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否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转移价格进行交易如果可以,会造成什么影响
内部转移价格是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之间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结算价格。有关成本中心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一般应以标准成本或预计分配率作为内部转移价格,这样,各成本中心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就完全是本中心的工作绩效,而不受其他成本中心的影响。
内部转移价格系统在企业中能够协调部门经理的自主权与整个企业的集中决策,促进行为的一致性;能够与会计中的业绩评价方法相一致,进行有效的业绩考核;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各部门的责任和业绩;能够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整体竞争能力。
企业要充分发挥内部转移价格的作用,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目标一致性。采用内部转移价格的各部门同属一个企业,总的利益是一致的。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只是为了分清各部门的责任,有效的考核评价各部门的业绩,根本目的仍是为了企业的整体利益。各部门经理应都选择能使公司总体利润最大的行动取向。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目标,就是为了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自主的部门经理作出有利于组织整体目标的决策。
二是准确的业绩评价。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经理可以以牺牲其他部门的利益为代价而获利。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应避免主观随意性,客观公正地反映各部门的业绩,进行准确的考核和相应的激励,来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各部门服从整体利益,并以最大努力来完成目标。
三是保持各部门的自主性。高层管理者不应干预各个部门经理的决策自由。在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各部门有一定的作出决策的自主权。公司高层直接干涉分部制定具体的转移价格并不可取,但是,由它制定一些通用的指导方法是适宜的。
Ⅱ 为什么期货和现货价格会有趋同性请举实际的交易例
期货和现货的价格在期货交割时是趋同的,期货的价格本身是现货未来价格的一种预测,期货的报价就像炒股一样,虽然受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就像股价是对企业价值的反映一样,期货也是在锁定风险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对现货真实价值的一种反映。
Ⅲ 买卖合同前后价格不一致
合同中这样的表达尽量避免。啰嗦就啰嗦但是一定要写明确。
要双方的意愿完全能在这合同上体现。
Ⅳ 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四个特点
除完全竞争市场以外的所有的或多或少带有一定垄断因素的市场都被称为不完全竞争市场。它们是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其中,完全垄断市场的垄断程度最高,寡头垄断市场居中,垄断竞争市场最低
完全垄断,又称垄断或独占,是指整个行业中只有唯一的一个厂商的市场类型。
完全垄断市场的形成,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规模经济的需要。有些产品的生产需要大量固定设备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十分显著,大规模生产可使成本大大降低。在这种场合,效率高的工厂规模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非常之大,以致只需要一家厂商即可满足需要,两家工厂很难获得利润。许多公用事业,如交通、供水、发电、电话等,通常由一家厂商独家经营。由于规模经济的需要而形成的垄断,称为自然垄断。其次,专利与专营权的控制。对于厂商的专项发明创造,政府有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禁止其他厂商擅自使用其专利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会形成独家生产和经营的垄断。
由于完全垄断市场上,厂商是价格的制定者,厂商每出售 一单位商品所获得的收益等于商品的价格,即平均收益等于商品的价格,平均收益曲线与需求曲线重叠。厂商的平均收益随着产品销售量的增加而减少。
完全垄断市场上,不仅厂商的平均收益随着商品的销售量的增加而减少,而且边际收益也是随着商品销售量的增加而递减的。但由于在平均收益递减的条件下,边际收益总是小于平均收益,因而边际收益曲线总是位于平均收益曲线的下方。厂商的总收益则是先增加后减少。
3.厂商的短期均衡
完全垄断厂商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也必须遵循MR=MC的原则。在短期内,垄断厂商无法改变不变要素投入量,垄断厂商是在既定的生产规模下通过对产量和价格的同时调整,来实现MR=SMC的利润最大化原则的。短期中完全垄断厂商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可能只获得正常利润,还可能存在亏损。
垄断竞争市场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市场上厂商数量非常多,以至于每个厂商都认为自己的行为的影响很小,不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和反应,因而自己也不会受到竞争对手的任何报复措施的影响。第二,各厂商生产有差别的同种产品,这些产品彼此之间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一方面,由于市场上的每种产品之间存在着差别,或者说,由于每种带有自身特点的产品都是唯一的,因此,每个厂商对自己的产品的价格都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从而使得市场中带有垄断的因素。一般说来,产品的差别越大,厂商的垄断程度也就越高。另一方面,由于有差别的产品相互之间又是很相似的替代品,
Ⅳ 此买卖是否有效 为什么
这个问题类似《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经典案例题二》中的一道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的买卖是有效交易。因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交易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卖方并没有向买方有售后服务相关承诺,不存在退货的可能;张某与李某的交易行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交易活动已完成三个月,形成交易事实,构成事实合同;张某已满十六周岁,且其消费购买能力来自于自身合法劳动收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权根据自由原则订立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尚无“后悔权”一条,不可悔约;张某在十月后因精神分裂症而失去民事能力,则相关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此项交易之前没有付现金,那么,李某有权向其父母索取“货款”,因此,张某父母想重新拿回货款已不可能。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要的法律要素是:《合同法》相关规定:(一)、1986年7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1988年12月6日施行的《民通意见》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评述——是否有效,应该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进行判断,没有无效、效力待定的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之日生效!
不属于: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所以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不属于: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所以不属于无效合同!
该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买卖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
Ⅵ 《价格充分有效和市场里的非完全绝对趋同交易》是 什么意思
市场价格是否完全反映所有信息,可以随意假定,无论何种假定,都和实际的交易关系不大。交易中,你唯一需要明确的,就是无论市场价格是否完全反映信息,你都必须以市场的价格交易,而你的交易将构成市场的价格,对于交易来说,除了价格,一无所有(成交量可以看成是在一个最低的时间段内按该价格重复成交了成交数量个交易单位)。这一切,和市场价格是否反映所有信息毫无关系,因为所有价格都是当下的,如果当下的信息没被市场反映,那他就是没被市场当下反映的信息,至于会不会被另一个时间的价格反映是另外的事情。站在纯交易的角度,价格只有当下,当下只有价格,除了价格与依据时间延伸出来的走势,市场的任何其他东西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价格也和人是否理智无关,无论你是否理智,都以价格交易,而交易也被价格,这是无论任何理论都必须接受的事实:交易,只反映为价格,以某种价格某个时间的交易,这就是交易的全部。至于交易后面的任何因数,如果假定其中一种或几种决定了交易的价格,无论这种因数是基本面、心理面、技术面、政治面还是什么,都是典型的上帝式思维,都是无聊勾当。其实,对于价格来说,时间并不需要特别指出,因为价格轨迹中的前后,就意味着时间的因数,也就是说,交易是可以按时间排序的,这就是交易另一个最大的特征:交易是有时间性的,而这时间,不可逆。在物理还在探讨时间是否可逆时,对于交易空间的探讨,这最困难的时间问题,就已经有了最不可动摇的答案。该理论,当然也是以这交易时间的不可逆为前提,如果今天的交易可以变成昨天的或者干脆不算了,该理论马上土崩瓦解。
以前所有市场理论的误区都在于去探讨决定价格的交易后面的因数,交易是人类的行为,没什么可探讨的,人类就像疯子一样,其行为即使可探讨,在交易层面也变得没什么可探讨的。所有企图解释交易动机、行为的理论都是没有交易价值的,不管人类的交易有什么理由,只要交易就产生价格,就有价格的轨迹,这就足够了。站在纯交易的角度,唯一值得数学化探讨的就是这轨迹,其他的研究都是误区,对交易毫无意义。
Ⅶ 什么叫趋同交易
非完全绝对趋同交易,其实是一个蛮不好理解的概念.
若把这个词分解一下,分步骤理解可以成-------
什么是趋同交易,什么是完全绝对趋同交易,非完全绝对趋同交易当然就是与完全绝对趋同交易是正好相反了咯,是非的逻辑关系.
最近一直陷在缠的这个缠论界限的陷阱里.从满江红时的感动,到这次对的唱空头佩服,已经无语,对缠的这种对大盘意志的控制,都感到了害怕(不知道为什么会要害怕),有时晃惚间,真的仿佛会看到那一双XXXX的眼晴.我疑惑啊,到底是缠控制着大盘,还是大盘被缠控制了?这里面会不会有绝对的概念?若是硕量的资金,或是政策有足够大的能量,使得交易完全绝对趋同化.那么对于小散来说:无论你用什么交易方法,只要有人买入或还持有这股票的1股,那么这个交易就是一个不完全绝对趋同的交易,只要是在价格充分有效市场非完全绝对趋同交易里,你就在本ID理论的计算中.那小散还会有脾气吗?
值得欣慰的是学了缠论,真的是可以解决很多在股市中遇到的问题.至少迷信缠论,在大的级别上,缠几乎都竭尽力气的喊,叫大家或是买入,或是卖出.且都有很多的提前量,听不听,信不信那全是个人自己的事儿了.
Ⅷ 什么叫趋同交易
“趋同交易”是指寻找相对于其他证券价格错配的证券,做多低价的,沽空高价的交易。趋同交易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情况,即对同一只股票,行为人买入趋同,但卖出不趋同;行为人买入不趋同,但卖出趋同;行为人买入、卖出均趋同。对此,应如何计算证券交易成交额存在不同观点。
(8)价格有效不完全趋同交易扩展阅读:
按趋同交易实际发生额计算,即买入趋同,卖出不趋同,计算买入成交额;买入不趋同,卖出趋同,计算卖出成交额;买入、卖出均趋同,买入、卖出成交额均予以计算。针对同一只股票,行为人买入趋同但卖出不趋同,或者买入不趋同但卖出趋同的,应仅计算实际趋同交易一边的成交额。
行为人买入、卖出均趋同,如果两个行为各自存在独立谋利意图的,应累计计算成交额;如果卖出行为仅是买入行为的利益变现,并无独立谋利意图的,应仅计算成交额较大的一边。
Ⅸ 为什么期货和现货价格会有趋同性
期货价格(F) = 现货价格(S) + 持有成本(CC)-持有收益(CR)
持有成本是指在现货市场购买标的资产并且持有到未来产生的利息成本。持有收益是标的资产在持有期内产生的收益。因此,期货价格应等于现货价格加持有成本减去持有收益。如果不这样定价,交易期货就会产生套利机会了。
某一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它们的变动趋势大致相同;而且,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在走势上具有收敛性,即当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日时,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将逐渐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