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贷款资金 > 国家资产资金认定

国家资产资金认定

发布时间:2021-07-26 02:30:56

❶ 国有资本金如何申请和使用

wk_ad_begin({pid : 21});wk_ad_after(21, function(){$('.ad-hidden').hide();}, function(){$('.ad-hidden').show();});

113
第七章 资产统计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比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统计报告是企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的文件。

第八章 国有法人资本变动管理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要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控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冲减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二、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转增事项经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和数额进行账务调整、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章 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1)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
(4)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三、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挂牌方式
1、 挂牌方式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国有资产。
2、企业通过挂牌方式转让资产,要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订转让方案,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3、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资产,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114
(二)拍卖方式
1、拍卖方式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一次性转让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拍卖。
2、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的选用由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机构确定,拍卖机构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资质。
3、资产拍卖时要有所属企业的领导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实物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元化企业及其项目的还要有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一次性公开拍卖账面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司组织实施,省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市公司在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拍卖公告内容报省公司。并在拍卖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司报告国有资产拍卖结果。
(三)协议方式
1、协议方式是指资产转让双方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转让国有资产。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系统内部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烟草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三) 除上述两条外,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不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因特殊情况需协议转让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四、其他特别规定
1、转让土地的还应按照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有关规定办理。
2、转让机动车的还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办理。无转让价值的机动车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申报转让的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载客车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6年以上、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他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5年以上、行驶里程25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
坚持“先立项、再评估、后拍卖”的处理原则,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承担。 五、报废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分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 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机动车执行使用年限和行驶公里双重标准)且已失去利用价值。
(一)当某项固定资产满足正常报废条件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利用价值应正常报废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小组的意见,在报废前拟定资产报废申请,详细说明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原值、使用年限和资产处理办法等情况,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115
(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申请单位应组成资产处理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后。按批复意见进行处理。报废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二、非正常报废即非正常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因非正常因素导致固定资产失去利用价值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按本办法第十四章《资产损失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实物资产收益管理

一、实物资产收益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 2、实物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 3、资产报废收益; 4、销售废品废料的收益。
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取得的各项资产收益应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三、确认各项实物资产收益的价格应由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采用招标、比价等公开、透明方式确定。

第十一章 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管理

一、对外捐赠。公司捐赠应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
二、接受捐赠。公司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完善受赠手续,办理或变更权证,及时作价入账,纳入正常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二章 投融资管理

企业的一切融资行为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向企业职工和社会进行集资。

第十三章 投资收益管理

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应当进行分配。

116
第十四章 资产损失审批管理

一、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二、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如下:
(一)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坏帐损失: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以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备查和清理追索制度,最终做到账销案销;
(二)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技术小组认定,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公司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四)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公司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处理的程序:
(一)在损失发生的当期,发生损失的有关责任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取证,查明损失原因,认定损失程度。同级财务部门依据技术鉴定小组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资产损失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由法规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资产损失项目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三)固定资产的损失金额、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117
四、公司核销所有者权益的损失,要根据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的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章 考核与监督

一、公司应加强各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考核,对国有资产质量、资本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能力进行综合考评,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个人责任并赔付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处置、转让、置换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的; 2、擅自进行股权投资的;
3、在企业所属土地上进行集资建房、或未经批准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 4、不按规定程序出租、出借资产的; 5、无预算购置土地、房产的;
6、在无权证的土地上投资建设房屋建筑物的; 7、其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发生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视情况对决策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❷ 问题里情况能否认定为国有公司和国有资产

你好,按你的表述,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是职工集资款,公司当然不是国有公司。私营公司经营的资产是公司的资产,也不会成为国有资产。注册资金是谁投,公司就是谁的公司,公司的性质也是由此来判断。

❸ 如何界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所有权如何界定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2、事业单位
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化创办的事业单化,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3、全民所有制企业
(1)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占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职工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不属于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提示:政府、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人员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制权益的界定(重点P60);,。
一看时间:1993年7月1日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有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二看项目: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
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
①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
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7)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❹ 如何界定国有资产产权

2、在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中,原则上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均界定为国有资产。所不同的是集体企业按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减免部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至于完全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了担保,没有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虽承担了连带责任,但已经追索清偿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属于企业资产,但承担连带责任后,已经债权转股权,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界定。在股份制企业中,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或部分——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以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资产所有权性质相同,均为国有资产,但持股单位不同,因此权、责、利的享受与承担也有所区别,应当界定清楚。

❺ 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是多少资金叫犯法

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为:

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挪用资金罪、人民网-一个项目两次虚假申报重复套取国家专项资金19万元

❻ 什么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有什么分类,范围是什么,怎么界定所有权

一、概念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广义的国有资产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的国有资产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其它概念

国家是指国家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实收资本(股本)的资金。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等,用其占用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即投入本企业形成法人资本(法人股)的资金。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二、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1、按所处不同产业部门:

(1) 基本上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2)基本上从事第二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3)在第三产业的主要部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4)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2、根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

(1)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2)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3、按是否直接由国家投资: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间接投资形成的经营 性国有资产。

4、按所处领域不同:境内经营性国有资产、境外经营性国有资产。

5、根据国家在企业中所拥有资本的比例不同:

(1)国有独资企业资产

(2)国家控股企业资产

(3)国家参股企业资产

6、根据行政管理层次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

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占有、使用的无偿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照行政管理层次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按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

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

按其经济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


三、国有资产的界定


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

(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业;(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以下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加以说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3)国务院所属各部门;(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5)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6)各级司法机关。上述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事业单位可能由国家机关创办,也可能由国有企业创办,还有可能由集体等非国有单位创办。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所谓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各级党组织。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所谓人民团体包括各级政协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这些团体是人民团体,即依法被国家承认的团体,而不能是非法的团体或是反动的团体。这些团体的资产来源比较广泛,其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具体界定办法有: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有政府出资兴办的,有国有企业出资兴办的,有劳动群众自己集资兴办的等等。实践中有所谓“大集体”和“小集体”之分,所谓“大集体”是指有国家投资在内(全部或主要是国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谓“小集体”则是指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6.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7.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中,必有一部分属于中方合资、合作者。在属于中方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国有资产,应予界定。但是,这种界定只是中方内部的资产界定,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变化只是在中方内部的变化,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无关,更不会涉及外方投资者的任何利益。

1.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股份制、联营企业中,有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的直接投资,也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但这种界定只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界定,只是为了明确国家所有权,对股份制、联营企业并无影响,也不涉及其他股东、联营者的任何利益。

1.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❼ 国有自从的种类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明晰权属关系,进入市场交易和所属主体变动之前必须进行的程序。由于一般进行产权界定的国有资产大多历史记录模糊,或是权属争议较大,因此,对于该项工作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以免发生更大的争议。以下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若干法律法规规定和操作程序简介,仅供参考。
一、国有资产、产权及产权界定等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产权界定的原则
我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产权界定标准
(一)、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
以下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3、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5、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有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标准
以下资产确定为国有资产:
1、国家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包括开办资金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下简称“全民单位”)完全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并投入的,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上述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确定。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国家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分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上述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4、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由国家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后形成的债权,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的资产。
四、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产权界定的缘由
占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凡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产权界定:
1、 与外方合资、合作经营的;
2、 设立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3、 股份合作制改造或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4、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5、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二)
——产权界定程序
林建华 谢庆国
一、产权界定程序
1、 申请需进行产权界定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提交产权界定立项申请,并附上主管部门关于合资、合作、改制、产权变动等批准文件,单位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2、 查证主管机关受理后,申请单位凭主管机关批复的《产权界定查证立项申请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并出具“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查证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开办时注册资金或开办经费的来源;
(2)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其他单位投入资产情况;
(3)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借款未还情况;
(4) 申请单位使用的房屋、土地、设备的情况;
(5) 申请单位历年来享受的减免税和财政返还的情况。
查证报告必须附以下文件、资料:
(1) 产权界定当月资产负债表;
(2) 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
(3) 享受减免税通知书或财政返回的凭证;
(4) 借款往来的帐户处理;
(5) 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6) 国家或其他单位投资凭证;
(7) 企业如有内部股份,须备有职工个人股出资花名册及股权卡;
(8) 其他相关凭证。
3、 确认申请单位根据查证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书及说明填写《产权界定申请表》,经各投资主体认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持《申请表》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2)产权界定查证必须附的文件、资料。
4、 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经确认后,主管机关发给产权界定确认书。产权登记机关依确认书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发给产权证。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三)
——产权界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林建华 谢庆国
一、产权权属确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一)评估立项、确认范围
凡占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单位因下列经济行为将发生产权变动或资产性质变化时,应当向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下称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验证确认:
1、 资产和产权出售、拍卖或者转让和抵押;
2、 企业整体资产租赁;
3、 企业部分资产租赁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非国有企业;
4、 企业被兼并、企业歇业清算或破产清算;
5、 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营;
6、 与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8、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二)评估立项程序
1、申请。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的单位应填写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初审同意后,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下列附件:
(1) 资产评估立项登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2) 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 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或年检表);
(4) 有房屋、土地评估的,需房地产权证;
(5) 涉及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需有关董事会决议;
(6) 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一般经济行为需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企业破产需法院民事裁定书;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2、登记。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当即进行审核。若申请表填写无误,提交资料完整,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的选定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立项。
(三)评估确认程序
1、申请。被准予立项的单位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立项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初审同意后,由其或委托评估机构代为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结果确认的申报手续。
申请资产评估确认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3) 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
2、受理。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确认申请表,当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评估结果验证确认条件:
(1) 已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2) 评估机构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资产评估资格,资产评估委托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3) 评估人员符合规定要求。被评估的所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均由评估机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进行评估;
(4) 评估目的明确,评估范围正确;
(5) 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全面、仔细、准确;
(6) 评估过程、步骤符合规定要求;
(7) 评估依据充分、合理,包括引用法律、法规、政策准确适当,选用资料、数据、参数真实、可靠和适用;
(8) 评估基准日选择适宜;
(9) 各项资产选用评估方法合理、适宜,计算准确,价值影响因素考虑周全;
(10)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适用条件明确、适宜;
(11)资产评估说明全面、充分;
(12)资评估报告书内容完整、正确,附件资料齐全;
(13)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至少要有两名具有评估资格的人员盖章、签字;
(14)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要有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3、验证确认。管理部门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证。若审核无误,即下达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是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有验证确认结论的法定文书,委托单位可以按通知书所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或作价的依据,进行有关经济活动。
资产占用单位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区资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审核决定或验证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该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在实践中,每个企业均存在不同的情况,相应的,实际操作程序也会不同。需要根据这些企业的各自特点,判断并采取不同的程序和解决措施。

❽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货币资金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第十九条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规则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❾ 国家投资的资金在股份公司上如何归属

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即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所谓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这可以通过对会计恒等式的变形来表示,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企业的所有者和债权人均是企业资金的提供者,因而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债权人权益)二者均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
(2)权利不同。
(3)偿还期限不同。
(4)风险不同。
(5)计量不同。
[编辑本段]所有者权益的内容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其中: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分为: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
(2)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分为: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
(2)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编辑本段]所有者权益的特征
所有者权益与债权人权益比较,一般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所有者权益在企业经营期内可供企业长期、持续地使用,企业不必向投资人返还资本金。而负债则须按期返还给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负担。
2.企业所有人凭其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享受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分配税后净利润的主要依据,而债权人除按规定取得股息外,无权分配企业的盈利。
3.企业所有人有权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者授权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但债权人并没有经营管理权。
4.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亏损负有无限的责任或有限的责任,而债权人对企业的其他债务不发生关系,一般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
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分类
按其形成的方式,该类账户可分为投资人投入的资本以及企业内部滋生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
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按照来源和构成的不同可以再分为投入资本类所有者权益账户和资本积累类所有者权益账户。
投入资本类所有者权益账户主要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资本积累类账户主要有: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
[编辑本段]所有者权益的分类
一、所有者权益按其构成,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
1、投入资本
投入资本是指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实际投入的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也就是全部出资者设定的出资额之和。企业对资本的筹集,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如果是一次筹集的,投入资本应等于注册资本;如果是分期筹集的,在所有者最后一次缴入资本以后,投入资本应等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的法定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财力保证。
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投入资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表现为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也称为股本;在其他企业,投入资本表现为所有者在注册资本范围内的实际出资额,也称为实收资本。
投入资本按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投入资本、法人投入资本、个人投入资本和外方投入资本。国家投入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法人投入资本是指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个人投入资本是指我国公民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外方投入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将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
投入资本按照投入资产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3、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由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所有者权益可以按经济内容和形成渠道分类。
1.所有者权益按经济内容划分,可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种。
(1)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济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包括国家投资、法人投资、个人投资和外商投资。国家投资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的资本;法人投资是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的资本;个人投资是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的财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外商投资是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2)资本公积是通过企业非营业利润所增加的净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和资本溢价所得的各种财产物资。接受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现金或实物等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是指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资本汇率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收到外币投资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差额;资本溢价是指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
(3)盈余公积是指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按规定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法定公积金提取率为10%。
(4)未分配利润是本年度所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利润分配后所剩余的利润,等待以后分配。如果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时,即表示年末的未弥补的亏损,应由以后年度的利润或盈余公积来弥补。
2.所有者权益如按形成渠道划分,可分为原始投入的资本和经营中形成的资本。原始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和资本公积,经营中形成的资本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关条款对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条件
所有者权益体现的是所有者在企业的中剩余权益,因此,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其他会计要素,尤其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所有者权益金额的确定也是主要取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所有者权益反映的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索取权,负债反映的是企业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索取权,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因此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应当严格区分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尤其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产权比率等.在实务中,企业某些交易或者事项可能同时具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属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分开核算和列报.例如,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应当将其中的负债部分和权益性工具部分进行分拆,分别确认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编辑本段]与债权权益的区别
两者的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优于所有者权益。
2.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债权人往往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3.对于所有者而言,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除按法律程序减资外,一般不能提前撤回投资。而负债一般都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必须于一定时期偿还。
4.投资者以股利或利润的形式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而债权人的债权只能按规定的条件得到偿付并获取利息收入。
[编辑本段]中外所有者权益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单独制定过会计准则。一般只是在其它会计准则中就其相关的所有者权益问题作出规定,往往也只是涉及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或者简单地要求企业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国的法律已经对涉及所有者权益事项的处理作出了转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对涉及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考虑到在一个单独的准则中系统地规范涉及所有者权益事项的会计处理,便于企业实际操作,因此我国将所有者权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准则项目。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特组织形式、运行方式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他国家或地区均将其作为法律或会计准则的重要规范对象。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核算有独特的要求,《公司法》等法律也较明确,为此,我国具体准则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核算单独作为一类进行表述。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但其涉及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为此,我国所有者权益具体会计准则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合并为一类进行表述。
我国的所有者权益具体会计准则包括引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引言主要说明了本准则所规范的范围,即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揭示。正文部分为定义、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投入资本、增加资本、发行费用、接受捐赠和资产重估、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减少资本、应揭露的事项等九个自然段。定义一段为准则的进一步展开铺平了道路,同时也为我们正确理解并使用准则提供了依据。所有者权益构成一段指出了所有者权益包括的内容,而后分别规范了投入资本、增加资本、接受捐赠、利润分配及亏损和减少资本的会计处理。发行费用一段介绍了企业发行股票时,股票承销费、注册会计师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公共场所涉及广告费用、印刷费等费用在股票平价发行以及溢价发行时如何处理。应揭露的事项一段落地所有者权益应揭露的事项进行了说明。附则说明确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一)关于所有者权益的构成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称之为业主权益和股东权益,它的构成如下:
(1)实缴资本,即股东实际缴入的股本;
(2)资本盈余,即股票溢价;
(3)资产增值,即由于价格水平变动,对企业资产重估而形成的盈余;
(4)留存收益,即企业收益支付股利后的剩余部分;
(5)非股东对企业的捐赠。
与我国所有者权益比较,实缴资本与我国的实收资本是基本相同的。资本盈余、资本增值、非股东捐赠的资产均与我国的资本公积概念相对应;留存收益与我国的未分配利润相对应。我国有“盈余公积”概念,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内容,代表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有关金额内容。在我国,财务制度规定要从税金利润中按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并将这两部分提取的金额放入“盈余公积”之中,而西方国家并不是这样的,只是将税后利润进行股利分配,剩余即是留存收益。
美国所有者权益一般分为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实收资本即股东权益,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若存在超面值缴入股本则将其单独列为一项。
日本所有者权益即为资本。资本必须划分为属于资本金部分和属于盈余部分。资本金部分应当列示其法定资本额。对于已发分为资本公积金、利润公积金及其他公积金,并分别列示。资本公积金包括由于股票发行转入的盈余。利润公积金包括来源于利润的盈余。其他公积金包括任意公积金和本期末分配利润。
英国的所有者权益一般包括资本及准备。通常分为已缴股本、股本溢价、重估价准备、其他准备及损益7部分。其他准备包括资本收兑准备、自有股份准备、按公司章程提取的准备等。
(二)关于投入资本
这里所说的资本是狭义的资本,即所有者向企业缴入的注册资本。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美、英、荷等国家采取“授权资本制”,根据这种资本制度,公司资本被区分为“额定资本”和“已发行资本”。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一部分,其余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所以授权资本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而发行资本才是公司真实的资本。
法、德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院定资本制”,根据这一制度,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由认股人全部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法定资本制有利于保证公司拥有充实的资本,防止利用公司进行欺骗、投机,但其要求过于严厉,已不适应现代股份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法定资本制而仿效授权资本制,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时需发行股份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当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予权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可以一次或多次完成,但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用资金相一致。注册资本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资本为限,所以注册资本亦称为法定资本。公司法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其经营期内,注册资本只能增加、转让不得减少,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超过20%时,应按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擅自改变注册资本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对于所有者投入资金的核算,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股本”科目,其他企业设置“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所以必须明确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区别与联系。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总和。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不是在认定后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根据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随着企业基建、生产和经营的开展而逐步分批投入的。只有当按规定缴足出资额后,企业的实收资本才等于注册资本。虽然,投入资本核算的内容只能是实收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资者超面值购买股票时,股票的溢价部分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而“股本”账户只记载股票的面值。这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子资本为“股本”账户记载的金额,而投入资本则包括股本和溢价两部分。其他形式的企业在收到投资者投入资金时将其金额记入“实收资本”账户,所以,其它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在投资者按规定缴足出资时是一致的。
(三)关于公积金
我国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公积金实质是企业所有者共享的但不能作为利润分配的权益。资本公积是与缴入资本相关的但又不享受权益的资本投入。由于资本是一个法定数额,标志着所有者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只能单独列示,不能混淆,因此,凡是不能标有限责任也不能享受权益的资本投入必须分开列示。盈余公积则与国外的法定准备相同,属于限制利润分配的一种手段。
美国的拨定留存收益完全是公司自己的事,其比例大小由股东大会决定,法律对此未作任何强制规定。拨定留存收益对利润分配作一限制,不须划拨相应的资产。对于与缴入资本相关的但又不享受所有者日常权益的资本投入,分项列示,如“超面值缴入股本”、“捐赠资本”等。
日本的商法要求公司设立下列准备:(1)资本准备。即前面提到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股票溢价和因资本减少或兼并而产生的正差异。如果兼并时所产生的正差异等于法定准备与被合并公司其他留存收益之和,可以不作为法定准备,而在资本准备下列示。(2)法定准备。即前面提到的利润公积金。日本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至少按支付的现金股利的10%计提法定准备,提满股本的25%为止。
法国的准备主要包括法定准备、约定准备、重估价准备以及管制资本利得准备等。法国公司必须按股本的10%提取法院定准备;约定准备是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提取的准备或类似的任意准备;重估价准备是根据1975年法定重估价而设立的,现在一般显得并不重要。管制资本利得时,如果将利得列入准备,公司就可以要求15%的特别税率。但若用于分配时,必须纳全额的税,例如,100法郎的利得,15法郎税金,85法郎准备;若用于分配,税率为42%,多付27法郎,可供分配的利得为58法郎。分析人员应将27/85分配给递延税收,58/85作为永久性权益。
我国公积金分为两类,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溢价、资产重估价、资本折算差异、捐赠资本。资本折算差异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持有。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计提,提洪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任意盈余公积由股东大会决定提取比例。我国还有一项既不属于资本公积也不属于盈余公积的项目-未分配利润。按一般理解,税后利润在提取各项准备后,即是可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既然是可分配利润而又没有分配,似乎不易理解。如果未分配利润理解为利润分配时的限制,就应当是不可分配的利润,即任意盈余公积。
(四)关于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国际上有两种基本处理方法:一种是作为收入,另一种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在某些国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所有者权益时,其价值还要视捐赠者是否是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而定。如果是有控制权的股东,按历史成本确定;如果不是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并且该捐赠是无附加条件的,则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作为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并且,接受现金捐赠时,接受赠金额入账;接受实特捐赠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五)关于利润分配
我国规定所有企业均要按程序进行利润分配。而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税后利润是直接向股东分配股利的。

❿ 国有资产的界定

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4)全民所有制企业;(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以下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加以说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3)国务院所属各部门;(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5)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6)各级司法机关。上述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事业单位可能由国家机关创办,也可能由国有企业创办,还有可能由集体等非国有单位创办。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所谓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各级党组织。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所谓人民团体包括各级政协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这些团体是人民团体,即依法被国家承认的团体,而不能是非法的团体或是反动的团体。这些团体的资产来源比较广泛,其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具体界定办法有: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有政府出资兴办的,有国有企业出资兴办的,有劳动群众自己集资兴办的等等。实践中有所谓“大集体”和“小集体”之分,所谓“大集体”是指有国家投资在内(全部或主要是国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谓“小集体”则是指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6.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7.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中,必有一部分属于中方合资、合作者。在属于中方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国有资产,应予界定。但是,这种界定只是中方内部的资产界定,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变化只是在中方内部的变化,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无关,更不会涉及外方投资者的任何利益。
1.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股份制、联营企业中,有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的直接投资,也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但这种界定只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界定,只是为了明确国家所有权,对股份制、联营企业并无影响,也不涉及其他股东、联营者的任何利益。
1.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阅读全文

与国家资产资金认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外汇存款证明吗 浏览:980
比特币价格今 浏览:426
天弘基金所管理的基金 浏览:653
2018年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 浏览:357
哇哇在线理财 浏览:158
国泰君安的资金账户忘记了 浏览:372
中融的助金资金池能买吗 浏览:228
002600资金走向 浏览:19
罗纹价格换算 浏览:871
凤凰医疗股票 浏览:561
3i基金理财 浏览:64
600826资金 浏览:512
2001年卢比与人民币汇率 浏览:527
家庭理财频道直播首页 浏览:128
风生水起投资周记001 浏览:708
2015年香港黄金价格 浏览:711
绥化象屿金谷玉米价格 浏览:202
昌乐外汇开户 浏览:447
十大理财平台排行榜 浏览:638
山东省如意集团股票是多少 浏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