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并购贷款的贷款政策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不许提供并购贷款。
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经事前向银监会报批确认合规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发放了相应贷款,用于从事股权并购,即所谓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部署的“金融国九条”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013年11月4日,银监会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产能,将并购贷款期限最多延长至7年。
目前,我国并购融资制度十分不完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实际上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对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同时,债券的发行还有年度总额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权益融资方面,我国由于公开发行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并购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及其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 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本指引第九条到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四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多少
根据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种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普通准备金又称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1%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相当于普通准备金。由于普通损失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
因此,普通准备金可以计入商业银行资本基础的附属资本,但计入的普通准备金不能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25%,超过部分不再计入。普通损失准备金是弥补贷款组合损失的一种总准备。普通损失准备金所针对的贷款内在损失是不确定的。
因此,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于弥补银行的未来损失。
3.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的安全状况
(一)定量指标(60分)
1.不良贷款率(15分)
5%以下:分
10%至5%:12分至15分
15%至10%:6分至12分
25%至15%:0分至6分
25%以上:0分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贷款余额。有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的概念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416号文。
2.估计贷款损失率(10分)
3%以下:10分
6%至3%:8分至10分
9%至6%:6分至8分
12%至9%:4分至6分
15%至12%:0分至4分
15%以上:0分
估计贷款损失率=(正常类贷款×1%+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0%+可疑类贷款×40%+损失类贷款×100%)/贷款余额
3.最大单一客户、集团客户授信比率(10分)
评分时取两项得分中较低一项分值。
最大单一客户授信比率
6%以下:10分
10%至6%:8分至10分
12%至10%:6分至8分
14%至12%:4分至6分
16%至14%:0分至4分
16%以上:0分
集团客户授信比率
15%以下:10分
25%至15%:8分至10分
35%至25%:6分至8分
45%至35%:4分至6分
55%至45%:0分至4分
55%以上:0分
集团客户的概念和集团客户授信比率的计算方法见监管部门制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
4.拨备覆盖率(20分)
100%以上:20分
70%至100%:14分至20分
40%至70%:8分至14分
15%至40%:0分至8分
15%以下:0分
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有关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的概念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98号文。
5.非信贷资产损失率(5分)
2%以下:5分
4%至2%:4分至5分
8%至4%:2分至4分
10%至8%:0分至2分
10%以上:0分
非信贷资产损失率=非信贷资产损失额/非信贷资产余额。非信贷资产概念以及损失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二)定性因素(40分)
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及其对银行整体资产安全状况的影响(5分)
主要考察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和不良贷款率及其变化趋势。要具体分析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的升降原因,要区分存量和增量因素的影响;要具体分析不良贷款比率升降的原因,要区分“分子”和“分母”因素的影响。
评分原则:①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降”的,得满分。②不良贷款余额上升,不良贷款率下降的,得分应低于3分。③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升”的,不得分。④视不良贷款变动的具体原因调节评分结果。
2.贷款行业集中度以及对银行资产安全状况的影响(5分)
主要考察银行贷款行业的集中程度,分析贷款集中行业的风险状况,包括行业当前整体状况、国内外情况对比,国家对该行业的政策和指导意见,行业的发展趋势预测及依据等,以及风险状况对银行资产安全状况的影响。
3.信贷风险管理的程序及有效性,是否建立完善的信贷决策程序和制度,包括贷款“三查”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能否有效遏制不良贷款的发生(10分)
主要通过对银行不良贷款增量的原因分析,判断信贷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1)是否建立贷款调查制度以及贷款调查报告的质量。(2分)
(2)是否建立严格、独立的贷款放款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2分)
(3)是否建立贷后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2分)
(4)是否存在违规发放的贷款,是否存在逆程序发放贷款的行为。(2分)
(5)贷款档案是否完整规范。(2分)
评分原则:①银行未建立贷前调查制度、贷中审查制度和贷后检查制度的,得分应低于5分。②存在违规贷款或逆程序发放贷款行为的,不得分。
4.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0分)
(1)银行是否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分类的具体标准以及五级分类的内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包括贷款分类的操作、认定和审核等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分类工作是否全面涵盖各项授信业务。(3分)
(2)银行是否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对各类贷款进行监控和分类;银行是否配备了专业人员从事分类工作;是否加强了贷款五级分类的业务培训。银行的贷款分类是否定期接受检查监督,分类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2分)
(3)银行的分类工作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内部管理规定;分类标准在操作过程中是否保持一致;五级分类结果是否准确。(3分)
(4)银行是否建立了与分类工作相配套的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知有关贷款分类的重要信息;银行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贷款分类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2分)
评分原则:①银行五级分类制度存在明显缺陷或分类结果严重失实的,得分应低于3分。②银行未建立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不得分。
5.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5分)
主要考察银行是否制定了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是否对保证人资格、保证责任和保证合同,抵(质)押品、抵(质)押权和抵(质)押率,抵(质)押品的登记与评估、抵(质)押期限、抵(质)押品的保管和处置做了明确的规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定。考察银行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何,还要分析银行抵(质)押品的流动性和价值稳定性及其对资产安全状况的影响。
6.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状况(5分)
主要分析银行是否针对非信贷类资产,特别是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制定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并落实管理责任;银行对各类挂账、垫款、待清理资产是否制定了具体的清收、清理、处置办法和措施;银行对造成非信贷类资产损失的违法违规违纪人员是否追究责任。通过对以上要素的综合分析,判断银行识别、控制非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
评分原则:银行未建立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4.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准备金的计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六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运用内部模型法时应当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第八条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后实施,未改制金融企业由行长(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将内部模型及详细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第十条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标准法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公式:
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财政部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参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总拨备率等情况,适时调整计提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6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其准备金计提情况(包括计提准备金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以及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
中央金融企业将准备金计提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准备金由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的金融企业,由总行(总公司)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提供准备金计提情况。
第十三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5. 按揭贷款有风险吗 银监会如何加强管理
按揭贷款的基本流程如下:
实地看房:信贷员、居间机构、评估员、买卖双方到申请按揭贷版款的房屋现场对房权屋现场勘察;
产权验证;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卖方)带着身份证原件及房产证原件,到房管局交验身份证原件及房本原件,进行验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签署合同:银行认真核对校验客户的资料原件,鉴别所有签字人员的真实性,监督客户签字,收取房产证原件及订金(具体数额由买卖双方确定),复印资料,提醒双方在该行办理帐户;
填写合同:银行整理资料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合同;
缴费义务:银行收取费用预审通过后,通知客户交费;
产权过户:买卖双方在房管局的帮助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贷款人准备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银行放款。
6. 贷款减值拨备
贷款减值拨备是指贷款损失准备。
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内
一般准备是根据容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拨备率实际上就是呆、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率,如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应收帐款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率为9%,即:按应收帐款余额的9%计提坏帐准备,提取的准备金进入当期损益。是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帐准备金,是银行谨慎性考滤防风险的一个方面,也是反应业绩真实性的一个量化指标。此项比率应越低越好,反应损失较小利润越高;比率越高说明风险越大,损失越大利润越小。拨备率的高低应适合贷款风险程度,不能过低导致拨备金不足,利润虚增;也不能过高导致拨备金多余,利润虚降。该项指标从宏观上反应银行贷款的风险程度及社会经济环境、诚信等方面的情况。
计算方法: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7. 什么是次贷风险
次级抵押贷款是指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贷内款。
在2001年经济衰退发容生后,美国住房市场在超低利率刺激下高度繁荣,为经济复苏及其后来持续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但随着美国住房市场大幅降温,加上利率上升,很多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一些放贷机构遭受严重损失甚至破产。
2008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引发了投资者对美国整个金融市场健康状况和经济增长前景的担忧,导致之后几年股市出现剧烈震荡。
8. 什么是拨备率
即呆、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率,如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应收帐款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率为9%,即:按应收帐款余额的9%计提坏帐准备,提取的准备金进入当期损益。 是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帐准备金,是银行谨慎性考滤防风险的一个方面,也是反应业绩真实性的一个量化指标。
简介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虽然监管部门有意在2011年将商业银行拨备率指标提高至2.5%,但还需和财政部及银行进行沟通,在充分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后,再确定拨备率这一监管指标的具体数值。 此项比率应越低越好,反应损失较小利润越高;比率越高说明风险越大,损失越大利润越小。 拨备率的高低应适合贷款风险程度,不能过低导致拨备金不足,利润虚增;也不能过高导致拨备金多余,利润虚降。该项指标从宏观上反应银行贷款的风险程度及社会经济环境、诚信等方面的情况。 拨备率的高低应适合贷款风险程度,不能过低导致拨备金不足,利润虚增;也不能过高导致拨备金多余,利润虚降。 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帐准备金,是银行谨慎性考滤防风险的一个方面,也是反应业绩真实性的一个量化指标。 该项指标从宏观上反应银行贷款的风险程度及社会经济环境、诚信等方面的情况。 半年报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的拨备占总贷款比率分别为2.39%、3.15%、2.26%、2.49%、1.97%,仅农行高于2.5%。中小型上市银行中,除华夏银行和南京银行该比例为2.49%、2.15%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兴业银行仅为1.37%。要纠错编辑摘要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虽然监管部门有意在2011年将商业银行拨备率指标提高至2.5%,但还需和财政部及银行进行沟通,在充分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后,再确定拨备率这一监管指标的具体数值。
编辑本段类型
一般拨备(亦称一般准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拨备。主要用于信用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押汇、拆出资金、应收帐款、投资(包括股权、债权)等。计提标准银行原则上应不低于风险资产的期末余额的1%。 专项拨备(亦称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拨备。根据人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在五级分类中,按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的拨备率计提;正常贷款是否计提拨备由银行自主决定。 特种拨备(亦称特种准备)是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拨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
编辑本段影响
拨备率或拨备覆盖率,指为了预防不良资产的发生而准备的金额的比例;实际上就是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率。拨备率也就是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损失、坏账准备金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 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经营风险的企业,其生存发展与稳健经营的前提和关键,就是它所承担的全部风险损失能够被补偿和消化。其中预期损失必须以审慎的拨备计提形式计入银行经营成本,并在金融产品价格或贷款定价中得到补偿,而非预期损失需要银行资本金加以覆盖。正因为这样,对贷款以及非信贷资产损失是否足额拨备、资本充足率是否满足监管要求,就成了衡量银行抵御金融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周小川行长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认为,“五级分类制度和其他一些制度对银行而言,相当于诊断。而完善的拨备制度相当于治疗。如果拨备制度不健全,就等于看好病之后不准治疗和吃药,白白耽误了治病的机会”。 事实上,拨备的作用在于真实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拨备是利润还是费用的实质取决于拨备是否能够弥补未来贷款可能出现的损失,拨备不充足下的利润是高估的。对于目前的商业银行而言,大多数银行的专项拨备不足以弥补未来贷款可能出现的损失,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保证制度计提充足的拨备,以提高银行抵御不良贷款风险的能力,并确保真实的利润的基础。 拨备是银行用来平滑各年度收益水平的蓄水池,经营效益上升时提高拨备的计提水平,经营效益下降时通过释放拨备来维持盈利水平。银行呆账拨备计提数额的多少,总的拨备对不良贷款及全部贷款覆盖程度的高低是衡量银行应对经济景气变化带来的资产质量变化的能力的重要依据。 总而言之,拨备率应越低越好,反应损失较小利润越高;损失越大利润越小。拨备率的高低应适合贷款风险程度,不能过低导致拨备金不足,利润虚增;也不能过高导致拨备金多余,利润虚降;应拨备前利润(拨备前利润即指尚未扣除风险准备金的利润。它等于净利润与风险准备金之和。)和拨备后利润综合评价和考核。在经营管理中,兼顾效益与质量、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短期与长期利益的关系,实事求是提高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9. 什么是不良贷款率,信贷成本率,贷款准备金率,拨备
不良贷款率指复金融机构不制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不良贷款是指在评估银行贷款质量时,把贷款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信贷成本是指银行在信贷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从借款人的角度来说,包括贷款利率或贴现率,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公证费,抵押物登记费以及其它的办理手续费用。
银行贷款准备金率等于贷款准备金除以银行总资产,其中贷款准备金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准备金。
10. 贷款拨备率 与风险准备金
贷款(interest-freeloan)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专币资金的一种信用属活动形式。
有关贷款不懂得知识到《小指阵》纲站看下。
不用那么复杂,通常带好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表。及最近的月报表
3.董事会决议及贷款申请函(加盖公章)
4.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请采纳回答,点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