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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业务外汇

发布时间:2021-06-22 19:39:42

『壹』 收外汇的账务处理

1.主要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l)外币兑换业务。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发生时的交易汇率)
财务费用(永远在借方)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2)外币购销业务。
借:资产类科目
贷:应付账款(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借:应收账款(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3)外币借款业务。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市场汇率)
贷:短期借款等(发生时市场汇率)
(4)接受外币资本投资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发生时市场汇率)
借或贷:资本公积(差额)
贷:实收资本(合同约定汇率)
注:若公司没有约定汇率,应按发生时市场汇率折算。
2.期末汇兑损益的处理
(1)汇兑损益产生的两种情况。
1)外币兑换。由于银行总是低价购入、高价卖出,企业总是产生汇兑损失。
2)持有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期间汇率变动产生:在月末计算汇兑损益时,应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以期末汇率进行折算,折算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
外币货币性资产。汇率上升时,产生汇兑收益;汇率下降时,产生汇兑损失。
外币货币性负债。汇率上升时,产生汇兑损失;汇率下降时,产生汇兑收益。
(2)处理方法。
1)对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2)筹建期间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计入损益。
3)其他情况,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调整为期束外币余额×汇率)
应收账款
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
应付账款
财务费用
3.外币会计报表折算的方法
(1)现行汇率法。
1)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采用历史汇率,来分配利润按利润分配表数额列示。
2)其他项目采用现行汇率。
3)损益类项目也可采用平均汇率。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列。
(2)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法。
1)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采用现行汇率。
2)长期资产,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采用历史汇率,未分配利润按利润分配表数额列示。
3)损益表项目中,折旧费和摊销费用采用历史汇率,其余采用当期平均汇率。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
(3)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
1)货币性资产项目(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和货币性负债项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采用现行汇率。
2)非货币性项日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采用历史汇率,未分配利润采用平衡数。
3)损益类项目中,折旧费、摊销费用采用历史汇率,销售成本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成本=期初存货(历史汇率)+本期购货(平均汇率)一期末存货(历史汇率)
不同的汇率折算后计算,其余采用平均汇率。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
(4)时态法。
1)货币资金、应收项目和应付项日采用现行汇率。
2)现行成本反映的非货币性资产(市价计价的存货、投资等)采用现行汇率,其余非货币性资产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实收资本配利润采用平衡数。
3)损益类项目采用现行汇率或平均汇率本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采用历史汇率,未分折旧费和摊销费用采用历史汇率,销售成销售成本=期初存货(历史汇率)+本期购货(平均汇率)一期末存货(历史汇率或现行汇率)
按不同的汇率折算后计算。
4)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
4.我国外币会计报表折算
我国外币报表的折算方法,基本上是采用单一汇率法,即现行汇率法。
(1)资产负债表的折算。
1)资产、负债类项目按决算日市场汇率折算(按现行汇率)。
2)所有者权益项月中除“未分配利润”外,以历史汇率折算。
3)“未分配利润”抄利润分配表中数据。
4)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递延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单列“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并逐年累计下去。
5)年初数按上年折算后资产负债表有j∈项目金额列示。
(2)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折算。
1)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按当期平均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按平均汇率或现行汇率)。
2)利润分配表“净利润”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金额填列。
3)利润分配表“年初未分配利润”按上期折算后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日期末数填列。
4)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根据折算后利润分配表其他各项目金额计算填列。
5)上年实际数按上年折算后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有关数字填列。
今日小记
(1)外汇指的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
(2)外汇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可获得性、可换性。
(3)汇率,又称汇价,指一国货币以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币间的比价。
(4)汇率的标价方式分为两种: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5)为规范外正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或者说是两国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6)汇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其自身建立的通汇网络,使用合适的支付凭证,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7)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中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8)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9)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10)外汇业务核算原则: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外币核算采用折算入账、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外币分账制的账务处理、外币账户月末余额的账务处理。

『贰』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汇发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强境外直接投资(ODI)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专于外商投资企属业分红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亦要加强真实性审查。同时,对于货物贸易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要求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叁』 关于外币兑换业务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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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需要哪些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应办理下列手续:
1、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凡经批准者,均可通过其外汇存款户办理收付。
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 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 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 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 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 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销责任,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
(2) 属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五、外国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兑换外汇办理下列手续:
1、 各国驻华的外交外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以及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外交管、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及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2、 银行为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3、 银行为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注册"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收音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50%)。常驻人员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4、 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常驻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5、 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带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公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6、 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银行不予供汇。

『伍』 关于外汇业务的会计处理

这还要看你们公司是怎么规定的。有的公司对每一笔对外币业务,除了要将其按一定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之外,还要对原币的收付情况进行记录。而也有企业采用分账记录的方法,即平时将外币业务分开记录,到会计期末再按一定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所以,主要是要看你公司的财务规定。

『陆』 业务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的外汇境外汇出款业务支持以非原币种进行发报

您好,我有收到过原币是坦桑尼亚先令,结汇币种是美元的,都会在报文上体现,所以我觉得是可以以非原币进行发报的。

『柒』 支付出口佣金业务外汇如何处理

目前进出口佣金复在国际收支统制计中归类为服务贸易项下的“其他商业服务”。既然属于服务贸易,就应当适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支付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是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的。
由于企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因此如果进出口贸易的中介行为发生在境内,则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出口贸易佣金,是需要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的。
在处理业务时,可以参考《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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