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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管理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11 22:59:39

㈠ 中国现在的外汇政策急求~

国家对外汇没有放开也没有禁止的,看各地地方对政策的理解程度,有的宽松有的严格的

㈡ 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个人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中国外汇管理局新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㈢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对什么情况下境内个人收到境外汇款不能入个人银行账户

资金无误正常情况下不影响入个人公司

㈣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兑换外币有规定吗

外汇额度:
介绍: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照其学术团体规定的标准兑换外汇汇出;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以内,或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汇;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以上换汇标准如超出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向银行换汇时,需要带齐有关材料,除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外,旅游、探亲、会亲、留学、就医的居民还必须带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

㈤ 国家对境内机构外汇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专促进我属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你可以网络HI我,我传PDF给你,这里打不下。

㈥ 中国外汇管理局 规定银行汇率区间是多少

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外汇局的价格是宏观上的波动,变动间隔长,而人民银行的汇率是根据当日货币走势和市场需求不断变动的,具体的可以查查汇率查询:huilv.fx678

㈦ 我想知道国家对于外汇方面的最新管制政策是怎样的,谢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㈧ 外汇管理局对哪些外汇交易进行严打

针对部分银行外汇现钞存取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中国外汇管理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自查并上报1万美元以上个人外汇现钞存取数据情况,这是中国从反洗钱角度对个人外汇进行管理,主要是为打击洗钱及非法外汇交易。

据外媒3月20日报导,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自查并上报1万美元以上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款资料。《路透社》(Reuters)、香港凤凰卫视新闻20日中午报导,中国外管局发文要求,各家银行在25日前完成自查并上报。

消息人士援引外管局最新下发的一份文件称,近期,外管局发现,“部分银行个人外汇单笔提钞1万美元以上笔数和金额占比较高,与外管部门备案情况不一致”,要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展此数据的全面自查工作。

一位金融市场人士对路透表示,“外管局从去年11月开始陆续发现,有些商业银行上报的个人外汇现钞存取数据有些问题,不排除一些违规现象,故发文让银行自查,外管局还要抽查。”

据一位中资券商分析师认为,提现特别是大额外汇现钞的提现若频繁、数量较多,很可能是洗钱或者跟地下经济有关,亦不排除去年第四季人民币(6.2071,0.0018,0.03%)贬值,个人增持外汇资产、资本外逃有关。

外管局数据显示,2014年第四季资本和金融项目录得逆差912亿美元。人民币(6.2071,0.0018,0.03%)贬值预期加大,随着人民币(6.2071,0.0018,0.03%)资产吸引力下降和美元强势,中国资本外流压力加大。数据显示,2014年,人民币(6.2071,0.0018,0.03%)告别了2005年汇改以来的长期单边升值模式,年度贬值2.42%。

中国央行早在2006年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就规定,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汇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向外管局事前报备。

外管局这次发文要求,各家银行要于3月25日前完成上述数据自查工作并上报外管各分局,并应于本月底前完成该行数据清理工作,若因内部系统改造,最迟应于6月底前完成清理。

为保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报送质量,外管局并决定,自今年7月开始,把上述数据质量纳入银行年度考核,并将对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

截至2011年末,中国已有319家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业务。

㈨ 存外汇有新规定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针对传言7月1日国家外汇局将出台一系列新规收紧个人购汇,国家外汇局相关人士表示,7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真实合规的用汇不受任何影响。外汇局目前没有涉及个人外汇业务的新规将实施。
《管理办法》最新变化
《管理办法》此前就有,但7月1日新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变化:
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9月起境外提现和消费超1000人民币须上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6月2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如果在境外消费刷卡超过人民币1000元,发卡行要上报。
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尽管7月1日并无实施个人外汇新规,但面对国内不明朗的金融环境,投资风险将很难通过全球资产配置进行分摊,有海外资产配置需求的人士宜加快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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