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融资 > 政府举债融资

政府举债融资

发布时间:2021-07-24 12:05:53

1. 如何识别靠谱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发19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2.有报道认为,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主要是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属实?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3.有媒体认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较大,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请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答: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4.请问当前如何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答: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5.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答: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2.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权威解读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发19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
2.有报道认为,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主要是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属实?
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3.有媒体认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较大,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请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4.请问当前如何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答: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5.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答: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3. 政府融资规范政策的发布,对后期政府债务融资有哪些方面影响

第一是债权融资,第二是股权融资。中国在这方面的创新度丝毫不亚于国外的企业和国外的机构,只不过是我们的制度环境和相关的平台,让我们的企业在这些方面走的不顺畅而已。比如在北美或者欧洲,银行体系、其它体系,相关的担保体系等等诚信体系都是非常完善的,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在做组合贷款、贸易融资,在中国特有的一个现象,在其它国家很少看到的固定回报的投资,在字面意义上国外是有的,比如涉及到中国的外汇监管的问题,所以在中国所进行的民意投资的现象都很值得大家深思考虑。第三是产业投资。在中国已经有了,只是大部分的资源掌握在政府手里,最近通过跟政府进行的接触,我也发现这块投资目前整体的状况并不是非常良好,当然有政府的原因,也有专业人士不到位的问题。4.贸易融资,做贸易的朋友肯定都很熟悉,但是最关键的在于我们看了一组数字,在中国做贸易的企业,其实真正的利用贸易融资的方式进行的融资行为,占整个融资行为的20%,这说明还是有一个非常大的空间,我们要分析是因为银行的问题还是因为企业内部资质的问题,还是因为自己的思维习惯的问题,还是没有去叩响大门的问题。5.私募基金,现在已经打开,明年3月1号大家可能会看到一个崭新的局面,这也是为什么最近很多投资公司都在进行观察,进行转向的原因,我相信在这方面一定大有作为。6.合伙人或员工入股随着技术创新三个特点的转变,即由单一产品创新向系列产品创新,由能人创新转向集体创新;由一次性创新转向持续性创新,对创高技术企业来说,常常需与他人共同创业。许多企业在创业初期,相当一部分资金靠几个或十几个创业者集资。职工入股是一个有效的筹资方式。但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职工入股对于太小的公司意义不大,因为公司所能筹措到的资金数目与职员人数成正比,一般来说,待企业得到了一定发展,规模有所扩大,实力大大加强之后,公司进一步迅速成长,扩张需要大量资金时,可以考虑员工入股这种筹资方式。如果企业的经营性情况不好,一般不宜推行员工股份拥有计划。因为企业的员工非常了解企业,此时,推行员工拥有计划很容易使他们产生被利用的感觉或抵触情绪,从而使职员入股计划难以成功。当然,如果公司规模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公司经营情况好时,或者即使经营情况不太理想,公司经理人员和职员在避免企业破产和职工失业问题上形成共识,希望同舟共济,渡过难关。那么采用员工入股是可行的筹资渠道。7.租赁,也算一种融资对于刚刚创的企业来说,进行生产需要投入固定资产,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固定资产设备往往昂贵,创业者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几乎是唯一的选择。即使在资本充裕条件下,出于优化财务结构方面考虑,也可能采用租赁方式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什么时间发的

近日,国务院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函〔2016〕88号)。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一、问:出台《预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么?答: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重点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实施限额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局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切实化解风险;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偿还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等,既发挥了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利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预算法相关规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预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二、问:出台《预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则是什么?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预案》明确,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二是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三是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三、问:《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预案》和《指南》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明确风险防控底线,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严格风险事件责任追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依法明确适用范围。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界定《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二是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三是实施分类应急处置。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分类提出债务违约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四、问:《预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包括哪些内容?答: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资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危机解除后再行恢复。二是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三是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四是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等。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五是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确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上级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六是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五、问:《预案》中提出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请问如何处置?答:《预案》依据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二是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为此《预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处置进行了明确。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即,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将偿债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依法实现债权人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三是存量或有债务。具体包括:——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四是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上述第三类情况中的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另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指南》,进一步区分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处置措施,作为《预案》配套文件印发实施。六、问:《预案》中为什么要提出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响应机制和程序是什么?答: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关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规定,《预案》中专门对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响应机制、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一是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发〔2014〕43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二是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三是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七、问:贯彻落实《预案》应当把握的主线是什么?答:一是坚持法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涉及债权和债务关系。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一般管理事务的差异性,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坚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保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二是树立风险意识。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准确研判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原因,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力争把各类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示和提醒。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要坚持守土有责,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把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推给上面、留给后面或转嫁他人。四是强化大局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与金融、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当前地方经济增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层,坚持从全局视角、整体思路出发研究制定各项政策,维护国家持久安全稳定。

5. 为什么要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承担债务但无能力按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如导致政府财政不能正常运转,拖欠干部教师工资和职工养老金,以及无力进行公用事业投入等。
一是爆发区域性财政风险。
很多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掌握大量国有资产、资源,在目前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又不能破产清算,中央财政不可避免成为“最后支付人”。这未免有点盲目乐观。考虑到举债地区的普遍性、部分地方债务负担的严峻性,以及偿债来源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性,地方政府负债的偿付风险以及由此诱发的金融风险和政府信用风险仍不可小觑。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地方财政增速回落以及房地产市场调整等因素影响,一旦累积的债务风险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信用链条就有可能断裂,爆发区域性财政风险。
二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地方债主要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地方债与银行等金融体系风险直接关联程度较高。债务违约和兑付危机最终都会形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区域性财政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互为因果、交织关联、循环影响、叠加蔓延。当地方债规模和“借新还旧”展期超过一定极限后,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就会倒塌。巨大债务不仅使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困局和债务风险当中,还不可避免转化为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诱发经济和社会政治风险。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地方债风险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严格金融规则,不少地方债已经无法依靠“借新还旧”展期。如果按市场化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破产。过高的地方债直接推高土地和楼市价格,难以偿付的地方债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不良资产等风险敞口。巨额地方债的背后,实际上是政府信用的隐性担保,地方举债融资普遍不考虑偿付责任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只管借,不管还”。企业和事业单位把最终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下级政府把最终偿付责任转移给上级政府,地方政府把最终偿付责任转推给中央政府,上届政府又把最终偿付责任延迟给下届政府,“击鼓传花”。一旦地方债风险爆发,只能廉价变卖国有资产、或者由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兜底,最后只能通过债务重组、货币贬值转嫁债务负担,由全国人民集体买单。因此,地方债风险集聚、积累到一定程度,地区性风险就有可能演变为区域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就有可能损害政府公信力,恶化社会信用环境,诱发经济危机和社会信任危机,最终拖累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威胁政治安全。

6. 政府债务率计算公式是什么

财政债务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总负债+地方政府对外有息负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指标越高,说明地方政府的负债越多,还债压力越大。

通常国际上,以财政债务率100%为警戒线。

我国的政府债务率

从微观上,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看,企业负债率是下降的,虽然下降幅度不大,这是很好的一个趋势,微观的负债率和杠杆率是下降的,所以外界的一些担心大可不必。

因为我国是以信贷、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方式,资金的一定投放对实体经济来说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大可不必担心中国企业的负债率。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统计局:中国政府的负债率国际上公认较低

7. 财政部为什么追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

财政部为什么追责地方政府违规举债,2017年2月2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查处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答记者问》一、问:近日,一些媒体报道财政部请部分省级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依法问责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请问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开展这项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事关总体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个别市县政府仍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一些金融机构仍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精神不符。2016年,审计署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要求强化问责和公开,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意见,2016年我部专门印发通知,组织财政部驻相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审计报告反映的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对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8. 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今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等十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此次试点的推进迫使《预算法》修订工作提速,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明晰偿债主体,从而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除了政策上的不断完善,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也对中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给予了广泛关注,甚至有国际机构预测这一风险将引发中国版的次贷危机。如何防范和化解地方债风险,显然需要深入研究。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巡视员魏加宁长期关注地方债问题,并进行了十余年的调查研究。近期,他负责的CF40内部课题“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综合化解方案研究”完成了中期成果,CF40就此举办了内部课题评审会。本次会议由CF40秘书长王海明主持。与会专家认为,虽然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在短期,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加以区别对待,加强债务信息披露。在中期,应从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来化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在长期,应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务多方约束体系,并为地方政府推进城市化建设提供规范的融资渠道。

经作者审核和主办方同意,《21世纪经济报道》本期就本次会议成果做专题报道,刊登会议纪要和CF40学术顾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林毅夫的评审发言,以及部分与会嘉宾的现场讨论内容,以飨读者。参与讨论的嘉宾还包括:CF40成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主任李伏安、浦发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李麟,CF40特邀嘉宾、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巡视员纪敏,CF40理事单位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毛军华等。

近期,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内部课题“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综合化解方案研究”完成了中期成果,本课题由CF40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巡视员魏加宁负责。在CF40就此课题举办的评审会上,来自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统计局、上海市金融办等政府部门,财科所、北京大学等学术机构,国开行、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专家学者与业界人士围绕地方债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与会专家认为,虽然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课题组不仅提出及时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对策,还提出城镇化融资的三种新渠道: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和公私合作。

地方债问题凸显

从债务规模、负债率和债务率来看,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为11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即政府或有债务)加总约为7万亿元。政府或有债务应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

根据审计署的测试,从全国来看,2012年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当年GDP的比率(即负债率)约为37%;考虑到政府的或有债务,全国政府性债务的总负债率约为39%,低于国际通行的60%的标准。而从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即债务率)来看,截至2012年底,即使考虑到政府的或有债务,我国政府的债务率约为113%,处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债务率控制标准参考值范围之内,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

虽然风险总体可控,但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问题已经逐渐显现。首先,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近三年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年均增长接近20%。其次,道德风险巨大。我国为单一制国家,从法理上讲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有兜底责任,由此引发的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十分巨大。

再次,宏观经济下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增强。我国各级政府虽然拥有大量国有资产,但是资产变现往往需要时间,而地方政府债务多为中短期债务,从而形成期限错配。一旦爆发财政金融危机,届时再卖国有资产就会越卖越不值钱。此外,由于地方政府债务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泡沫一旦破裂,就会使地方政府的偿债资金大幅减少,从而诱发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的37%。

最后,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来源日趋“影子银行化”,造成债务信息越来越不透明。近三年来,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来自商业银行贷款的比例从75%下降到50%,而通过有明显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渠道形成的债务余额在明显上升,债务隐形化特征凸显。一旦某地或某项目爆发偿债危机,债务信息不透明不仅会提高化解成本,而且还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之策。在近期,可以根据风险的程度,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分为三类:第一类,债务指标已经超过警戒线,但尚未发生债务危机;第二类,已经爆发债务危机,但不具备系统性风险;第三类,债务危机已经十分严重,并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课题组建议对于不同类别的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并且有必要建立一个跨部门的临时性决策机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应付近期内可能出现的局部性突发风险。但对于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与功能,与会专家并未达成共识。

在中期,首先,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增强地方政府的自主财源。为满足城市化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当务之急是要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早日从法律上允许地方政府公开、透明、自主地从资本市场自主举债融资,开正门、堵旁门。对存量债务,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和银行资产证券化两个方向来盘活存量,把现有的隐形债务“暗翻明”,增强流动性,防止资不抵债,防范银行风险。此外,应增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转移支付的规范性、公式化和透明度,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

其次,应当让国开行回归政策性,使之成为专门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与商业银行不同,一般不会形成短存长贷或短借长投等期限错配现象。同时,还要加快推进国有银行的“去国有化”进程,以切断地方政府的“关联交易”。双管齐下,尽快化解商业银行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从长期看,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是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必须建立起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监测指标、有效监管和预警体系。二是通过允许地方政府在资本市场上公开、自主举债融资,形成来自信用评级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市场约束机制。三是强化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体系。强化地方政府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各级政府之间打造“防火墙”,如强化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督约束等。

城镇化融资新渠道

多方研究表明,我国未来城镇化的资金需求较大。从图3来看,城镇化也是地方政府频频举债的重要原因。为了顺利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课题组认为,当前亟须开拓城镇化融资新渠道。首先,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可行的渠道之一,前不久国务院也批准了若干试点。地方自主发债符合公平、效率原则,也有利于改善宏观调控体系,但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加强对地方债务信息的披露,发挥好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以形成良好的定价机制。

其次,在新型城镇化当中,需要的资金量大、期限长、回报慢,并且很多项目带有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从而有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发挥“开发性金融骨干作用”。政策性金融一方面可以直接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筹资和投资,并通过制度的安排带动民间资本投资,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支持外部性强的准公共品生产。

最后是推动公私合作制。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为了完成某个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而长期合作,并且运作模式灵活多样。私营部门是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提供者,而政府部门是监管者。公私合作模式具有很多优势,比如:可以增加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更好地实现风险分担,提高服务质量等。但其成功运作离不开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保障,还需要公私双方加强对模式的学习和相关人才的培养。

(资料来源:网易财经)

9. 请问国企定向融资是否会增加政府债务,风险点在哪里,风险是否可控

如果来是由政府参股的国企,且融自资方式是债务融资,那么就会增加政府债务。

风险点:对于融资方而言,就是普通的债务风险;对于出资方而言,就是投资失败的风险
至于风险是否可控,具体也要看融资额度,100万的融资和1亿的融资,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10. 地方债的依法举债,制度创新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预算法》修改决定,明确允许地方政回府适度答举债,并从举债主体、举债方式、规模控制、预算管理、举债用途、风险控制、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做出了规定。
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即“4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整体制度安排:
一是赋予地方政府依法举债融资权限,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内可以适度举债,市县确需举债的由省级代为举借。
二是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同时,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三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举债必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务资金必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四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阅读全文

与政府举债融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广州财金投资咨询 浏览:340
自动下单股票软件 浏览:385
人民币汇率的发展走势 浏览:507
汉天下融资 浏览:109
170000韩币换算人民币 浏览:197
孟加拉2值多少人民币 浏览:194
贵金属微信骗局吗 浏览:579
澳元200兑换人民币汇率 浏览:898
链农融资情况 浏览:784
外汇买3手怎么买 浏览:264
稳定增长股票 浏览:145
融资租赁香港上市 浏览:153
和信理财是非法集资吗 浏览:631
平安银行贷款协议 浏览:273
外汇win系统 浏览:161
基金交易账号身份证升为 浏览:791
瑞华投资理财 浏览:896
投资公司怎样发展客户 浏览:814
股票跟基金挂钩的都有哪些 浏览:718
主要外汇交易商 浏览: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