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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4 02:48:51

信托公司的信托专户和结算账户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信托来专户和结算账户不是自同一类型的账户,信托专户是信托公司提供给客户的账户,客户购买信托产品的话就要把钱打进这个账户,并且专款专用,是专门用来给信托项目筹集资金和保管资金的账户;结算账户是客户给信托公司提供的账户,用作信托项目到期时的本金和收益结算。
信托账户是募集账户和保管账户的功能合二为一:
1、募集账户一般在信托公司所在地的银行,投资者打款用的,便于当地投资者认购该项目;2、保管账户一般在项目公司所在地,是信托计划募集成立后,将资金由募集行划至保管行,方便项目公司使用及当地银行的监管。

⑵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⑶ 什么是信托帐户

信托账户就是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1、 信托账户是将原始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其中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利益放大的同时风险也在放大。

2、 信托账户有亏损比例的限定,根据资金配比的比例确定,资金配比比例越高,允许亏损的比例越小。

3、 信托账户区别于普通账户之处在于,信托账户存在强制平仓线,当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放贷方将进行强行清仓,以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性。

4、 信托账户在接近强制平仓线时可继续追补资金,追补资金可以保证所持股票不被强行平仓。

5、 信托账户中存在限制买入的股票种类。如ST股、创业板个股

6、 信托账户中单只股票具有一定的持仓上限。

7、 信托账户持有某只股票数量过大时容易被主力察觉。

8、 信托账户存在一定的利息,一个操作周期结束后,账户持平也是亏损。

9、 信托账户资金量较大,买入卖出时受流动性影响明显。

1、 由于信托账户风险放大的特性,当指数处于下跌趋势中禁止重仓操作,禁止长期持股。

2、 由于信托账户存在严格的亏损比例限制,且允许亏损的比例一般较小,在未创造出利润之前要采取保守操作,在有一定的盈利前提下,按照盈利的比例适当提高激进程度。

3、 由于信托账户存在强制平仓线,当账户接近强制平仓线时主动清仓,等待确定的机会再轻仓参与。

4、 由于信托账户风险放大的特性,当指数处于整体下跌趋势中的反弹趋势中时,采取半仓以内博取反弹操作。

5、 信托账户禁止投机操作,所持股票均为价值投资。

6、 如果信托账户中持股数量过多,应将所持股票分组指派不同操盘人员进行盘中跟踪观察。

7、 由于信托账户的资金量较大,所选标的物必须保证有足够好的流动性。

⑷ 信托资金保管与监管

一般来说信托的资金是在银行专户里的,信托公司是动不了的,专款专户,毕竟专信托大多只是走一个通道,属很少信托会用有限合伙的形式来操作的
然后监管机构目前分散至证、银、保监会
至于信托的安全性的话,毋庸置疑,因为信托牌照很值钱,犯不着因为一两个几个亿的项目而丢自己的饭碗,而且现在还有信托业保障基金作为底线,除了阳光私募之外,刚兑基本上没问题

⑸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与信托财产专户是否有区别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怎么开

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复,募集账户必须制开在信托公司注册地,当信托计划募集完毕或者达到成立的条件将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是为方便信托计划的管理而设,一般都在项目所在地。
募集账户开在信托公司所在地就好,公司账户

⑹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三) 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净资本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年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二) 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 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红利;
(二)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
(三)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二十八条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责令控股股东 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⑺ 信托资金的管理报告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专;
(三)信托经理属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⑻ 信托账户是怎样规范运行的

1、 由于信托账户风险放大的特性,当指数处于下跌趋势中禁止重仓操作,禁止长期持股。
2、 由于信托账户存在严格的亏损比例限制,且允许亏损的比例一般较小,在未创造出利润之前要采取保守操作,在有一定的盈利前提下,按照盈利的比例适当提高激进程度。
3、 由于信托账户存在强制平仓线,当账户接近强制平仓线时主动清仓,等待确定的机会再轻仓参与。
4、 由于信托账户风险放大的特性,当指数处于整体下跌趋势中的反弹趋势中时,采取半仓以内博取反弹操作。
5、 信托账户禁止投机操作,所持股票均为价值投资。
6、 如果信托账户中持股数量过多,应将所持股票分组指派不同操盘人员进行盘中跟踪观察。
7、 由于信托账户的资金量较大,所选标的物必须保证有足够好的流动性。

⑼ 请问信托专户与保管户有什么区别

信托专户,是信托公司募集信托时的银行账户。一般都是户名:信托公司的名称开设的。保管户,是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保管的募集资金的账户。一般信托专户和保管户都是同一账户。

⑽ 按照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合资金信托的起点为人民币多少万

答案:A
解析:第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专接受委托属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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