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汇业务的介绍
商行经营的外汇业务有: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和结售汇业务。
❷ 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有哪些
外汇业务主要有:外汇存款、外汇贷款、汇款、结售汇、贸易融资、国际结版算等
只要有外汇业务权资格的银行均对客户开放,部分业务限制对个人提供,如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外汇业务目前在境内对个人开放的主要有存款、汇款、和结售汇吧。
❸ 外汇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模式
楼上所言极是,了解市场,了解行业规则,了解行业内幕需要亲身实践。
目前外汇公司基本都是代理商,你代理的是外汇交易商,公司的规模,知名度,净资产,注册地,监管机构,平台的稳定性,点差的高低,都是衡量公司实力的标准。
❹ 外汇业务如何进行核算
外汇,就是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能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外汇业务回是工商银行的重答要业务之一,主要包括代理外汇资金清算和外汇资金业务等。主要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其他外币计值的资产。核算方法:一、外汇业务的核算原则,二、外币账户的设置, 三、主要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❺ 外汇业务的记账方法
一、记账本位币及记账汇率
(一)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即用于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表示计量的货币。《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的记账本位币都是企业所在国使用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与外币相对而言的,凡是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都是外币。
(二)计账汇率
记账汇率亦称现行汇率是指企业发生外币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所采用的汇率。
汇率是指两种货币相兑换的比率,是一种货币单位用另一种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我们通常在银行见到的汇率有三种表示方式: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买入价指银行买入其他货币的价格,卖出价指银行出售其他货币的价格,中间价是银行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银行的卖出价一般高于买入价,以获取其中的差价。
1.即期汇率及即期汇率的选择
无论是买入价,还是卖出价均是立即交付的结算价格,都是即期汇率。即期汇率是相对于远期汇率而言的。远期汇率是在未来某一日交付时的结算价格。为了方便核算,准则中企业用于记账的即期汇率一般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但是,在企业发生单纯的货币交换交易或涉及货币交换的交易时,仅用中间价不能反映货币买卖的损益,需要使用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只涉及人民币与美元、欧元、日元、港元之间折算的,可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作为及其汇率进行折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只涉及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发生的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之间折算的,可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进行折算。
2.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当汇率变动不大时,为简化核算,企业在外币交易日或对外报表的某些项目进行折算时,也可选择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加权平均汇率需要采用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作为权重进行计算。
确定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的方法应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如果汇率波动使得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不适当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至于何时不适当,需要企业根据汇率变动情况及计算近似汇率的方法等进行判断。
二、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
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是指企业登记外币业务账户的方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各单位可根据外币业务的繁简选用其中一种方法。
(一)外汇统账制
又称本币记账法,即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时,即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
采用外汇统账制记账,在会计账簿上虽然也反映外币,但仅作为补充资料加以记录。无论外汇现金、银行存款,还是债权债务等外汇账户,在账上均以人民币金额为准。这种方法适合于涉及外币币种较少、外汇业务不多的单位。(现行地勘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地勘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其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即人民币)金额记账,这说明地勘单位外币业务是采用统账制记账法进行外币业务核算。)
(二)外汇分账制
亦称原币记账法或分别记账法。是指企业在日常核算时分别币种记账,资产负债日,分别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资产项目进行调整: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非货币比项目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外币统账制,只有银行等少数金融企业由于外币交易频繁,涉及外币币种较多,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无论是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还是采用通胀制记账方法,只是账务处理的程序不同,但产生的结果应当相同,即计算出的汇兑差额相同,相应的会计处理也相同,即均计入当期损益。
❻ 中国银行外汇业务有哪些
因中国银行外汇业来务种类较多,源建议您致电中国银行客服热线95566具体了解;或者也可通过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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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原则,涨势逢低买入,跌势逢高卖空。便是至简至纯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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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仓货币,应尽量维持同一货币,增强针对性,同时持有多种货币会分散你的精力,影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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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单过程中要有信心,有耐心,遵守既定方案,遵守操作纪律,不要轻易改变。
7.严格制定自己的交易平台(财汇ACFX MT4桌面平台),不要有自认为聪明的判断的心理
8.有意识的培养自己不断总结的习惯,这样可以累积正确的经验,改正错误的方面,更好更快的提升交易能力,有些知识可以借鉴他人,有的则需要自己探索积累通过时间来突破实力的阶段。
下单最忌讳的总结有以下几点:
1、不要以为跌得太深而做多,也不要以为涨得太高而放空。有句话叫接下跌中的飞刀,就是这个意思,别用价格的高低作为研判趋势的起始。顺应趋势,大胆的追多或追空。这恰都是我的弱项。更有甚者,在错误的单子上继续加仓,妄图拉低成本。
2、做的单子太多,虽然抓住了趋势,但没有将利润最大化,来回折腾。一看某个单子赚了八百一千美金,是不是马上要反向了啊?心中马上有这样的疑问,这是对利润的恐惧。心理上还做不到心如止水。
3、对交易计划不能严格执行。本来做的交易计划看空镑日的,一个小幅回调,马上将本来做空点位极佳的空单全部平仓,结果镑日来个240点的下跌。
4、没有对自己能承担的风险进行评估,有时候会为了利润而下重仓,几次都是险些爆掉。
5、对所有的单子没有设过止损。这是做实盘的大忌
当然了,还是那句话:“投资有风险,入市请谨慎”。
❽ 外汇业务的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