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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四版法人有贷款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1-01-28 06:50:02

A. 公司有贷款,可以变更法人吗

贷款后,法人代表是可以变更的。
企业法人变更须提供一些资料。
1、企业法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主管部门出具的原企业法人的免职证明、新企业法人的任职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企业法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B. 本人有贷款能当法人代表吗

可以的,只要你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就可以到银行申请贷款的

C. 企业贷,原先法人信誉不好,更换后可以贷款吗

企业申请贷款,确实来是和法人代表的信源誉有很大关系的,但也不是只考虑法人代表的事,还涉及到企业资产负债表等情况。法人代表更换后,对企业申请贷款可能会有一定的帮助,但并不是主要的考虑因素。比如,新的法人代表信誉如何,企业的经营前景怎么样,有没有可以担保抵押的资产,能不能找到担保人,等等。银行的信贷人员都会考虑的。特别是企业的信用报告,如果是前期有不良贷款还没有还的话,也会影响贷款申请的

D. 有贷款逾期未还的公司可以变更法人吗

变更法人,需要到工商部门重新办理变更手续,你们公司内部,也应该搞一个审计内,然后容,你们办理一个交接手续。要不然,今后公司亏空了,60万还不上,你的责任说不清,容易和朋友闹矛盾,甚至会被告诉法庭的。如果有审计结论,那是说明你做法人期间的,最后证据。任何人是翻不了的。他能够解释你的功过盈亏。你说呢?祝顺!

E. 公司有贷款可以变更法人吗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公司贷款承担的责任众多,有贷款的企业可以变更法人。

公司法人变更

一、工商变更

前往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二、组织机构变更

前往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三、税务变更

前往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变更税务所需材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限身份证明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完税凭证复印件

6、股权变更企业联系三年以上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银行变更

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5)上新四版法人有贷款可以吗扩展阅读:

申办法人变更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8、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9、指定委托书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是需要原法人和新法人都签字的。

F. 公司有贷款可以变更法人吗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公司贷款承担的责任众多,有贷款的企业可以变更法人。
公司法人变更 一、工商变更 前往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二、组织机构变更 前往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三、税务变更 前往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变更税务所需材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限身份证明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完税凭证复印件 6、股权变更企业联系三年以上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银行变更 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6)上新四版法人有贷款可以吗扩展阅读: 申办法人变更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8、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9、指定委托书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是需要原法人和新法人都签字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人的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人变更

G. 公司贷款后法人还能再贷吗,

  1. 公司贷款后还本付息正常,作为公司法人可以以个人名义抵押贷款;

  2. 法人办理了个人回贷款,其答个人信用报告显示还款付息正常,同样其公司可以申请贷款;

  3. 银行注重的是公司的质态,法人的个人贷款只做调查报告的一个因素。


个人申请银行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 贷款申请书 ;
②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财产共有人同意贷款意见书 ;
④ 夫妻双方职业(个人职业)、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等资料(工作证明、银行流水、产权证明、车辆行驶证等);
⑤ 固定场所的证明(房产证及最近三个月以内水、电、煤气等单据);
⑥ 借款合同。

H. 本公司法人贷款,本公司可以担保吗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
(2010年)问题4: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如何把握债权人的充分注意义务?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如何?相对人是否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舟山中院、宁波北仑法院、玉环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接受《人民司法》记者访谈时,就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问题阐明了原则意见(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其意旨是:

实践中倾向认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担保能力、担保额度以及担保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系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规范,在公司内部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通常不能对抗担保债权人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以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主张担保关系无效的,除非涉及公司为内部人员提供担保,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当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债务而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时,债权人应当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交易行为的规定,了解股东对相关人员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若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担保协议缺乏生效要件;公司提供的担保协议被认定为未生效,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债权人如果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公司因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因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而产生实际损失,公司或公司股东可以请求相关责任人员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前述意见,应当注意的是:

(1)债权人在接受担保前,是否有查阅提供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2002)民二终字第45号案(载该院民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判决理由认为,公司不能以董事违反章程越权签订合同的理由对抗其他第三人。但该案件系不适用修订后公司法的案件,审判实践中对于该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结合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的特征和我国尚未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开放查阅的现状等因素,认为债权人不负有审查公司章程真实性的义务的观点,有相应的依据。前述宋晓明庭长提及“若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担保协议缺乏生效要件”,也是针对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与去年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作为银监会的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对于审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涉及对担保债权人注意义务认定的影响,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关注。

(3)涉及债权人注意义务审查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争议的相关案件,应把握债权人、股东利益的适度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公布的该院终审的(2006)民二终字第49号案件裁判摘要认为,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裁判要旨体现的民法解释学方法,对审判实践具有参照价值。

(2011年)问题40.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金华中院、江干法院、温岭法院)

这一问题在我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浙法民二(2010)15号)问题4的解答中已经提出裁判性思路,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人民法院报》撰写《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一文,就这一问题提出基本思路,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统一到最高法院的思路上来。

首先,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如果公司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同条第一款则规定由章程决定究竟是需要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可见,并非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都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只有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时,是否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同意才应成为公司担保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比如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直接在为股东的担保函中签字确认的),有观点认为担保应无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而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由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该款的要求查看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不得以不知道法律为由来主张自己为善意,所以公司未提供股东会决议时,债权人并不构成善意,债权人此时应当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以该担保应当无效。而且,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由于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担保归于无效,所以该款在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笼统认定该担保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对封闭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性地分离,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该类事项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但通常也不违背股东的意志。况且封闭性公司不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因此,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众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当认定无效。尤其是在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时更是如此。应当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接受担保时对股东大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要求其进行实质审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是伪造的,也不应影响担保的效力。

I. 法人个人征信不好,变更新法人能否贷款

法人变更没问题,不过法人变成你后,企业贷款就是由你作为担保人了,后续出现贷款逾期等问题,你是有风险的,所以,没有实在的交情和利益关系就不要参与其中!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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