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提高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
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的确定
结合当前小微企业实际经营状态、贷款质量及不良贷款分布情况分析,其实际不良控制率应予上调,但在具体管理中应体现指导性、差异性和动态性。
结合实际风险水平测算基准线
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应与企业实际风险水平相匹配,重点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当前小微企业盈利水平偏低、经营不确定性大、生存空间狭小,对其增加投放后,信用风险将相应增加;二是银行业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质量的逐步改善,包含了加大核销力度和对小微企业选择性抑制投放的因素,现有不良率未能完全反映以往小微企业信贷风险;三是目前存量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中,次级、可疑、损失类的比例约为4∶4∶2,相比其他贷款形态偏下,此外关注类贷款比例为2.56%,也存在向下迁徙可能,因此其账面不良贷款水平已经偏高。据对四地市235名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问卷调查,依据其经验判断,认为不良贷款率应控制在3%~5%的109人,认为应控制在5%~10%的78人,分别占总人数的46.38%和33.19%;认为应在3%以下的人数较少,而认为应在10%以上的仅有4人。据此推算,小微企业整体不良贷款率可以控制在5%左右,高于四地市现有水平1.3个百分点。
区分产业类型确定不同档位
由于经营环境、特点、盈利、竞争等方面的差别,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状况各异。如从四地市情况看,不良贷款率从高到低分别为:其他行业企业、涉农企业、生产类企业、流通类企业、高新类企业、服务类企业。因此,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不能一概而定,而应结合其所在行业的风险特点分类、适度确定。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人普遍认为涉农、其他行业贷款风险偏高,服务类、高新类、流通类企业贷款风险偏低,而生产类行业贷款风险居中,同时多数被调查人认为各行业实际不良率高于目前水平(见表1)。
依据地域及机构特点实行差异管理
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水平的地域差异较为明显,从四地市情况看,经济较为发达的廊坊、唐山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3%和1.68%,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邢台、衡水不良贷款率则高达6.36%和9.41%,说明地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贷款投向结构不同,对贷款质量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不同的地市、县域应结合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容忍度标准。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大、消费水平高、业务空间广,易于小微企业生存发展,不良贷款率应偏低;反之,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更大,应相应放宽容忍度标准。与此同时,不同类别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也存在较大差异,四地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农发行和农村中小金融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明显偏高,其中农发行达到了25.49%,而其他类别机构则均在1%以下(见图2)。分析差异原因,主要是贷款投向侧重和信贷管理水平不同所致,如农发行、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贷款中涉农贷款数量较多,则形成风险可能性更大。结合产业分析认为,涉农类、生产类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大的机构应设定较高的容忍度,而其他机构则可以相应偏低;此外,信贷管理偏于粗放、风险管控能力较低的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目前应设定较高的容忍度。
按照小微企业发展走势实行动态控制
从四地市银行业近年情况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其中2011年9月末不良贷款率为3.74%,比2010年末降低2.53个百分点,比2009年末降低6.54个百分点。基于目前数据,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后,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将进入2~3年的上升期,而随着小微企业经营形势不断改观、银行业专业化经营能力持续增强、社会诚信环境有效改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会出现逐步下降,最终回归为等于或略高于其他贷款不良率。如银行业加大损失类贷款的核销力度,则这一过程会更快。因此,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应实行动态控制,即在未来1~3年设定较高的容忍度,而在此之后则应视情况逐步下调容忍度标准。
B. 如何提升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的确定
结合当前小微企业实际经营状态、贷款质量及不良贷款分布情况分析,其实际不良控制率应予上调,但在具体管理中应体现指导性、差异性和动态性。
结合实际风险水平测算基准线
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应与企业实际风险水平相匹配,重点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当前小微企业盈利水平偏低、经营不确定性大、生存空间狭小,对其增加投放后,信用风险将相应增加;二是银行业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质量的逐步改善,包含了加大核销力度和对小微企业选择性抑制投放的因素,现有不良率未能完全反映以往小微企业信贷风险;三是目前存量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中,次级、可疑、损失类的比例约为4∶4∶2,相比其他贷款形态偏下,此外关注类贷款比例为2.56%,也存在向下迁徙可能,因此其账面不良贷款水平已经偏高。据对四地市235名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问卷调查,依据其经验判断,认为不良贷款率应控制在3%~5%的109人,认为应控制在5%~10%的78人,分别占总人数的46.38%和33.19%;认为应在3%以下的人数较少,而认为应在10%以上的仅有4人。据此推算,小微企业整体不良贷款率可以控制在5%左右,高于四地市现有水平1.3个百分点。
区分产业类型确定不同档位
由于经营环境、特点、盈利、竞争等方面的差别,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信用风险状况各异。如从四地市情况看,不良贷款率从高到低分别为:其他行业企业、涉农企业、生产类企业、流通类企业、高新类企业、服务类企业。因此,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不能一概而定,而应结合其所在行业的风险特点分类、适度确定。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人普遍认为涉农、其他行业贷款风险偏高,服务类、高新类、流通类企业贷款风险偏低,而生产类行业贷款风险居中,同时多数被调查人认为各行业实际不良率高于目前水平(见表1)。
依据地域及机构特点实行差异管理
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水平的地域差异较为明显,从四地市情况看,经济较为发达的廊坊、唐山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3%和1.68%,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邢台、衡水不良贷款率则高达6.36%和9.41%,说明地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贷款投向结构不同,对贷款质量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不同的地市、县域应结合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容忍度标准。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大、消费水平高、业务空间广,易于小微企业生存发展,不良贷款率应偏低;反之,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更大,应相应放宽容忍度标准。与此同时,不同类别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也存在较大差异,四地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农发行和农村中小金融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明显偏高,其中农发行达到了25.49%,而其他类别机构则均在1%以下(见图2)。分析差异原因,主要是贷款投向侧重和信贷管理水平不同所致,如农发行、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贷款中涉农贷款数量较多,则形成风险可能性更大。结合产业分析认为,涉农类、生产类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大的机构应设定较高的容忍度,而其他机构则可以相应偏低;此外,信贷管理偏于粗放、风险管控能力较低的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目前应设定较高的容忍度。
按照小微企业发展走势实行动态控制
从四地市银行业近年情况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其中2011年9月末不良贷款率为3.74%,比2010年末降低2.53个百分点,比2009年末降低6.54个百分点。基于目前数据,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后,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将进入2~3年的上升期,而随着小微企业经营形势不断改观、银行业专业化经营能力持续增强、社会诚信环境有效改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会出现逐步下降,最终回归为等于或略高于其他贷款不良率。如银行业加大损失类贷款的核销力度,则这一过程会更快。因此,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应实行动态控制,即在未来1~3年设定较高的容忍度,而在此之后则应视情况逐步下调容忍度标准~
C. 银行为什么能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
身小微企业发展及其融资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小微企业对GDP税收、就业贡献大。此外,小微企业体制机制灵活,在科技、产品等创新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就我国而言,小微企业具有特殊重要性:一是在市场经济下,很多企业只能从小微起步,逐步发展起来。因此,越是搞市场经济,小微企业就日益重要。二是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看,目前正经历农村非农产业、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从某种意义讲,大量小微企业的成长是这一过程的重要载体。 对商业银行而言,小微企业融资,由于其特殊矛盾、特殊规律,是一世界性难题,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现阶段迫切需要破解的重大课题。事实上,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以及我国近年来从商业银行到政府等机构,已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实践探索,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 做任何事情,只有认识并把握了其特殊矛盾、特殊规律及其决定的基本特点,在此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得心应手。做小微企业融资也是这样。所谓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就是在认识并把握其特殊矛盾、特殊规律及其决定的基本特点的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的实践。而据笔者观察研究,就小微企业融资对象及其过程和结果而言,其特点主要有: 一是初创成长阶段。少数小微企业或超越初创成长阶段,比如某些百年小微老店,但初创成长阶段是绝大多数小微企业的生命周期特征。后几个特点实际上都派生于或附属于这一生命周期特征。所以,做小微企业信贷,必须认识并把握这一生命周期特征。这就需要商业银行针对初创成长阶段小微企业提供相应的产品及商业模式。 二是平均存活率较低。这对商业银行的解决方案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要审慎甄别,严控风险。其二是要发挥各方主观能动性,尤其是通过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共同努力,总体延长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 三是少几可能做强做大。尽管小微企业总体平均存活率较低,其中少几却可能做强做大。商业银行应具备慧眼识珠、伯乐识马并谋划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的智慧。 四是业主家族式治理。大部分小微企业属于个体私营性质,通常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更多了解业主家庭、家族,从知晓客户到亲近客户到帮助客户到感动客户,从而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形成真诚互动, 五是财务报表不规范甚至虚假,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状态,误导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是获得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等。对此,商业银行要有解决方案,根据小企业提供的原始单据,以及搜集和了解到的相关信息,了解企业资产与负债的真实状况。 六是急小短。这是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突出特点。急,商业机会稍纵即逝,需急钱抓商业机会;资金周转困难或断裂,需急钱解困救命。小,少则千百,多则几百万。短,周转一下,过个桥,过个夜。这对商业银行的启示是:第一,要快速决策。必须构建高效快速授信决策机制。第二,要发展小额信贷。第三,要研发超短便利信贷产品。 七是成本较高。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往往额度小、频率高,这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方的成本大大高于大中企业。除了需要政府补贴及税收等政策优惠,也需要商业银行采取针对性管理及技术手段尽可能降低内生成本。比如数据仓库技术和网上银行两项技术的应用,就可大大降低小微企业信贷的内生成本。 八是风险较高。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较高是小微信贷的固有特点。世界银行2008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大、中、小企业的贷款不良率分别为3.9%、5.7%和7.4%,小企业的风险比大中型企业分别高46%和90%。针对于此,商业银行要有一定的风险偏好或风险容忍度,有能力承受并管控相应风险。既要善于风险定价,同时又要防范“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更要善于利用政府和社会组织资源管控风险。 九是单靠市场机制不能收敛于有效均衡或出清。据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6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2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10%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民间集资方式,有2/3的中小企业普遍感到发展资金不足。据统计,我国银行针对非公企业的拒贷率超过56%,而83%的小微企业更愿意选择民间借贷来实现融资,通过银行融资的部分尚不足20%。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应的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以及利益动力不足或利益机制不完善。这就要求:第一,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更要有所作为。比如建立政策性风险补充制度;完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差异化监管及货币政策;建设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第二,中介机构要有所作为。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有效分散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加速建立健全征信系统,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第三,作为需求方的小微企业自身要有所作为。比如诚信、守信,不要动辄“跑跑”。第四,作为供应方的商业银行当然更应有所作为。应更主动更积极地接近、知晓小微企业,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弥补信息不完全,同时不断创新与小微企业共生共荣的产品及可持续商业模式。 从哲学上讲,规律是客观的,人们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规律面前就无所作为,人是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上述小微企业融资的九个特点,是规律性的,因此,必须在尊重这些特点的基础上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所谓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不外两点:一是尊重客观规律,充分认识并把握规律性的小微信贷特点;二是在不断实践中,尊重客观规律,针对小微信贷特点,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前者可谓“因你而变”,后者可谓“因我而变”。这也是做好小微信贷的唯物辩证法。 《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一书系统而深入地梳理研究国内外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的实践经验或最佳实践,从一定理论高度总结提炼商业银行及政府机构在这方面的“最佳实践”。通过这部力求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而实事求是的专著,希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适合中国小微企业融资的方法与模式。
D. 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这是什么意思
会议指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金融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财税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三)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强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全局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一要认真落实并完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二要明确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支持专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三要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延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研究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四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
E. 云南省政府为什么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问题,是新时期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全省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城乡繁荣、就业再就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全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与全国发达地区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存在起步晚、产业发展层次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供求矛盾较大,制约了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用好用足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沿边开发开放战略、桥头堡建设和 “十二五”规划实施等重大机遇,坚持“非禁即入”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以扩大民营经济规模、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增投资兴产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为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成长力度,不断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环境,实现民营经济与金融业互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要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贷款年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对 3000户优质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试点,其中,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优选 2000户左右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分别组织优选 600户和 400户左右的特色农业、林业产业化小微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力争实现 10户民营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股权投资,争取到 “十二五”末全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到 200支,募集资金规模达到 1000亿元;积极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争取保险资金对民营企业投资取得新突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 500个,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 7000亿元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领域。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条件和环境。重点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环保、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文化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等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着力营造引商、亲商、留商、活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壮大。
(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参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国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政策,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推动在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实现小额贷款机构和服务的县域全覆盖。积极发展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中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挥小额信贷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扶优惩劣,规范发展,有效遏制高利率化倾向,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贷款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向村镇银行转变。
(四)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 ”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民间资本投资的主体作用、云南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行业管理服务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企业,开展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推动全省股权投资事业健康规范发展。
(五)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其他金融活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办融资担保公司、产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典当拍卖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
四、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力度
(一)完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处于转型期的民营企业,要做好融资帮扶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财税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和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加大对获得财政扶持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合理统筹使用各项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二)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机制。积极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财税配套扶持力度,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加速创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支持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良创业项目作为业务增长点,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信贷和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富裕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集群建设,有效汇聚各类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创业的良好环境,发挥创业集群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组建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和考评机制,改进贷款评级、授信、贷款审查和审批等业务流程,强化对单户授信总额 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有效满足小微企业 “短、频、快 ”的资金需求。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大力开展联保联贷、网络循环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购融资、信用保证类贷款等系列信贷业务,稳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授信规模,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结算、汇兑、代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提高担保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再担保和退出机制,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强化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筹措资本金,增强资本实力和壮大业务规模,改变单一的以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抵质押为主的担保办法,按照民营企业运行特点和融资需求,将无形资产等纳入融资抵质押范围,拓展担保业务,逐步完善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资本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小微企业之间加强合作,通过构建互保联盟、互保基金和 “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会”等方式,为会员企业提供应急保障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五)创新监管服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存贷比扣除、风险权重优惠和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容忍度,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自律,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按照针对小微企业的 “三严五禁”监管要求,严格落实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合理确定利率;严格落实全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切实转变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方式;加强现场监管,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小微企业破解资金困境。
(六)鼓励支持中小企业 “走出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灵活高效的融资、结算、汇兑、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发挥我省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在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为中小企业结售汇提供便利化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积极为民营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和融资支持,为我省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搭建风险规避、融资促进、信息咨询的平台。
五、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简化贷款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增加信贷规模,加快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努力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服务民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邮储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提升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市场定位,筛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高效信贷服务,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赢得自身发展空间。农村信用社要在全力服务“三农”发展的同时,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民营经济发展,加大 “贷免扶补”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创业带动就业。
(二)大力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充分发挥省直接融资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省直有关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职责,构建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简化各项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间,提高企业改制和发行上市工作效率,加快我省民营企业上市步伐。落实推动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在辅导、培训和推荐上下功夫,引导其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实现上市融资。证监部门要强化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的培育工作,督促处于辅导期的民营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指导已上市的民营企业利用定向发行、配股等方式积极扩大再融资规模。
(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引入保险资金等方式扩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保监部门要结合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特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手续简化、保障充分、责任清晰、理赔快速的各类保险产品,重点为民营企业提供财产险、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积极做好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稳妥开展保险资金对优质民营龙头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推动保险资金投向民营医疗卫生和养生养老产业。合理厘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性医疗、养老保险,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运用保险产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定向募集等方式增资扩股,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吸纳和集聚民间金融要素,推动民间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探索开展民营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效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
六、优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一)明确部门职责。省级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工业信息化委、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工商联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参加,有效发挥金融工作协调职能,建立完善政府、银行、企业、保险四方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制定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方案,认真遴选优质小微企业,扎实推进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政策研究,加快建设民营企业项目库;完善促进创业富民的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要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运用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不断健全规范中小微企业不动产和动产抵质押等中介服务,降低或减免小微企业登记、确权、认证、评估、担保、转让、审计、验资等服务收费。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搭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与小微企业及担保机构的联系协作平台,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水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牵头开展专项统计,做好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工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二)强化考核奖励。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联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考评奖励办法,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省金融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各级工业信息化、科技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奖励、补助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三)形成联动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共同搭建高效务实的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园区平台、市场平台和融资对接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民营企业,密切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对接,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条件。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宣传,主动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推荐符合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工商联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帮助指导,着力培养一批民营企业带头人,支持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财务、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增强融资能力。民营企业要通过规范经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做强主业、做大企业,争取各类金融机构的支持,讲求企业信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形成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互促共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F. 小微企业需要专业会计做账吗用不用交增值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必须要有专业会计做账---因为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20%),前提是必须账簿健全,核算准确,否则会被取消小微企业资格。
二、工商企业都要缴纳增值税;目前为了帮助小企业度过难关,国家出台了优惠政策,销售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有优惠,但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各地不一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6)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制度扩展阅读
一、有关背景
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
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
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了有关开具发票问题。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