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监管再次升级 央行拟将开发商、中介等纳入反洗钱调查范围
新京报讯(记者 段文平)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等纳入调查范围。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定义,《征求意见稿》显示,包括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的贵金属交易场所、贵金属交易商。
此前,我国的反洗钱调查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领域,今年的政策监管升级,4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而此次,征求意见将调查范围扩大至包括开发商、中介在内的非金融机构领域,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反洗钱监管再次升级。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称,此次政策体现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导向,房地产相关企业作为金融机构重要客户,此类金融风险也需防范。尤其是疫情期间,一些高端项目的认购明显增加,对于此类项目自然需要严格审查资金来源,防范一些洗钱目的的资金进入。
“同时,在房地产交易中,对于资金的管控工作相对较少,各类大额资金的进出也需要管控。尤其是包括房屋更名、代持炒房等情况,很容易形成此类购房资金‘洗钱’的现象。因此,后续从房屋交易秩序的角度来看,除了严管信贷资金以外,对于自有资金是否属于‘洗钱’性质的资金,也需要纳入监管体系。”严跃进说。
新京报记者 段文平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李世辉
㈡ 蚂蚁金服暂缓上市原因,深度解读是什么
蚂蚁金服暂缓上市的原因是不符合国家最新的金融监管政策。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有关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提高对贷款的资本要求和加强对跨省贷款业务的管控。上海证券交易所暂缓蚂蚁集团上市的决定中也提到,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的变化会对蚂蚁集团产生重大影响,而蚂蚁集团没有向投资者披露这些信息。
在担心贷款违约风险不断上升以及经济受到疫情影响后资产质量变化的背景下,北京已对银行越来越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或蚂蚁金服之类的第三方技术平台发放贷款感到不安。监管机构已经对过度利用蚂蚁金服技术平台发放消费贷款的银行进行了严格审查,作为遏制金融行业风险行动的一部分。
(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展阅读
与蚂蚁金服业务相关新政策:
1、贷款业务不得跨省
蚂蚁作为网络金融科技公司,借贷无国界,全世界的人都能在网上完成借贷。但此次管理办法一出,无论是借方还是贷方,都不能跨省进行业务。地理范围缩小,借贷业务受限。
2、自然人小额贷款不得超过30万
贷款金额不能无限制是对网贷平台的限制,更是对贷款人的限制和保护。作为金融科技平台,蚂蚁出技术判断贷款人信用及还款能力,而对接的360家金融机构是真正负责出钱的。无限制额度的贷款对蚂蚁没有太多风险,但对于后端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是有风险的。
另外,监管机构无从判断蚂蚁的科技平台甄别贷款人的准确性,或者贷款人如果是恶意骗贷,通过良好信用获得系统贷款,这种风险也是存在的。
3、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蚂蚁金服以及排着队要上市的这些网络贷款公司都不能上市拿到钱就直接走了,该做的还得继续做,该配合的要配合。
4、一次性实缴10亿或50亿注册资金
对于要上市的网络贷款公司,必须得有实缴的真金白银押在这里以免不靠谱的公司出现问题。
5、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原本,类似蚂蚁金服这样的网络贷款平台不需要资金,只需要出技术和系统就可以做贷款业务,它的服务对象其实是金融机构和银行。或者只需要以很低的比例出资比如1-2%就能与金融机构和银行共享同样比例的贷款利息。
比如,一个用户向蚂蚁借呗借款10万,同样的贷款利息3%的收益情况下,银行要出10万,蚂蚁只需要很少的出资,甚至不出钱就能共享3%的收益。运营成本极低,这也是互联网技术边际成本的典型代表。
但此次管理办法规定,蚂蚁花呗要拿到这3%的收益,甚至不要收益,只是促成这笔贷款业务,也必须出3万块钱。凡是参与贷款业务的相关机构都要承担风险,而不是蚂蚁金服背后的金融机构和银行来承担。
6、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过去,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可以是自身资金的1倍以上,而现在,相当于你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最多不能多过1倍。
以往自有资金不够了,还有一条路是将贷款作为债权,打包后做成标准化债权卖掉(资产证券化),一家原本只能贷10亿的公司,通过这种方式转圈,甚至能做到上千亿的生意。这次管理办法规定,这种模式下也最多只能转4圈,即最多能做40亿,进一步限制了网络小贷公司的生意规模。
所以,蚂蚁金服这样的网络贷款公司可操作的资金空间被盖上了天花板,这也规避了网络小贷无限放贷带来的金融风险。
㈢ 新规出来跨省小额贷款不用还吗
没有规定不需要还,只是规定不得跨省经营。
2020年11月2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重点明确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
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展阅读
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七条 【存量跨区业务整改】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依法实施监管,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㈣ 如何看待网络小贷新规征求意见:个人贷款余额不超30万
个人贷款的余额不能超过30W可能还是根据个人的征信审批有关。
㈤ 网络小贷新规公开征求意见:贷款不得用于炒房炒股
凤凰网房产11月3日讯,昨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根据《办法》,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贷款不得用于炒股炒房。
根据《办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办法》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对贷款金额做出规定,具体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根据《办法》,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对贷款用途,《办法》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用途。
㈥ 什么情况下支付宝蚂蚁花呗会降额度
主要是针对不及时还款的。其他都是次要的。
进行花呗套现:花呗套现是不允许的行为,一经发现发现,系统会降低花呗额度以示警告,更严重的直接关闭花呗。
逾期还款、芝麻信用的不守约记录过:总是逾期还款或不还款是花呗主要下调原因,系统会认为用户征信弱,除了降低额度,还会降低信用。
系统提高门槛:随着银监会监管的加强,平台或支付宝系统会通过降低额度,提高门槛。
(6)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花呗的使用不能套现以及刷分:要注意使用花呗套现是不被允许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支付宝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支付宝会关闭你的蚂蚁花呗,这样就得不偿失。
花呗开通后不要出现风险交易:一般使用不正规的网站支付的话,就会导致支付宝账户异常,这种异常情况,会导致用户账户被风控,那么会对花呗的额度或是花呗的继续使用以及用户的个人信息造成危害。
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内的住址和工作或经容营地点;
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办理流程:
1、向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提交申请;
2、准备贷款所需的各种资料;
3、面签银行或贷款机构;
4、银行审核贷款人资质;
5、审核通过、成功放款。
㈧ 想问一下,2020年上半年贷款行业是不是就要退出市场了,没有发展的前景了
金融严监管 小贷行业面临洗牌和分化
自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小额贷款公司经历了一轮快速成长期;2017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与《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出台,为促进小贷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2019年7月,央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范围,严格了市场准入和股东资质,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等。
截止至2019年中国小额贷款行业监管政策汇总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行业经营困境 实收资本与贷款余额走势下行
2018年6月以来,全国范围内小贷公司的实收资本与贷款余额呈现双降态势。据统计,
2019年上半年全国小贷公司的贷款余额9241亿元,较年初减少309亿元;实收资本8235亿元,较年初减少128亿元。贷款余额不升反降,显示经营困境。
相反的是,2019年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持续增长,截至2019年二季度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45.97万亿元,同比增长13.0%。由此不难看出,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金融机构的投贷规模远远大于小额贷款公司,更为突出的是金融机构在2019年上半年投贷规模在增加,相反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存量规模竟然在下降,降幅在3%左右。
更多数据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同时前瞻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规划、产业申报、产业园区规划、产业招商引资等解决方案。
㈨ 交易所合规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种类多达25个,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机构分别审批。
央行审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2.征信
主要业务:征信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征信业管理条例》
(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银监会审批
3.银行
主要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信托(暂停发放)
主要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主要法律: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金融租赁
主要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自2014年3月13日废止。
6.货币经纪
主要业务:促进衍生品交易、债券交易等经纪服务
主要法律: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废止。
7.贷款公司
主要业务:各项贷款、贷款项下的结算、票据贴现
主要法律:
(1)《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
修订/修改情况:《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6号)自2009年8月11日起废止。
8.消费金融
主要业务:发放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9.财务公司
主要业务:财务管理服务
主要法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证监会审批
10.券商
主要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修订/修改情况: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示今年将修改证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业务:公募基金、机构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日证监会令第84号)
(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废止。
12.期货
主要业务:期货业务
主要法律: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
修订/修改情况: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个法规废止: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1号)。
13.基金销售
主要业务: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4.基金销售支付
主要业务: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6.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
主要业务: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证券公司资管
主要业务:客户资产集合投资,或者客户资产专项投资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8号)
修订/修改情况:以下两个法规废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18.股权众筹
主要业务:股权融资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修订/修改情况:《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尚未发布。
保监会审批
19.保险
主要业务:财险、寿险、万能险;国内外再保险等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20.保险代理、保险经纪
主要业务:保险中介服务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其他机关审批
21.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
主要法律: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2.融资性担保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
23.融资租赁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主要法律:
(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
(2)《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修订/修改情况:2016年初,商务部启动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4.商业保理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权法》
(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5)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
25.典当业务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典当业务
主要法律: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