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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调剂价格

发布时间:2020-12-14 08:02:03

1. 1985年 我国第一个外汇调剂中心在哪成立

外汇调剂市场在我国叫“调剂外汇市场”,也就是在官方市场外,企事业单位相互间进行额度买卖和借贷的最原始的外汇市场;中国银行1980年10月开办了外汇调剂和额度借贷业务,允许留成单位将闲置的外汇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卖给或借给需要外汇的单位,实现余缺调剂。它的出现,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产生阶段
外汇调剂市场的产生阶段(1980年-1985年)。1979年以前,我国对外汇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出口收入全部结售给国家,企业用汇由国家计划安排。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外汇分配方面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地方、部门、企业有了自行使用外汇的权力,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单位外汇有余,急需使用人民币;另一些单位外汇短缺的结构性不平衡现象,即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调剂外汇余缺的客观要求。
经国家批准,1980年10月以后,允许通过中国银行及其分行进行外汇调剂,这标志着我国外汇调剂市场雏形已经产生,随后在各主要城市陆续开办了外汇调剂业务。当时参加外汇调剂的单位仅限于国营、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调剂范围为各企、事业单位及地方部门的留成外汇;调剂主要鼓励进料加工和轻纺增产所需物资的进口以及科技、文教、医药卫生、工农业生产急需的仪器设备的进口;调剂价格以美元兑人民币的贸易内部结算价(1美元折合2.80元人民币)为基础,并在10%的浮动幅度内,由买卖双方议定。1985年底,首先在深圳,随后在其他几个经济特区陆续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
初步形成阶段
外汇调剂市场的初步形成阶段(1986年-1987年)。开辟市场必然出现价格问题,而外汇调剂价格要基本反映供求状况和出口成本的变动。经过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很大增长,但外汇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出口企业的换汇成本也在上升,外汇调剂市场产生阶段确定的价格已经不能反映实际。这一阶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外汇调剂市场:明确规定外汇额度、现汇调剂的登记和成交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1986年10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在经济特区和主要沿海城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管理部门买卖外汇;提高了外汇调剂价格,规定1美元外汇留成额度价格为1元人民币,现汇调剂最高限价为4.20元人民币,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陆续放开了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继深圳等经济特区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都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或外汇交易所。
经过两年的发展,外汇调剂市场进一步趋于活跃,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增强。1986年后3个季度,全国调剂外汇成交额为18.9亿美元,1987年迅速增加到42亿美元。1986年10月到1987年10月一年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成交额为1.6亿美元。
迅速发展阶段
外汇调剂市场迅速发展阶段(1988年开始)。到1987年底,我国外汇收支总额己达700多亿美元。外汇储备总额已由1981年的66.1亿美元,增加到1988年的175.5亿美元。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汇流量的增加为外汇调剂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加速发展对外贸易事业的需要,1988年初,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
这一阶段外汇调剂市场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外汇调剂市场体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在北京设立了全国外汇调剂中心。放开了外汇调剂价格,调剂价格根据外汇供求状况实行浮动。扩大了调剂外汇范围,各地方、各部门均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在部分地区试办了个人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捐赠外汇参加外汇调剂。沟通了两个市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与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调剂外汇。合理控制了调剂外汇投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引导地方、部门、企业把有限的外汇用于工农业生产重点项目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进口上。进一步完善了市场运行机制,改进了交易方式和交易制度。坚持管理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开始把外汇调剂中心办成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1988年,上海根据国外外汇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创办了我国第一家公开的外汇调剂市场,把特定的外汇供求集中于特定的场所,实行公开的竞价成交,进一步体现了公开化、市场化的竞争原则,提高了外汇交易的透明度。继上海之后,厦门、福建、海南等省市、经济特区也开办了不同类型的公开外汇调剂市场,为我国继续培育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开辟了新路。
1988年全国外汇调剂成交额62.64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成交6.62亿美元。1989年全国外汇调剂成交额进一步增加到85.66亿美元,比1988年增长36.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也有较大发展,全年成交额达15.72亿美元。

2. 什么是外汇调剂

1、外汇调剂损益就是由于汇率的浮动所产生的结果。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简单地讲,汇兑损益是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因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异。

2、影响因素:

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和交换比例,也是一国的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表示的价格。记账汇率是记录外币业务发生时所用的汇率。汇兑损益产生于汇率的变化。记账汇率的种类及记账汇率所属时间的不同。都会对汇兑损益产生影响。财政部94财会字第05号文件《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认定记账汇率是市场汇价。关于市场汇价这一提法,可以将其理解为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外币买卖的价格,且金融机构买入或卖出的现汇和现钞也存在差价。因此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的汇率确定为现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即中间价。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资函字第144号文件《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卖出中间价作为外汇唯一的折合和记账标准。
中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账汇率可以是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汇率一经选用,在登记入账时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应用时,对于取得以外币结算的资产、负债及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当日的汇率或当月1日的汇率记账。对于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近似汇率这算,而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这算。

3. 外汇调剂市场是什么为什么会有外汇调剂市场要换外汇就到官方那里兑不久好了么

外汇市场的概念及功能
1.外汇概念:就是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版以用于国际结权算的支付手段。
2.外汇的性质和作用
外汇的性质:可支付性,可兑换性,可获得性
外汇的作用:促进国际间的经济,贸易的发展 ;可以调剂国际间资金余缺;是一个国家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清偿国际债务的主要支付手段
3.货币的概念:货币是用来支付商品,劳务或偿还债务的工具。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货币。本国货币叫本币,其它国家的货币叫外币。本外币之间可以相互交换

4. 深证指数的问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有:
(1) 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
(2) 成份股指数:包括深证成份指数、成份A股指数、成份B股指数、工业类指数、商业类指数、金融类指数、地产类指数、公用事业类指数、综合企业类指数。
(3)深证基金指数
2、基日与基日指数
(1)深证综合指数以1991年4月3日为基日,1991年4月4日开始发布。基日指数为100。
(2)深证A股指数以1991年4月3日为基日,1992年10月4日开始发布。基日指数定为100。
(3)深证B股指数以1992年2月28日为基日,1992年10月6日开始发布。基日指数定为100。
(4)成份指数类以1994年7月20日为基日,1995年1月23日开始发布。基日指数定为1000。
(5)深证基金指数以2000年6月30日为基日,2000年7月3日开始发布。基日指数定为1000。
3、计算范围
(1) 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的股票称为指数股。
(2) 综合指数类的指数股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全部股票均用于计算深证综合指数,其中的A股用于计算深证A股指数;B股用于计算深证B股指数。
(3) 成份股指数类的指数股(即成份股)是从上市公司中挑选出来的四十家份股。成份股中A股和B股全部用于计算深证成份指数,其中的A股用于计算成份A股指数,B股用于计算成份B股指数。成份股按其行业归类,其A股用于计算行业分类指数。
4、计算方法
(1)综合指数类和成份股指数类均为派氏加权价格指数,即以指数股的计算日股份数作为权数进行加权计算。
(2)两类指数的权数分别为:
综合指数类:股份数=全部上市公司的总股本数
成份股指数类:股份数=成份股的可流通股本数
(3)指数计算公式是
即日指数=(即日指数股总市值/基日指数股总市值)×基日指数
(4)指数股中的B股用上周外汇调剂平均汇率将港币换算人民币,用于计算深证综合指数和深证成份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成份B股指数仍采用港币计算。
(5)每一交易日集合竞价结束后,用集合竞价产生的股票开市价(无成交者取昨收市价)计算开市指数,然后用连锁方式计算即时指数,直至收市。
每日连锁计算公式:
今日即时指数=上日收市指数×(今日即时指数股总市值/经调整上日指数股收市总市值)
指数股总市值=指数股A股总市值+指数股B股总市值。
指数股A股总市值=∑ (指数股A股股价×指数股A股之股份数)。
指数股B股总市值=∑ (指数股B股股价×指数股B股之股份数)×上周外汇调剂平均汇率。
(6)基金指数的计算方法与成份股指数计算方法相同,以在深交所直接上市新基金单位数(即可流通基金单位数)为权数。
附:深证成份股指数
为保证成份股样本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成份股不搞终身制,深交所定期考察成份股的代表性,及时更换代表性降低的公司,选入更有代表性的公司。当然,变动不会太频繁,考察时间为每年的一、五、九月。
根据调整成分股的基本原则,参照国际惯例,深交所制定了科学的标准和分步骤选取成份股样本的方法,即先根据初选标准从所有上市公司中确定入围公司,再从入围公司中确定入选的成份股样本。 1. 确定入围公司。确定入围公司的标准包括上市时间、市场规模、流动性三方面的要求:
(1) 有一定的上市交易日期,一般应当在3个月以上。
(2) 有一定的上市规模。将上市公司的流通市值占市场比重(3个月平均数)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并累加,入围公司居于90%之列。
(3)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将上市公司的成交金额占市场比重(3个月平均数)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并累加,入围公司居于90%之列。
2.确定成份股样本。根据以上标准确定入围公司后,再结合以下各项因素确定入选的成份股样本:
(1) 公司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额;
(2) 公司的行业代表性及其成长性;
(3)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考察过去三年);
(4) 公司两年内的规范运作情况。对以上各项因素赋予科学的权重,进行量化,就选择出了各行业的成份股样本。
深交所成分股名单及其在指数中的权重
深交所于1999年11月8日对成份股指数的样本作最新调整。
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是指各成份股的流通市值与全部成份股样本的总流通市值之比,反映各成份股对指数的影响。成份股的权重是随着成份股的股价和流通市值的变化而经常变化的。按1999年8月5日至1999年11月5日的平均流通市值计算,调整后的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如下:
工业(23家,占42.9761%) (0021)深科技A占4.6952%,(0858)五粮液占3.2200%
(0800)一汽轿车占3.2163%,(0682)东方电子占3.0173%
(0730)环保股份占2.9466%,(0063)中兴通讯占2.8030%
(0527)粤美的A占2.6904%,(0729)燕京啤酒占2.0676%
(0016)深康佳A占1.9859%,(0878)云南铜业占1.8750%
(0571)新大洲A占1.5751%,(0520)武凤凰A占1.5636%
(0557)银广夏A占1.3988%,(0799)湘酒鬼占1.3172%
(0561)陕长岭A占1.2951%,(0529)粤美雅A占1.2604%
(0709)唐钢股份占1.1811%,(0418)小天鹅A占1.0813%
(0751)锌业股份占1.0090%,(0059)辽通化工占0.6237%
(0570)苏常柴A占0.6469% (0012)深南玻A占0.6237%
(0550)江铃汽车占0.5942%
商业(3家,占3.5551%) (0051)苏物贸A占1.3535% (0564)西安民生占1.11269% (0550)江铃汽车占0.5942%
商业(3家,占3.5551%)
(0551)鄂武商A占1.0747%
金融(1家,占21.6601%)
(0001)深发展A占21.6601%
地产(4家,占6.8809%)
(0002)深万科A占2.9548%,(0006)深振业A占1.5406%
(0573)粤宏远A占1.4393%,(0042)深长城A占0.9462%
公用事业(5家,占9.2518%)
(0027)深能源A占2.4064%,(0089)深圳机场占2.1650%
(0539)粤电力A占1.9016%,(0917)电广实业占1.3937%
(0548)湖南投资占1.3851%
综合企业(4家,占12.3339%)
(0931)中关村占6.1680%, (0839)中信国安占2.5784%
(0009)ST深宝安占2.1698%,(0758)中色建设占1.4177%
B股(7家,占3.3420%,已包含在以上40家成份股中)
(2002)深万科B占0.3616%,(2550)赣江铃B占0.5369%
(2418)小天鹅B占0.3579%,(2570)苏常柴B占0.2942%
(2016)深康佳B占0.2833%,(2012)深南玻B占0.2554%
(2539)粤电力B占1.2527%

5. 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30401
【实施日期】 199304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加速外汇资金的横向融通,
加强外汇市场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调剂市场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一切外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章。
第四条 外汇调剂市场的外汇调剂业务由外汇调剂中心办理。
外汇调剂中心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和管理下的经营外汇调剂业务
的法定外汇交易机构。
第五条 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可以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的收取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外汇调剂中心职责为:
(1)组织市场交易;
(2)受理买卖外汇的申请;
(3)办理成交;
(4)监督买卖双方的交割与结算;
(5)提供信息和服务;
(6)编报外汇调剂的统计报表和市场情况分析
(7)受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调剂中心可开办人民币与美元
、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郎等货币间的外汇交易业务。外
汇调剂中心本身不得进行外汇买卖。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下列外汇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
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捐赠外汇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
准的其他外汇。
第九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符合调剂外汇用汇投向指导序列的
用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买入。
第十条 个人外汇调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可以代理客户在外汇调
剂市场买卖外汇。
第十二条 调剂外汇的价格(市场汇率)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浮动。
第十三条 外汇调剂业务可以跨地区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用行
政手段干预外汇资金的横向流通。
第十四条 严禁各地区、各单位在外汇调剂中心之外私自买卖外汇;
严禁各单位将买入的调剂外汇私自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违者按外汇管理有
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6. 现在没有借条,只有人证,打官司还能要回来吗

是否可以要回来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6)外汇调剂价格扩展阅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7. 为什么当年中国要实行强制结汇制度

1993年,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经常项目出现亿美元赤字,外汇储备当年仅212亿美元。时任央行行长的朱相发现,这样下去,国本动摇。“外汇储备如果降到100亿美元,那就很危险,我国对外声誉大大降低”。

而汇率更是一落千丈,按照朱相当时的说法:“从去年(1992年)下半年开始,外汇调剂市场人民币汇价出现了急剧贬值的趋势,今年以来从年初1美元兑换人民币7.4左右,到6月为10.9元左右,个别地方突破了11元。”

总结下来有那么几个原因 “一些持汇单位的炒卖外汇的投机活动,是外汇调剂价格急剧变化的主要原因。另一个原因是,我们取消了调剂外汇的最高限价。当时考虑取消限价,有利于真实地反映市场汇价的状况。担忧一个缺点,就是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致使人民币汇价一下子贬到近11元。”

而1993年7月12日“中央银行第一次入市干预外汇调剂市场、平抑汇价,抛了6000多万美元,全国共成交1.1亿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在8月朱便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体系,扩大外汇市场覆盖范围,实现全国联网、统一规则、统一报价,地区间互相调剂的目标。要制定一套周密的管理制度,保证外汇不流失,都到调剂市场上去买卖。"

而朱在1993年年底经济工作会议的说法更确认了该项改革的必要性:“国家牌价已经不能反映实际换回成本和供求情况,应该取消,让市场来定价;当然,所谓”让市场来定价“,汇价也不能大起大落,否则外国人也不会来投资了,因此对这个市场也要进行管理,由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和调节。“

事实上,这反映着94年以前整个外汇管理体系和汇率形成机制的紊乱——计划内价格与调剂市场、黑市价格的差价(参考如今朝鲜)。特别是外汇调剂市场,是在一个特殊环境下,国内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场外交易市场,不仅不联网,而且有价差,做市场间的arbitrage也是大有人在。当外汇调剂市场与计划内价格价差明显的时候,企业显然不会在计划内市场进行任何外汇交易,而相当于是撇开国家自己玩了。

其次,外汇留成比例94年前只有40%,另外20%给中央,10%给地方,再有30%按照市价有偿上缴(结汇)。在改革之后,全部上缴,但是实际有50%留成,在有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可以换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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