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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外汇暗佣

发布时间:2021-06-24 02:02:11

Ⅰ 说明暗佣和明佣两者的差别,合同和信用证上显示的就是明佣,反之暗佣

佣金又有明佣和暗佣之分:

所谓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在单证中,通常表示在贸易术语后面,如 “CIF C5% HONGKONG”。这个“C”就是COMMISSION,即佣金。

而暗佣的金额则是对真正买主保密,由卖方(出口商)暗中支付给中间商的费用,它的数额一般不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显示。等到卖方货款收妥之后,另行支付给中间商。

明佣——在合同价格条件中规定,并在出口发票中列明的佣金。
明佣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不需另付。
但在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中,应单独反映,在反映销售收入的同时,将明佣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暗佣
暗佣——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
暗佣的支付方式有两种:
议付佣金
汇付佣金
议付佣金——指在出口货物结汇时,由银行从货款总额中扣留佣金并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该方式下,出口企业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
汇付佣金——指出口结汇时,按货款总额收汇,结汇后另行到银行购买外汇,汇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

Ⅱ 我国外汇管理局对于企业向国外付佣金有无相关规定

有。

佣金支付提供如下资料在银行办理:
1.出口合同正本;
2.佣金协议正本(暗佣);
3.收账通知。

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须经外汇局核准

Ⅲ 阿里巴巴生意经的朋友,支付国外佣金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吗

第四条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并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时专,

须持下列材料向外属汇局申请:
1、出口合同正本;

2.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

3.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Ⅳ 付佣金有那些步骤

股票交易佣金是指在股票交易时需要支付的款项,股票交易手续费分三部分:印花税、过户费、证券监管费。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印花税由政府收取;过户费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佣金属于券商的收入。
佣金组成:
印花税
成交金额的1‰,向卖方单边征收(国家收的不可改变,也就不要想了)
过户费
(仅上海收取,也就是买卖上海股票时才有):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上海登记结算中心收,也是死的,别想了)
监管费
俗称三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2‰,实际还有尾数,一般省略为0.2‰.[

Ⅳ 外汇用fob计价,会计如何记账啊

交易家: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以其它价格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具体来说:(一)对于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应冲减外销收入,并以红字登记出口销售收入;(二)佣金分为明佣、暗佣、累积佣金三种。1、明佣: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出口佣金)红字。2、暗佣:借:应付外汇账款(出口佣金)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 红字 收到货款后汇付佣金 借:应付外汇账款(出口佣金) 贷:银行存款。3、累积佣金,直接记入“经营费用”科目。

Ⅵ 出口的话,客户要佣金,那么我的INVOICE该怎么做,报关金额是多少我可以实际收到多少钱申请核销单金额

公式:含佣价 = 净价 + 佣金,佣金 = 净价 x 佣金率,含佣价 = 净价 x (1 + 佣金率) ,
净价100美金,佣金率1%,则客户佣金=100*1%=1 ,含佣价=100*(1+1%)=101
报关金额=101*报关数量
实际收款=报关金额=101*报关数量
核销单金额=报关金额=101*报关数量
等收款之后,再支付客人的佣金。

关于佣金支付时间,要坚持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成后才能支付佣金给中间商。这样可以将中间商的利益与该合同的履行状况融为一体,使得中间商会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约,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特别是当买卖双方初次交易出现误解和纠纷时,中间商的沟通及调解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Ⅶ 暗佣是一般如何操作的有外贸经验的来..

比如,100块钱报价给中间商,他自己去加,比如成交价是120. 那OK, 你正常收到120后,把差额20元付给中间商。(但是里面涉及到这20元要交税,但是财务有办法的,可以让中间商拿相关的发票来顶,这个你们财务知道的)
一般是扣税佣金的3%到4%的。别的也没有什么的。自己公司财务总归好做账的。发票给中间商 是含佣金的价格发票还是不含佣金的
可以询问财务或者你们的银行
把钱做到发票里 最终客户付的钱比你收的钱多出的部分就是佣金了

Ⅷ 明佣与暗佣的区别

ξ雨过¤天晴ζ[神] 佣金又有明佣和暗佣之分: 所谓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在单证中,通常表示在贸易术语后面,如“CIF C5% HONGKONG”。这个“C”就是COMMISSION,即佣金。 而暗佣的金额则是对真正买主保密,由卖方(出口商)暗中支付给中间商的费用,它的数额一般不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显示。等到卖方货款收妥之后,另行支付给中间商。 明佣——在合同价格条件中规定,并在出口发票中列明的佣金。 明佣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不需另付。 但在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中,应单独反映,在反映销售收入的同时,将明佣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暗佣暗佣——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 暗佣的支付方式有两种:议付佣金汇付佣金议付佣金——指在出口货物结汇时,由银行从货款总额中扣留佣金并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该方式下,出口企业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

Ⅸ 交通银行离岸账户结汇需要哪些具体的资料柜员服务态度极差,所以特地到这里来问。

要说这些相关的资料,有很多很多,我将一些相关的规定发给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建议您与开户行确认您的外汇性质后再进一步确认相关的手续

一、除本规定第二、三、五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Ⅹ 外汇管理制度的收付汇具体规定有那些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1996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第三条 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第四条 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结汇的资本项目项目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办理结汇。
第五条 下列情况未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售汇:
一、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捐赠进口项下购汇;
三、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易货贸易项下购汇;
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购汇;
六、贸易项下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
七、其它不符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购汇。
第六条 关于贸易项下售付汇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购汇,付汇时凭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
四、银行售付汇后,应当在上述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将售付汇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留存。
五、分期付款项下售付汇,只能在一个银行办理。银行在每次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留存单证复印件,正本单证退付汇单位,俟合同付汇完毕,留存正本单证。
六、银行保存正本售付汇单证的期限为两年。
七、遇有下列情况,银行不得办理售付汇。
1.各种单证不符;
2.单证为非有效单证;
3.单证不齐全、模糊不清或者经涂改;
4.购付汇金额超过报关单或有效凭证金额。
第七条 购汇只能在购汇单位注册所在地银行办理;特殊情况需异地购汇的,需经购汇单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异地购汇时,应当将核准件抄送购泯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外汇收支,需事先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一、单笔现钞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
二、单笔提取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
三、远期收汇超过365天。
第九条 下放审批权限
一、进口项下预付货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到岸价格)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银行可以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核销单直接办理售付汇,对于超过合同总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预付货款,凭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办理。
二、出口项下支付未超过合同总金额(离岸价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规定比例但未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可凭合同、佣金协议直接办理售付汇。对于超过上述比例,同时超过1万美元的佣金,银行需凭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办理。
第十条 建立银行内部监管制度
一、各银行总行应当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并按照审售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制定本行系统的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行;各银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规程需经其上级行批准并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二、银行应当建立对所属分支行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分支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况,银行应当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一、国内单位结、售汇金额突然增大,结、售汇频率加快或者结、售汇金额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水平。
二、购汇单位使用巨额人民币现钞购汇。
三、购汇单位月累计提取现钞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
四、购汇单位在规定比例内频繁预付货款和支付大额佣金。
五、银行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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