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⑵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是利好还是利空消息
构成关联交易,是指两者其中之一的变化对另一者构成明显的方向性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其背后的影响逻辑而定。方便的话加下好友,帮你分析分析。
⑶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吗
是。
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只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多种形式中的其中一种而已,专所以并不属能随意地把非公开发行股票归为利好,或是利空。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主要得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是什么,以及最终是否有落到实处。
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地转让,所以对股价来说,还是存在一定的影响的。不过只要上市公司具有充足的发展潜力、成长性良好,那非公开发行股票通常就意味着利好。
(3)股票关联交易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场化估值溢价(相对于母公司资产账面价值而言),将母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放大,从而提升母公司的资产价值。
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实现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的完全自主。
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对国企上市公司和集团而言,减少了管理层次,使大量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能够更有效地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市值导向机制。
⑷ 股票 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这是什么意思是好还是不好呢
公司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回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答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⑸ 公司上市审计的流程
第一步、新设设立
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步、改制设立
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
(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1)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4)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5)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
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
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⑹ 上海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条款是给出一个确定关联关系的一个条件,至于关联人是否能够主导关联交易并从中攫取上市公司资源,这点不做考虑
1、从法理上来说,只是关系的界定,即符合10.1.5条的法人或组织就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无论关联法人的是否能够形成关联交易,是否能从关联交易中使“关联自然人”获利。因为本身关联交易就不一定是坏事,如果交易是正常的公允交易,交易就不是坏事。所以,上述条款只能是界定关系,并没有任何禁止,也就是说,从10.1.5条上来说,并没有对任何人产生什么不利影响,多界定一条,更宽泛地严格了关联法人的范围,对交易所来说,不是什么坏事,又不会对什么人产生影响。
2、有些企业是在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更宽泛的界定关联关系只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因为关联交易每笔都要披露,都要履行程序才能签订合同,上市前部分“关联自然人”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小动作只要剥离关系就可以不被关联交易制度监察到。10.1.5条给出的情况其实并不罕见。比如某上市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关联自然人),凭借自己的技术,在公司外新设一个企业,由于怕被监管,所以自己不担任法人,而只担任一个副总经理,以便控制企业,其他职位全部交给自己的同学、朋友做虚职,这种情况,只要这位副总自己不说,调查只有到工商局才有可能查到该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这位副总完全可以通过其对上市公司的技术控制,请自己投资的企业进行技术组转让、技术协助、工程承包等业务,从中赚取职务利益。
3、与10.1.5条相同,《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关联自然人的约束也是很奇怪的,比如董监高的上下各1代,平辈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属于关联自然人,这也只是界定而已,并不形成任何禁止。不是说这么多人都不可以和公司做交易,只是说如果做交易,就属于关联交易,需要履行关联交易程序。那么可想而知,再举个例子,某上市公司某高官的同父异母的弟弟的妻子,属于公司关联人,而如果这位妻子是该上市公司的供应商的人事部经理(假设属于高管),那么供应商与该上市公司形成关联关系,但是该供应商的人事部经理,如何能够从交易中获利呢?这点很令人费解吧。可是规则就这么规定,公司不将其纳入关联交易(没能发行),那么不会形成上市公司利益攫取渠道,公司发现的话,就更不可能形成利益攫取渠道,所以宽泛地规定不是坏事。
4、我还见过这种情况,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派一名亲信出去成立公司,自己不在新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而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可以让渡给新公司承接,形成同业竞争,对实际控制人来说,虽然这种安排的法律风险很高,但却可以规避现有法律的追责,我国的法律漏洞还真是无处不在的。这种情况光靠查是查不出来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即使将关联自然人的界定将同学、朋友、老同事、老属下、前妻等关系人都纳入关联自然人的范围都不算过分!!
⑺ 一个公司要上市,有哪些准入门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