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个中介融资平台有融资资格,利用一空壳公司和自己的担保公司进行自融自保业务,而且老板都是一个人。老
您好,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提供回融资性担保。答这里的子公司已经涵盖了法人相同,关联控股公司。您提的涉及违规,会受到处罚,不违法。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㈡ 融资易P2P平台的投资风险高吗
P2P理财会存在哪些风险?
(一)市场风险
受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环境影响较大。
(二)信用风险
一是来自平台上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目前我国P2P平台面对的是不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不成熟的客户金融行为,借款人违约成本低导致相关信用风险始终处于较高水平。二是来自平台自身的违约风险。
(三)流动风险
一些问题平台所出现的提现困难、逾期提现或限制提现等现象,是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资金流动性风险不断累积的结果。
(四)技术风险
一是平台因技术和界面不友好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操作失误所带来的损失。二是平台因技术和系统原因导致被黑客攻击,投资人信息泄漏。三是平台内控机制不足,导致内部操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或泄漏客户信息等。
(五)法律风险
出于生存和逐利的本能,很多P2P平台一直游走于法律合规边缘,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自融、设资金池、平台承诺保本保息、传销、高利贷、非法集资及洗钱等行为。
如何选择安全可靠的P2P理财平台?
(一)考察平台风控实力,有一部分平台其实不能算真正的P2P平台,仅仅是线下关联公司缺钱,就搞个网络平台,忽悠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平台连项目都是假的,何谈风控呢?更有甚者,有些平台就是几个朋友几台电脑,草草搭建,根本不知道风控团队为何物,将来,合规的平台必定是风控团队专业的,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筛选优质借款人,减少逾期项目,因此大家在平台的选择上一定要选择类似融资易这种有足够风控能力的理财平台才行。
(二)平台有无银行存管,应银监会要求,许多如房易贷这样业内口碑较好、透明度极高的平台,已经签署了银行存管协议。银行存管的好处是从源头上杜绝平台搞资金池的可能,因此也可以作为大家参考的标准。而今年8月底就是银行存管的“最后期限”,所以新人选择P2P理财平台一定也要看平台有没有对接银行存管,就如融资易理财平台就是如此。
(三)应银监会要求,如今在运营的P2P理财平台都要做好信息披露。例如有些平台公示资金走向,借款人信息均不打马赛克,这就避免了平台搞自融的嫌疑。因此,对于第一次接触P2P理财的人来说,选择一个像融资易这种透明度高的平台是很有必要的。
㈢ 自融资金和私募资金意思一样吗
不是一个概念,差别比较大,没有多大的可比性。
㈣ 现在做私募基金,融资这种形式的销售,有没有前途呢有风险吗
有前途的,也是有风险的。
1、私募基金在国外投资市场是有很大的市场占比的,可以内说是一个有容潜力的行业。
2、私募基金公司选取较为合规的私募基金公司作为平台较好。一般阳光私募的销售,对客户对销售人员比较有保障的。
3、融资类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非证券投资类私募,标的资产以地产、政信、企业贷为主,一般以有限合伙基金为主要形式。这类公司大多涉及自融,这个要特别注意。
补充:
阳光私募为信托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一般只是通过证券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如果连备案都没有的,那就需要谨慎了。
㈤ 项目融资哪个平台比较好呀
网站的话有36氪、铅笔道、IT桔子等,app有微链、六度盒子、创投圈等,比较推荐的是36氪、铅笔道、六度盒子,不要问为什么,去看了你就知道。
㈥ 如何判断一个P2P平台是不是自融
怎么辨别自融P2P平台?
在P2P行业,自融平台并不少见,在东窗事发后,遭殃的只会是投资者。近期三家自融性平台爆雷。那么作为一个普通的投资者,怎么判断一个平台是否是自融平台呢?小融告诉你辨别自融平台你需要做到“四看”。
一、看背后是否有实体企业
自融平台的一个特点就是,背后有关联的实体企业。比如,上咸bank和里外贷涉嫌房地产开发商“自融”,两个平台的实际控制人相同,他们建平台的主要目的是为旗下房地产企业——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盛融在线CEO刘志军也曾承认平台上的绝大数资金借给了关联公司广州联炬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看上去实力雄厚,但是一旦出现问题,投资人就会面临“一损俱损”的后果。如果一个平台发布的标的过于单一,且与平台股东的实体产业的行业一致或者实际控制人相同,那么极有可能为自融平台。
二、看收益
自融平台往往会利用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譬如,盛融在线综合收益率18.93%,而里外贷综合收益率更是高达39.77%。这些平台正是利用了投资人追求高息的心理,使得一些投资人明知道平台是自融平台,可还是会“以身试险”。好的结果是企业经营得好,按期付本息,坏的结果就是就是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要选择收益率合理的平台。
三、看标的
自融平台一般单个借款项目金额比较大,且借款期限较短。比如平台会发布一些“秒标”,所谓“秒标”是P2P网贷平台为招揽人气发放的高收益、超短期限的借款标的,通常是平台虚构一笔借款,由投资者竞标并打款,平台在满标后很快就连本带息还款。这只是平台吸引用户投资,增加平台活跃采取的手段,并不真正有利。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拆标,平台针对额度大的项目,会通过拆标以更快的完成融资,将企业借款资金和期限进行错配,一旦投资人集体提现,就会发生挤兑潮,平台很可能就瘫痪了。判断平台是否拆标的方法就是看它的借款期限和借款人,如果都是齐刷刷的一个月,而且借款人较少,并存在几个账号不断循环借款的情况,那么极有可能是期限错配。
四、看平台业务是否透明
由于自融平台主要是给背后的实体企业“输血”,平台上有很多虚假的标的,所以在业务方面的公开也不透明,很多信息不完善。所以投资者可以通过看融资项目是否有真实的借款人,资金的具体去向,借款申请材料、借款人和抵押物的相关证件等,来辨别是否是自融平台。
㈦ 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中国网络借贷发展自2007年—2014年大约经历了4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2012年:以信用借款为主的初始发展期
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让很多敢于尝试互联网投资的投资者认识了P2P网络借贷模式,其后一部分具有创业冒险精神的投资人随之尝试开办了P2P网络借贷平台。
这一阶段,全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大约发展到20家左右,活跃的平台只有不到10家,截止2011年底月成交金额大约5个亿,有效投资人1万人左右。
网络借贷平台初始发展期,绝大部分创业人员都是互联网创业人员,没有民间借贷经验和相关金融操控经验,因此他们借鉴拍拍贷模式以信用借款为主,只要借款人在平台上提供个人资料,平台进行审核后就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借款人基于授信额度在平台发布借款标。但由于我国的公民信用体系并不健全,平台与平台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随之出现了一名借款人在多家网络借款平台同时进行信用借贷的问题,最为著名的是天津一个网名叫坦克的借款人,在多家平台借款总额高达达到500多万,这笔借款最终因逾期成为各个平台的坏账。
基于以上问题的重复叠加出现,各个网络借贷平台于2011年底开始收缩借款人授信额度,很多平台借款人因此不能及时还款,造成了借款人集中违约。以信用借款为主的网络借贷平台于2011年11月—2012年2月遭遇了第一波违约风险,此时网络借贷平台最高逾期额达到2500万,诸多网络借贷平台逾期额超过1000多万,截至目前这些老平台仍有超过千万的坏账无法收回。
第二阶段2012年—2013年:以地域借款为主的快速扩张期
这一阶段,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发生变化,一些具有民间线下放贷经验同时又关注网络的创业者开始尝试开设P2P网络借贷平台。同时,一些软件开发公司开始开发相对成熟的网络平台模板,每套模板售价在3到8万左右,弥补了这些具有民间线下放贷经验的创业者开办网络借贷平台技术上的欠缺。基于以上条件,此时开办一个平台成本大约在20万左右,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从20家左右迅速增加到240家左右,截止2012年底月成交金额达到30亿元,有效投资人在2。5到4万人之间。
由于这一阶段开办平台的创业者具备民间借贷经验,了解民间借贷风险。因此,他们吸取了前期平台的教训,采取线上融资线下放贷的模式,以寻找本地借款人为主,对借款人实地进行有关资金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抵押物等方面的考察,有效降低了借款风险,这个阶段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基本真实。但由于个别平台老板不能控制欲望,在经营上管理粗放、欠缺风控,导致平台出现挤兑倒闭情况,2013年投资人不能提现的平台大约有4、5个左右。
第三阶段2013年—2014年:以自融高息为主的风险爆发期
这一阶段,P2P网络借贷系统模板的开发更加成熟,甚至在淘宝店花几百元就可以买到前期的网络借贷平台模板。由于2013年国内各大银行开始收缩贷款,很多不能从银行贷款的企业或者在民间有高额高利贷借款的投机者从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看到了商机,他们花费10万左右购买网络借贷系统模板,然后租个办公室简单进行装修就开始上线圈钱。这阶段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从240家左右猛增至600家左右,2013年底月成交金额在110亿左右,有效投资人9到13万人之间。
这阶段上线平台的共同特点是以月息4%左右的高利吸引追求高息的投资人,这些平台通过网络融资后偿还银行贷款、民间高利贷或者投资自营项目。由于自融高息加剧了平台本身的风险,2013年10月份这些网络借贷平台集中爆发了提现危机。其具体原因分析如下:10月份国庆7天小长假过后,很多平台的资金提现积累到了几百万以上,由于这些平台本身没有准备或者无法筹集现金应对提现,造成追求高息的投资人集体心理恐慌,集中进行提现,使这些自融的平台立刻出现挤兑危机,从2013年10月—2013年末,大约75家平台出现倒闭、跑路、或者不能提现的情况,涉及总资金在20亿左右。
第四阶段2014年至今:以规范监管为主的政策调整期
这一阶段,国家表明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态度,并在政策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给予了大力支持,使很多始终关注网络借贷平台而又害怕政策风险的企业家和金融巨头开始尝试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组建自己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今年P2P网络借贷平台集中上线期应该在8月份左右,目前据统计截止4月底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每月资金成交量已经超过160亿,预计2014年年末月成交量会达到300亿左右,平台数量达到1300家左右,有效投资人会达到50万人左右。
㈧ 什么是公司自融资金
自融是有自己实体的企业老板来线上开一个网贷平台,从网上融到的资金主要回用于给自己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输答血,而这种自融平台,极易发生风险,选择自融平台几乎就和平台的经营风险绑在了一起。
自融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大多采取高息、拆标的玩法。一方面,承诺高回报率。平台之间为了争夺资金,承诺的收益率一路攀升。另一方面,P2P平台的项目周期短、金额大,有些标的仅有几天。
(8)融资自融扩展阅读
自融平台的危害
1、直接诈骗钱财,无异于抢劫。
2、欲想填补窟窿却致窟窿越补越大。
因大量或大笔坏账出现资金窟窿,采取自融来填补,不曾想自融期限短、利率高,一旦坏账不能偿还或有新的出现,导致需自融的资金越来越多,最终轰然倒塌。
3、利为上,风控大大降低,原为赚利差,实致本金受损。
由于获得资金的随意性很强,在赚取利差时产生低估风险、高估获利的侥幸、自信心理,放松了风控的严格要求,往往导致项目的逾期或坏账;如果进行高杠杠类风险投资,则可能血本无归。
4、因自有实业经营不善导致自融资金无法偿还
动用自融筹资为自己实业服务一是资金成本高,二是常常对偿还能力高估,一旦出现自己违约,要么平台直接倒闭,要么走上再自融的恶性循环。
㈨ P2P自融假标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P2P假标,这是属于诈骗了,是违法的。自融资是违规,违法是要坐牢的,违规只是罚款而已。
P2P自融假标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经手风控和企业控股人。
判断P2P的自融真假的方法:
1、标的是否真实
如果标的造假,借款企业为假。没有疑问,钱一定是流到见不到光的地方去了。
2、借款企业或个人是否与平台关联
借款企业、个人与平台关联,那也就相当于让网贷平台作为一个融钱圈钱工具,企图给自身无限资金支持。
3、单个或几个借款主体是否大额、频繁、反复借款
平台天天借款都有同一个主体,或者似乎上次借的钱期限还没到,又来借钱了。那很明显,不是自己在融钱,就是造了一个空壳在融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融资自融扩展阅读:
自融一般有两种情况:
1、自身平台运营资金紧缺,平台发假标融资拿来自用。
2、资金融给平台关联实体企业用,资金左手倒右手。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了P2P行业的边界红线,一共分为12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十二禁”。
这其中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㈩ 众筹融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陌筹君查看到,目前,国内各众筹网络平台都宣称众筹不是非法融资,都回明确项目发起人不能以答股权和资金作为回报,也不能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但是对于如何规避司法解释中的以实物形式给付回报的约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实物予以回报均可能构成违法。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应当明确其回馈给投资者的是产品或者某种确定的服务,且这种产品或服务直接来自于前期项目或者是前期项目衍生的内容。此外,应予明确的是,确定非法融资的关键在于受害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其对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为的形式特征。 与众筹融资相关的另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192条。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18号解释第四条对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明确。因此,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项目计划中设定的项目和名目,将资金使用按照众筹规则进行公示,如果项目失败则应按规则退还款项。如此,便不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望采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