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警惕房产买卖中出现的几种诈骗形式
对五种较为典型的诈骗“障眼法”进行了详细剖析,提醒市民注意防范。
谎称可快速落实贷款审批
侵吞购房人钱财
付某是九龙坡区一家房产经纪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谎称公司能够帮助客户快速落实贷款审批,但需要客户将本该支付给卖房人的首付款先存到其个人账户上。据此,付某将多名购房人的首付款共66万余元占为己有。去年10月,付某因合同诈骗罪被九龙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个别不良房产从业人员利用购房人信息不对称,编织虚假理由骗取钱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房产开发销售人员利用“销控房”潜规则侵占购房人“转让费”,其利用开发商“捂盘”、预留位置好户型好房屋等做法,将对外宣称已出售的房屋“转卖”给购房人,骗取“转让费”;二是房产中介人员以代办业务为掩护,骗取购房款,不法房产中介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买卖双方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和不熟悉有关购房政策、中介流程等因素,趁机骗取购房款。为此,市民在购房时,走正规的房屋买卖流程,不要图省事和贪便宜,也不要轻易相信中介机构,注意多方核实。
伪造房产证“冒名顶替”
骗取购房款
綦江的陈某伙同他人伪造工作证,先后多次冒充楼盘售房处销售工作人员,以购买该商品房有优惠等条件,诱使他人购房,共骗取购房款近32万元。之后,陈某因诈骗罪被綦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陈某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冒名顶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冒充房屋所有人,不法分子利用居住或熟悉某套房屋情况,虚构本人拥有房产事实骗取购房款;二是冒充受托人低价卖房骗取购房款,利用受害人贪图便宜心理,通过编织委托人急需用钱等理由,以受托低价卖房为诱饵,骗取购房款;三是冒充房地产代理商、售房人员等内部员工,以低价购房吸引购房者,趁机骗取钱财。为此,购房人在下手前,应仔细审查房屋权属及卖房人身份是否真实。
虚构优惠购房指标或产权
“步步设陷”骗钱财
不法分子利用掌握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政策优惠购房房源信息,虚构优惠购房指标或拥有政策优惠房产权,再以出售指标、低价售房为诱饵吸引购房人,以此骗取钱财。
检察官提醒: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政策优惠购房房源的价格往往低于商品房,对部分购房人来说很有吸引力。购买此类房屋,更应该查清房屋权属关系,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不要只看价格。
利用真实房产
“一房多卖”骗房款
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受害人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出售自有房屋或指标房、团购房等形式,将一房多卖,骗取急于购房市民的购房款。
检察官提醒:购房前,购房人应先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必要时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次,查询房屋权属时,还应查看房屋抵押权登记是否注销;第三,购买者可要求过户后再支付大笔款项。同时,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也已向相关部门建议,健全完善房屋权属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在购房、租房时查询,加强对从事房屋买卖、租赁等中介机构管理,严格审核信息发布的真实性。
过户后“过河拆桥”
骗取银行抵押贷款
南岸区的蔡某通过房屋中介,联系购房人段某购买其房屋一套,约定先付22万元首付款,剩余的51万元房款在过户后向银行贷款偿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蔡某立即持该房屋产权证向银行抵押借款53万元,但他给段某转账2万元后逃逸。今年4月,南岸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被骗损失49万元。
检察官提醒:不法分子通过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支付首付款后,诱使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再利用过户产权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后逃逸,且拒不偿还剩余房屋欠款。为此,在出售房屋时,出卖人应多个心眼,确认房屋交易各个流程是否齐备合法。
Ⅱ 2019年我被朋友套路贷购房贷款诈骗把我套进去了,报警有用吗
有用的,出了问题,是自己不知道引起的,不用怕,警察帮着处理。
最好没什么事,不要做贷款什么的,现在套路多,防不胜防,自己要多注意。多学习些知识,让自己避免没必要的麻烦才好。
Ⅲ 我经济诈骗买房贷款怎么办
你是通过什么方式诈骗的 网络和现实的诈骗立案条件都不一样的 你私聊我说具体一些 我可以帮你 本人现在是大四学生 读的就是法律 马上出来实习了
Ⅳ 如何认定虚假按揭中的诈骗犯罪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楼宇按揭在全国迅速扩展开来。但是,正因为是新生事物,楼宇按揭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规范性指引和有效性制约,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急需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虚假按揭中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由于楼宇按揭运作程序较为繁杂,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虚假按揭客观上就表现出一定的隐蔽性,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多为套取购房人或银行的现金,具有典型的欺诈性和违法性,往往交织着诈骗犯罪于其中。但是,并非所有的虚假按揭行为都是诈骗犯罪。判定虚假按揭中的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具体构成何种诈骗罪,应该坚持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照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具体考量: 1.对利用设置虚假按揭,套取公民购房现金和银行贷款并据为己有,主观上不想返还的行为,应该按照诈骗犯罪论处,依照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定罪量刑。 2.对开发商因为开发资金短缺,利用虚假按揭套取银行住房贷款,用于实际开发经营,日后确实归还银行本息或打算归还本息的行为,尽管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的客观行为,但是由于主观上只有“非法占用”的故意,仍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就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尚没有相应的罪名可以规制此类欺诈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定罪,因此只能以民事欺诈来处理。 3.对个人 购房人 虚报个人收入状况,骗取银行住房贷款的行为,也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定为诈骗犯罪。笔者认为,对虚报个人收入,骗得银行住房贷款后,又将房产非法转让他人的,应该构成诈骗犯罪;但抵押物仍在银行控制之下,其诈骗的对象转为受转让人 也就是说,受让人并不能取得房产的实际产权 ,因此应定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如果虚报个人收入,骗得银行住房贷款并购置房产为自己所用,其行为仍然不符合诈骗犯罪的完整构成特征,因为其按揭的房产抵押在银行之手,只要其无法支付银行按揭本息,银行便可变卖抵押物,因此行为人无法通过虚假按揭达到拥有按揭抵押物的目的,而银行贷款也只是支付于开发商,其也无法占有银行住房贷款。目前,也只能作为民事欺诈来处理。 ■开发商利用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定性 对于开发商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已达到犯罪程度,则需进一步分析构成何种具体罪名: 1.开发商一般是公司企业性质的实体,不管其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法律上都表现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刑法意义上即为“单位”。那么,作为单位主体的开发商弄虚作假,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呢?从犯罪的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看,确实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但是因为该罪的立法规定中未能涵盖单位之主体,因此,不能定开发商贷款诈骗罪。否则,就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但是,作为单位的开发商为了非法占有银行贷款,利用了虚假按揭的合同手段 无论是购房合同,还是借款合同,都是虚假合同 ,骗取银行的信任,明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因此,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是,对为了实施诈骗犯罪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虚假楼宇按揭来骗取银行的贷款,则不受上述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限制,应该作为个人犯罪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一些犯罪分子,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伪造、冒用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料,设置虚假按揭,既骗取银行贷款,又骗取购房人首期付款,如何定性值得研究。有人认为,犯罪行为人为了一个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犯罪对象也是一个概括的对象,即他人财物,其主要是通过“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只需以合同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笔者认为,行为人尽管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相同的主观故意,但明显指向两个不同的犯罪对象 一是购房人,一是银行 ;其行为尽管是发生在虚假按揭同一过程中,但采用了购房和借款两个不同的合同,两个诈骗行为尽管有关联性,但属于独立的两个行为;且分别侵犯了两种不同的客体,诈骗购房人首期购房款,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诈骗银行贷款,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分别满足了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分别定罪并予以数罪并罚。 ■虚假按揭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虚假按揭中的欺诈犯罪,单一主体往往难于完成,多表现为多个犯罪主体合力参与实施,势必涉及共同犯罪问题。 1.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是开发单位的负责人、员工为个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作为单位的开发商,共同设置虚假按揭,套取银行现金,就涉及个人与单位共同骗取银行贷款的问题。因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个人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这势必给此类案件的定性带来两难选择。笔者认为,按揭银行提供贷款的前提是开发商能够提供按揭房产作为抵押,开发商在按揭业务的完成中起重要作用,因此,在共同犯罪中,作为单位的开发商的作用多处于主犯地位,而个人处于从属或辅助地位,而开发商的行为又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因而只能定合同诈骗罪,犯罪的个人则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如果是犯罪分子伙同开发商内部员工,假冒开发商单位的名义,进行按揭诈骗,就纯属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开发单位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2.开发商利用单位内部员工,以员工个人名义,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单位员工是否构成共犯,也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如果开发单位的内部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开发单位构成诈骗犯罪,因其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之共犯。如果内部员工主观上知道开发单位利用其身份,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则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 3.不法分子、开发商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显然构成共同犯罪。从不法分子、开发商的角度而言,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没有疑问;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尽管利用了职务之便,但主要是依托于开发商的虚假按揭行为来起作用,故为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Ⅳ 恶意诈骗银行贷款购房有什么法律责任
会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Ⅵ 贷款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之规定,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Ⅶ 有刑事案件的可以贷款买房吗诈骗被判缓刑
有刑事案件,但是你目前是属于取保候审或者是监外执行,那么你可以贷款。
Ⅷ 在银行贷款买房,贷款下来了,家人因诈骗罪被拘留了,委托律师开被拘留的证明银行能下贷款么
行没有收入证明的固定格式的. 这个格式可以随意 主要内容有你在公司的职位 月收入就好了 然后盖公司公章 你要根据你按揭的还款额来开 一般收入在还款额的一半以上就很好批了
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则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标准的收入证明格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工作证明
兹证明 同志现从事 工作,累计满 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盖章
经办人: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收 入 证 明
银行:
兹证明 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 年,在我单位工作 年,职务为,岗位为 ,工作性质为(正式制 ;合同制 ;临时制 ;其他 ),职称为,该员工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有 ;无 )。
其身份证号码为: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元
填表人签字: 证明单位(盖公章)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办公地址: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本收入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贷记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对该职工使用贷记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填表日期: 年 月
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个人收入证明格式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X元。
特此证明!
XXXX公司(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