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对废旧金属回收再利用有没有扶持政策找什么部门
有扶持政策的,直接问所在地的政府就好,或者税务、发改等等。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主办的中国再生资源行业首届年度领袖峰会上,国家工信部节能与综合(行情 专区)利用司副司长高东升表示,2014年,工信部将着力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培育行业龙头企业,以应对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存在的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高值化利用。
高东升称,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培育龙头企业,不仅能提高经济效益,提高行业自律,还能提高行业节能环保水平。
(1)进口废旧贵金属的税务政策扩展阅读:
由于未来全球金属资源需求将会大幅上升,全球需要重新考虑金属的循环利用,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金属开采和冶炼除给环境带来影响外,还占用全球7%到8%的能源供应。回收比初级生产的金属消耗更少的能源,同时降低对矿产开采地的整体影响。金属回收还可以减少对低品位矿石的需求,避免未来稀缺的一些贵金属的开采。
理论上,金属几乎可以无限制地回收,因此,金属回收给环境保护、能源和水的利用带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机遇,并为向低碳、资源节约型的绿色经济过渡做出贡献。
然而,受到工艺和回收成本的影响,金属回收率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长春市亿北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大型废品回收加工企业。
公司高价收购各大生产厂家的各种拆迁废钢筋、工业废料、铜、铝、不锈钢、各种稀有金属、闲置设备、厂房拆迁、报废汽车拆除等,同时可以长期合作承包各厂家、企事业单位的一切废旧处理物质。
B.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
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3、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进口废旧贵金属的税务政策扩展阅读: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第三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C. 关于废旧物资的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
2001-04-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2号
1994-04-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现就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1995]24号
1995-05-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D. 一般纳税人出售废旧物资应如何上税及相关的税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出售废旧物资同正常的产品销售一样处理,因为所出售的废旧物资原列低值易耗品,购进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
如果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不一样了。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 关于废旧物资利用企业税收政策
1.废旧物资回收在我国属于特种经营行业,需要申请特种经营许可证
2.但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均为黑户,即无照经营,造成无票
3.关于废旧物资的抵扣
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本市在具体操作上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才能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其下方正中央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其他发票一律不得加盖(沪国税流〔2004〕17号文)。前阶段,我们发现本市仍有个别商贸企业在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为了摸清出现问题的原因,规范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打击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市局决定结合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沪国税稽〔2007〕4号文),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对上述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2006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第7行次“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大于0,是商贸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便于检查工作的开展,市局在征收系统中,按三种不同口径抽取了购入废旧物资抵扣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通过FTP网络下发。
二、检查期限根据《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稽〔2007〕4号)的规定,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的废旧物资抵扣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步骤、内容和处理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依据财税〔2001〕78号等文件的规定,具体分为四步:第一步 纳税人自查自纠,有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商贸企业对照财税[2001]78号和沪国税流〔2004〕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应在纳税申报当期进行纠正,并向各征收分局报告。第二步 各征收分局对照下发名单,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四个环节的日常管理情况。重点是: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1)是否及时认定,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核实;(2)征收系统是否及时输入“商业企业”状态标志。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1)是否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划分是否正确;(2)征收系统是否及时变更状态标志。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1)列入名单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填报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清单上实际抵扣的税额与下发数是否一致;(2)日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综合申报代替正常申报行为。4.“一窗式”比对 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的处理方式是否规范。第三步 开展检查工作。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对列入检查范围,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查结果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填报《抵扣废旧物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表》(附件1)。重点是:1.是否有利废的生产场地、设备和生产人员,与利废生产是否匹配?2.相关合同内部是否相符、发票是否齐全,资金流向是否正确?第四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1.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得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虚开抵扣凭证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立案上报或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2.对实际从事利废生产,由于该部分收入比例较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的,就本企业直接利废生产部分,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应严格区分废旧物资贸易部分和生产部分,对划分不清的,废旧物资进项一律不予抵扣。3.对采用委托加工等非本企业直接利废生产的商业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进行认定,认定为商业企业的,不得计算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1.本次检查工作由市局统一部署,各征收分局具体负责落实工作,2007年4月中旬,市局召开专题会议统一布置,并下发名单。4月20至30日,纳税人自查自纠。5月8日起,各征收分局开始检查,5月底以前完成整个检查工作,并将总结和整改意见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处。2.各征收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质量与效率。应及时总结,针对管理薄弱环节,积极制定措施,加以改进。3.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市局将利用新征管系统平台,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纳税申报和“一窗式”比对四个管理环节,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抵扣日常管理的监督。各征收分局应做好以下工作:(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检环节。各征收分局应对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货物的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或每年年检前先进行实地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状态中进行“商业企业(不可抵扣废旧物资)”标识。核实内容包括: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生产品种、废旧物资名称、进货渠道和货款支付方式、单耗、资金流量等等。(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环节。按新增标识封闭申报表相应废旧物资的抵扣行次。(3)有“商业企业(不可抵扣废旧物资)”标识企业必须规范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的,异常处理后还必须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不予以综合申报。
各省具体情况不一样,要具体对待,肯定是能抵扣的
F. 国家税务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现行政策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
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6)进口废旧贵金属的税务政策扩展阅读:
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8、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G. 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如何纳税
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经过几次调整,目前最新政策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主要内容为:
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具体请查阅文件。
其他税种,目前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H. 国家对废旧金属回收再利用有没有扶持政策找什么部门
有扶持政策的,直接问所在地的政府就好,或者税务、发改等等。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主办的中国再生资源行业首届年度领袖峰会上,国家工信部节能与综合(行情 专区)利用司副司长高东升表示,2014年,工信部将着力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培育行业龙头企业,以应对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存在的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高值化利用。
高东升称,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培育龙头企业,不仅能提高经济效益,提高行业自律,还能提高行业节能环保水平。
从发改委了解到,2012年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八大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量约1.6亿吨,比直接用矿石生产这些金属节能1.7亿吨标准煤,减少废水排放112.7亿吨、二氧化硫排放374.6万吨、固体废弃物排放33.9亿吨。其中再生铜产量约为275万吨,占我国铜产量的45%。但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产品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水平还不高。我国分别有数千家企业从事废弃铅酸蓄电池和航空废料回收利用,而发达国家一般只有数家或10多家大企业。小企业受限于规模小、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不但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还容易造成二次污染,需要国家采取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李蕾表示,通过借鉴国际采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先进经验,2012年,我国正式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环保部和财政部不久前从基金中向39家电子废弃物拆解企业拨付6.29亿元补贴。
期盼政策覆盖
据了解,目前我国城市可循环利用的矿产资源分为环渤海、长三角和中部地区三个重点区域。39个示范基地全部建成后,将形成每年3600万吨的再生资源聚集加工能力。据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预计,“十二五”期间,通过对这部分资源的开发,我国有望节能11.55亿吨标准煤,减排7.2亿吨二氧化碳。业内专家表示,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是缓解资源瓶颈约束、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建议国家进一步的政策覆盖,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建议各级政府给予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贴息补助、政府担保机构配置相应贷款担保额度,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开发、重大项目和产业示范项目,政府可以给予资本金入股、资金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支持。
其次,鼓励高校和相关科研机构加强对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实用技术的研究。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持,需要机械(行情 专区)装备、电子、化工(行情 专区)等多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建议鼓励设立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实用技术研究的产学研平台,更好地为循环经济服务。
再者,各级政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使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成品。另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等大量堆积,应简化核销程序,尽快交给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处理,缓解这些企业原料紧张的矛盾。
最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体系,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更多倾斜;出台有关再生铝、再生铜、报废汽车等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行业范围,切实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另外,地方政府可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给予地方税收的减免,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退还。
I. 国家会取消对废旧物资的免税政策吗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1.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3.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六、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七、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商务、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纳税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再生资源的产生、回收经营、加工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税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收的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J.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10)进口废旧贵金属的税务政策扩展阅读: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有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符合以上条件并在申请退税时提供上述资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方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