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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外汇

发布时间:2021-04-13 16:48:09

① 银行卡开通外币

目前工行个人网上银行支持牡丹灵通卡、牡丹灵通卡-e时代、信用卡、贷记卡、理财金账户卡、人民币商务卡、牡丹国际卡和香港信用卡持有用户的自助注册。如果您从未注册过网上银行,那么您有两种方式注册。注册后即时开通服务。
方法1:登录工行网站首页www.icbc.com.cn,点击左侧的“注册”,按照网页相关的提示进行自助注册。注册成功后即时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如需进行B2C交易,请在注册时选择开通“电子商务”功能,然后由您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已注册的牡丹卡到开户地区的柜台申请口令卡或U盾,之后方可支付(香港卡除外) 。
但自助注册后不具备网上银行“对外转账”的权限,无法向任意他人账户或本人非网银注册账户转账或汇款。如需开通此权限,请您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开户当地提供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的网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然后由您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已注册的牡丹卡到开户地区的柜台申请口令卡或U盾,之后方可支付(国际卡和香港信用卡无法开通此功能)。
方法2:请您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开卡证件)及牡丹卡,到开户当地提供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的网点柜面申请注册。如需通过网上银行向任意他人账户或本人非网银注册账户转账或汇款,请一同开通网上银行的“对外转账功能”及“电子商务功能”,并同时申请口令卡或U盾,之后方可支付。

我行个人网上银行年费为12元/年,理财金客户免费。但此费用目前尚未开始收取,在收取前我们会在网站、论坛等位置予以公告。

1.申请U盾。U盾客户不再受交易限额和支付次数的限制。此外,使用U盾,您可以享受签订理财协议等服务项目,并在您原有使用基础上大大加强了安全性。如需办理U盾,请您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开户当地指定网点办理U盾,办理手续及网点信息请您与开户当地95588服务热线联系咨询。
U盾的价格
金邦达GEMPC KEY(16K)76元、
Gem e-Seal(32K)76元;
捷德STARKEY 100(32K)76元;
华虹BHDC USB(16K)60元、
BHDC USB(32K)68元。
注:各种型号的U盾产品功能一致。以上仅为参考价格,最新价格以网点公告为准。

2.申办口令卡。您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网上银行注册卡到开户当地指定网点申办口令卡。申办电子口令卡后,个人网上银行单笔交易限额1000元;日累计交易限额5000元,没有总支付额度控制;电子银行口令卡的使用次数为1000次(以客户输入正确的密码字符并通过系统验证为一次),达到使用次数后即不能使用,请及时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申领新卡手续。
目前口令卡免费申领。

自2006年6月21日起,我行对日均存款余额不足300元(不含)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按季度收取账户服务费。
收费标准:对每一个账户每季度收取账户服务费3元人民币,每季度收取一次。
对于以下11类且正在使用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我行暂不收取账户服务费:
(一)理财金账户中的活期账户;
(二)牡丹交通卡账户;
(三)用于偿还我行个人贷款的存款账户;
(四)外币账户有余额的多币种综合账户(本外币一本通、牡丹国际借记卡、外汇买卖账户等);
(五)牡丹信用卡、牡丹贷记卡、牡丹国际信用卡账户;
(六)代发低保存款账户;
(七)代发社保存款类账户(养老金账户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账户);
(八)用于购买开放式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账户、记账式国债账户、银保通账户、银证通和银证转账账户;
(九)代发工资账户和用于批量办理代扣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的账户;
(十)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个人网上银行e卡账户。

② 09年1月份办了工行的牡丹灵通卡及其网上银行,但是里面的存款我都是低于300元的,会不会被销户

09年1月开户的储蓄卡,怎么会被销户,还是说你只是想开个卡片而不想使用呢,一般来说,银行会保存到一年半以后才会给你销户,这点你可以放心,不过这一年半中,你要使用的话,就要交清一些欠费了,比如小额管理费或是卡年费等等。不过如果是工资卡的话,银行是不会乱给你销户的哦,最好去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营业网点哦

③ 请问现在手里有30万,怎样投资才能抵制通货膨胀另外,现在银行里的银保产品能保值抵制通货膨胀吗

国债基金比银行利率好点但是只是保值。风险相对较小。 其他投资的话有外汇,期货股票。这些增值快,但是风险大。根据你自己的心里承受能力。推荐可以国债和股票一同投资。银包产品的话一定要看清楚条款,里面很多陷进,也不一定保证你能挣到钱。谨慎投资,小心规避风险。希望能搬到你。 以上为教课书式的回答。
一下个人建议。刚开始学习投资的话多投国债,熟悉市场了以后可以试着投资股票。跟大盘,大盘萎靡时候慎入。大盘高涨的时候追入。这样利润虽然不大,但是挣点酒钱应该没问题。如果自己没有精力的话,就交与投资银行帮你打理。有亏有挣,保持平常心。就算那些经理人也都是良莠不齐,看住他们别让他们随意投资。还有不管什么时候都应该分散投资。不能在一根树上抱死。以上建议希望对你有帮助。

④ 工商银行存入多少外币后就不收取小额管理费了呢

若您外币账户内有外币,无论金额大小,都不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用。
对于以下11类且正在使用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我行暂不收取账户服务费:
(一)理财金账户中的活期账户;
(二)牡丹交通卡账户;
(三)用于偿还我行个人贷款的存款账户;
(四)外币账户有余额的多币种综合账户(本外币一本通、牡丹国际借记卡、外汇买卖账户等);
(五)牡丹信用卡、牡丹贷记卡、牡丹国际信用卡账户;
(六)代发低保存款账户;
(七)代发社保存款类账户(养老金账户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账户);
(八)用于购买开放式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账户、记账式国债账户、银保通账户、银证通和银证转账账户;
(九)代发工资账户和用于批量办理代扣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的账户;
(十)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个人网上银行e卡账户。
我行将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判断识别您的以上账户并暂时免收账户服务费,您无需再到银行另行办理手续。

⑤ 工商银行汇款有没有金额的限制啊

纠正楼上!!网银注册账户并不在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范围内!而且网银现在不收年费,那10元是卡的年费,有没有网银都要交的。

再纠正2楼,柜台汇款单笔最大额度500W,网银使用U盾就没限制,但是500W以上要进行审批(这个客户方不用知道,都是我们这边做的),小额欠费超过1年半将被自动销户。

有11种账户不收小额管理费:
(一)理财金账户中的活期账户;
(二)牡丹交通卡账户;
(三)用于偿还我行个人贷款的存款账户;
(四)外币账户有余额的多币种综合账户(本外币一本通、牡丹国际借记卡、外汇买卖账户等);
(五)牡丹信用卡、牡丹贷记卡、牡丹国际信用卡账户;
(六)代发低保存款账户;
(七)代发社保存款类账户(养老金账户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账户);
(八)用于购买开放式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账户、记账式国债账户、银保通账户、银证通和银证转账账户;
(九)代发工资账户和用于批量办理代扣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的账户;
(十)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个人网上银行e卡账户。

你努力把你的鼓弄成这11种中的某一种就行了,计算机系统自动判断识别您的以上账户并暂时免收账户服务费。

如果你以后也不经常用的话就直接汇款得了,当然也能用网银办,你本人+身份证办卡的时候注册网银、开通对外转账功能、申请口令卡(小额没必要用U盾,口令卡单笔支付1000,日累计5000,没有总额控制)。

ok了~~~

⑥ 工行的账户最小存款需维持多少

您好!~
自2006年6月21日起,我行对日均存款余额不足300元(不含)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按季度收取账户服务费。
收费方式:
1、第一个固定收费日为2006年6月21日,以后每季度末月21日为固定收费日,我行将从您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中自动扣收账户服务费,您无需到网点交纳。
2、在固定收费日,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扣收账户服务费时,将按账户实际余额扣收;当账户有余额时,我行将对以前未扣收的账户服务费实行补扣收。
3、在固定收费日未能全额扣收账户服务费的账户,如该账户自固定收费日起半年内没有发生业务且余额为零,半年期满后我行将进行特别管理,您必须到网点缴纳欠费后,该账户才可以恢复启用。
4、如果账户欠费时间超过一年半,该账户将被销户。
5、至每季度固定收费日止开户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账户,不收取当季账户服务费。至每季度固定收费日前销户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账户,不收取当季账户服务费。
收费标准:对每一个账户每季度收取账户服务费3元人民币,每季度收取一次。
对于以下11类且正在使用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我行暂不收取账户服务费:
(一)理财金账户中的活期账户;
(二)牡丹交通卡账户;
(三)用于偿还我行个人贷款的存款账户;
(四)外币账户有余额的多币种综合账户(本外币一本通、牡丹国际借记卡、外汇买卖账户等);
(五)牡丹信用卡、牡丹贷记卡、牡丹国际信用卡账户;
(六)代发低保存款账户;
(七)代发社保存款类账户(养老金账户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账户);
(八)用于购买开放式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账户、记账式国债账户、银保通账户、银证通和银证转账账户;
(九)代发工资账户和用于批量办理代扣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的账户;
(十)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个人网上银行e卡账户。

⑦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保产品 有什么区别

基金是拿你的钱去投资,然后给你分红,可以赎回,不保本,流动性尚可
股票就是自己开户在证券市场交易赚取差价获益,不保本,收益看个人操作水平,流动性高
债券就是国家或企业发行的向投资者借贷的票据,部分债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交易,一般来说债券是按照票面额保本的,并且事先约定好利率,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流动性一般
银保产品实际上是消费者通过银行柜台能够买到的保险。它最大的卖点是“保障+收益”,而最早通过银行销售的保险品种也是储蓄分红险。优点是其具有的保险功能,投资收益一般不高,且流动性差。

还有一些细微的概念差别,这里主要说的是主流的,希望对你有用

⑧ 是不是所有银行存款低于300元都要扣取一定的钱

您好!
自2006年6月21日起,我行对日均存款余额不足300元(不含)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按季度收取账户服务费。
(一)收费标准:对每一个账户每季度收取账户服务费3元人民币,每季度收取一次。
(二)收费周期:每季末月21日至下季末月20日为人民币个人小额活期存款账户收费周期。第一次收费的收费周期为2006年3月21日至6月20日。
(三)收费方式:
1. 第一个固定收费日为2006年6月21日,以后每季度末月21日为固定收费日,我行将从您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中自动扣收账户服务费,您无需到网点交纳。
2. 在固定收费日,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扣收账户服务费时,将按账户实际余额扣收;当账户有余额时,我行将对以前未扣收的账户服务费实行补扣收。
3. 在固定收费日未能全额扣收账户服务费的账户,如该账户自固定收费日起半年内没有发生业务且余额为零,半年期满后我行将进行特别管理,您必须到网点缴纳欠费后,该账户才可以恢复启用。
4. 如果账户欠费时间超过一年半,该账户将被销户。
5. 至每季度固定收费日止开户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账户,不收取当季账户服务费。至每季度固定收费日前销户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账户,不收取当季账户服务费。
对于以下11类且正在使用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我行暂不收取账户服务费:
(一)理财金账户中的活期账户;
(二)牡丹交通卡账户;
(三)用于偿还我行个人贷款的存款账户;
(四)外币账户有余额的多币种综合账户(本外币一本通、牡丹国际借记卡、外汇买卖账户等);
(五)牡丹信用卡、牡丹贷记卡、牡丹国际信用卡账户;
(六)代发低保存款账户;
(七)代发社保存款类账户(养老金账户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账户);
(八)用于购买开放式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账户、记账式国债账户、银保通账户、银证通和银证转账账户;
(九)代发工资账户和用于批量办理代扣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的账户;
(十)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个人网上银行e卡账户。
我行将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判断识别您的以上账户并暂时免收账户服务费,您无需再到银行另行办理手续。

他行小额账户管理费问题,很抱歉小e并不了解,请您与对方行客服联系咨询,并以其回复为准。

⑨ 哪位达人知道 银行保险业务的由来

银行保险的定义及起源发展

银行保险是一个集渠道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模式创新为一体的综合体,从产生到发展变迁,都是实务领域领先于理论研究。即便如此,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还是致力于银行保险的理论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的理论界定和产生动因两个方面。本节将分析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
一、银行保险的定义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一个法语词,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什么是银行保险?是一种销售渠道还是创新产品?是一种业务形态还是新型组织?正如众多的经济学概念一样,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也是多种多样的。业内学者分别从销售渠道、经营策略、组织形式、业务流程等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进行界定。本书将各种定义归纳为三种:渠道说、产品服务说和经营策略说。

1.渠道说。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指的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寿险产品)。多利萨?K.弗勒(Dolisa K.Flur)就得出这样的结论:“Bancassurance is a term for selling of insurance by banks.”寿险营销与研究协会(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and Research Association, LIMRA)所编写的保险词典中认为银行保险指的是“通过银行与建房互助协会下属全资分支机构,而不是保险公司提供寿险服务。”我国台湾学者也对此作出类似定义:“透过银行将保险产品销售给银行客户。”(凌氲宝,1999)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2002年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Swiss Re, Sigma, Bancassurace Developments in Asia-shiftinginto a high Gear, July,2002.经合组织(OECD)在2000年的报告《世界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前途与问题》中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通常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most commonly refers to banks selling insurance procts and usually vice versa)。

2.产品服务说。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学者Alan 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美国学者Michael D.White博士,将银行保险定义为“由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交叉持股的机构,经营具有资产管理功能的保险类产品、交叉营销或销售银行和保险产品所能带来的任何产品或服务。”Michael D.White, A Comprehensive Guide to Bank Insurance, the National Underwriting Company, 1998. at p.XXV.在德国,银行保险也被视为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所能提供的满足客户需求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我国的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

3.经营策略说。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瑞士再保险公司1992年发表的《银行保险: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竞争的调查》中,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旨在金融服务市场以一种或强或弱的一体化方式经营的策略”。根据慕尼黑再保险集团(Munich Re Group)在2001年的报告《实践中的银行保险》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是指“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同时(或者)向一批相同的顾客提供保险与银行产品和服务”(Bancassurance is the provision of insurance and banking procts and services through a common distribution channel and/or to the same client base)。Munich Re Group, Bancassurance in Practice, 2001.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在我国,学者栾培强(2000)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Start-up),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Venture)经营保险产品。”(栾培强,2000)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

通过上述三种定义,我们不难发现: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为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渠道说还只是停留于对银行保险现象的表面特征和初期表现的归纳,无法反映银行保险所具有的建立销售联盟、合资企业、新建企业等其他高级经营模式的特征,而且还容易使人产生银行保险就是在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以外的第三条补充性渠道的误解。其实,随着银行保险的逐步发展和深入,作为企业的经营战略,银行保险可以创设和包容更多的银保合作,而不仅仅是借助银行的分支网络销售保险产品这种银行保险早期的模式。产品服务说更注重的是银行、保险两大金融部门联手开发、营销和分销保险产品的特性。此时的银行保险,已经拥有更多银行和保险相融合的特点,银行不再是单一的分销渠道,而是参与保险产品的前期设计和开发,此时的银保产品具有更强针对性、更适合银行销售的特点。这种说法显然比渠道说更进一步,但还不是全部,一个成功的银行保险经营还包括诸如文化、技术、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因而产品服务说也失之偏颇。经营策略说强调的是,银行、保险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策略选择,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双方间的策略选择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相同国家的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选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有效地实现各自资源的整合,这就要求双方不仅要在渠道、产品方面实现整合,而且要在技术、文化等方面实现融合,因而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

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之后,我们认为,目前国内普遍接受的“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定义方式,还是有失宽泛,并未将合作双方、全部内容涵盖其中。因为从金融一体化的角度来看,银行不仅仅可以销售保险产品,而且还参与到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产品同时具有保底、保障、投资等几种功能〔一般认为,保险业务可以划分为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manufacturing)和销售环节(distribution),其中制造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承保和理赔,传统意义上只有保险公司才具有制造环节的专业性;而销售环节可以外包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来做,并非保险公司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力所在〕。

我们认为,银行保险是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资金互动、工具复合和业务交叉的“全方位融通”。对此,本书理解的是广义的银行保险概念,特提出如下定义与读者探讨:“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

二、与银行保险相似概念的区别

在理论探讨层面,有几个概念与银行保险相类似,在理论研究中经常相互借用。但实际上,下述概念具有较大的差异:

1.银行保险与保险金融

根据Sigma的理解,银行保险并不仅仅意味着银行单方面进入保险领域(bancassurance),也包括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即保险公司出售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关的产品,后者被称为保险金融(assurfinance)。也就是说,广泛意义上的银行保险不仅仅局限于银行经营保险业务,还包括保险公司经营银行业务,实现的是交叉销售和相互渗透。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银行产品由银行提供的理念深入人心,银行保险往往是指银行进入保险领域,本书也是基于这个理解为出发点。相反,保险金融在实务领域中少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资产专用性,由于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的成本往往高于银行进入保险公司的成本,因此保险金融远远未发展到银行保险的程度。

2.银行保险与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是国内的“专有名词”,在英文中并无特别的术语与之对应。一般情况下,银保合作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所能够从事的所有业务合作。与国外发展银行保险的经验有所不同,国内处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两方主体,难以到达银行保险最高程度——一体化的程度。因此,在国内“银保合作”是较银行保险出现频率更多的一个词,主要涵盖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多方面的合作内容:一是代理合作,主要有代理销售、代收保险费、代理支付保险金及理赔金等,即银行保险的初级发展阶段;二是互补合作,主要有协议存款、资金汇划结算、一般性融资和信用式融资、保险资产托管、购买银行代销基金、电子商务、银行卡业务以及固定资产投保和员工保障计划等,这主要是基于银行在资金结算和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方面的优势;三是深层次合作,包括数据库连接、人力资源合作、产品的联合开发等。可以看出:银保合作是基于两方独立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而银行保险则是基于共同的利益、使用共同的业务平台、为共同的客户提供经双方共同研究的银保产品,在发展的最高阶段有可能合二为一。

3.银行保险与代理保险

所谓代理保险,是指银行作为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向个人、公司、机构客户销售被代理公司的产品。从上面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比较中可以看出,代理保险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是进行产品方面的合作。而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逐步由初始阶段的代理销售、到资本渗透、到银保一体化(即银行同时实现了保险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并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的高级层次)。因此,银行保险是更为宽泛的概念,代理保险只是相对狭义的理解。

从以上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银行保险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不同的历史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银行保险的理解越来越深入,已经由最初的保险公司产品向银行单向流动、发展到银行和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流动。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均可向对方渗透,通过资本、工具、业务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赢的局面。

三、银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阶段

事实上,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结合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了。例如,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La Caixa以及法国的CNP等公司,自19世纪就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了。但真正意义的银行保险,是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开始的。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银行保险的发展遍及全球,不仅仅是欧洲保险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更成为美洲、澳洲、亚洲等地区金融机构拓展全能型集团的重要模式。伴随着花旗集团将旗下的旅行者财险和寿险相继出售,现阶段的银行保险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本书在梳理了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脉络之后,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银行保险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的银行保险是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保险仅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insurance agent)角色,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严格意义上说,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因为银行只是介入到保险领域的分销环节。这一阶段,银行尽管也直接出售保险单(银行信贷保证保险),但只是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而进行的,其目的是减少银行承受的风险,例如当时许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方必须对其所抵押物进行保险。在这一阶段的银行保险,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纯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保险产品制造环节的竞争,但为银行以后介入保险领域积累了一定的销售经验。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开发出与其传统业务的不完全相同的资本化产品,如养老保险年金产品(投保人在银行按年度支付保费,在约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后,一次性或分次归还定额年金,并附加保障功能),从此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银行涉足资本性保障产品的开发,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因为客观上银行已经涉足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与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这一阶段,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是银行为应付银行业之间的竞争而扩展业务范围所致,并非主动地进入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欧洲是这一阶段发展银行保险的主要市场。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保险的主动发展,银行主动参与到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二是银行保险开始向全世界扩散,包括美国、拉美、澳大利亚、亚洲在内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阶段,银行为应付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采取了新设、并购、合资等措施,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不仅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在银保产品的更新方面,银行逐步介入了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推出了复杂多样的保险产品。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保障的寿险产品,西班牙的银行也推出了终身寿险产品。在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方面,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机构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在原来代理销售的基础上,探索出银行保险的几种方式:(1)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2)合资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结合双方优势,由新的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3)兼并收购,通过并购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4)新建模式,银行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可以说,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逐步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不仅能够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而且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在该阶段,首先是欧洲掀起了银行保险的热潮。在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更加快了各国金融立法的统一,使不同的金融业务逐步融合。而且,银行随着同业数量的增加,其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纷纷寻求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新业务的发展机会。1999年初,欧元的启动使这一趋势更为显著,商业银行借助于其特有的资源与网络优势,使得通过银行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额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银行保险相对发达的国家(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中,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约60%;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这一比例在20%至35%之间。2002年,寿险市场保费收入按照销售方式划分的比例为:银行保险65%,代理人8%,经纪人5%,保险公司职员13%,电话直销8%。

随着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到来,欧洲、美洲、澳洲的商业银行在发展注重批发业务的全能银行和注重零售金融业务的银行保险方面各有建树。

⑩ 求一篇关于银行保险业务的英文文献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现状与对策
[摘要] 金融衍生产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了一个迅速发展过程,国际金融市场因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而异彩纷呈,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额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传统金融产品,并逐步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的驱动力。随着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及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等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衍生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发展契机已经到来。本文对国内金融衍生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借鉴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经验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金融衍生产品 风险规避 金融创新
金融衍生产品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初新一轮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兴起和发展起来的. 近20年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最显着、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统计报告显示,从2004年中期至2007年中期,全球衍生品交易量,从220万亿美元升至516万亿美元;名义价值折合年率上升33%。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起步较晚,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日益显现.同时,金融机构和企业面临的竞争日益加剧.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现状
1.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状况
以上世纪90年代初少数机构开展地下期货交易为起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先后出现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指数期货及配股权证等交易品种。1992年~1995年间,上海和海南的交易所曾推出过国债和股指期货; 2004年推出的买断式回购,2005年推出的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远期产品、人民币互换和远期结算的机构安排等,意味着中国衍生品市场已小荷初露。此后,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而创立的各式权证使衍生品开始进入普通投资者的视野,权证市场成为仅次于香港的全球第二大市场。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拉开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大幕。黄金期货于2008年1月9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鸣锣上市,使得期货市场品种体系进一步健全,除石油外,国外成熟市场主要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基本上都在我国上市交易。
2.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较快,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许多问题.
(1)市场规范化建设不足
一般而言,各金融衍生市场的具体管理制度依各自情况而定,但就其总的原则章程来讲,又是一致的、规范的。这种规范化便于交易,并能够促进衍生产品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不仅没有做到规范起步,而且其监督管理也处于混乱的状态。首先表现在多头管理上,证监会、人行、国家发改会、财政部、地方政府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都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导致政出多门、市场政策缺乏稳定性、交易所之间不平等竞争,管理混乱。其次,交易制度、交易程序不规范。
(2)现货市场规模不匹配
由于衍生产品的派生性,任何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都要有成熟完善的现货市场作保证。没有合理的现货市场规模,就不会有合理的市场价格。市场容量越小,就越易造成价格的人为控制。表现在国债期货市场上就是多方利用现券流通不足的“瓶颈效应”,在期市上做多的同时,凭借其资金优势,拉升现券价格加以配合,使空方卖空的保证金不断追加并流入自己的户头,造成“多逼空”的市场格局,“314风波”、“327风波”、“319风波”的原因都是在“多逼空”的布场环境下,空方不得已而巨额抛售合约打压价格造成的。
(3)产品设计不尽合理
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功能是转移风险。然而实践表明,多个品种的运用中风险并未有效转移反而扩大。这是由于金融衍生品“双刃剑”自身特点决定的,而导致我们实践应用中无益而害的导火索即是不尽合理的产品设计。举例说明:
国债期货。此产品的设计功能之一就是规避利率风险,但由于我国利率的非市场化,国债到期价格是固定的,这使国债现货的买卖并无风险可避。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的国债期货就变成了一种投机手段,国债期货市场变成了各大券商赌博的场所。
股票权证。股票权证市场是我国最大的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它推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降低对价等当期综合成本需要而设计的,带有较浓的行政和福利色彩。该产品并不具备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对冲作用和价格发现功能,自上市以来就被作为搏傻游戏工具。
(4)缺少真正市场均衡价格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大多数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均衡价格,相差于均衡价格之间的价差,即是游资和投机者的争夺之战,这将加大风险范围,削弱其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功能。国家对外汇管制仍然较严,人民币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和利率市场化都还未实现。1996年全国银行间统一拆借利率CHIBOR已经出现,但还远未像英国LIBOR利率那样具有权威性指导作用,还称不上是真正的市场均衡利率。另外,国家对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发行利率还实行管制,真正的市场利率也还不能形成。
(5)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基础性金融衍生产品价格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对金融价格管制较紧的国家,金融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国家政策对金融产品价格变化影响很大,并且与重大信息的披露和财政金融政策的公布有密切关系。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重大的信息披露及有关政策的公布均有严格的程序,泄密者和传播谣言者将会受到严惩,以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我国证券法规将发行人澄清谣传的义务仅限于澄清“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谣传,这显然过于狭窄;对“重要问题”的标准界定不清,概念外延很大。另外,在信息披露频率过低。
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对策建议
1.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基本原则和模式选择
对于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指导思想,从宏观上讲,应坚持以市场主导、行政助力的基本原则。金融衍生产品的推进次序处于微观层面,要与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改革的进程相适应、相协调。同时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需要市场基础、投资者结构、法律法规的完善等多方面的协调,谨防风险反向作用。从微观上看,需坚持控制风险优先,投机获利次之的原则。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的模式选择应从强制性演进开始,形成强制性演进模式到诱致性演进模式的良性循环和互动。美国和英国采取的诱致性演进模式经验表明,在先发国家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上,金融创新者由于满足了市场规模庞大的避险需求而得到垄断利润,因此可以弥补创新的成本,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很快。但是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公共产品特性,诱致性演进到了一定的阶段之后也许无法确保市场形成足够的创新。而对于后发国家而言,韩国和新加坡采取的强制性演进模式的经验表明,在先发国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性演进模式也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样可以使后发国家能够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2.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市场具体措施
(1)稳步推进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国际化
金融衍生市场本质上是国际化的竞争性市场。一国衍生市场的对外开放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允许外国资本参与本国衍生产品交易;二是允许本国企业直接进入国际衍生市场,或通过经纪公司代理国外业务。
从我国未来的衍生市场的发展来看,实现国际化的目标,需要经过两个发展阶段:一是以开拓国内金融衍生市场为中心的国内经营阶段。这是起步阶段,应重点发展合乎社会需要的衍生产品,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培育衍生市场的交易主体。二是金融衍生市场的国际化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应当放开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衍生市场的限制,同时允许外国资本在规定条件下参与中国衍生市场。
(2)科学安排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顺序
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的衍生产品所需要的发展基础和条件不尽相同,也不可能同时具备和成熟。因此,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科学地安排顺序,时机成熟的先行推出,时机尚不成熟的则积极创造条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首先,优先发展场内交易,适度利用场外交易。场外交易的优势在于更能够适应大型投资机构的需要。与场外市场相比,交易所在资信程度、风险控制、市场组织、制度设计、交易结算等方面有更大的优势,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衍生产品透明性更好,流动性更强、成本低,既有利于参与者防范和规避风险,也有利于市场监管。因此,优先发展交易所主导的标准化金融衍生产品符合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与此同时,可以允许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适度地开展场外交易。
其次,金融期货的发展先于期权和互换。从期货市场的发展顺序来看,期权是在期货之后发展而来。从某种程度上讲,期权是期货的高级形式,其目的是为期货交易提供一种保值工具。我国应该在总结商品期货运作多年经验的基础上,首先推出金融期货产品,再确定时机逐步推出金融期权、互换等衍生产品,最终形成较为完备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体系。
再次,在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方面,应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为突破口。我国国债和股票规模都相当大,当前股票市场即使完全规范,其价格波动仍然不可避免,推出股指期货不仅有市场需求,也可减少价格的不合理、非理性波动。我国国债品种多、期限长、数量大,只要利率波动,避险需求就强烈。另外,国债期货也有利于发现远期利率,促进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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