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么付佣金
离岸账户过来的钱,依然可以核销,相当于境外来汇。又不受外汇局的管控。进出方便。 (1)暗佣,可以把你们的佣金平均加到产品单价里 付佣金需要:发票(明佣不超货款的5%),合同,银行收汇水单,三方协议 (2)佣金么,我们这里是用合同,水单加境外电汇申请书(手打,银行发的表格,一式三份)金额超过两千要填购买外汇申请书有的还要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拿到银行交给专人就好了 (3)佣金分明佣和暗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明佣超过5%同时超过1万美元,须向外汇局申请。明佣无需提供佣金协议,只要在合同、发票上显示佣金字样及比例,如C5%。不超比例及金额可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提供合同、发票及入帐通知 哦?现在要提供发票?看来支付规定严格了。总之,以后此类问题,最好是问银行的国际部,毕竟是他们帮你审批资料和汇出的。
2. 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和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
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它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下述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a、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15%,且同时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b、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或5%的明佣,且同时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
c、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d、偿还外债利息;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等。
3. 外汇用fob计价,会计如何记账啊
交易家: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以其它价格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具体来说:(一)对于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应冲减外销收入,并以红字登记出口销售收入;(二)佣金分为明佣、暗佣、累积佣金三种。1、明佣: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出口佣金)红字。2、暗佣:借:应付外汇账款(出口佣金)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红字 收到货款后汇付佣金 借:应付外汇账款(出口佣金) 贷:银行存款。3、累积佣金,直接记入“经营费用”科目。
4. 明佣和暗佣和外汇管理及国际结算有什么关系
所谓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在单证中,通常表示在贸易术语后面,如 “CIF C5% HONGKONG”。这个“C”就是COMMISSION,即佣金。
而暗佣的金额则是对真正买主保密,由卖方(出口商)暗中支付给中间商的费用,它的数额一般不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显示。等到卖方货款收妥之后,另行支付给中间商。
明佣——在合同价格条件中规定,并在出口发票中列明的佣金。
明佣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不需另付。
但在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中,应单独反映,在反映销售收入的同时,将明佣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暗佣
暗佣——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
暗佣的支付方式有两种:
议付佣金
汇付佣金
议付佣金——指在出口货物结汇时,由银行从货款总额中扣留佣金并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该方式下,出口企业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
汇付佣金——指出口结汇时,按货款总额收汇,结汇后另行到银行购买外汇,汇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
5. 外汇管理制度的收付汇具体规定有那些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1996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第三条 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第四条 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结汇的资本项目项目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办理结汇。
第五条 下列情况未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售汇:
一、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捐赠进口项下购汇;
三、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易货贸易项下购汇;
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购汇;
六、贸易项下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
七、其它不符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购汇。
第六条 关于贸易项下售付汇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购汇,付汇时凭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
四、银行售付汇后,应当在上述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将售付汇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留存。
五、分期付款项下售付汇,只能在一个银行办理。银行在每次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留存单证复印件,正本单证退付汇单位,俟合同付汇完毕,留存正本单证。
六、银行保存正本售付汇单证的期限为两年。
七、遇有下列情况,银行不得办理售付汇。
1.各种单证不符;
2.单证为非有效单证;
3.单证不齐全、模糊不清或者经涂改;
4.购付汇金额超过报关单或有效凭证金额。
第七条 购汇只能在购汇单位注册所在地银行办理;特殊情况需异地购汇的,需经购汇单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异地购汇时,应当将核准件抄送购泯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外汇收支,需事先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一、单笔现钞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
二、单笔提取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
三、远期收汇超过365天。
第九条 下放审批权限
一、进口项下预付货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到岸价格)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银行可以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核销单直接办理售付汇,对于超过合同总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预付货款,凭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办理。
二、出口项下支付未超过合同总金额(离岸价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规定比例但未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可凭合同、佣金协议直接办理售付汇。对于超过上述比例,同时超过1万美元的佣金,银行需凭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办理。
第十条 建立银行内部监管制度
一、各银行总行应当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并按照审售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制定本行系统的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行;各银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规程需经其上级行批准并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二、银行应当建立对所属分支行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分支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况,银行应当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一、国内单位结、售汇金额突然增大,结、售汇频率加快或者结、售汇金额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水平。
二、购汇单位使用巨额人民币现钞购汇。
三、购汇单位月累计提取现钞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
四、购汇单位在规定比例内频繁预付货款和支付大额佣金。
五、银行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6. 进口佣金
1,会计制度规定,明佣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2,因为,你进口的时候已经报关,肯定需要交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3,需要的。我们是外汇管制国家。
4,有限制,超过是不允许的
5,完全可以。没有问题。
6,不可以,必须以外币支付。假如,他来中国,我建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给了人民币,你们找费用单据报销,不要按照佣金处理了。
还有问题留言。
7. 说明暗佣和明佣两者的差别,合同和信用证上显示的就是明佣,反之暗佣
佣金又有明佣和暗佣之分:
所谓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在单证中,通常表示在贸易术语后面,如 “CIF C5% HONGKONG”。这个“C”就是COMMISSION,即佣金。
而暗佣的金额则是对真正买主保密,由卖方(出口商)暗中支付给中间商的费用,它的数额一般不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显示。等到卖方货款收妥之后,另行支付给中间商。
明佣——在合同价格条件中规定,并在出口发票中列明的佣金。
明佣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不需另付。
但在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中,应单独反映,在反映销售收入的同时,将明佣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暗佣
暗佣——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
暗佣的支付方式有两种:
议付佣金
汇付佣金
议付佣金——指在出口货物结汇时,由银行从货款总额中扣留佣金并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该方式下,出口企业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
汇付佣金——指出口结汇时,按货款总额收汇,结汇后另行到银行购买外汇,汇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
8. 阿里巴巴生意经的朋友,支付国外佣金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吗
第四条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并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时专,
须持下列材料向外属汇局申请:
1、出口合同正本;
2.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
3.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9. 如何办理出口佣金的支付手续
答: ( 1 )明佣、暗佣的定义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佣金比例的为明佣,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另外制定了佣金协议的为暗佣。 ( 2 )审批原则 明佣比例超过 5% 、金额超过 1 万美元的;暗佣比例超过 2% 、金额超过 1 万美元的,要经过外汇局审批才能对外支付。 ( 3 )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折让)的申请书、佣金(折让)汇出申请书、出口合同、佣金(折让)协议、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收款人发出的付款通知(收款人的名称、地址、帐号等)、中方支付银行的对外支付凭证填写正确后,加盖公司大小财务印章并复印一份。分期支付的佣金,还需要列明佣金进程表。 ( 4 )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在银行对外支付凭证及佣金(折让)汇出申请书上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银行以此为企业办理对外支付。
10. 关于会计记账凭证的填制,外贸,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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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会计做账流程
编辑:佚名 点击:5384更新时间:2014-7-16
导读:
外贸公司会计处理流程,要重复考虑到外贸公司的特殊情况。如外贸公司会涉及到关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处理等相关会计处理业务。
一、外贸会计的特点
1、外贸基本都存在收入滞后,成本在前的问题,注意进口关税的成本结转问题。
2、印花税问题,按合同0.03%缴纳,进口和出口都是需要缴纳的。
3、出口退税。增值税与消费税在我国对出口行业实行零税率,出口的企业需要按月或按次到税务机关申报。
二、外贸会计做账流程(自营出口)
1、国内采购(或生产货物)
国内采购或加工生产货物其账务处理程序和一般企业会计处理程序基本一致。
1)采购货物
采购商品时:
借:商品采购
经营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记帐)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
2、商品出口时会计处理程序
1)商品托运出口
A、出库待运时,
出口企业储运及业务部门根据分工按出口合约或信用证规定,做好包装等工作,并备妥发票、装箱单以及其他出口单证后,应即开具出库单交由对外运输单位,办理出口待运手续。财会部门应根据出库凭证,作会计分录。
借:待运和发出商品-鬃商品
贷:库存商品
B、出口交单时,
出口商品已经装船装车并取得已装船提单或铁路运单时,储运部门应即根据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规定,将全套出口单证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同时将出口发票注明交单日期,送财会部门据以作销售处理。
借: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美元
-人民币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人民币
C、结转销售进价,
对已装运出口的商品在向银行交单转销售收入时,应即结转销售进价。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鬃商品类别
贷:库存商品
D、出口收汇时,
银行收到出口企业全套出口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即按规定向国外银行办理收汇或托收手续。银行在收妥外汇后,即按当日现汇买入价折人民币,开具结汇水单将人民币转入出口企业帐户,出口企业据以作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美元
-人民币
2)支付国外费用
A、国外运费
商品装运出口后,出口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外币运费单据时,应向外汇银行申请外汇划拨收款单位,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银行存款
B、国外保险费
出口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出口运输保险单或发票以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即应作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银行存款
C、国外佣金
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为付佣方式进行支付的。付佣方式一般有三种:
a.明佣。它是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的净额作“自营出口收入”
b.暗佣。它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走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另一种是出口方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往国外。财会部门收到业务部门送交的有关单据时,分别支付方法,作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采用议付佣金的,由于银行已代扣应付佣金,在收汇时已将议付的佣金在“应收外汇帐款”中直接扣减,当时收汇时作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贷:应收外汇帐款-有(无)证出口
采用汇付佣金的,在收妥货款后对外支付,并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贷:银行存款
c.累计佣金。它是指出口企业对包销、代理客户签订合约,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推销一定数量(或金额)以上的某种商品后,按其累计销货金额和佣金率支付给客户的佣金。支付时,作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累计佣金
贷:银行存款
d、预估国外费用
季度预估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应付外汇帐款-应付佣金
其他应付款-预估国外运保费
季度预估后,次季实际支付运保费时,可先冲转原分录,再按以上规定作会计分录。
3)支付国内费用
出口商品在托运以后,发生的出仓运输、装船等费用,包括有关商品自所在地发运至边境、口岸的各项运杂费,均应凭各项原始单据支付,并按费用不同性质,分别以有关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科目处理,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3)、出口销售退回
商品出口销售后,如因各种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或退货后转内销处理,出口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a、对已同意全部退回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装运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贷方用红字记帐)
贷:应收外汇帐款
或 贷:应付外汇帐款
同时冲销原销售进价,即作:
借:库存商品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银行存款
b、如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①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自营出口同样作销售收入及成本的帐务处理。有时如调换的出口货物不变更品种、数量,对原销售进价影响不大,也可以简化帐务处理。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会计分录同上。更换的货物重新报关出口后,再按规定办理申报退税手续。
c、如退回的出口货物转作内销处理,出口企业除按①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对已申报退税的应按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同时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补交应退的税款时,会计分录同上。
出口企业取得《出口转内销证明单》后,按有关金额计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出口退税 (按退税率计算)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帐务处理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的退税凭证(主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下同)收齐,并按要求装订成册,填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后,按期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1)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应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申报的应退增值税,根据《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款确定应退的消费税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指消费税)
2)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应根据出口货物购进金额和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出口货物不得退税的税额,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实际收到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4)对不符退税规定、退税凭证不全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退税的,应调整出口销售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5)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实际收到出口退税如与原申报退税数不相符时,应调整差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6)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不予退税) (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银行存款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的退关退货,不应补交税款,也不作上述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