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汇都对冲了 怎么不见效果
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面对急剧膨胀的对外贸易顺差形成的外汇流入,中央银行通过大量发行票据和连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方式进行了对冲。数据显示,基础货币的增长率确实被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官方学者也倾向于认为外汇增长所形成的流动性基本都得到了对冲,由外汇占款投放形成的流动性过剩局面并不十分明显。 实际上,在2002-2004年期间,尽管贸易顺差的规模比较小,由于资本流动的影响,外汇占款的增长率以及中央银行的对冲力度都很大。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为什么在2002-2004年这段时间里,资产价格重估的迹象并不明显,债券市场还一度经历了猛烈的下跌;而在2005年以来的几年时间里,基础货币和广义货币的增长率并不显得异常高,但为什么包括债券在内的各种资产价格都表现出比较明显的重估迹象呢? 理解这一问题,在技术层面稍微有点复杂,但理论上的关键在于理解宏观经济学的国民储蓄概念,以及理解资产配置的分散化原则。 谈到国民储蓄,大家通常会想到储蓄存款,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两者的名字十分相似。然而,在宏观经济学的意义上,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国民储蓄,是一个流量指标,定义为国民收入减去国民消费;一般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是一个存量指标,是住户部门财富的持有方式之一。 例如企业利润在宏观意义上属于国民储蓄,政府的预算盈余也属于国民储蓄,但两者都不包括在储蓄存款的指标中;住户部门在一级市场购买住房、购买政府债券等也属于宏观意义上的国民储蓄,同样不包括在储蓄存款之中。 各经济部门的国民储蓄,形成了国内投资的资金来源,其剩余部分,根据定义,就形成了经常账户的盈余(其中比较主要的是贸易顺差)。在此意义上,贸易顺差越来越大,就显示国民储蓄越来越大于国内投资。观察数据情况看,20 02-2004年的贸易顺差很小,2005年以后开始急剧增长,这显示国民储蓄显著大于国内投资的局面是在后一段时期才开始出现的。 换个角度看问题,贸易顺差越来越大,显示实体经济部门在不断积累对外债权,因为交易是双向的,实体经济部门出口了货物和服务,又没有进口相应数量的货物和服务,那么必然获得了以某种金融形式体现的债权。 沿着这样的思路看问题就很清楚了:实体经济部门卖掉部分对外债权的后果是官方对外债权的积累(即外汇储备的增长)和人民币的明显升值压力;其买入其它国内资产的过程就形成了各种资产价格的重估;同时由于分散化的原因,其对外债权不会全部卖掉,结果形成了国际收支平衡表上资本账户下的资本流出(详细讨论见前篇文章《热钱来了怎么又走了?》)。这正是我们过去两年多看到的情况。 在实体经济部门把对外债权卖给中央银行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对冲,那么它获得了大量现金;如果出现了完全对冲,那么它获得了大量中央银行票据。我们的问题是:实体经济部门会否把对外债权全部转化为现金或中央银行票据呢?当然不会,因为实体经济部门要继续分散化,继续卖出中央银行票据,买入其它资产。 所以,在完全对冲的条件下,其它资产市场的价格会继续上涨;由于实体经济部门会卖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的价格下跌,短期利率出现上升。 由于中期债券(比如1-5年期债券)和短期央行票据之间的相关系数非常大,不能很好实现分散化,所以中期债券的价格就难以上升,而长期债券的情况要好一点,其后果就是收益率曲线越来越平坦。 济部门的资产配置结构(我们可以称作过度对冲)。这一操作现在基本上看不到,在目前条件下也要不得,所以资产重估的方向很难扭转。 在现实经济条件下,实体经济部门要通过商业银行来卖外汇,具体的过程比上面的分析要复杂一些,但基本的道理是一样的。 接下来还有必要讨论三个小问题,使得以上的分析更清楚。 第一个问题是:是否对外贸易顺差的急速扩大都会带来资产重估呢?答案是不一定。比较小的原因是经济体可能出现过度对冲;比较主要的原因是区分实体经济部门对外债权的积累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 比如在汇率和金融危机的条件下,由于对本国经济前景的担心等原因,实体经济部门希望主动增加持有国外资产,这时对外贸易就会相应出现大量顺差,但国内资产市场则会崩溃,汇率也会表现出贬值压力,这时对外债权的积累就是主动的。如果是因为国内需求不旺盛,导致实体经济部门把产品卖到国外,这时对外债权的积累就是被动的,就会形成汇率升值压力和资产重估。 第三个问题是:在贸易顺差扩大并形成资产重估的情况下,是否所有的资产类别都要重估呢?答案是不一定。 原因在于对任何一个给定的资产市场来说,影响其波动的因素有许多,资金流入只是其中的一项。如果一个资产市场其它的基本面因素都在变坏,那么资金流入的影响就可能被淹没,从而看不到价格的上涨。当然我们可以说,如果没有重估,这个市场会更差,在此意义上,该市场仍然经历了重估。但在经验研究的角度上,通过计量手段来识别这一影响是非常困难的。 那么我们如何知道资产在重估呢?在统计学的意义上,如果我们相信影响各资产市场的基本面因素并不高度重叠,从而各市场的基本方向总体上是随机的,那么我们可以断言,在重估的背景下,大多数市场都会同时上涨。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从债券、到股票、地产和古董的价格都在上升,这本身就提供了确定的证据,显示我们正在经历资产重估。 具体到股票市场的情况而言,利润波动的影响当然很重要,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在重估的背景下,其它因素都不变,上市公司的利润也会出现加速增长,从而进一步支持股价,这方面的情况,我们放在以后来讨论。 总结今天的分析,目前中国贸易顺差的扩大形成了实体经济部门对外债权的被动积累;由于分散化的需要,形成了汇率升值压力和各资产市场的重估;尽管中央银行几乎进行了充分对冲,但同样由于分散化的原因,其它资产市场的方向是无法扭转的,对冲的影响几乎全部地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短断;从更基本的角度来看,由于充分对冲妨碍了贸易顺差的缩小,这一政策的基本方向是否正确,是值得讨论的。
2. 核销单、出口退税联、收汇联、场站收据丢失该怎么办
答复:您好!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将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企业报关单核销联丢失一年以内的需要向原签发海关补发,企业退税联丢失六个月之内的,需要国税局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企业需要递交资料:1、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和复印件;2、国税局领取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3、出口发票;4、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非代理的免提交);5、电子口岸打印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场站收据丢失企业需要向转关行申请重新打印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3. 外汇被骗了该怎么报警
可以详细讲下被骗的过程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被骗当然可以报警,而且要第一时间报警
(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二)是否可以报警并不受金钱数额的限制。无论当事人被骗多少钱,都是可以报警的。至于能否被立案,则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相关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所以建议您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第一时间请报警,如果达到法定的诈骗罪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是需要立案侦查,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追究刑事责任的!
4. 中国银行外汇汇票怎么取
汇票的解付要求:(1)若汇票未写明解付行,不能办理解付。(2)若汇内票注明护照号,但护照已经注销容(护照被剪角儿,作废)时:请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作废护照和汇票,到解付行申请办理。(3)若客户直接到境内中行办理汇票解付,中行不收费。(4)境外中行作为出票行开出的汇票,其指定解付的境内中行可以直接解付。(5)票汇业务,如经背书转让,不予办理解付。(6)过期汇票不予办理解付。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5. 国外汇进来的钱,为什么中国银行无法出具汇款收据原件
第一:你说的汇款收据原件指的是汇入汇款原始报文么?
第二:已经给你入账的报文是可以打印出来给你一份的,完全没有问题的。
第三:如果交易附言不符合规定或者无法提供收入来源的,可能银行无法给你入账,这种情况下无法给你汇入汇款报文。
望采纳!
6. 我在招行办了一张美元的外汇汇票。我现在在出国前想先把汇票兑现。然后重新开一张新面额的汇票。
您好,问您在哪个城市办理的汇票?
如您还有疑问,请打开招行主页www.cmbchina.com点击右上角“在线客服”进入咨询。
7. 税务票据开错,遗失了白单,底单在怎么办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须向海关申请补办申请时,需提供有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机关签章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1.登报声明,并将登报内容剪贴于书面报告于左下脚。2.填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二份。3.书面报告(包括:出口商名称、数量、金额、出口日期、出口口岸、运抵国(地区)、丢失原因)。4.外汇核销单(若外汇核销单一并丢失,应提供“口岸电子执行系统”中打印的核销单资料)5.如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提单(若一并丢失,应提供“口岸电子执行系统”中打印出的报关单资料) 6.出口发票7.该批出口货物的进货增值税发票。出口企业遗失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出口收汇外汇核销单(退税联)》可以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补时需提供退税部门出具的该核销单未办理退税证明。出口企业向主管出口退税部申请办理《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报告(包括:出口商名称、数量、金额、出口日期、出口口岸、运抵国(地区)、丢失原因)。2.到外汇管理局部门办理遗失登报收据复印件。3.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报关单一并丢失,应提供“口岸电子执行系统”中打印的报关单资料)。4.“口岸电子执行系统”中打印的核销单资料。5.出口发票。6.该批出口货物的进货增值税发票。
8. 残缺的外币能兑换人民币吗
去省级人民银行换。由于流通频繁,钱币难免有残缺污损,这时候就得选择去银行兑换残币了,银行会根据残缺的情况给予兑换。不过,当残币是外币的话,情况就另当别论了,因为目前国内银行是不接受外币残币的兑换和储蓄业务的。
9. 出口退税的票据丢失
出口退税票据遗失怎么办?
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10] 162号《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理办法如下: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在货物出口后的六个月内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的报告;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