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内得利润或股息容、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税证明及税务中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三、银行应严格审核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在外汇登记证和完税证明上签署“已办理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字样并加盖银行印章,办理汇出手续后留存本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❷ 外汇操盘手为公司创造1000万纯利润,回报应该给多少
你的纯来利润是怎么算出来的自我不清楚,不参与讨论。
我只说业内标准。
首先要明确的是,风险是如何分摊的,与资金方对接的是谁(金主是与谁合作的)。
如果是公司方找的金主,公司和金主双方全额承担风险,操盘手只执行回撤线不承担风险,通常盈利分配是8:2-7:3。这种合作方式,一般是合规资管公司自有操盘手/操盘团队的分配模式。也就是雇佣,除了分成外,公司通常还会负责交易员正常的薪资福利等。
如果是公司方找的金主,风险由金主、公司与操盘手三方公同承担,盈利分配通常会与风险分摊的比例比较接近,操盘手或许会多分一点点(即假设操盘手承担50%的亏损赔偿风险,则分红有可能大于50%)。这种合作方式,通常是挂牌的资管公司与江湖操盘手或操盘团队的合作模式。
以上只是盈利部分与亏损分摊的举例,不代表全行业真实平均水平,也未包括返佣之类的利润在内,仅供参考
❸ 出口鼓励政策的其他政策
除了以上一些政策为,我们也可以了解其他方面的政策。 1、外汇留成制,又称外汇分红。是指为了调动出口商的出口积极性,扩大出口,一些国家的政府允许出口商从其所得的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外汇。对这部分外汇出口商可自由支配,既可用于进口,也可以在外汇市场上按较高的汇率出售。
2、外汇转移证制,又称外汇转让证制。在这种制度下,出口商按官方汇率向外汇银行结售外汇时,除取得相应本币外,银行还另行发给外汇转移证。这种外汇转移证,既可以在企业需要进口时凭此证向外汇银行购买外汇,也可以把此证在外汇市场上出售给需用外汇的客户(该证上记有出售金额)。出售外汇转移证的收入,实际上是对出口商的额外汇价补贴,是一种变相的复汇率。
3、复汇率制。一国货币对某一外国货币的汇率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即为复汇率制。其目的之一是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鼓励。 没有约束的出口鼓励政策造成了贸易的非理性增长。由于出口鼓励政策很难在地方政府的层面上得到约束,造成我国出口贸易的非理性增长。首先,外资企业在我国出口中所占的比重持续
升高,尤其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出口,但是由于税收的减免,地方政府并没有在产业升级中得到多少利益。其次,我国务类产品的总量的增长幅度很大,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出口价格的持续下降厂商严重依靠数量扩张而非质量竞争。最后,我国出口的增长大部分来自加工贸易的增长,在带动了国内就业增长的同时,其他效果并不明显。比如一般认为加工贸易出口除能够带动本地就业以外,还会通过“干中学”的方式分享国外技术,但是实践证实多年来我国出口企业的创新能力并没有因此而提高,依然处在产业链中创造价值最少的一环。 沿海地区一开始就有国家的倾斜政策,很快就以出口带动了地区的经济发展,出口补贴的资源也流向发达地区。但是,内陆地区则是另一番景象:它们已经沦为沿海地区廉价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的提供者。这种状况使人不禁想起国际贸易中的“中心一外围”学说,唯一不同的是在国内“中心”是沿海,“外围”是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