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外汇入个人1850万居间费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境外汇入居间费,先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然后再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800)x20%
每次收入超过4000-2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x(1-20%)]x20%
每次收入超过20000-50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x(1-20%)]x30%
每次收入额超过50000以上: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x(1-20%)]x40%
⑵ 居间费用是多少
居间费!可称辛亏费,中介费!耳熟能详的就是房产中介费了!房产中介费用内一般是房产成容交价的2.5%左右,地方不同收费不同,有的是买方出,有的是双方出的。和佣金差不多,反正要给钱!我觉得吧中介费用是一次性一锤子买卖,佣金的话是具有持续性的收益的!就像是各个外汇自然人VIP代理,只要自然人找的客户在交易,就会有持续不断的佣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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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需谨慎
三思而后行
⑶ 什么是居间费
居间费是指:在一定的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合理报酬称为“居间费”。经纪费和佣金的性质是一样的。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中介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并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中介的平均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3)外汇居间费扩展阅读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⑷ 佣金与居间费有区别吗是否合法税务对这笔费用占合同额的比例是否有限制谢谢!
一样的。居间费是指: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居间费和佣金的性质是一样的。
有限制,如下: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⑸ 什么是居间费它与佣金一样吗
居间费是指: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居间费和佣金的性质是一样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5)外汇居间费扩展阅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⑹ 法律规定居间费用为多少点
法律对居间服务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过收费标准如果明显超过行业标准,且操作不符合行业规范,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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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支付的前提:
一、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
1、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
2、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3、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的房主丙,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而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终止了居间合同,尔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应该认为,甲的行为无疑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报酬。
4、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
5、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受益的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的义务
1、支付报酬以居间事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居间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在媒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而且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
2、由于有了居间人的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发生了法律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外,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应由因媒介居间而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平均负担。
⑺ 贸易公司收到几千万美金的居间费,银行会给入账吗
只要有正式的贸易合同,资金来源合法的话,正常报备,应该是可以入账的,只要正常办理外汇核销就可以。
⑻ 给银行拉存款,有居间费收入,这个居间服务费收入是否违法
正常给银行拉贷款,有中介费收入,这个收入国家是没有规定是不是违法的,但是肯定不是正常情况,如果出现的问题,肯定有责任
⑼ 国外汇入居间费,是不是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国外汇入的居间费,属于个人境外所得,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对于境外所得国家有特殊规定,对于已经在国外交税的,可以享受一定的抵免。不超过抵免额度不用缴税,超过抵免额度的部分就要缴税了。51个税问答小程序提醒您,各国抵免额度不同,具体信息需要去当地税局填表申报,才能确定缴纳个税的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