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谁知道边境贸易要履行哪些手续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发展,规范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适用于边境省(区)办理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业务。边境省(区)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办法》是全国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各边境省(区)分局应当根据《办法》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针对辖区内边境贸易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如所辖口岸支局因当地的实际情况需制定适合该地区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需上报省(区)分局。边境省(区)分局应认真审核所辖口岸支局上报的实施细则,与本省(区)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一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批准后实施。
三、各边境省(区)分局在上报实施细则时,应同时上报本辖区及辖内各口岸地区的边境贸易进出口情况、结算渠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情况以及与本省(区)毗邻国家的外汇管理情况。
四、边境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对于毗邻国家中央银行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了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边境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结算渠道,增加结售汇网点,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各边境省(区)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转发所辖口岸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边境贸易账户管理
第三章 边境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五章 边境贸易结算及货币兑换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完善对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范边境贸易中的资金结算行为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Ⅱ 人民币充当国际储备货币,存在的外汇风险有什么
汇率贬值的风险。
1、对中国经济金融稳定产生一定影响。人民币国际化使中国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紧密相连,国际金融市场的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对中国经济金融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货币国际化后如果本币的实际汇率与名义汇率出现偏离,都将给国际投资者以套利的机会,对中国经济金融稳定产生一定影响。
2、增加宏观调控的难度。人民币国际化后,国际金融市场上将流通一定量的人民币,其在国际间的流动可能会削弱中央银行对国内人民币的控制能力,影响国内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效果。
3、加大人民币现金管理和监测的难度。人民币国际化后,由于对境外人民币现金需求和流通的监测难度较大,将会加大中央银行对人民币现金管理的难度。同时人民币现金的跨境流动可能会加大一些非法活动如走私、赌博、贩毒的出现。
(2)边境外汇扩展阅读:
人民币国际化的相关措施建议
1、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范围。除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个基础城市外,边境贸易量较大的省份也将被纳入试点范围;
2、建立和完善跨境人民币资金支付结算机制,以转账支付代替现金支付,为跨境人民币计价结算提供清算平台;
3、中国货币当局可以签协议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当局的大型跨境流通人民币,允许他们交换人民币国际货币如美元和欧元在一定配额,以提高居民的信心的周边国家和地区人民币;
4、在香港建设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是中国资本项目全面开放前的一项过渡性安排,旨在为缺乏人民币投资和对冲工具的境外机构扫清障碍。
Ⅲ 什么是边民互市(金融>外汇管理)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回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答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互市地点应投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2、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4、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主体] 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主体是,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如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
[限制]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5000元,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通关手续,并征收进中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Ⅳ 小牧童的故事是外汇理论中一个经典的小故事。话说有一个墨西哥的小牧童,天天在墨西哥和美国边境上放牧
1\套汇行为
2\付帐的是美国和墨西哥政府
3\两国国内的汇率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才能持续,一旦其中的一个国家的汇率发生变化,就会结束
4\对各自国内经济的影响当然是负面的,会发生国际收支的失衡.
Ⅳ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进口项下的对外支付,如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结算,无论是向境外支付还是向境外贸易机构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支付,均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边贸企业在进口时需以人民币结算的,如对方为已经与中国签订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所在国企业,边贸企业支付货款时,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边贸企业在进口时需向境外贸易机构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支付货款的,收款银行应当凭境外贸易机构提供的合同、边贸企业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办理人民币入账手续。办妥入账手续后,收款银行应当将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及时核注、结案或报当地外汇局核注、结案。
第二十条外汇局和银行为边贸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
第二十一条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项下出口,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收汇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现汇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现钞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以人民币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企业可以凭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从境外贸易机构在中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收回货款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付款银行的资金划转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六)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七)以易货贸易方式结算的,边贸企业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汇局为边贸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应当向边贸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退税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核销币种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外汇局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为边贸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单及出口收汇核销等手续,并按规定对其出口收汇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加强对边境贸易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汇总辖内边境贸易情况。各分局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表〔略〕)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Ⅵ 请问边境小额贸易公司有什么限制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发展,规范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适用于边境省(区)办理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业务。边境省(区)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办法》是全国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各边境省(区)分局应当根据《办法》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针对辖区内边境贸易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如所辖口岸支局因当地的实际情况需制定适合该地区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需上报省(区)分局。边境省(区)分局应认真审核所辖口岸支局上报的实施细则,与本省(区)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一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批准后实施。
三、各边境省(区)分局在上报实施细则时,应同时上报本辖区及辖内各口岸地区的边境贸易进出口情况、结算渠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情况以及与本省(区)毗邻国家的外汇管理情况。
四、边境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对于毗邻国家中央银行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了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边境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结算渠道,增加结售汇网点,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各边境省(区)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转发所辖口岸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边境贸易账户管理
第三章 边境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五章 边境贸易结算及货币兑换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完善对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范边境贸易中的资金结算行为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