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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贷款风险情况

发布时间:2021-07-12 06:40:42

㈠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

㈡ 急!!房地产信贷风险的调查报告

在这次房贷新政中,就是通过对第二套住房的信贷管理办法来区别房地产投资与房地产消费。比如,在房贷新政的规定中,凡是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居民,如果购买者资金不足需要向银行贷款时,商业银行就得以利率优惠等信贷优惠的方式帮助与鼓励他们进入房地产。如果住房的购买者是进行房地产投资,如购买第二套住房,那么就得提高住房投资者进入银行信贷的准入门槛,如提高首付比例及利率水平。如果说,国内房地产市场能够把住房的投资与住房消费作一定区分,并对这种区分制定不同的政策,那么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就会大大减少,房地产市场就会成为一个自住消费为主的市场。如果是这样,不仅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会发生根本性转变,而且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也会回归理性。

不过,目前市场上对房贷新政的理解上,往往只是在第二套住房的界定规则来讨论,而不是放在整个银行信贷政策理解上。因为,就这次房贷新政来说,它针对的是房地产银行信贷的每一个环节。比如,对于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不仅对第二套住房的银行信贷要进行全面风险管理,而且对第一套住房的银行信贷也得进行有效风险管理。比如说,早些时候对第二套住房的争论,是以个人来界定还是以家庭来界定。其实,这种争论意义并不是太大。因为,因为,无论是在121号文件还是359号文件中,都清楚表明,任何购买住房的银行信贷者,其借款每个月按揭金额都不得超过个人或家庭月可支配收入50%。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这样一条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市场准入标准,个人或家庭要从银行获得住房信贷资金,就得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财务、收入、工作及纳税等状况的真实信息。商业银行根据个人信用等情况来确定是否向申请者贷款。如果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月供款不得超过其月可支配收入的50%,那么以个人计,那么商业银行向其贷款的额度就会减少。如果有人另外借助于小孩及退休人员的名字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那么这些小孩及退休人员的收入从何而来。按照现有的标准,这些是根本就无法满足商业银行住房信贷的市场准入,因此,以他们的名字来向银行申请贷款是根本就不可能。如果连申请贷款资格都不存在,那么对第二套住房界定争论就没有多少意义了。

也就是说,按照最初始的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标准,房地产市场许多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申请者或是不能够进入这个市场,或是进入这个市场申请的贷款的额度也是较少的。但是,就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早几年,任何进入房地产市场购买的人,很少不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些商业银行为了让这些从银行获得贷款,甚至与律师事务所一起合谋给借款人制造各种假证明或假文件。可以说,在房价上涨或是房价快速上涨时,这些违法违规的现象都会完全的掩盖下来。但是,如果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一旦出现逆转,相关的问题与风险也就全部暴露出来了。

所以,在这些452号文件中,不仅是对第二套住房界定给出补充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信息的真实性给出严格的规定。该文件指出,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信息的真实性,给出严格的规定。该规定不仅对借款人有严格的诚信原则要求,而且也要求各商业银行持有的诚信原则及告之义务,并对违背诚原则者(无论是借款人、商业银行还是相关的出具证明机构)进行惩罚性处理。可以说,这一条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意义十分深远。就目前中国的个人住房信贷市场来说,如果按照最为基本的诚信原则,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月供款不得超过其(个人或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0%,那么,国内房地产市场许多购买者是没有资格进入房地产信贷市场的。当然,要强化这一原则效果及重要性,还得制定更为严厉的规则对违法或违背诚者进行更重的处罚,否则国内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基本信用无法确立。

在452号文件通过统一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第二套以上房贷的认定标准后,市场上仍然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次“第二套房新界定”能否真正落实仍存在不少质疑。比如,借款人与贷款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甄别问题;信息真伪的责任认定问题;商业银行的房贷风险管理与控制问题等。其实,对于这些问题,正如我上面所指出的一样,这些都是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只要基本原则确定,这些技术上的问题都容易解决。

可以说,房贷新政的“新”,就在于改变国内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上,就在于从根本上以第二套住房的标准来区分房地产市场的投资与消费。住房的自住消费,政府采取鼓励帮助的办法,但对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则采取市场的办法,按照市场价格机制来做。如果这样,房地产市场的投资不仅增加其投资融资之成本,而且会改变房地产市场基本预期。因为,当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者(无论是已经进入者还是准备进入者)预期到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采取市场价格机制来调节时,他们也就会意识到房地产投资的风险增加,收益而减少。后来进入投资就会受到严格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格局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消费者为主导的市场,那么这个市场的价格也要回归理性了!这就是目前房贷新政的重要意义。

㈢ 房地产抵押贷款存在哪些风险以及有哪些风险控制措施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借款人提供房产或地产作为还款的物质保证的抵押贷款。它是房地产信贷业务的主要形式,在贷款业务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当前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存在哪些风险呢?又要如何去控制这些风险呢?有哪些风险控制措施呢?
一、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1、内部操作风险。
一是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够强,总认为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比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要好许多,有看得见、摸得着的房产担保基本不会出现风险。对于我们银行来说,抵押贷款虽是一种很“保险”的贷款方式,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对抵押物行使权力而收回款项。正是由于抵押贷款的这种特点,易造成信贷人员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到抵押贷款风险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视了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会危及信贷资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设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将会影响其法律效力和实现,并最终给农商行主债权的实现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信贷人员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如在贷款发放之前不进行现场真实性调查、未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后评价、未正确评估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房地产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往往导致贷款决策失误,准入不严谨,贷后管理失效。
2、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
一是贷款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若只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二是光土地使用权抵押,若抵押人购置并抵押的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建造厂房或进行项目开发,政府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就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无效抵押行为风险。
一是按照《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包括房地产)不得抵押,否则属无效抵押行为,可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可以抵押并作出担保承诺,但按照“法律大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原则,抵押行为仍然无效,且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二是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若贷款人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将会使贷款人行使抵押权利无效。
4、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
一是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状况不景气影响,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就可能会大幅度缩水,若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在处置抵押品时将会受到较大损失。二是中介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抵押物在估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为风险,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机构存在任意性,为满足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的需要,故意抬高房产评估价格,当房地产抵押物评估值高于实际价值,在处置抵押物还贷时,就会出现不能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损失风险。三是贷款人违规操作,向借款人超规定抵押率发放贷款,增大了信贷资产损失风险。
5、抵押登记不完备风险。
一是银行未及时办理抵押手续或抵押手续无效而导致抵押物悬空,抵押权力无效,在发生贷款损失需处置抵押品时,银行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二是农商行工作人员未亲自参与办理登记、信息查询,或在借款人续贷期间未亲自办理抵押查询,就无法确定抵押房地产是否已查封冻结、是否已“一物多抵”,更无法确定借款人使用假房地产权证骗取银行贷款,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6、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保障民生的考虑等问题,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造成银行抵押权有时难于实现。二是担保法规定,当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倘若此时抵押人不同意银行拍卖抵押物、或根本无法联系到抵押人或抵押人不腾空抵押的房产,抵押权人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抵押人,耗时又费财力,常常受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影响还会出现抵押房产低价无人竞买、流拍等情况,往往得不偿失。三是租赁权对抗的风险。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若抵押人将抵押物“先租后抵”或“先抵后租”,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与抵押人、承租人三方签订抵押物处置补充协议,借款人即便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也很难处置抵押房地产。同时,当贷款人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故意压低房地产的拍卖价格。
7、抵押物灭失风险。
若贷款人未按规定对房地产抵押物进行贷前足额投保和续保、并明确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的话,一旦发生诸如火灾、自然灾害等毁灭性的事故,将造成抵押物的价值灭失,导致贷款人对抵押物的完全失控,存在抵押物灭失的损失风险。
二、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措施
1、重视实地调查。
贷前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地产要深入现场、房管部门和土管部门作彻底的调查,对抵押物的市场变现价格进行必要的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要详细调查抵押人的房地产在贷前和贷后的租赁情况,及时订补充协议,确保抵押物处置安全性。
2、合理评估房地产的价格。
农商行抵押资产评估中心要加强市场调查分析,不断完善抵押资产价值估价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时调整抵押房地产的参考指导价格;辖内机构信贷人员定期对抵押房地产进行重检,从多方面评估抵押物的抵押价值变动和变现能力,掌握贷款发放的主动权,根据风险度合理确定抵押率,同时要避免使用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偏离度较大的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对估价偏高的贷款提前进行回收,并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重新发放。
3、重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规性。
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或续贷期间,信贷人员必须亲自参与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和抵押物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及时对抵押房地产办理足额保险和续保手续,确保银行抵押权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重视信贷业务知识培训。
提升信贷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转变抵押贷款风险小或无风险的观念,增强信贷人员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识别能力,牢固树立起风险防范意识。
5、确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前,信贷人员要仔细核对抵押房地产的权利归属、核对抵押人公司章程、核对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状况等资料,要特别关注是否有潜在的财产共有人存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权利义务,杜绝因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房地产而设定抵押或因遗漏共有人签字和董事会(股东会)抵押决议书而造成的抵押无效。
6、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处置抵押的房产),更要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要对借款人的财务、非财务和现金流量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合理需求和债务偿还能力,审慎准入房地产抵押贷款,从源头上控制贷款风险。

㈣ 房地产贷款风险点有哪些

首先是首付加贷款,每月还贷压力较大,不过这得看你那套房的贷款额度和还款期数及你的收入来定;
要买保险、手续费等等好多其他费用;
还不起贷款时,房子将被银行收去拍卖,拍卖所得先支付银行,多余的才给回你;
还有贷款利息上涨的风险,像现在的房贷款利息就因为央行不断提高准备金率而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㈤ 房地产开发贷款存在哪些风险

房地产开发贷款目前在各家银行业务中占的比例不是很高,尤其是大的银行内业务占比还相对较低,普遍都在容8%以下,低一点的在6%—7%,可能有些中小商业银行稍微高一点,大概达到10%多一点。如果说整个房地产市场总体上比较平稳,没有出现大的系统性风险,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还不会很大。对商业银行来说,房地产开发贷款有不错的回报,而且还比较稳定,因此商业银行肯定还是要做的。
房地产行业是中国所有行业中最重要的行业之一,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还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它肯定还将是商业银行非常重要的一块业务。可以注意到,在2008年下半年中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房地产市场价格有所下跌的情况下,房地产行业的信贷还是保持了相对稳定的态势。而2009年二季度之后,经济开始回暖,房地产市场价格也开始上涨,各家银行也相应增加了房地产贷款的比重,但并未有大幅度提升。总的来说,这样的比重反应了商业银行对这块业务还是比较关注的。

㈥ 房地产贷款一般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点有哪些

现在通胀是必然的 银行带出来钱就是赚到了 风险现在来讲就是银行有风险,带款人几乎没有风险,无非就是以后别换不上!!

㈦ 房地产贷款重点防范的风险点

防范的分险点一是贷款利率的提高,利率的提高会增加你的负重;二是保证有稳定的收入,收入不稳定会让你的诚信受到威胁;三是通货膨胀率的降低,通货膨胀率的下降会让你的多花了冤枉钱,明明100块能买到的东西,你却花多于100块的钱买这东西。

㈧ 房产抵押的贷款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规避

一、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1、内部操作风险。
一是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够强,总认为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比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要好许多,有看得见、摸得着的房产担保基本不会出现风险。对于我们银行来说,抵押贷款虽是一种很“保险”的贷款方式,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对抵押物行使权力而收回款项。正是由于抵押贷款的这种特点,易造成信贷人员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到抵押贷款风险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视了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会危及信贷资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设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素,将会影响其法律效力和实现,并最终给农商行主债权的实现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信贷人员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如在贷款发放之前不进行现场真实性调查、未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后评价、未正确评估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房地产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往往导致贷款决策失误,准入不严谨,贷后管理失效。
2、抵押物权利瑕疵风险。
一是贷款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时,若只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二是光土地使用权抵押,若抵押人购置并抵押的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建造厂房或进行项目开发,政府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就将面临政策障碍,即使能够处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无效抵押行为风险。
一是按照《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包括房地产)不得抵押,否则属无效抵押行为,可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可以抵押并作出担保承诺,但按照“法律大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原则,抵押行为仍然无效,且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二是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若贷款人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将会使贷款人行使抵押权利无效。
4、抵押物价值下跌风险。
一是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状况不景气影响,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就可能会大幅度缩水,若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在处置抵押品时将会受到较大损失。二是中介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抵押物在估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为风险,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机构存在任意性,为满足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的需要,故意抬高房产评估价格,当房地产抵押物评估值高于实际价值,在处置抵押物还贷时,就会出现不能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损失风险。三是贷款人违规操作,向借款人超规定抵押率发放贷款,增大了信贷资产损失风险。
5、抵押登记不完备风险。
一是银行未及时办理抵押手续或抵押手续无效而导致抵押物悬空,抵押权力无效,在发生贷款损失需处置抵押品时,银行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二是农商行工作人员未亲自参与办理登记、信息查询,或在借款人续贷期间未亲自办理抵押查询,就无法确定抵押房地产是否已查封冻结、是否已“一物多抵”,更无法确定借款人使用假房地产权证骗取银行贷款,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6、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保障民生的考虑等问题,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造成银行抵押权有时难于实现。二是担保法规定,当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倘若此时抵押人不同意银行拍卖抵押物、或根本无法联系到抵押人或抵押人不腾空抵押的房产,抵押权人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抵押人,耗时又费财力,常常受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影响还会出现抵押房产低价无人竞买、流拍等情况,往往得不偿失。三是租赁权对抗的风险。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若抵押人将抵押物“先租后抵”或“先抵后租”,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与抵押人、承租人三方签订抵押物处置补充协议,借款人即便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也很难处置抵押房地产。同时,当贷款人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故意压低房地产的拍卖价格。
7、抵押物灭失风险。
若贷款人未按规定对房地产抵押物进行贷前足额投保和续保、并明确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的话,一旦发生诸如火灾、自然灾害等毁灭性的事故,将造成抵押物的价值灭失,导致贷款人对抵押物的完全失控,存在抵押物灭失的损失风险。
二、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措施
1、重视实地调查。
贷前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地产要深入现场、房管部门和土管部门作彻底的调查,对抵押物的市场变现价格进行必要的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要详细调查抵押人的房地产在贷前和贷后的租赁情况,及时订补充协议,确保抵押物处置安全性。
2、合理评估房地产的价格。
农商行抵押资产评估中心要加强市场调查分析,不断完善抵押资产价值估价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时调整抵押房地产的参考指导价格;辖内机构信贷人员定期对抵押房地产进行重检,从多方面评估抵押物的抵押价值变动和变现能力,掌握贷款发放的主动权,根据风险度合理确定抵押率,同时要避免使用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偏离度较大的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对估价偏高的贷款提前进行回收,并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重新发放。
3、重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规性。
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或续贷期间,信贷人员必须亲自参与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和抵押物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及时对抵押房地产办理足额保险和续保手续,确保银行抵押权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重视信贷业务知识培训。
提升信贷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转变抵押贷款风险小或无风险的观念,增强信贷人员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识别能力,牢固树立起风险防范意识。
5、确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前,信贷人员要仔细核对抵押房地产的权利归属、核对抵押人公司章程、核对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状况等资料,要特别关注是否有潜在的财产共有人存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权利义务,杜绝因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房地产而设定抵押或因遗漏共有人签字和董事会(股东会)抵押决议书而造成的抵押无效。
6、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处置抵押的房产),更要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要对借款人的财务、非财务和现金流量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合理需求和债务偿还能力,审慎准入房地产抵押贷款,从源头上控制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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