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尽职调查的重点在哪和审计的共同点和区别在哪
共同点:
都需要做财务计算,计算公司的财务数据。(其实共同点可以举出很多,但都是基于财务方面的)
区别:
1. 雇佣方
雇佣审计的通常是企业本身或者监管部门。而雇佣尽职调查的通常是投资人,收购/并购方或者贷款方。
在计税、上市、年检或年报时做的是审计;而在收购/并购、股权投资和贷款时做的是尽职调查。
2.目的:
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的反映目标公司当前的财务情况(对象是好人);而尽职调查的目的更偏向寻找过去的问题以及做出对未来的预期(对象是坏人)。
审计计算的是当前的价值;而尽职调查侧重于解答雇佣方(客户)的疑惑以及反映某种价值趋势。
3. 途径
审计是通过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这个准则,在美国会是GAAP。
而尽职调查,通常包括财务、法律和业务三方面;而且基于目的的不同,尽职调查并没有专门的「准则」,而是根据需求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
4. 执行人
基于第三点,审计的执行人通常是审计师或者说会计事务所;而尽职调查通常会包括审计师、律师以及业务专家。
第三方尽职调查;即雇佣专门的第三方团队进行DD。而这些第三方团队中,通常会包括大量的审计和法律从业人士,以及不同行业的专家。第三方尽职调查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同时提供专业意见,会更详尽严格。说起来,就是「被动保证」。
5. 重点
审计的重点是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而依据多是过往的会计记录、合同协议和公司运营资料。
而尽职调查,如果要我说来,更重要的是on-the-ground;即除了在纸面上的探索之外,还需要实务上的调研。
举例而言,尽职调查需要了解对象与上下游之间的关系,对象产品的市场前景,对象的公司的系统架构和主要管理者背景,对象的渠道和营销模式,公司的基础硬件等等。而这些,在做审计时未必会涉及到。
6. 一点私人概括
如果非要概括的说个实质区别,一个不算适当的类比:审计是「对事」;而尽职调查更像是「对人」。
Ⅱ 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后是否需要审计
纹身店,领事馆,包着头巾的阴沉妇人;
而远在它那作了哈哈抵押、半建成的边缘以外,
有快速阴影的麦田,长得高高的犹如篱笆,
与世隔绝的村落,孤独就在
Ⅲ 对201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都叫审计报告。
Ⅳ 如何审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操作要点
近期对于上市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案例,相对还是比较多的。这一做法的主要操作要点如下: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创业板:根据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第6.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中小板:根据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17条规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创业板和中小板规定一致)
主板:根据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二、公告的内容
1、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说明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3、详细描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取得批文时间、董事会决议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时间、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及时间区间)
三、具体实施过程
创业板: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监事会通过决议、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后发表意见。 3、在制定媒体公告。
主板:法规上区别中小板于无须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也不须监事会的决议。
Ⅳ 第二产业企业的直接业务流程和间接业务流程有哪些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业务流程
从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
一、改制与设立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设立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发行上市的合规性。
(一)改制与设立方式
1、新设设立。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2、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改制与设立程序
1、新设设立基本程序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改制设立基本程序
(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
(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基本程序
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上市辅导
股份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期至少为一年。
(一)上市辅导的程序
1、聘请辅导机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与辅导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正式开始辅导。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当地证监局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辅导机构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书面考试。
6、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7、证监局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8、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
(二)上市辅导的主要内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三、发行申报与审核
(一)检验公司是否达到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新股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设立股份公司已满3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可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3、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4、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6、公司发行前股本不少于拟发行股本的35%,且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7、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8、发行前1年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发行后净资产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但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不受此限)。
9、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10、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其中累计对外投资额和净资产按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二)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三)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四)股票发行审核
1、受理申请文件。申报文件要求齐全和形式合规;审计资料最后审计日在三个月内。
2、初审。具体包括发行部静默审核申报材料、发行部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落实反馈意见、发行部审核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在此过程中,证监会还就公司募股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的意见。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7名委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核准发行。
四、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
(一)股票发行
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工作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主要包括:
1、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2、发行人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方式进行发行路演(也可辅以现场推介)。
3、投资者通过各证券营业部申购新股。
4、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的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5、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6、主承销商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7、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结果,证券营业部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8、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10、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帐户。
11、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二)股票上市
1、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深交所核定。
2、上市申请。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深交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3、审查批准。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受到上市申请文件并审查完毕后,发出上市通知书。
4、签订上市协议书。发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5、披露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在股票挂牌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6、股票挂牌交易。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个交易日内挂牌上市。
为了方便发行人办理股票发行上市相关业务,使发行人在深交所同一地点完成发行、上市全部业务办理过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实行一站式服务方案(具体方案附后)。
中国创业板中小企业上市流程
一:种子孵化期
一、策划公司超常规发展方案
所有拟赴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先必须明确二个基本的思想:一是高成长性是最终能赴二板的公司的典型特征,有无高成长性决定了一个企业能否上市;二是一个企业能在创业板上市是对一个企业高成长性的肯定和推动,而不是对一个只能维持生存企业的救济。因此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应制定一个超常规发展的方案:
a.确定公司上市概念;
b.确定主营业务的迅速发展的思路和方案;
c.除了产品经营方案,还要策划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企业购并方案--如果说成功的产品经营可以让企业的发展速度为通常的1倍的话,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及企业购并可以让企业的发展速度再提高3-5倍。因此超常规发展只有产品经营是难以实现的;
d.要突出高成长性指标的企业经营中的地位,通过指标经营量化产品经营、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方案的内容。
e.最后通过上市进一步实现企业的超常规发展。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指对项目所作技术经济效果的分析和评价。
(1)技术评价
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最主要是技术评价,产品能创新,具有唯一性、垄断性无疑会企业带来良好的市场回报,也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基本原则是: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社会有益。
(2)、市场研究:
a.市场调查:市场需求、产品、销售渠道、推销与广告、价格、竞争对手
b.需求预测:可以使用如下方法
(a)时间序列法:时间序列是指观察或记录到的一组按时间顺序排列起来的数字序列。
时间序列法是根据历史的销售量来推断今后可能达到的需求水平的预测方法。其主要分析方法是指数平滑法:用上一期的预测数和实际销售量来预测下一期的销售量
指数平滑法基本公式:Ft = Ft-1 +x ( Dt -1- Ft-1)
= x Dt -1+( 1-x ) Ft-1
其中: Ft :下一期销售量的预测值
Ft-1:最近一期销售量的预测值
Dt -1:最近一期实际销售量
X:平滑系数
当0 当x=1时, Ft = Dt -1 ,x=0时, Ft = Ft-1 。x越小则近期的移动倾向越小,越平滑。一般来说,x0.3时较平滑,x0.5时较不平滑。
例:某产品1-6月实际销售如下, 先已知6月预测值为30,x=0.3,以指数平滑法预测7月的销售量月份 1 2 3 4 5 6,实际销售量 22 21 30 25 27 28。
则7月销售额为 F7 =x D6+( 1-x ) F6 = 29
(b)相关因素分析法:相关因素分析法是根据时间序列的某一时刻上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以及某些变量的已知的发展趋势,求待变量销售量变化的一种方法。主要方法:
领先产品分析法:若甲产品的销售量会影响乙产品的销售量,则可以从甲产品的销售量的变化趋势来预测乙产品的需求趋势。例如随着住宅建设的增加,装饰材料需求也会增加,可以根据住宅建设的速度和领先速度来预测装饰材料的需求。
(3)、企业规模的确定
企业规模通常以固定资产价值、职工人数、年产量或年产值来衡量。
(1)确定企业规模应考虑的因素
市场和需求、投资的限制和资源的利用、产品的工艺特点和设备能力、与专业化和协作化的和联系、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2)企业经济规模的确定方法
a.企业规模对费用的影响。由于变动费用的存在,单位产品的总费用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而到一定程度产量增加已不能影响产品的费用,因此存在一个临界点即经济规模也是产品费用最低点。
b.用盈亏平衡分析确定企业规模
盈亏平衡点又称为保本点。具体求法如下;
设年产量为Q,销售单价为S,年固定成本为F,单位产品可变成本为V,则
销售收入S(Q)=SQ
成本函数C(Q)=F+VQ
利润函数P(Q)=S(Q)-C(Q)
既P(Q)= S(Q)-(F+VQ)
当P(Q)=0时,盈亏平衡,即S(Q)=(F+VQ)时,得盈亏平衡点产量,Q0=FS-V
(4)经济评价指标
项目的经济效益是指投入和产出的比较。主要指标有:
(a)静态投资效果指标:静态投资回收期;简单投资收益率;追加投资回收期
(b)费用和效益直接比较的指标:净现值;效益费用比
(c)动态投资效果指标:净现值收益率;内部收益率;动态投资回收期等。
三、确立主营业务、上市概念
公司在确定自己的主营业务时,既要考虑市场的要求,又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上市概念的确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不象一般公司,良好的概念无疑给公司描绘了一幅美好的前景,对公司以后的吸引风险投资、募股大有好处。
(2)主营概念、技术、传统业务相互整合。创业板市场对申请上市的公司的过去业务没有严格的规定,但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要表述过去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这可以使投资者了解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过去是主要从事什么业务的。如果公司确定的主营业务与过去的业务有合理的联系,使投资者感到过去的业务虽无明显的效益,但为公司将来的发展打下了基础,这样的主营业务才会给投资者以信心。
(3)确定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还要考虑公司自身的能力。因为创业板市场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在其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内的业务目标,清楚说明公司在每项主要业务活动中的业务方向和目标,并在上市后两年内每半年要把上市公司在上市文件中列明的业务目标与其后的发展进度作一比较,如发现当初确定的业务目标未能实现,上市公司要向公众说明原因,可能还会导致向投资者道歉等等。
四、寻找种子资金
种子资金是公司得以组建的先决条件,对于刚创业的公司,资金是起步的必要条件。通常,种子资金来源于和本企业相关的上下游公司或熟悉该业务的投资者的投资,还有是对创业者信赖的朋友或熟人等。还可以通过创业公司的其它相关资源来吸引一定的资金作为种子资金。
五、设计公司架构
(1)、按照规定设立机构人事
创业板公司除了设立一般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以外还有以下特别之处。
a.董事
董事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人事设置,不论上市与否,都要设立。但是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有特定的一些要求。
具体要求有:
(a)发行人的董事需要共同负责管理经营公司的业务,并且须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责任。
(b)上市公司须向联交所提交有关公司董事的背景、经验等方面的资料。
(c)交易所预期每名董事合理地熟悉《创业板上市规则》、《证券条例》、《公司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披露权益条例》、《收购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等法规,并且联交所保留对于每名董事上述知识的考察权。
(2)代表公众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所谓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为了保证广大投资者的公众利益,避免少数大股东和管理层操纵公司,而从公司外部聘请的一些社会名流,来担任公司的董事,主要起监督作用,也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上市公司中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同时,该董事也不在上市公司的业务中拥有任何财务权益和其他权益(担任董事收取的袍金除外)。以上这些措施是为了避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利益原因,和公司管理层串通勾结危害外部投资者利益,从而保证其可以在任何时间都代表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而设置两人以上,则是为了避免一个人孤掌难鸣。
(3)异乎秘书的公司秘书
创业板上市公司对秘书的要求较普通企业经理秘书的要求将更为严格。公司秘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和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这就要求其必须熟悉关于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还要有一些专业认证。
(4)全职的合格会计师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均聘用一名全职会计师,负责协助集团有关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工作。他必须是合资格会计师,并且是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职责主要包括:就制定和执行财务申报、内部监控等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协助,以便董事会能够就集团财务状况及前景做出合理判断;积极与公司审核委员会联系,协助进行监察程序的制定和执行。
(5)监察主任和审核委员会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保在任何时候均有一名执行董事执行监察主任的责任。监察主任的职责包括:就确保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协助;迅速有效地回答交易所提出的所有查询。上市发行人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其中大多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
审核委员会的职责至少要包括以下几项:
a、阅发行人的年报,半年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并且就此向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供建议和意见,为确实达到该目的;委员会成员须及时与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获委聘的合资格会计师联络,并且每年至少与发行人的核数师开会一次;委员会应考虑上述报告中所反映或须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发行人的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任何事项。
b、监督发行人的财务申报以及内部监控制度。为了保证上述职能的顺利实施,发行人董事会必须书面制订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明确该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责。
(6)兼职却任重的授权代表
上市发行人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两名授权代表,并且授权代表必须由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和公司秘书中的两名人士担任。授权代表要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供给本人联系的方法,包括住宅、办公地点、电话、电子邮箱等等。在授权代表本人不在香港的时候,确保有经正式授权并且为交易所承认的合适人选负责联络。在上市后,保荐人被继续聘用的情况下,授权代表要协助保荐人发挥其作为与本交易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在发行人不再聘用保荐人的时候,授权代表就要作为上市公司和本交易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创业板监管规则在公司内部机构人员设置方面的规定要比国内A股市场的规定严格很多,比如,出任监察主任和审核委员会的职能,我们可以看出,前者是从公司内部出发,考虑如何练内功,使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后者是从外部出发,关注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规则要求。监察主任和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类似于国内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的职责。但是在职责分工的明细程度、监督力度等方面有所不如。
香港创业板规定上市时管理层和高持股量股东必须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六、了解孵化器
孵化器,英文为incubator,本义指人工孵化禽蛋的专门设备。后来引入经济领域,指一个集中的空间,能够在企业创办初期举步维艰时,提供资金、管理等多种便利,旨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以推动合作和交流,使企业做大。其组织结构通常分为:
(1)项目招商部: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企业进驻审批,收集各类科技、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推荐投资合作项目,文件翻译,三资企业工商注册服务等。
(2)产业服务部:企业生产、科研、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知识产权、标准化等全过程服务,内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一条龙服务,进驻企业毕业认定,协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各类项目的申报,研究企业发展模式,指导和培训进驻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做好企业数据统计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等。
(3)综合服务部:对外宣传、接待、文秘、档案、内部财务管理、信息调研、内部管理等。
(4)物业管理部:孵化基地的水、电、设备、环境卫生、保安、企业策划等一系列物业后勤配套服务。
(5)信息部:孵化基地计算机网络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信息服务等。
一个成功的孵化器离不开五大要素:共享空间、共享服务、租用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扶植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帮助创业者把发明和成果尽快形成商品进入市场,提供综合服务,帮助新兴的小企业迅速壮大形成规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Ⅵ 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制度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
科学
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廉政建设,依法保障股东权益,评审内控制度,达到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1.3.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4.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1.4.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1.4.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1.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客观的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通过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2.公司应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2.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2.4.基层单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并报告工作。在审计机构内,可根据审计监督工作的性质,配备副主任级、主任级、副经理级、经理级审计人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规模,配备总审计师。
2.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2.5.1.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2.5.2.熟悉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2.6.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所需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
2.8.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9.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经理)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2.10. 公司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灵活的审计方式,按照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报送、就地、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联合审计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3. 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责
3.1.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
3.1.1.从业务角度,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1.2.从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2.2.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3.2.3.总结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审计工作信息、组织审计理论研讨、研究、开展审计工作竞赛等;
3.2.4.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2.5.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2.6.对公司经理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3.2.7.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3.2.8.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3.2.9.对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审计监督;重点是审查工程立项、开工前招投标,计划外工程、超预算项目等;
3.2.10.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2.1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1.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3.2.11.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3.2.11.5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2.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2.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3.2.12.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3.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3.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3.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3.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3.2.13.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3.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2.1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4.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3.2.14.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2.14.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4.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3.2.14.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4.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4.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3.2.15.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5.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2.15.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2.15.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3.2.15.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6.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6.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3.2.16.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3.2.16.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3.2.16.4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3.2.17.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3.2.17.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2.17.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3.2.17.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3.2.18.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提出限期自行纠正或处理建议;
3.2.19.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2.20.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2.22.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4. 审计机构权限
4.1.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4.2.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有关的记录、文件、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4.3.有权利用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供应、销售及其他计算机网络系统获取与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
4.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及其员工不得拒绝;需要到审计事项所在单位以外调查取证(包括索取函证)时,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4.5.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4.6.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4.7.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4.8.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4.9.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4.10.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5. 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
5.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进行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实施计划。
5.2.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开始时,送交审计通知书;经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实施突击审计。
5.3.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5.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5.4.2. 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5.4.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5.4.4. 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5.4.5. 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5.4.6. 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5.4.7. 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5.4.8. 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5.5.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5.6.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5.7. 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签字,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5.8.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公司董事会予以处理。
5.9.审计报告经过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
5.10.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5.11.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并与有关奖惩责任制度挂钩。
5.12.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6. 回避及审计报告制度
6.1.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2.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对过程审计及审计期中,审计人员可以出具期中书面报告及口头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6.3.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6.4.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的批复结果,依据相关规定下发各种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报告及各种处理处罚意见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
6.5.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经验信息可随时报送,但内部审计部门的各项监督结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7. 档案管理
7.1.建立审计档案,内审部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及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随意销毁。
8. 监督管理与罚则
8.1.监督管理
8.1.1.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8.1.2.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8.2.罚则
8.2.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视其情节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8.2.1.1在公司内部给予批评或通报;
8.2.1.2责令纠正违纪违规事项;
8.2.1.3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
8.2.1.4有权收缴应上交的收入;
8.2.1.5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产;
8.2.1.6责令调整有关帐目;
8.2.1.7按照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等。
8.2.2对于存在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内部控制程序严重缺陷问题的,内部审计部门经审计没能发现的,除按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8.2.3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8.2.4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依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附则
9.1.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9.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9.3.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Ⅶ 股票发行计划包括哪些内容
在上市辅导阶段,企业可以和辅导机构一起协商确定初步的股票发行计划,为发行准备工作的开展指示方向。股票发行计划主要包括募集资金额、股票发行量、股票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投向和股票发行时间等五方面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的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可行性。由于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在时间和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项目的可行性也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可事先多储备一些投资项目,以增加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扩大筹资额的调整空间,避免被动的局面。
(2)募集资金额的确定。募集资金额应与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持一致。根据证监会第17号备忘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募集资金的审核要求》的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一年末经审计的,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在上述两个前提下,企业可自主确定募集资金的多少,但是,不能忽视财务杠杆的适当利用以及过渡募集资金对上市后再融资的不利影响。
(3)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定价,应考虑企业股票的内在价值、可比公司的股票价格、证券市场的景气程度、政府的管制政策等因素。当前,证监会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有较为严格的管制,股票发行市盈率原则上不高于20倍。
(4)股票发行量的确定。一方面,股票发行量应满足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企业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发行后股本总额的25%,才能申请股票上市;另一方面,股票发行量应保证筹资计划的实现。在募集资金额既定的情况下,由于股票发行价格存在20倍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政策限制,股票发行量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满足融资需求,具体的股票发行量则取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
(5)股票发行时间的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① 能否如期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立项审批;
② 预计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时是否满足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③ 预计发行时的证券市场状况;
④ 股票发行上市的政策变化趋势是否有利等。
随着上市辅导和发行准备工作的开展,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调整发行计划。在
向证监会正式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之前,企业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票发行规模、募集资金投向、股票发行时间等发行计划的方案,形成决议。为了增加灵活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计划的部分内容,可以仅指定范围,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最终决定或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