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正在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你看看你们在不在范围,在的话可以去申请.
Ⅱ 企业付外国付外汇可以吗,企业付外国付外汇可以吗资讯
目前向境外付款支持外币付汇和跨境人民币,具体付什么币种双方可以协商之后开具相回应的发票答。在付汇时,需要向银行提供相应的材料,例如:预付货款提供合同/订单,发票,货到付款提供合同/订单,发票,报关单,非贸易付汇如服务费提供协议,发票等等。如果双方协商以人民币结算,在企业开通跨境人民币结算功能后,除上述材料外需另外填写跨境人民币付款说明。
如有其他问题可追加提问
望采纳
Ⅲ 外汇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具体是什么意思
传统的外贸公司在结算上通常使用银行汇款(T/T)或信用证(L/C)的方式,现在的专话几种常用的跨国支付工具:属
1)paypal:PayPal是在线付款解决方案的全球领导者,在全世界有超过7160万个帐户用户。PayPal支持6种货币使用,是跨国交易的理想解决方案。不过由于PayPal 刚刚进入中国,对于保护卖家方面的政策还不像美国那样完善。
2)信用卡(visa、master):是国际通用的,全球覆盖面最广的一种支付方式。
3)MoneyBooBers:是一种国际上流行的支付工具,其允许你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安全、即时的收汇款。
4)Western Union与MoneyGram :是全球最快的两种汇款方式,均能在几分钟内取到现金。Western Union与MoneyGram在国内分别称西联和速汇金。
还需要更详细的话可以直接自己再网络搜索,如果需要更多外汇理论知识的话也可以到FxBoost网站论坛查看。
Ⅳ 微信支付可以用外币吗
国外当然也是可以使用微信支付的微信支付是内建在微信中的支付功能,是没有国籍之分的只要你在的国外便利店支持微信支付,那么你就可以使用微信支付的
Ⅳ 支付宝里可以在网上银行买外汇吗
不可以。
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支付宝不支持买外汇这项业务,各大银行有账户外汇交易业务,但是出入境外汇都有限额或者用途限制。个人购买外汇的情况:境内个人因私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最多可购汇等值5万美元(含)。
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为5万美金, 在创建交易时,提交时以及银行处理时查询购汇额度,如果超过购汇额度将无法发起购汇汇款或汇款失败。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5)可以支付外汇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Ⅵ 国内公司可以付外汇到外国的私人账户上吗
是来不可以的,目前中国资源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
公司不能直接对外汇美元(或外汇),所有进出的外汇都要上报外汇管理局批准。如果是你们公司账户汇给国外私人账户的话会被外管局认为是洗钱,只能从私人账户上汇过去。
如果是用于支付进出口货物的代理佣金,那么是可以的,即到到银行付款时需要提交进出口合同和代理佣金写,或者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中CFR C3或CIF C5等描述,则可以作为支付佣金的依据。
Ⅶ 付外汇给外国公司,怎么做比较方便
国内这样汇款的话,比较麻烦。
楼上2位都没把问题搞明白。
如果是小额的话,又是对国外的公户,国内汇的话,感觉只有从外贸公司走方便点。
其他方法的话,香港离岸帐号是个好方法
Ⅷ 在中国境内,什么条件下可以付外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允许外币流通。
Ⅸ 进口货物后如何支付外汇
第一章 进口付汇管理
第一条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包括向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汇),向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二条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并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对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第一栏交易编码、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按贸易从大原则申报。进口付汇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进口单位应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中的“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填写最迟一笔收汇日期。
第四条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第五条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查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付汇(开证)银行在核实售汇银行划转的资金到账后,还需审查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二)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
(三)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四)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审查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五)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六) 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七)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付汇。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第六条 对于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审查原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他对应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还需审查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 银行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后,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合同、发票、代理协议等单证留存复印件。对于需要分次付汇的货到付款业务,由办结最后一次付汇业务的银行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其他付汇银行留存有相关银行签注付汇金额、报关单未付汇余额以及付汇日期并加盖相关银行业务公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本行付汇金额并加盖本行业务公章。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
(一) 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二) 许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
(三)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下列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持申请书和本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单证;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三)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
外汇局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为其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一) “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二)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三)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四)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五)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及时接收外汇局反馈信息,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见附4)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第十一条 外汇局确定的“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业务,还应遵守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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