一定比例的所有权,有固定资产作后盾,因而也较容易用于质押或担保融资,收购物业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REITS也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根据美国、法国等主要国家的监管要求,REITS发行前需要经过监管审批或者报备,一般采用信托制或者公司制实现破产隔离,大部分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75%左右的资金要投资于具有稳定收益的房产,每年需要分配大约近90%的收益,一般仅对投资者所获得的红利征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目前在国内已经重启,并且试点)

5、基金化房地产信托

基金化房地产信托目前市场上还有采取多种资金运用方式的,即房地产基金信托,从而提升信托资金运用效率。基金化房地产信托主要专注于房地产行业投资,通过运用股权、债权、物业持有、不良房地产项目重组等资金运用形式,同时对多个房地产项目进行组合管理的一种信托运作形式,信托公司可以与专业房地产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也可以与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从而实现强强联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全周期下,房地产项目全方位运作。

信托公司接受的委托资金,采用股权、债权、物业持有等多种运作方,投向多个房地产项目。这种模式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挑选最为合适的房地产项目,从而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报酬水平。当然,此类运作方式对于信托公司专业性和房地产运作能力要求更高,因而信托公司会与其他专业机构合作。

下面金融狗说一下在项目上应该重点关注哪些东西?

判断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的几大关键指标如下:
是否具备足额的抵押物(一般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信托融资额度的2倍以上),且抵押物处置时具备较高的流动性(一般刚性需求为主的住宅更加容易处置);

2.项目的区域位置是否拥有较强的市场需求(目前来看,一二线城市的住宅项目需求仍然较为旺盛(深圳新盘秒杀的情景是很难想象到的),三四线城市的项目最好是位于区域核心地段);

3.开发商的实力与背景如何(衡量房地产开发商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销售量排名,去化率,对于其过往业绩也可以进行考察做一个纵向对比);

4.实际控制人的人品如何(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的发家历程,以及是否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负面新闻报道)。

㈦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什么

不动产权投资的信托基金就是一个非常大的基金,它的机构是非常好的基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以下简称《细则(讨论稿)》)开始在国务院相关部门间进行讨论,讨论已基本完成。《细则(讨论稿)》共15章192条,包括了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登记内容,以及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等信息。
2014年12月22日,酝酿7年之久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2015年3月1日执行。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明确和统一不动产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要求,以健全《条例》的配套政策而制定《细则》。
2014年12月25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讨论稿)》显示,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并不参照《条例》执行。具体内容是在第2章第9条,“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所以也是可以做的。

㈧ 怎样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房地产信托,一看管理人实力,二看抵押制压以及还款来源,最后了解下标的位置,是否能售出及抵押质押物的变现能力。这几块看好,一般错不了。

㈨ 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要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通知》明确,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以下是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1〕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0号文”)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深化认识,加强支持引导

(一)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二)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好项目储备,加强协调服务,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市场培育,充分调动各类原始权益人的积极性。鼓励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促进基础设施REITs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推介成功案例,推动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组织开展多种类型的业务培训,帮助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介机构等,掌握和了解与基础设施REITs相关的政策法规、管理要求,进一步熟悉基础设施REITs的操作规则,不断提升参与试点的意愿和能力。

二、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

(四)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做到应入尽入,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参与试点。督促有关方面适时更新项目信息,动态掌握入库项目进展,及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切实保障入库项目质量。

(五)推动落实项目条件。对纳入项目库的意向项目,要结合发展需要和项目情况,推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储备项目,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等加强沟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帮助落实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项条件。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以及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的项目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充分调动盘活存量积极性。

三、严把项目质量关

(七)规范编制申报材料。督促指导项目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按照统一的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况。

(八)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按照试点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条件、操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认真把关申报项目质量,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项目申报工作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优先支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增强创新能力等的基础设施项目。

(九)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在严格防范风险前提下,切实承担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向我委申报项目,不符合试点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得申报。如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申报明显不符合要求且情况比较严重的项目,我委一定时间内将不再受理该省级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我委将持续完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有关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

四、促进基础设施REITs长期健康发展

(十)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引导原始权益人履行承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新项目建设,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加强跟踪服务,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原始权益人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的,要及时督促落实。

(十一)促进存续项目稳定运营。推动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引导运营管理机构依法合规运营,处理好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和商业性关系,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十二)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五、加强部门协作和政策落实

(十三)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稳妥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加强与本地区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沟通交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抓好政策贯彻落实。严格落实40号文,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不得出台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配套文件,不得违反40号文等明确的规则、规范、条件和程序推荐项目。对向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项目提供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等有关工作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29日

㈩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什么意思啊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版投资者的资金权,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与我国信托纯粹属于私募性质所不同的是,国际意义上的REITs在性质上等同于基金,少数属于私募,但绝大多数属于公募。REITs既可以封闭运行,也可以上市交易流通,类似于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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