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专业银行实习毕业论文可以写些什么拜托各位大神
我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很快,特别是银行业在改革春风的沐浴下迅速蓬勃壮大。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入世步伐的加快,金融业竞争将愈演愈烈,我国商业银行也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自身暴露出的问题,急需认清和解决。 一、目前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过分强调“存款立行”,搞存款竞争,阻碍自身和经济正常运行 对各商业银行来说,“存款立行”几乎成了一条铁律,因此扩大存款规模成了各商业银行的头等大事。自1996年以来,央行连续七次下调存贷款利率,旨在促进内需的扩大,引导居民减少储蓄,扩大消费,以带动经济的发展。然而在日常监管中一些机构一旦出现存款下降,就把抓存款当作一个重要监管内容来看待,这样货币政策效应就被冲减掉了,妨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实施,不利经济运行。 由于银行业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强,银行的投资活动需要找到足够的社会闲散资金,自然而然存款问题就被放在首要位置。目前,各商业银行每年都分级下达当年存款任务指标。特殊情况下,上级行还会给所属机构来个月度或季度的存款“大会战”,并且将完成存款任务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与评比先进挂钩。虽然央行三令五申,不准将存款完成情况与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挂钩,但很多单位依然我行我素,置若罔闻!在“存款立行”观念的支配下,各商业银行盲目拉存,只重视存款数量不重视质量,也给自身发展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1.过分强调抓存款,扰乱临柜业务的正常运转。为揽储一些机构公然将企业存款转入储蓄核算,为部分企业机关团逃避监督和大额提现开了方便之门,达到公款私用之目的。违规高息揽存、上门收款、借助行政干预等各种拉存手段的出台大大提高了银行经营成本,同时也助长了少数顾客的陋习,例如经常违规大额取现,假币难以没收,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等增加了临柜人员的工作难度和精神压力。 2、银行经营管理重心偏移,风险加大。为扩大存款规模,许多机构以事先许诺贷款或信贷额度作为优惠条件吸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加大了金融风险产生的概率。而且在实行存贷比例管理的情况下资产质量的计算上有个特点,就是贷款规模越大,反映出资产质量越好。因此在呆滞贷款或坏帐无法减少的情况下增加贷款规模不失为“提高”资产质量的一条好途径。而要扩大贷款规模,先决条件就是要保证存款规模,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只能使经营陷入困境。银行作为投资业本应将重点放在投资环节上,确保资金安全,并使其有所增值,保持良性循环,增加收益,以此来扩大自身实力才是银行最终的经营目的。然而目前普遍的状况是存款没搞上去一切免谈,资产质量成了个别人的行为,并在本质上与存款工作相分离。 3、过分强调“存款立行”,最终将导致银行经营困难。社会上合理有效的资金投放空间受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各种要素制约,一旦超过这个幅度,资产风险必将加大。相反,如果银行不把一定比例资金运用出去,而自身却要负担相应的存款利息支出,这与银行本质是相悖的。这样,在拉存款和放贷款两种压力下,形成一个两难选择,将最终导致银行经营陷入困境。 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效益,存款的增加并不等同于效益的增长,它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之一,盲目扩大存款规模是一种自杀行为,只有适度的增长才能保持良性的经济和金融运转。 (二)资产管理不善,不良贷款比率高,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截至去年底止,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账面需核销的呆帐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七,但加上需要核销的逾期和呆滞贷款,全部合计的坏帐比率为百分之八或九。按国内四大商业银行贷款总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超过六成,百分之八至九的坏帐率,即达五千至六千亿元。而且上述的坏帐比率并不包括己剥离的资产和债转股在内。四大商业银行去年已有三千五百亿元的不良资产被剥离,经独立评估后,与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的也近一千亿元。(资料来源:< < 信息时报>>电子版< http://www.cninfotimes.com )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尽管中央从1995年全国银行业经营管理会议以来,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将不良资产比率每年下降一定的百分点,最近两三年银行的贷款质量虽有所提高,但是不良资产比例仍然较高,信贷资产风险依旧很大。这种风险的形成有其深层次的经济背景,例如政府的干预和某些企业的盲目行为等客观因素,但商业银行自身的因素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缺陷,贷款“三查”制度真正落实,授信不统一。不少项目贷前调查流于形式,对企业产品、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发展趋势等主要因素预测不准,在方法上重定性轻定量,缺乏科学的分析;贷时审查不严格、不科学,在放贷时违反规定与操作程序,使“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等现象时有发生;贷后检查不积极,流于形式,重贷轻营的现象较普遍。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今后贷款的回收。另外银行对不同企业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选择不当也是造成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我国商业银行从1997年开始实行授信制度,但由于授信不统一,往往出现同一借款人授信总额度超过其最大风险承受力的现象,造成信贷资金风险。 其次,由于目前很多机构现有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且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极差,违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人为造成信贷风险损失,严重威胁信贷资产的安全运营。 最后,缺乏一套严密的监督机制,也是造成不良贷款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监管机制也不健全,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都给不良资产的形成埋下隐患。 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信贷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这在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比较单一的情况下显得尤为突出。必须加强内控建设,建立建全科学的资产风险管理系统。 (二) 人员素质水平普遍不高,技术装备落后 现代银行是高度专业化的产业,对员工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一般业务人员。不仅要求员工要具备较高的学历层次,丰富的专业知识,更注重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创造力。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几家国有商业银行职工队伍素质普遍不高,学历较低,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也不高。这主要是一些银行缺乏一套完善的、适应现代商业银行运作的劳动人事制度。员工录用要求不高、把关不严,很多人都是靠关系而不是靠自身实力进入银行;在岗人员缺少技术和业务培训,没有一套科学严密的考核制度;岗位分工不合理,员工缺乏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大量临时用工人员充斥一线岗位,很多都是无证上岗,难以保证银行临柜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再加上这部分人员缺乏必要的教育,且由于待遇较低,往往很容易造成某些人心里失衡,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近几年来这类金融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呈逐年上升的势头,已严重威胁到银行资金安全和社会声誉。 服务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良好的人员素质还应配以先进的技术装备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总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在硬件方面还是比较落后的。计算机系统还没有实现更大范围的纵向或横向联网,大多数行自成体系,且网络覆盖面也不广;ATM、POS等设备也不普及,数量少,一柜多机、一机一卡的格局普遍存在,给顾客带来很多不便。
② 如何判断一个人有没有投行发展潜力
关于商业银行投行的业务
但实际上,商业银行和券商投行的业务,差别还是非常大的,现阶段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发行类业务。
这方面倒是跟券商投行债券方向的有点像,不过专注的市场不太一样。
比如帮助企业发行银行间债券(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永续债等可以在银行间交易的债券)以及目前比较热门的 ABS——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具有网点众多、客户广泛、承销能力较强等特点,这些构成了商业银行债券投行业务的基础,奠定了商业银行在此领域的绝对优势。
第二种是财务顾问类业务。
说白了,不自己出钱,但出银行的服务去帮客户去搞融资,拉皮条,
主要包括企业并购、证券承销、项目融资顾问、集合财务顾问等。
其中,财务顾问业务利用银行的客户网络、资金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等,为客户提供资金、风险、投资理财、企业战略等多方面、综合性的咨询服务,事实上通常所说的财务顾问业务就是客户资源承揽业务。
第三种是杠杆融资类业务。
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信贷等资金,帮助企业获得上市、配股、并购、股份制改造等活动所需的资金。
简而言之,虽然各家可能设置不同,一般而言商业银行投行部都不直接掌管资金,跟金融市场部、资管部条线对应,本质上也是为客户解决“融资问题”;
主要业务包括债券承销、并购贷款、结构化融资等,非标融资比较多,包括其他融资撮合的业务;
除了在发行债券上和券商投行的比较类似,而且还主要是银行间市场市场,包括短融中票的承销等;
除此以外,并不能直接涉足监管所赋予券商投行的其他“牌照业务”。
啥IPO、并购、再融资之类的业务,都不能搞。
这个是和券商投行最大的区别。
商业银行投行的本质是“资产集中营”
相对而言,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类似券商投行的“牌照业务”反而是“辛苦活”,本质上商业银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利差”,而且商业银行所具备的资金和渠道优势是券商所难以比拟的;
如前所述,任何机构在做“投行”的时候,都是带有自身本质牌照和业务属性的“特点”,银行投行部核心自己是一个“优质资产的集中营”,主要利用客户和资金的优势,为客户出具一揽子的金融方案,解决融资需求;
③ 工商银行的并购贷款是什么
企业并购贷款是我行向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④ 并购融资的问题
(一)现状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并购活动蓬勃发展。日益活跃的并购活动,对融资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广泛开展并购活动,企业在深入挖掘内部潜力,大力筹集自有资金的同时,还积极拓展外部融资渠道。随着现代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高度发展,越来越多的并购活动通过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进行,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与资源配置功能越来越得以体现。
大部分的收购方式为协议收购,收购时以现金直接支付为主,换股并购的方式较少应用。我国并购主要资金来源于内部股留存、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增发配股时积累的资金。由于我国对外部融资的限制较多,所以外部融资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发展,且不少企业在融资时走在政策的边缘,在交易公告中,企业具体的融资安排披露不充分。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竞争的加剧,并购的规模将越来越大,频率也将增高,企业的自有资金将很难满足要求,如目青岛啤酒进行的一系列并购扩张,如何拓展外部融资成了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管理层(MBO)在中国的出现,融资渠道成为了制约企业治理结构转换和规模扩张的瓶颈。
我国融资从方式来看,与国外并无太大区别,可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比较完全,但具体到并购,其可选用的融资方式十分有限,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有法规出于规避风险等考虑,对各种融资方式的应用有着严格且具体的规定。从权益融资和债务方面来看,主要有发行股票、股权协议筹资、发行债券(包括发行可转换债券)、贷款以及无偿划拨这几种情况。
无偿划拨是我国国有经济特有的现象,它是指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通过行政手段将目标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产权重组行为,该中方式优点是交易成本低、阻力小、速度快、产权整合力度大,收购方往往会享受到当地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缺点是容易出现违背企业意愿的行政行为,从而使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由于无偿划拨违反市场规律进行并购,很难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并且由于强行进行企业间的合并,并购后的整合过程中企业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收购方往往会被被收购方的债务或较差的经营状况拖垮,达不到真正的并购目的。蓝陵集团并购环宇股份,一汽集团并购云南蓝箭,天津泰达并购美纶股份,都是通过无偿划拨方式进行的。
(二)存在的问题
1. 融资渠道狭窄、单一
企业为并购进行的内源融资,在当前企业效益普遍不佳的状况下,融资数量十分有限;外源融资的三个主要方面即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及发行企业债券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
2.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流通数量少,比例小,人为增大并购的融资需求量,从而对并购的顺利进行造成阻碍。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将越来越多地采用收购方式。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特殊性,流通股比例低,因而这种方式对于收购方而言,则往往要付出高于非流通股转让方式数倍的成本。并购成本的提高,无疑会导致融资数量的增加,进而增大了融资的风险及其成功率。
3. 缺乏融资工具。
我国企业并购时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融资工具比较单调。再加上资本市场本身已有的缺陷,使得融通并购所需资金难上加难。
4. 并购融资并未真正实现市场化。
很多并购活动是由政府一手策划安排的,并非出于企业自愿,因而并购融资所遇到的难题也要靠政府出面解决,从而也会影响到其他企业的融资需求。
5. 通过市场手段进行的企业并购,不仅要考虑并购前的资金情况,还有考虑并购后的资金注入即再融资情况。
并购资金是支付给目标企业的所有者,并不进入目标企业;并购后资金的注入、偿还并购融资时的借款等对企业经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并购活动是否成功的关键。而当前企业并购恰恰只关注并购时的资金需求,对并购后的资金再注入缺少准备,这样做不仅易造成并购活动的半途而废,也浪费了先期投入的资金。
6. 对外融资的主要渠道——B股市场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
(1)市场规模狭小。尽管我国B股市场规模在逐年扩大,但扩张速度比较缓慢,从而导致市场规模一直较小。一方面减弱了国际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另一方面使得抵御国际游资冲击的能力更加脆弱。
(2)市场流动性差。相对于A股市场,B股市场交易清淡,个股换手率较低,为了消化一定量的卖盘,必然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积累足够多的买盘,完成交易。所以,在小规模市场中,当卖方占主导地位时,整个市场行情就不会被看好。B股市场的低流动性导致入市交易人数较少,大资金在其中无法调度,进出都难,从而使市场陷入了流动性差——资金和入市人数减少——流动性更差的恶性循环之中。
(3)业绩好、素质高的上市公司少。在现有的B股上市公司中,除了极少数业绩出色的公司外,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不够理想,净资产收益率低。与此相联系,B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尚有欠缺,与投资者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现有的这些问题显然阻碍了国内企业通过境内市场向海外融资。 为有效地进行企业并购,必须开辟更多的融资途径,使用更新的融资工具,建立合理融资机制。
(一)寻求股权融资创新
如前所述,要充分发挥股权融资在并购中的作用,已有的股权融资方式存在许多障碍,必须对其进行创新。
1.股权融资新途径。
(1)定向配售。定向配售在西方和香港资本市场是比较常见的。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公司股票购入其资产,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股份公司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从而使并购变得易于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处于初始阶段,此前,除初级发行和配股之外很少使用这种概念和做法。现已有部分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开了我国资本市场定向配售之先河,为企业并购融资找到了一条新途径。
(2)增发新股。在我国资本融资的实践中,企业公开发行新股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初次发行,二是配股。这里所说的增发新股,其对象是社会公众,它既非配股又非初次发行,因而成为初次发行和配股以外的第三种公开发行方式。增发新股。在发行对象上,增发新股突破了向老股东配售的单一做法,按股份公司的一般规则,股份转让或发行新股,除了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外,老股东一般有优先受让或优先认购的权利。配股就是这一原则的典型体现。在配股的条件下,股东的选择或者是无条件购买,或者是放弃。而增发新股,老股东可以有优先权购买,同时公募一部分,这也是考虑到老股东承受能力的一种比较实际的做法。但无论怎样,初次发行和配股之外的增发新股无疑将给并购融资市场注入新的成分,将推动企业并购继续向前深入。
2. 规范发展证券场外交易市场。
为了更好地实现股权融资方式的创新,应大力培育证券二级市场交易,当前尤其应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发展证券场外交易市场,这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一个重要条件。通过场外交易(柜台交易),证券经纪人或证券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把未上市的证券,有时也包括一小部分已上市的证券直接与顾客进行买卖。场外交易与场内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中两种不同交易形式,可满足不同的交易需求,为并购企业融通资金。
(二)扩大债券融资比例
当前我国企业债券规模太小,远远落后于股票和国债,同国际上债权融资兴起、股权融资衰落的局面比较,正好形成一个强烈的对照。从80年代开始,国际上债权融资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在国际融资市场上所占比例正在不断扩大。美国债市规模大约为股市规模的5倍,特别是业绩好的公司担心把股权让给别人,更加关注债券融资。为了适应今后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在积极发展股票市场的同时,更应重视债券市场,以“两条腿”走路,让企业债券也正常发展起来,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一个主要渠道。发展债券融资,在当前应主
(三)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新型衍生金融工具,降低并购融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向持有者提供了一种选择权,使其可以在某一特点能够时间内,按某一特定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新型并购融资工具,对并购方来说,其最大的优势体现在可以以一个低于普通债券的利率和较优惠的契约条件发行,从而大大降低并购融资成本。同时,在公司顺利度过并购时期进入发展时,债券持有者行使转换权,可以避免出现收购完成后企业过度负债的情况,降低收购后公司的财务风险。在大量公司并购完成初期,由于面临巨大的还本付息的压力,这无疑是一种较优的融资工具。认股权证同样可以使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以低成本甚至是零成本筹集大量资金,但在我国并购中尚没有广泛应用。因此,在我国企业的并购融资中,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发展资本市场的同时,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新型衍生金融证券,作为一种有效的并购融资工具。
(四)试行商业票据融资
针对制约企业并购顺利进行的短期巨额资金缺口问题,采取发行商业票据的形式不失为一条有效的解决办法。在国外,票据发行融资是一种中期周转性的商业票据融资,是信誉较佳的大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借助商业票据筹措短期资金的融资方式。由于商业票据是一种无担保票据,只有那些资本规模大、经营效益好、财务风险小的大公司才可以发行商业票据进行融资。其发行的对象主要是专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
票据发行融资的特点主要体现在较低的融资成本、充分的灵活性、广泛的资金来源以及借款人可以有多种选择等。
我国企业的并购重组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这巨大的资金需求也为票据融资提供了发展空间,与目前我国企业常用的其他几种融资方式比较,票据发行融资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能随时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的变化采取不同的融资策略及应变对策。同时商业票据融资又可以避免其他股权融资方式带来的企业机会成本的增加,因此,票据发行融资应成为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一种现实选择。
(五)商业银行发放并购贷款
在拓宽企业并购融资渠道上,应鼓励商业银行向企业直接发放并购专项贷款,并实行封闭管理、专户使用。国家在贷款企业承受能力允许的条件下,给予提供贷款的银行以利率和偿还期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向企业直接提供并购贷款将有力地促进企业并购的顺利就进行,提高并购绩效。
(六)利用国外证券市场融资
我国企业并购除了积极在国内需求资金支持外,还应大力拓宽境外融资渠道。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方式呈现证券化趋势,即大量的融资工具为证券形式,较过去以贷款为主发生了很大变化。国际资本市场的这一发展趋势为我国企业在国际进行并购融资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七)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融资方式的创新,尽管在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成熟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普及,但对于中国来说还是一项新生事物。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企业存量资产与货币资金的置换,投资者主要依据的是资产组合质量的状况、未来现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而将资产发起人本身的资信能力置于一个相对次要的地位。通过资产证券化,既可以达到企业并购融资的目的,又可以提高存量资产的质量,加速资产周转和资金循环,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金使用率。因此,资产证券化可以作为应用于我国企业并购活动中的一种新的融资工具。
(八)放松企业并购法律、法规限制,为企业并购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
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收购方往往需要筹措大量的资金,特别是用现金方式进行收购时,所需资金更为巨大。这时往往要求助于资本市场融通资金。通观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并购案例,几乎无一例外都伴随着巨额外源融资。但目前我国对并购所需资金的筹集设置了重重障碍,其结果是阻碍了正常并购的进行,同时也导致大量企业不得不为了并购融资进行违规操作,使相关的法规形同虚设,亵渎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同时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因此,当前的明智之举应该尽快对现有法规进行适当修订,使企业正常并购所必需的资金渠道合法化。
⑤ 并购贷款的缺陷有哪些
1、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⑥ 金融专业银行实习毕业论文可以写些什么
(四)经营品种单一,缺乏金融创新 目前,国内银行功能都过于单一,一味注重传统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发展滞后。虽然在业务品种范围较之改革前有了明显的扩大,但还是缺乏创新。很多机构传统的业务仍停留在相当级、粗放的状态下。当前,各商业银行要在保证风险的情况下搞创新是必然趋势,否则终将被社会所淘汰。 二、 面对金融全球化,中国银行业要做好充分准备,力争在国内外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一) 改变观念,保持存款适度增长 存款不是银行的本质特征,从整个经济运行环境来看,只有适度合理的增长才能与经济发展相适应。首先,各商业银行要及时转变观念,变“存款立行”为“效益立行”,在增强银行实力过程中,应以利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禁止下达硬性存款考核指标,但也不能忽视存款,要将存款数量与质量一起抓。其次,要在信贷管理方面加大力度,把信贷管理工作从实质上提高到银行经营管理中心地位上来,充分体现赢利对银行生存发展的重要性。最后,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扩大业务范围,提供多种融资服务诸如大力开展房屋按揭贷款、高档耐用消费口信贷等方式以缓和储蓄的增长与社会经济总循环的矛盾,保持金融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均衡。 (二) 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做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处理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困,也有自身管理不善的因素。当务之急是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科学的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实现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首先,要重点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和统一授信制度,强化贷款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分析客观环境的变化,使信贷资金的投向、投量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要综合企业领导素质、经济实力、信誉状况等各种指标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判断,通过量化方式测算企业信用对贷款风险的影响。尽量避免对信用等级低于贷款标准的企业给予贷款。而且要根据资信等级对贷款企业进行统一授信,将贷款总额确定在可控范围之内。同时要做好贷时审查工作,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对贷款风险度进行验证,以确定贷款方式、额度等具体事项,审查贷款的基本情况,最后由决策部门审批。最后还应把好事后检查关,这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及时监测贷款资产质量的变化;加强对贷款使用状况的监督。定期对其进行测算和分析,可借助电子计算机系统对贷款全过程实行风险预警,确定风险度。 其次,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救助机制也是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关键所在。根据风险分散的原理,实行贷款方式多样化,合理控制信用贷款的范围、数量,扩大贴现、抵押、担保贷款和其他风险相对较小的贷款种类。限制贷款的集中程度,控制同一主体贷款比重,对于大额的贷款可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以达到分散贷款风险的目的。此外,还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其办理财产保险,以便转嫁风险。虽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各种办法控制、分散、转嫁风险,但不可完全避免损失的产生。所以建立一套贷款风险救助机制还是必要的。可运用法律手段对责任人提出财产清理诉讼,挽回部分损失,还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等办法提取一定比例利润,作为风险基金,用于弥补贷款坏帐损失。 最后,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强化稽核内控制度,加强信贷队伍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现有信贷人员思想觉悟和严把人员关,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推行金融监管手段法制化,尽可能降低金融风险。 各商业银行在做好风险管理的同时,还要及时清理遗留的不良资产。将其控制在一定的额度之内。对不良资产和健康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将分离出来的不良资产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清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可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如拍卖资产,更换经营管理人员,另组公司进行运营,剥离给专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法予以化解和处理。另外商业银行也可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状况,提高效益,力求保全信贷资产。 (三)狠抓软硬件建设,积极发展现有业务,努力开拓新兴业务 一流的技术装备加上一流的人员是商业银行提高经营能力和竞争能力所必备的条件。国外一些著名大银行常通过安排员工轮岗训练或派驻海外机构工作等方式,以拓宽员工的知识面和视野,培养他们的创造力。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先进做法给合自身实际大力推进员工队伍素质建设,严禁无证人员上岗,并可通过建立一套激励型的劳动人事制度,从员工的录用、培训、考核、收入分配、职务晋升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让忠诚能干的员工得到充分施展才华的机会。加强对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增强员工遵纪守法观念,避免违法乱纪事件发生,使每个员工以为银行做出贡献与实现自我价值紧密结合起来,激励全体员工倾心敬业。 各商业银行还要把更新技术装备作为一个战略性问题来对待,加快计算机网络的建设,更新办公室设施,改善营业环境,使软硬件同步发展,为客户提供一套高效运作机制。 面对目前过于单一的银行功能,在全新的国内外经济金融背景下,积极致力于金融创新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按市场经济法则和现代商业银运作规则,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进行业务创新,提升商业银行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增进效率。首先就要对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进行创新。不断提高存款业务的科技含量,开发多功能银行卡,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大力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利用覆盖全球的GMS网络实现在手机中完成账户查询、转账、缴费等各类理财功能,发展和完善ATM、POS和电子转账业务;积极开拓信贷业务,大力发展银团贷款、并购贷款(为企业兼并、收购等资本活动提供贷款)等新兴业务,加大非信贷领域如购买企业债券、国债的投资力度;改革传统结算业务,变坐等客户为主动上门服务,在大企业设立资金清算中心,建立流动资金结算中心,开通对公业务通存通兑,使客户办理结算、查询等业务更加方便、快捷。大力推行代理业务、管理业务、委托业务等传统中间业务,积极开拓新兴中间业务,例如可为企业制定改革方案,设计更为合理的股本结构,为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策划,利用自身的信誉、技术和雄厚的研究力量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等等。 金融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而我国的银行也将面对更加广阔的市场,同时也面临着国内外各种力量的挑战,认清自我、改造自我、创新自我,才能立足于世界金融大舞台。
⑦ 并购贷款的贷款政策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不许提供并购贷款。
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经事前向银监会报批确认合规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发放了相应贷款,用于从事股权并购,即所谓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部署的“金融国九条”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013年11月4日,银监会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产能,将并购贷款期限最多延长至7年。
目前,我国并购融资制度十分不完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实际上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对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同时,债券的发行还有年度总额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权益融资方面,我国由于公开发行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并购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及其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 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本指引第九条到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四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⑧ 并购贷款业务的介绍
银监会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⑨ 并购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如何账务处理
计提利息:借 利息支出
贷 预提费用
支付利息:借 预提费用
贷 银行存款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