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外债有多少
国家外汇管理局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6月末,我国(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短期外债余额为2653.65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20.57%,占外债余额的62.08%,再创新高。
这是自去年6月份以来短期外债占比连续四个季度上升。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进入我国的短期跨境资本仍在继续增加,潜在的风险正在进一步上升。
不过,据初步计算,6月末我国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为14.67%,处于国际标准安全线之内。
按照以往经验,贸易信贷正是短期外债增长的主要原因,也是部分投机资金披“合法外衣”进入的平台。业内人士指出,单单从短期外债占比创新高这一点来看,外汇局仍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短期外债的管理。
为了严格管理短期外债规模,今年4月,外汇局再度下调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额度。此外,外汇局7月份发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以此来严格管理短期外债规模。
外汇局公布的数据同时显示,截至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4274.32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14.40%,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620.67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5.56%,占外债余额的37.92%。
在2788.32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50.48亿美元,占12.57%;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054.10亿美元,占37.80%;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865.41亿美元,占31.0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68.81亿美元,占16.81%;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6.20亿美元,占1.66%;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32亿美元,占0.12%。
⑵ 在上海外管局办外债登记一般需要多久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③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④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⑤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第八条 开户行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银行;
2.能密切配合登记部门搞好外债监测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业务需要指定开户行。
第九条 开户行应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账户的使用。应保证:汇入“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 的外汇资金仅限于《登记证》上记载的款项;从其他账户划入或存入的外汇资金仅限于支付借款项目所需的设备、劳务、偿还本息以及经登记部门同意的其他用途。
2。凭《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债务的调入、偿还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按要求将收付凭证于次日报送登记部门。
3.监督所有逐笔登记的外债在调入借款和还本付息时,都必须通过“ 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办理。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的3%的等值人民币罚款:
1.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2.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隐瞒、虚报,二次以上迟报“反馈表”的;
3.伪造涂改《登记证》的;
4.擅自开立或保留“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和所借外债不经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还本付息的,应对借款人和开户行双方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外债资本金还债外汇管理局审核的问题
需要。
这个是按照相关规定是需要的,但是各个省市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需要你直接联系当地的外管局为准。
⑷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怎么查询外债尚可借外债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外汇额度是否已批准方法:
1、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回局网上服务平台答平台,;
2、选择点击收付汇登记查询;
3、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后,如果可付汇金额是0.00,就要去外管局拿一张预付货款核准审批表,签完后盖章跟对应的合同一起(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局)交给外管局,就可以确认了;
4、确认后再登陆网上平台输入付汇的银行代码就可以付汇了。
如果是出口收汇,公司待核查账户上如果收到一笔外汇,收汇银行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做登记,并产生一个申报号码,外贸企业必须在7天内对这笔外汇做个申报,具体就是在这个平台上确定该笔外汇的金额及用途。如果用途是一般贸易项下的货款,就必须在上一次申报的基础上,再填入核销单号码。外汇管理局会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对该笔外汇予以核销。
⑸ 短期外债指标对银行意味着什么
问问题的人,你抄是银行的还是企业的?
既然你是银行的柜台人员,我可以回答你这个问题。不过这个问题对总行以下的分支行没有什么太多的实际意义。
短期外债指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外汇指定银行,每年年初核定的一个指标,这个指标根据国家对外汇管理政策的宽松程度,进行调整。比如目前就是每年这个指标都在紧缩。从而减少外币对人民币占款的比重。
具体的就是,短期外债指标是个限定额度,在这个额度内,银行可以做贸易信贷,银行代付,押汇等国际结算业务,如果这个额度占满了,所有这些业务就不能做了,只有这个额度腾出来后,才可以继续。这也就是为什么,银行没有办法做贸易信贷的原因。
⑹ 现在国家对企业的外债额度是怎么规定的
登记外复债总规模不得超出外汇制局核定的额度,外债资金的借、用、还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总部不仅需要清晰区分各成员公司使用外债的金额,还必须留存外债资金使用或划转等交易凭证。
外汇局能够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及时监测外债的提款、结汇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并通过现场及非现场核查监控外债资金使用情况。
(6)外汇管理局外债额度扩展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 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 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 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 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⑺ 新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平台上怎样申请外汇额度
新办企业需要先拿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到外管局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密码,并通过该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的结汇额度申请。对于一定金额(各地标准可能不 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给予批准结汇的,超过这个金额需要携带相关单据到外管局现场进行审批的。
所需资料及外管局服务平台网站见如下:
2008年7月14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分别开始运行。系统运行后,由于两系统尚未实现联网及系统赋予部分企业的预收货款可 收汇额度初始值较小或为零,致使这些企业7月14日后收到的预收货款无法及时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划转。
针对此类问题,现就两系统联网前涉及的企业预收货款登 记确认以及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确认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的企业,总局将及时向各分局下发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清单,并将此清单以光盘形式送中国电子口岸。各分局可凭此清单通知相关企业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
二、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如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
(二)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三)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 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三、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其在外汇局核定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 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另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原因);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三)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四)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及时审核其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四、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联网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情况,及时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栏。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按照短期外债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辖内外贸企业运行状况的调研和分析,掌握企业预收货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科学的管理。在完善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和银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提供便利的服务。
⑻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利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一个金融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负责管理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内设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7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杂志社4个事业单位。
根据中国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落实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外汇利率:
外汇利率是外币存在一家银行里,这家银行所支付的利息率,一般是年利率。 中国的各家银行,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币(包括外汇)的存款利率都是一样的,由央行制定,全国执行。 只有贷款利率是由央行制定基准和上下浮动限度,由各银行在限度内在放贷时自行确定
⑼ 外债转增资本后是否还记入外债额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额度是公司的投注差,是最高限额的意思,已发生的外债偿还或转为股本不会影响外债额度的。已发生的外债偿还后,还是可以在额度内继续借外债的。
外债转资本金,在外汇管理里叫债转股,或转增资。外债额度当然会发生变化,因为注册资本增加了,而投资资本是按照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出来的,这个差额是可以用外债来弥补的。所以外债转增资本金后,是可以继续借外债的。但是外债额度是需要外汇局扣除你中长期外债额度和短期外债余额及担保额计算的。
⑽ 外债和外债余额是什么区别
外债余额:是指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向境外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机构、个人筹借并供境内使用且尚未偿还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所有债务总额。包括外国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除股票以外的境外有价证券(含境外外币债券、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国际融资租赁、项目融资、非中国居民的存款等。
外债,国家向外国商民或政府的借债,属于国债的一部分;一般不包括个人或私商向外商所借的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