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用于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要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设立,并逐步创造条件,对多头开户的进行清理,将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以下分别简称“收入户”和“支出户”)归并成只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社字[1998]94号)规定,只在一个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
第六条 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和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备稽核人员,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用款计划的审核;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二)出纳人员的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有关工作;负责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款项工作;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年度终了后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决算表。
第三章 财政专户资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或定额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帐。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定。
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缴存。
(一)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补助额度确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填制预算拨款单或划款凭证,并将资金从国库或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专户。
(二)失业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额度核定后,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将资金从同级财政专户下的失业保险基金帐户直接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拨付。
(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款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分别注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拨凭证,经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财政部门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按季将支付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设立了收入户的,直接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收入户,经办机构没有设立收入户的,则直接划拨到财政专户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上下级缴拨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划拨,不得以现金形式缴付。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帐,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帐和备查。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下级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应通过国库结算,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缴拨手续。
第四章 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报告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地方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的资金收支计划收缴和拨付资金。
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未按时、足额拨付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财政专户内资金;
三)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平衡预算;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足额拨付按规定应拨付的资金;
(二)随时追回基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参考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B. 事业单位年终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怎样调整
事业单位平日收到应该缴入财政专户的款项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贷方,及时上缴时冲销为零,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直接记入收入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年终不应该有余额,如果有余额,也应该在年末清理时全部上缴财政,否则财政、审计检查时会做出处罚的。
C. 财政专户资金在银行是否正常计息实施细则是什么
财政专户资金没特殊规定的都应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但也有部分专户资金财政部规定不计利息,如部分罚没收入
D. 财政专户资金怎么通过国库支付中心进行直接支付或网上支付
先由财政下达指标,用款单位在财政内网上进行接收并根据用款需要在指标范围内(包括额度和用途限制)上报计划(财政内网上操作,需要进行计划录入,送审,审核,上报计划等四个环节),财政在网上收到计划后进行批复,用款单位根据批复的计划,录入直接支付申请(需要填写被支付人的帐户名、帐号等,也需要送审、审核、发送等环节),财政在网上接到用款单位发送的直接支付申请后,打印出直接支付拨款单(同时在网上向财政零余额帐户的银行发送数据并将盖有银行预留印鉴的拨款单送往开户行),银行向被支付人的帐户上划拨款项。
E.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
B。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F. 负则制定部门预算资金调剂使用批准权限的是同级财政部门吗
是的,负则制定部门预算资金调剂使用批准权限的是同级财政部门。
部门预算是以部门为依托,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反映一个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部门预算的实施是深化和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部门预算的编制是部门预算的关键环节,部门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规范,极大地影响到财政职能和财政政策调控作用的发挥,同时,又极大地影响到部门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通过近几年预算编制的实践,归纳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结合余杭区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的设想和建议。
一、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通过实施综合预算编制、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延长预算编制时间、规范预算程序等一系列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规范了预算编制的内容和程序,初步建立起将国家宏观政策和部门履行职能紧密结合的预算分配机制;二是改变了预算编制方式,由基层预算单位自下而上逐级编制预算,提高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明确了预算编制责任主体,树立了部门预算管理观念,强化了部门预算管理的严肃性,提高了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到位率,增强了预算管理的可预见性;四是扩大了对人大和审计部门的信息披露面,提高了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强化了人大和审计对预算管理的监督等。
但是部门预算在编制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1.缺乏科学的预算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一是部门预算尚未贯彻“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的编制原则,由于多年的惯性以及“零基预算”、“综合预算”需做大量的核实、确认工作,财政部门人力不足,且不可能熟悉每一个部门的职责和具体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摆脱传统的“基数法”的影响,分配给各单位的预算指标基本上还是考虑与上年平衡。二是预算支出指标与定额标准的确定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存在单位实际必须发生支出却得不到安排的预算支出,如:残疾人保障金支出、事业单位车辆燃修费和经常性业务费支出;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偏低,无法满足大部分单位的基本需求;行政主管部门经常性业务费档次划分太粗且不够科学,造成挤占项目经费的现象较为常见,严重影响了部门预算的执行。
2.预算基础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近几年,预算编制质量较以往有较大的提高,但离规范要求仍有较大距离。一是各单位对基础数据、基本情况的说明重视不够,仍然存在盲目申请,但又缺乏合理支持依据,文字说明过于简单或流于形式等现象。基本工作量等数量化的东西说不清楚。二是实施项目支出申报制度以来,单位项目储备不够,平时缺乏项目储备意识,东拼西凑项目的现象比较严重。三是财政部门对单位的申报项目未能充分考虑,或难以准确了解部门真正的资金需求和事业发展的轻重缓急程度,审批资金的使用仅按财力状况实行简单的削削砍砍,而对砍掉的项目是否必须,保留的项目是否必要未作进一步推敲。
3.单位内部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部门预算工作量大面广,每一项工作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他业务部门,需要财务部门的协调和业务部门的配合。在编制过程中,业务部门往往认为预算编制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而财务部门由于无法掌握和熟悉单位各个方面的业务情况,因此很难编写出能够全面反映单位实际情况的预算。
4.预算外资金管理手段刚性不足,综合预算难以实现。目前,虽然将预算内外资金的所有收支编入部门预算,但是,财政对预算内外资金的有机结合缺乏有效手段,管理相对粗放,未能实现真正的收支脱钩,资金使用得不到有效的调剂,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如:余杭区预算外收入除上缴上级支出和区财政调剂40%外,其余仍是单位的自有资金,部门在编制预算外资金支出预算时,不完全以部门事业发展为依据,而是依据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这就造成了创收好的单位钱用不完,而没有创收的单位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形成了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的问题。
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的思考
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是推进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客观需要,是强化预算约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提高“执政为民”能力的需要,因此,必须提高认识,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逐步建立起公开、公正、公平的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余杭区实际,笔者提出以下设想和建议: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部门预算编报工作高质量完成。一是预算编制工作要领导重视并全力支持,要让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把握本单位的主要工作,并在预算中充分反映,同时了解单位资金状况和资金安排情况;预算安排的内容和项目,要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对于哪些项目需要安排,哪些项目不安排,哪些项目排在前面,哪些项目排在后面等问题都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二是要加强单位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编制部门预算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不是财务部门一家能办好的事情,单位内部的各个业务部门只有把工作的目的、意义及其性质讲清楚,财务才能从预算的角度把大家提出的工作予以归口,形成本单位的预算。单位内部各部门应该团结协作,明确责任,形成以财务部门为龙头、其他部门紧密配合的预算编制工作体系。
2.扎实做好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随着预算改革的深入,基础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没有扎实的基础工作很难完成预算编制工作任务。各单位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扎扎实实地做好预算的基础工作。预算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全面准确界定本单位的职责、职能和年度工作目标;二是把握本单位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掌握本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构成;三是彻底清查本单位所占用的资产、资源的使用情况、质量状况以及分布状况;四是认真测算本单位的支出范围、开支标准,并分析近期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3.明确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部门预算是预算单位的生命线,凡列不上预算,经费就得不到落实。因此,为了编制出高质量的部门预算,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一是预算编制要突出反映单位中心工作,保证主要工作的开展,要考虑到需要与可能,合理、合规、合法安排预算。要充分预测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在预算编制前全面清理本单位各部门的经常性业务工作和重点工作,突出重点,提出的预算要有充分的依据、目的、意义、内容、措施和效果。预算构成一定要清楚,即为什么做、怎么做、效果是什么、具体要花多少钱都要一一回答清楚。二是要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基础,体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确保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性支出,贯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精神。三是必须遵循完整性和真实性原则,即单位的预算必须包括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不得漏报、瞒报。同时,单位的预算收支数据必须依据充分确定的基础资料,按批准部门认可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计算得来,不允许估算。四是要讲求时效性原则,部门预算要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要求执行,各单位要作为一条纪律,严格遵守时间要求。
4.科学制定编制标准,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制定预算支出定额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编制标准的调研,特别是对于低标准和无标准的支出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既要考虑部门工作需要,也要考虑地方财力能力以及可操作性。努力制定符合实际的部门预算编制方案,杜绝预算执行过程中资金混用现象。具体方法有:一是严格界定经费支出性质。将经费支出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包括经常性业务费支出和专项支出,严格界定经常性业务费支出和专项支出。二是科学制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在对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支出管理的同时,财政部门应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前几年实施的定额标准,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最好是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支出进行逐笔审核,剔除非相关开支,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从而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正确性和规范性。三是合理安排单位必须的支出。对单位必须支出,而财政又没有安排的经费,如残疾人保障金支出、事业单位的车辆燃修费支出和经常性业务费支出等,建议财政根据各事业单位的人员状况和工作职责,核定支出定额标准,给予预算安排,避免出现挤占项目经费和资金混用现象,并且应有批准审查制度及审批程序,以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四是建议财政在严格界定经常性业务费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同时,对经常性业务费支出和专项支出的预算安排进行改革,扩大经常性业务费的支出范围。即从目前的行政主管部门扩大到二级事业单位,核定标准可以根据人员状况实行定额和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确定系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原来每年都需要安排的那部分项目经费,纳入到经常性业务费支出管理,变暗补为明补,使项目经费真正成为单位的专项经费,便于预算的执行和对项目经费实施的绩效评价。
5.建立科学可行的项目支出管理机制。一是项目支出预算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管理法》和《项目申报标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程序填报。二是建立项目资金预算机制,各单位一定要花大力气,注意项目的积累和编制整理工作,并进行充分论证,建立项目储备库。三是建立项目追踪问效制度,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管理。四是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力度。
6.加强预算外收支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一是从根本上解决预算内、外(非税收入)“两张皮”的问题。强化政府对单位经费整体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控制,加大对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力度,杜绝单位坐支挪用;严格落实执行非税收入的“收支分离”工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单位近年来的收入情况,合理分析确定单位年度非税收入计划,将之与预算内收入捆绑使用;并在安排预算时,按照先预算外资金后预算内资金的顺序安排,防止单位之间苦乐不均,提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质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纳入部门预算范围予以监控。二是将预算外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如:在职人员的预算外福利奖金,离退休干部的预算外福利和活动费等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改变以往这些支出游离于部门预算之外的现象
G. 财政资金的使用原则
财政资金的使用原则:
1、最根本的原则是起到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运版行的作用;权
2、明确财政资金范围和用途,加强对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
3、严格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财政资金是一个国家社会资金的主导,它对社会资金的运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H. 财政专户管理的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用于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要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设立,并逐步创造条件,对多头开户的进行清理,将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以下分别简称“收入户”和“支出户”)归并成只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社字[1998]94号)规定,只在一个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
第六条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七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和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备稽核人员,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用款计划的审核;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二)出纳人员的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有关工作;负责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款项工作;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年度终了后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决算表。
第三章财政专户资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或定额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帐。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定。
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缴存。
(一)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补助额度确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填制预算拨款单或划款凭证,并将资金从国库或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专户。
(二)失业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额度核定后,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将资金从同级财政专户下的失业保险基金帐户直接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拨付。
(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款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分别注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拨凭证,经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财政部门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按季将支付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设立了收入户的,直接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收入户,经办机构没有设立收入户的,则直接划拨到财政专户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上下级缴拨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划拨,不得以现金形式缴付。
第十七条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帐,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帐和备查。
第十八条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下级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应通过国库结算,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缴拨手续。
第四章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报告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地方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的资金收支计划收缴和拨付资金。
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未按时、足额拨付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财政专户内资金;
(三)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平衡预算;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足额拨付按规定应拨付的资金;
(二)随时追回基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参考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9年08月04日实施日期:1999年08月04日(中央法规)
I. 什么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结余被称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形成的结余,包括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资金的结余。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净资产性质的账户,用于核算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贷方登记“财政专户管资金收入”账户的转入数,借方登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账户的转入数。
本账户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后的滚存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明细账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核算。
(9)财政专户资金调剂使用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上下级缴拨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划拨,不得以现金形式缴付。
第十七条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帐,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帐和备查。
第十八条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下级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应通过国库结算,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缴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