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人要用我的外汇额度会有什么危险吗
外人要用你的外汇额度不会有什么危险的。只不过是占用了你的外汇额度而已。
国家给每个公民,每年最高5万美金或者与之等值的其他外汇额度。
你不用,但是可以将这个额度卖掉。没有危险还能赚钱呢。
前提是,你当年不用出国旅游或者办事,因为额度都给了人,当遇到你出国使用外汇时,你就没有外汇额度了。
② 有人要用我的外汇额度会有什么危险吗
没有什么危险,中国政府规定。中国公民每个人每年往境外汇款的额度是5万美金 ,所以今年如果你的额度被用完了,你就不能往境外汇款了,仅此而已!
③ 外汇额度能借给别人吗
外汇额度可以借给别人,只是每年个人购买外汇额度是5万美元,其额度是所有银行购汇总额。
只要不超过5万额度,你可以把额度借给亲朋好友,但要确定自己不用才能借。
④ 如果一个人当年外汇额度用完 一直让别人以别人的额度汇给他算不算反洗钱
不算。
外汇额度的特点
要认识外汇额度的作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对外贸易服务,必须首先研究外汇额度的特点。外汇额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可控制性。外汇额度只是一种记在中国银行帐上的额度,它的调剂、转移只是中国银行帐面数字的增减,同时还要受到中国银行、外汇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它的来源、运动、去向、用途等全部掌握在政府部门手里,受到严格的控制。
2、不可自由流通性。这和可控制性是相一致的。外汇额度不是货币,也不是票据,所有人不可能拿它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自由买卖。
3、价值性。外汇额度是有价值的,它的价值在调剂转移时实现。比如说现在实行的一个美元额度调出时,调入方须向调出方支付1元人民币,就是外汇额度价值性的表现。外汇额度的价值是由价格表现出来的,价格的大小由政府根据有关情况决定,不是自由议定的。
4、可调剂可转移性。外汇额度的持有人,如果自己不使用,通过中国银行可以调剂给用汇单位。
5、无息性。外汇额度存在中国银行,无论时间的长短都不付给利息。
(4)骗取外汇额度扩展阅读:
外汇额度的作用
外汇额度具有的五个主要特点,使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作用:
1、便于管理的作用。这是由外汇额度的可控制性和不可自由流通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外汇额度的分配、使用、调剂和转移都完全置于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投有任意流动的条件,不可能自由流通。
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可随时根据经济、政治形势,调整外汇额度管理政策,指导用汇方向。
2、经济杠杆作用。这是由外汇额度的可调剂可转让性和价值性所决定的。外汇额度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尽管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它,但它已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经济杠 杆作用,例如外汇额度有偿调剂就促进了出口。
3、联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作用。这是由外汇额度诸多特点的综合作用结果。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是必然要联系的,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这是不可避免的。
以国际市场为标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挂钩,国内价格随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同步调整。
这是联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一种方式,但却是一种不可取的方式,理由是国际市场的价格是波动的,瞬息万变,如果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挂钩,同步调整,必然造成国内物价的巨大动荡,影响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较好的联结方式是利用外汇额度,采用外汇额度价格的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外汇配额
⑤ 关于外汇额度问题
回答问题:
1、根据我国外汇管理局条例,我国公民每年结售汇额度为等值内5万美元。即:无论你结汇,还是容购汇都会占用这五万美元的额度。
所以你结汇100美元,再购汇100美元,的确使用了你200美元的个人结售汇额度。
2、当别人给你汇款,或者你给别人汇款时,即:你和别人外汇帐户互相转账,是不占用你的结售汇额度的。
但是,我国规定境内外汇汇款,只能给直系亲属,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夫妻携带结婚证)才可到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如果是境外汇款,根据汇款的用途,汇款额度不同,所需证件与材料也不同。一般境外汇款学费是比较简便的,只需要携带身份证,汇款额度如不超过3万是不需要其他材料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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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达到骗购外汇罪数额标准怎样量刑
骗购外汇的方式很多,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追究,也在不断地变化犯罪方式。 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等单据、以对外宣传费、国际组织会费、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等等。那么,达到骗购外汇罪数额标准怎样量刑?
一、骗购外汇罪的概念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骗购外汇罪立案标准
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三、关于骗购外汇罪的认定
1、关于骗购外汇罪的牵连犯问题
认定骗购外汇罪的罪数时,尤应注意牵连犯问题。以走私、逃汇、洗钱、骗税为目的的骗购外汇行为,情况较为复杂。《决定》无溯及力时,它是特定犯罪与骗购外汇行为(违法行为)的牵连,仅构成一罪。适用《决定》情形下,它可能构成两罪,触犯两个罪名,成立牵连犯。对牵连犯,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比如说,行为人以逃汇为目的骗购外汇的,因骗购外汇罪较逃汇罪法定刑为重,故按骗购外汇罪定罪量刑。行为人伪造、变造单据、凭证、合同等用以骗购外汇的,亦属牵连犯。《决定》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以骗购外汇罪从重处罚。值得思考的是,行为人本以走私为目的的骗购外汇,此后又另起逃汇犯意将骗得外汇存放境外不予调回或非法汇出境外的行为当作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骗购外汇罪与走私罪构成牵连犯,但与后续之逃汇罪不成立牵连犯,二者存在犯意转移的关系。先前的骗购外汇行为与后行的逃汇行为相互独立,不发生牵连关系。因而,骗购外汇后又另起犯意逃汇的,构成骗购外汇罪与逃汇罪两个独立罪名,应予数罪并罚。
2、认定本罪的共犯,应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决定》第1条第3款规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对此“明知”,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予以考虑,不能因为行为人不供述就不予认定。我们认为,此处“明知”不限于确知,而应包括知悉可能的情形在内。(注:“两高”与公安部在对《解释》进一步进行解释时指出,《解释》第4条“明知”包括报关行为先于签订外贸代理协议的和委托方提供的购汇凭证明显与真实凭证、商业单据不符的等情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1999年3月16日)。这一解释对理解《决定》中的“明知”具有参考价值。)自然人或单位知悉犯罪嫌疑人可能借助其人民币资金骗购外汇仍然提供人民币的,应以骗购外汇罪的帮助犯论处。
其二、对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同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决定》第5条明确规定以共犯论,并从重处罚。这是基于特殊身份情节的考虑。“其他便利”不包括提供人民币资金,对于提供人民币资金便利的共同犯罪行为,《决定》第1条第3款已有明确规定。
四、骗购外汇罪的量刑
对犯骗购外汇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骗购外汇罪对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平衡,数额达到五十万美元应予以立案。法律对骗购外汇罪的处罚包括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甚至无期徒刑。
⑦ 把自己的外汇额度卖给别人,构成刑事犯罪吗。
受外汇管理的特殊规定,居民兑换外币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从事外汇兑内换的银行或指定容外汇兑换点,否则都属于非法换取外汇行为,如果查获会没收相关款项并处以罚款。个人非法汇兑累计相当于20万美元以上金额将被追究刑责,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⑧ 我个人收取外汇,但超出了规定5万美金,如果还要接受外国朋友的汇入,那样会不会打进我的个人账户
关于每个每年5万美金结售汇的这样的一个限制,其实有好几种解决的办法:
1、你虽然已经收专取了属5万美金的外汇了,但是完全不影响你再收取更多的金额,因为银行只是规定了你每年只能结售汇5万美金,而不是说你不可能存款5万美金以上。简单点说就是你就以美元的形式存在你的个人账户,而不进行结售汇即可。
2、如果你需要结售汇的话,自己在30万,甚至是20万以内,那么你可以要求你的直系亲属帮忙结售汇即可,带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等,直接去银行柜台办理即可。
3、如果你每年的结售汇的资金量很大的话,那么建议你办一个香港的银行卡,如工商银行的工银亚洲,招商银行的一卡通,建设银行的陆港通龙卡等,因为在国内有结售汇的限制,但是在香港的话,是没有这个限制的,所以你可以无限额的接受外汇,并且你可以在香港进行结汇,用人民币汇款到大陆即可。
⑨ 盗刷他人信用卡(外币)额度5万以上会是什么后果
判刑是躲不掉了,积极揭发同伙还能少判点。共同犯罪的涉案金额是按照全部算的,不是按照分到的金额算的。
⑩ 诈骗金额20万以上应判几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0)骗取外汇额度扩展阅读:
案例:苏州大妈因诈骗罪获刑10年骗领养老金近20万
相同的名字,一模一样的照片,却存在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号码,两个正常使用逾十年的社保账号。苏州高新区社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一个报案电话,揭开了一场被掩盖多年的社保养老金骗局。
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还责令其退出全部赃款,总计将近20万元。
早在12年前就在苏州高新区某材料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吴某,多年来一直正常按月领取社保养老金,可从去年年初开始,她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就在吴某满怀疑窦前往高新区社保管理中心咨询情况时,没想到等待她的,却是法律的制裁。
去年1月,某材料公司在办理单位注销时需要联系一个叫吴某的职员,我们查询后发现,这个身份证号码尾数为541的吴某,在社保系统里的单位并非该公司,而是另一家农场企业。
随后,通过姓名搜索发现,社保系统里确实还有一个某材料公司的吴某,但身份证号码尾数却是543,且两张市民卡照片相似度很高,医保使用情况也非常接近。高新区社保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个人涉嫌领取两份养老金和医保相关待遇,于是冻结其账户并报警。
虎丘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生于上世纪50年代初,大学文化。早在1991年,她就从苏州某农场企业办理了病退,并于1998年拿到社保卡(尾号541)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后,她又先后在高新区公司A、工业园区公司B、吴江区公司C及上述材料公司等多处工作。
其间,吴某在B公司工作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重新办理了社保手续,并拿到另一张尾号543的社保卡,随后吴某在更换工作单位时,一直沿用该虚假身份信息的社保账户。
到2005年,吴某在上述材料公司离职时,通过补开证明、补缴部分社保费用的方式使其享受城镇职工社保退休待遇,而此账户就是之前通过虚假身份信息设立的。
自2005年4月至2015年12月,吴某通过该账户领取养老金近22万元,扣除向账户缴纳的费用,吴某骗取国家社保金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与此同时,自1998年7月至2015年12月,吴某通过其尾数为541的原始真实账户,共领取养老金人民币近25万元。
庭审期间,吴某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在设立新社保账户的时候,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明知名下有两个社保账户且其中一账户系通过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设立的情况下,仍通过该伪造信息设立的账户领取、支付社保金的行为即构成诈骗。
吴某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