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得看平台,小平台太多了,一般银行的贵金属应该问题不大,我买的农行
② 百贵是哪个公司旗下的品牌呢做什么的
百贵是隶属于承德永合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住宅家具品牌,主要是做客厅、卧室、厨房家具的生产、销售以及定制服务,线上拥有多家店铺,线下也有自己的实体店,在住宅家具行业的口碑非常不错。
③ 浙江贵百贵金属销售有限公司怎么样
第三方存管银行:农业银行
汇金通银有这公司,也可以看下其他有批文,第三方托管的公司,相比之下优惠力度挺大。
④ 贵金属投资骗局
1、 冒充自身为某某交易场所的行员单位,称自身为交易场所第XX号成员,在仔细查版询之下,发现该权交易所并没有此单位。另外就是冒充交易场所。
2、 贵金属投资公司其实不包括现货经营或期货经营业务,却向投资者介绍不存在的业务品种,其交易平台也自然是虚拟搭建的。
3、 交易平台和客户之间为对赌关系,客户交易资金并没有流入市场,都流入黑平台运营商内部,平台和客户作相反方向的交易单,只要客户赢钱,平台就是亏的,若客户要求出金,还直接把客户的账号和密码注销,告知客户是因违规操作而无法再次交易。
4、 平台报价被交易商恶意操纵,包括看盘即时报价,入市价和止盈止损价,不管投资者是手动平仓还是单子自动平仓,在非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下,价位都与投资者的实际设定价格出现一定偏差,甚至高达金银固定交易点差的水平,这也是人为滑点的一大特征。
5、 客户端界面上,投资者无法就已经产生浮动盈利的仓位,执行手动平仓,另外在止盈点位自动平仓时刻,交易平台客户端突然卡顿,网络连接失效。最终目的是交易平台让客户无法对已获的浮动盈利执行平仓。
⑤ 浙江通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通银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矿产品批发与零售以及相关版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权的综合性金融投资管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成立时间:2013-11-21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10200011436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城区延安路9号,劳动路6-2号6035室
⑥ 贵金属公司涉嫌诈骗一百多万,员工怎么判刑
如果员工涉嫌诈骗的,需要看情节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⑦ 浙江钱成贵金属有限公司怎么样
做什么平台的呢?外盘还是内盘?哪个交易所的呢?
⑧ 贵金属公司涉嫌诈骗一百多万,员工怎么判刑
如果是共同犯罪,以诈骗总金额定罪论处。判轻判重,则是要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一、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法条与司法解释。
1、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司法解释。
(2011年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996年司法解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3、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