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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地址外汇结汇

发布时间:2021-03-14 12:28:26

㈠ 外贸公司收汇结汇具体要怎么操作

贸易项下收汇没有特殊要求,但都需要进入待核查账户,之后的处理主要有以版下几个操作权:

  1. 预收货款必须在外汇局核定的预收额度内办理划转及结汇,超额度需外汇局单独核准。

  2. 在实行贸易收付汇改革的地区,企业是A类企业,银行审核单据后可以直接办理划转及结汇,B、C类企业比较痛苦,前者需要在额度类办理,后者则要外汇局逐笔核准。未实行改革的地区,凭核定的收汇额度(此额度由海关根据企业出口报关数据核定)办理划转及结汇。

  3. 如果收到的预付款,首先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平台上做预收货款合同和提款登记,转天才能去银行办理结汇;如果是货款且贵公司有结汇额度的话可以来款后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的。

㈡ 外贸公司收汇结汇具体要怎么操作呢

贸易项下收汇没有特殊要求,但都需要进入待核查账户,之后的处理主要专有以下几个情况:
1、预收货款属必须在外汇局核定的预收额度内办理划转及结汇,超额度需外汇局单独核准;
2、正常收汇分两种情况,
在实行贸易收付汇改革的地区,企业是A类企业,银行审核单据后可以直接办理划转及结汇,B、C类企业比较痛苦,前者需要在额度类办理,后者则要外汇局逐笔核准;
未实行改革的地区,凭核定的收汇额度(此额度由海关根据企业出口报关数据核定)办理划转及结汇

㈢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收外汇,如何结汇呢,需哪些手续

1,您公司从事的是对外非贸还是贸易业务。
2,如您想开外币帐户请先到外管局备案取得批件。再到银行开户。
3,可以以差旅费名义取美圆现金。具体手续各家银行是不一样的。请问您的开户行是哪家。

㈣ 关于公司外汇我去银行结汇,到底具体的操作步骤是怎么样的,就只要银行的步骤,

贵公司应该已经开户了吧,就不需要到外汇管理局了。
现在的外汇政策是企业贸易项下的收汇版和入账结权汇,必须有相对应的出口业务量,两者之间必须能够核对相符!
所以现在银行都先为企业开立专门的待核查账户,银行收汇后先存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企业需要带电子口岸卡和企业预留印鉴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需要通过电子口岸核查并冲销企业的出口额度后才能为企业结汇或入账。
定金也就是预收货款,预收货款在电子口岸卡中是没有额度的,需要企业登录外汇管理局的贸易信贷登记系统进行相关的登记操作,做完后第二天电子口岸卡中预收货款一栏就会增加额度,你在出口发货后,需要凭报关单到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中注销你的登记。
现在在电子口岸卡中有收汇申请的功能,企业可以自己在家直接进行收汇申请,银行登录电子口岸卡进行核销收汇申请即可,企业不需要带口岸卡到银行,银行就可以在核销后直接为企业结汇或入账!
先说这麽多吧,有问题再问吧!

㈤ 请问做公司的外汇申报和结汇,我应该怎么做

如果银行没有提供申报软件的话,是企业到银行申报,或手工填表格,具体回还是看开户行的规定的,其答实规定是要求银行帮企业申报的,银行推给企业来做了。
如果是货款即已经报关出口后收的外汇,带上核销单号码及对应的合同号,如果不知道核销单号也没有关系,申报时选正常贸易。
如果是预收货款即货物还未出口先收到外汇,申报时选特殊贸易。
一般企业结汇的话,填具银行的结汇专用单据盖上印章就可以了。如果是关注类企业会要求出具报关单原件及合同等资料。
具体的操作还是要咨询你们企业收汇行的外汇窗口工作人员,他们最清楚。

㈥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有什么作用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便利市场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突出简政放权、简化管理,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操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境外上市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二是整合外汇账户,境内公司、境内股东根据需要分别开立相应账户,集中办理相关资金汇兑及划转。三是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四是取消纸质报表,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6.7366, -0.0008, -0.01%)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㈦ 外资企业地址发生变更了请问到外汇管理局、国税、地税要办理哪些登记

先办理工商变更,工商变更一般都先在网上申请,然后人家会告诉你带什么东西去办。
工商变完了得去商务局变更 批准证书,然后再变组织机构代码,然后国税地税...
公司的证书上面,只有是写有地址的,都需要变更。

都需要带什么东西,你去相应的网站上,应该写的得很清楚。商务局网站,质量监督局网站,税务局网上都会有相应东西。

肯定要有公司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投资各方签字原件),董事会决议(所有股东签字原件),委任书(各局版本不一样)

我们也正变地址呢,工商局还好说,就是那个商务局要求太死了。。。

㈧ 企业外汇结汇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我们公司是HSBC的,如果是资本金账户结汇的话,就填好银行提供的申请单,加发内票复容印件就可以办理结汇了。
如果是结算账户的,填好申请单,然后提供外汇IC卡就可以办理了
但是每个银行会有不同,具体情况你还是要和你们银行联系下的。

㈨ 请问去外汇局变更公司地址,要带什么文件

1.申请变更的单位一律在网上申请变更。网址:www.eciq.cn,栏目名称: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2.提供资料:(1)《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书》(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5)加盖企业公章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同时交验原件

㈩ 我公司区内注册地址变更, 外汇账户/人民币账户需要变更吗如果需要变更怎么变更呢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肯定需要变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内118号容)文件规定:
变更、关闭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外汇资本金账户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4、企业因增资或减资导致的账户变更,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验资报告(凡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6、最近5个工作日银行出具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对账单;7、如发生账户迁移,提供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出资情况及余额的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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