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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融琨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布时间:2021-06-22 19:02:39

⑴ 您好,请问您是否知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你找不到的。

1、信托是个法律概念,不是个经济或金融概念。

2、国内就信托公司所为的版“信托业务权”或“信托产品”,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关键内容。一个是信托财产的来源与形态,一个是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

3、所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信托财产的来源为向多个投资募集,所为“集合”,信托财产的形态一般表现为现金,所为“资金”;你问的投资范围,实质上就是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了。

4、信托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用来放贷款,就要遵从贷款通则及担保法相关规定;用来投资企业,就要遵从公司法相关规定。用来进行证券投资,就要遵从证监会相关法规,凡此种种。

⑵ 集合资金信托的敏感问题

异地作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都可设立分支机构,全国性作业。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不可能局限于一城一地。因而对资金信托业务,应该允许异地开展业务。可以考虑最保守的做法,即信托计划向项目或销售所在地人行备案,资金托管人由当地的信托公司担任(如无,可由人行指定有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这样做,应该可以满足当地人行的监管需要,且免除对资金风险的担心 。
银行代理:信托公司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开展业务面临许多困难。建议在不突破“200份、5万元”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银信合作,共享客户资源,代办、代销信托计划产品。甚至产品说明中可以增加“本行仅代理该信托计划销售事宜、不承担任何投资管理和收益保证义务”等字样;
风险控制:项目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风险是任何投资行为共同面对的,这主要取决于项目选择、收益模式和管理能力。需要特别强调的一是信托公司的信用风险,要严格按照专户、专人管理原则:建立资金防火墙,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强化信托经理人的职业精神,建立信托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和职业准入机制;二是信托计划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信托计划不能公开交易,允许受益权转让是必要的。特别是长期性的信托计划,流动性是其开发设计的关键因素。应该允许信托公司研究“柜台交易”的可能性。
资金运用:资金运用包括投向、方式、用途(目的)三个方面。大多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确定资金投向和运用方式,不管资金用途(或者将目的化为收益性)。有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有明确资金运用投向和方式,而突出资金用途的具体目的性,但这种产品市场反映不佳。
管理风险与收益:按照“200份、5万元”的限制,一份信托计划募集的金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左右(统计表明,平均每份合同金额10万元~15万元)。按平均1%的管理费率,管理年费为20万元~30万元。而信托计划产品开发从项目筛选、研究开发、上市销售、跟踪管理到最后顺利完成,耗费大量人力财力,成本大于收入。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尽职管理,虽不承担投资风险,但却承受赢利预期、最终退出等管理风险和信誉风险。因此,信托计划必须有相当的规模和较长的期限,信托公司才有开发的积极性。
管理费形式:有关法规没有规定信托公司收取费用的具体标准。多采用直接费用由信托计划承担,管理费收取采取分段计费方式。有必要通过行业内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及指导价格,逐步形成所谓“行规”。便于成本核算、经营比较,也有利于维护委托人利益。
委托管理:按信托“亲自管理原则”,要求信托资金由信托公司运作。但实际上由于资金投向的多元化,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信托公司很难实施亲自管理的原则。这就要求信托公司在设计产品和管理期内,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预警、风险辨识及控制机制和措施。
管理责任界定:按法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同时又规定信托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而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信托公司负有赔偿责任。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立场不同,必然会导致判断看法不同。而动不动付诸法律,对信托公司形象不利。因此,有必要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中以案例形式列举一些条文,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监管: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具有常规性的特征,即对信托计划产品设计和推出,既不需要审批,也不用经过核准,而是通过常规检查、审计来实施监管。这反映了主管机关“鼓励创新,严格监管”的指导思想,有利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发展。但是,“宽松”是一把双刃剑,上述宽松政策是以严格限制性条件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可以想发就发,想几个就几个,想多大就多大,很自由。但必须符合“200份,5万元,纯私募,本地化”(后两个限制虽无明文,但是实情)条件。这实际上是关在小笼子里给自由,恐怕未必适应中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放宽限制、增强监管”的策略。
税收等配套制度环境:税收问题,是中国信托业遇到的一个专业难题。国家税务部门表示,制定专门的信托业税收政策,不在税务总局的议事日程上。现在已经进行的信托业务活动,适用于国家一般性的税收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受益人纳税原则、避免双重纳税原则、直接按相似税法纳税、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四个原则处理。

⑶ 请问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金在线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投资者)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及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⑷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

根据《信托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⑸ 为什么银行要找信托公司做通道业务呢银行为何还要向信托公司推介一些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两个问题.求指点

一:去年年底,银监会出了463号文严重限制了信托的业务,叫停了政信,银信的合内作容,就是因为信托全在做通道的业务,在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是没有任何风险,担任何责任的。因为通道业务中,全是单一信托。银行可以通过信托将表内表外资金互转。另外一些银行的关系客户,在银行达不到贷款标准的,完全可以用信托当通道,信托为企业包装,银行再转变资金性质购买单一信托受益权等。不只是银行,地方财政更是这样,你可以详细了解一下去年年底的463号文件就清楚信托的通道业务都是什么了,上面说的,只是例举几项
二:银行向信托推介资合信托,比如说,银行自己包装个理财产品,要包装,发售,管理。这当中的人力,物力,精力都是成本,如果转给信托,然后自己成为唯一的代销,就可以省去很多成本,或是包过去后分利益。总之一个活干下来能挣100万,转给别人做自己能挣99万,但省事。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挣99万去
以上愚见,仅供参考

⑹ 什么是(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开放的是普通的集合资金信托

开放式信托产品,顾抄名思义,就是能够袭像开放式基金一样,可以方便地实现加入和变现的信托产品。传统的信托产品在信托计划结束之前,投资者想要变现是比较困难的,只能通过质押贷款或转让信托产品的方式变现。而相对于以往信托产品,开放式信托产品的高流动性就是它的最大特点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足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基金单位的流通采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办法,投资者日后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

⑺ 中央银行针对信托理财集合资金用于贷款可能引发潜在风险的最新政策

由于新兴市场国家(以中国为代表)和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在市场基础条件、 汇率制度、 货币地位和外部约束条件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金融危机中采取的反危机政策有很大不同。
第一,从货币政策方面来看,美国在金融危机中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 大量投放货币, 降低利息
率;而东亚金融危机中以泰国为代表的主要危机国都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美联储采取了超常宽松的货币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向银行体系大规模注入流动性。粗略统计,自从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基础货币供给从2007 年8 月初至2009 年3 月4 日增加幅度接近200%,远远超过历史平均水平。二是大幅降低联邦基金利率。到2008 年12 月17 日联邦基金利率降至0~ 0. 25% ,已经降至历史最低水平。三是创新了货币政策工具,拓宽了流动性注入渠道。美联储充分发挥其! 最后贷款人的功能,缓解了金融系统流动性紧张局面,避免了更坏情形的发生。由于吸取了大萧条中货币政策操作失误的教训,美联储反金融危机的一大特征是积极主动、 反应迅速、 动作力度大并具有前瞻性。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 泰国和韩国等东亚国家面临着资本外逃和投机攻击的困境, 1997 年 8 月到1998 年3 月前后,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例如泰国市场利率水平从1997 年第 2 季度 12%的水平提高到第3 季度的19% ; 1997 年底到1998年初, 印度尼西亚政府将利率提高到 40% ;马来西亚政府于1997 年10 月要求将国内信贷增长率从1997 年25%降低到1998 年的15% [ 6]紧缩的货币政策使东亚国家资金严重短缺,一些原本健康的企业也受到拖累,陷入倒闭和破产。总体来看, 在危机爆发的第一阶段,美国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降息并向金融体系注入流动性,有效缓解了危机的蔓延;而东亚国家由于面临汇率问题、 投机攻击问题以及通货膨胀问题,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虽然有力打击了投机者,但也使经济进一步衰退。
第二,从财政政策方面来看,美国执行了积极的、 宽松的财政政策,而东亚国家在危机爆发阶段则执
行了紧缩的财政政策。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出台了大规模财政刺激计划和减税政策。2008 年1 月20日推出一项总规模约为1450亿美元的财政刺激措施! 纲要 , 旨在通过减税等手段, 刺激投资和消费。另一项是在雷曼兄弟公司倒闭后力推的7000 亿美元金融救援计划。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又推出7870 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几乎涵盖美国所有经济领域, 资金总额中约 35%将用于减税, 约65%用于投资。
大规模财政救助计划的出台, 短期内起到了刺激内需、 稳定经济和提高消费者信心的作用。在东亚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下, 东亚国家基本采取了紧缩性的财政政策。
例如, 1997年 8 月开始,泰国采取多项措施来达到财政盈余, 以求缩减经常项目赤字; 马来西亚政府于1997 年10月公布了1998年财政预算,要求减少开支,使联邦政府财政盈余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 3. 7%以内;韩国在1997年 10 月爆发危机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削减财政开支的政策。这些紧缩性财政政策起到了抑制投资和消费的作用,使危机雪上加霜。
第三,从汇率政策方面来看,危机期间美国并没有对美元汇率给予太多关注,美元汇率也未因危机出现大幅贬值; 东亚国家在危机期间则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汇率方面,力图影响汇率走势。危机期间,美
元汇率出现了巨幅震荡, 2008 年7 月后的4 个月内,美元对主要货币汇率升值20% ,美联储降息后又急跌8%, 进入2009 年后美元汇率又有所上扬。虽然, 美国经常项目逆差占 GDP 的比例达到5%,但由于美元地位特殊, 美元汇率受美国对外经济不平衡影响较小,主要受市场对美元需求预期影响, 而美元汇率波动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
东亚金融危机中,汇率剧烈波动扮演了重要角色。因为东亚国家都是非储备货币发行国,因此对外
经济交往必须进行货币兑换, 外汇储备也多以美元形式存在。东亚国家实行的多是盯住美元的汇率政策,但是多数国家在经济情况和国际收支情况发生变化以后,没能及时调整汇率,因此,出现本币币值高估,引发投机攻击。政府为维持固定汇率,一面提高短期利率以增加投机者成本,另一方面投入外汇储备以维持汇率不变。最终都是以放弃固定汇率而告终, 本币大幅度贬值,例如, 印尼盾曾贬值近 80%。汇率贬值使得东亚国家进口商品价格上涨,带动通货膨胀上升, 因此需要采取紧缩政策。总体来看,在危机初始阶段, 东亚各国政府都是把稳定汇率作为最重要的政策目标。美国在危机中可以不受汇率问题制约,能较为自由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不必过于重视外部均衡;而东亚国家在危机中,则受制于投机攻击和汇率波动, 必须考虑外部均衡以及本币贬值对国内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需要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但是这又造成国内经济进一步衰退。
第四,从对实体经济救助来看,美国政府救助的规模和速度都要强于东亚国家。在危机中, 美国政府除对金融机构注资和救助以外, 还对汽车和新能源等产业进行注资和救助。2008 年12 月联邦政府向三大汽车制造公司提供救助,对陷入困境的三大汽车公司进行重组。奥巴马政府还提出了一个庞大的新能源计划。在东亚金融危机中,各国政府对实体经济的直接救助在力度和时间的及时性方面远不及美国,只是在1998 年以后有些国家政府对实体经济进行救助。例如,韩国在1998 年12 月力促现代、大宇、 LG 等五大财团同意通过合并及出售资产等方式整合汽车和半导体工业, 以降低债务, 削减过剩的生产能力。纵观金融危机全过程可以发现,从危机开始, 美国政府就坚决执行超常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并对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直接救助;而东亚国家政府从危机开始到经济稳定下来, 经历了本币汇率贬值到稳定的过程, 其政策也经历了维护汇率稳定到实行浮动汇率制,从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到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这样一个过程。到1998 年第3 季度以后,东亚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宽松货币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例如, 在汇率趋稳的情况下,韩国中央银行在 1998 年第2 季度开始下调利率以刺激经济增长,市场利率从1998年第1 季度的23. 9%降至1998 年12 月的7% ,远低于危机前的水平。同时,由于经常项目收支状况好转,财政政策也开始放松,从1998 年初到下半年,政府预算目标由收支平衡调整为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 6]
泰国政府将市场利率从1998 年第2 季度的 18%降至第3 季度的9%, 再降至第4季度的3. 8%,财政赤字目标扩大到国内生产总值的4%。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 东亚国家在金融危机中面临的与美国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东亚国家是非国际
储备货币发行国,实行固定汇率制度,用美元充当外汇储备, 在本币汇率高估,遭到投机攻击时, 政府为打击投机攻击需要提高短期利率, 紧缩货币政策, 提高投机者的借贷成本。但随着固定汇率被攻破,本币大幅贬值,进口商品价格大幅提高,直接带来国内通胀压力,因此, 必须采取紧缩的货币和财政政策抑制国内通胀,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进一步使经济雪上加霜。所以,选择在适当之时放松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就成为经济能否尽早复苏的关键问题。通过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发达国家金融危机的比较,可以发现两种类型国家的金融危机存在巨大差别;通过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发达国家反危机政策的比较,发现各国政府在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汇率政策和对实体经济的干预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总而言之, 新兴市场国家政府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
模式,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 完善自己的反危机政策。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新兴市场国家的货币地位和汇率制度与发达国家有本质区别,汇率剧烈波动是新兴市场金融
危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避免本币币值高估、 投机攻击和资本外逃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在投机攻击较为严重和资本外逃数量较大的时候,采取临时资本流动管制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
第二, 从东亚金融危机中可发现, 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使本来已经出现问题的经济雪上加
霜,而美国在金融危机中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极大缓解了危机, 避免了形势恶化。但是,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危机爆发时往往面临着投机攻击和汇率剧烈波动,不得不实行紧缩货币政策,那么,在什么时机放松货币政策,就成为反危机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问题, 过长时间的紧缩政策必然导致接踵而来的严重的经济衰退。第三,从美国政府在金融危机中的救助效果来看, 一国政府在面对金融危机的时候,不但要关注金融体系问题,对金融机构实施救助,同时也要关注实体经济问题,对重要产业进行适度救助。处在金融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具有避险和惜贷的特点,政府对金融体系注入流动性只能是缓解金融机构自身困境,很难实现透过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输入资金的目的, 因此,政府有必要直接向实体经济注入资金,以避免健康的企业因流动性缺乏而大批倒闭。

⑻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银监会报备哪些资料

按最新的监管精神,除根据临时监管通知,需专项报告的项目外,集合信托内计划发行前容,已经不必向银监会报备了。但发售完成后,习惯上会向银监会提报一份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相对简单。

根据临时监管通知,需专项报告的项目,目前主要是指房地产类业务,必须事先报备,并且得获得银监会“无异议”的表示后,才能募集资金。除专项报告外,附件中至少得包括信托合同,和需要签署的各项法律文件。还得看监管员的要求随时补充材料。

不过只要依法合规,过程清晰,责任明确,也就是耽误个把星期而已。

⑼ 哪些情形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

有以下情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可终止:

1、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9)中融融琨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2、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3、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4、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⑽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六条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四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二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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