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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厂注册资金要多少

发布时间:2021-01-28 02:19:43

㈠ 惠州市粤东饮料厂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惠州市粤东饮料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12月0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酒、非酒精饮专料制造(此项目为筹建属,筹建期间不得经营)等。
法定代表人:严丽雯
成立时间:1989-12-01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1302000062725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惠州市黄家塘39号

㈡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

你这个是考题吗?

㈢ 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于2003年09月19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专立。法定代表人蒋锦属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法定代表人:蒋锦祥
成立时间:2003-09-19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200000005821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85号

㈣ 我想一个人开一个贸易公司,经营饮料类的(啤酒可乐什么的),但是有几个问题没有搞明白,注册资本是干嘛

您说的是注册资金吧,这个公司实力标本。有俩种,一实收资金,二认缴资金。现在深圳可以认缴。就不用去银行验资。如果您 有实力,就去银行验资,实收资本。下个问题相关证件有酒,类的话,可能要有,酒,类,许,可,证。和食品的流通。。。。。。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私聊

㈤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

1、戊的出资不符合复公司法制27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2、应属公司的分立行为。
3、根据公司法177条,分立前的债务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新公司设立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根据分立前的约定而不受影响。
4、应满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5、(因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但实际股东出资相加只有170万,不知是什么原因,笔误还是其他)。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股东以其他认缴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个人认为,如果设立时虚报注册资本,那么这些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将他们列为被告

㈥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

一、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试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考核知识点: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及股东转让股份的相关规定。
常见错误:法律规定不能灵活运用
提示答案:
提示答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其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的例外情况。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例中,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乙方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㈦ 案例四: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

派生分立来.
《中华人民共源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㈧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

1、戊以劳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理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理由: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属于公司分立行为(存续分立),即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把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公司。设立后,原有债务由饮料公司与保健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承担连带责任后,饮料公司与保健品公司对原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4、乙向大北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甲、丙、丁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B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保健品厂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通过破产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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