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房产、事业有成,80后楚维曾是朋友们羡慕的“少帅”。2010年2月,楚维与妻子赵丹,在没有经过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建立了“维财金”黄金电子交易网络平台,接收客户交易保证金共计约23.57亿元。这样的违法行为,使得昔日的“少帅”与其他9人,都因非法经营罪被起诉。
10月25日,这起震惊全国的“维财金”案在长沙开福区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维财公司)总经理楚维非法获利3.7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200万元。
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楚维被判14年
在今年5月该案的开庭审理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楚维表示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楚维对湖南维财公司的经营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在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楚维在成立湖南维财公司之前就接触过期货类业务工作,应该对一系列程序有明确认知,且湖南维财公司也完全超出了核准的经营范围。因此,可以认定楚维是故意非法经营,且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期货业务,非法获利3.7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情节认定方面,公诉机关认定10名被告人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该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则认为,刑法对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类犯罪认定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认定。楚维、赵丹、邹龙飞、周志义、黄波都应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对许争艳等5人,则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法院认定楚维为主犯,赵丹、邹龙飞等其他几人都是从犯。
因此,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楚维有期徒刑14年,罚金1200万元;赵丹有期徒刑6年,罚金800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解冻“维财金”电子交易系统保证金交易账户中交易客户个人账户内资金,分别还给各交易客户。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分别没收,上缴国库或依法处理。
听到判决结果,受害者称“很失望”
从外地赶来的部分受害者,在法院附近的宾馆讨论着,大家对这一判决结果都表示“很不满”。
“代表110名受害人,我对这样的判决表示很遗憾。”部分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振勇认为,这一判决结果没有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郝振勇认为,楚维等人的行为应该构成诈骗罪,但现在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决的,属于重罪轻判,而且根据赵丹的违法行为,应该定为主犯,现在也只定了从犯。
“最让受害人不能接受的是,法院判决对受害人损失的退赔不到位。”郝振勇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提到“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楚维等人账户上的钱都是受害人的财物,应该返还。
受害人表示,下一步会通过法律途径,希望能获得退赔。
律师观点参与者难处可理解,但钱难追回
对于此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曙认为,湖南维财公司没有获得批准许可就从事这种交易,其行为就是非法经营。因为楚维等人的目的不是直接占有交易人的钱,而是通过交易人的钱不断地在平台上交易而赚取佣金,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定为诈骗罪。这些钱既然是非法经营所得,属于违法所得,因此法院才会判决上缴国库。受害者的难处也可以理解,但因为参与者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因此这些钱很难受到法律保护,难以追回。
法院提醒投资时务必看清经营者资质
开福区法院提醒市民,许多“地下炒金”公司以境外黄金公司在境内的代理商名义大肆发展客户,并以较高的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而参与地下炒金活动是非法的,在非法期货交易中,个人的资金和交易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市民在进行证券期货投资时,务必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资质,通过合法途径,走正规程序,买卖正规交易所的上市品种,才能让违法经营者无机可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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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版干问题的权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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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有漏罪或新的犯罪事实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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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法条与司法解释。
1、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司法解释。
(2011年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996年司法解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3、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9. 贵金属投资骗局
1、 冒充自身为某某交易场所的行员单位,称自身为交易场所第XX号成员,在仔细查版询之下,发现该权交易所并没有此单位。另外就是冒充交易场所。
2、 贵金属投资公司其实不包括现货经营或期货经营业务,却向投资者介绍不存在的业务品种,其交易平台也自然是虚拟搭建的。
3、 交易平台和客户之间为对赌关系,客户交易资金并没有流入市场,都流入黑平台运营商内部,平台和客户作相反方向的交易单,只要客户赢钱,平台就是亏的,若客户要求出金,还直接把客户的账号和密码注销,告知客户是因违规操作而无法再次交易。
4、 平台报价被交易商恶意操纵,包括看盘即时报价,入市价和止盈止损价,不管投资者是手动平仓还是单子自动平仓,在非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下,价位都与投资者的实际设定价格出现一定偏差,甚至高达金银固定交易点差的水平,这也是人为滑点的一大特征。
5、 客户端界面上,投资者无法就已经产生浮动盈利的仓位,执行手动平仓,另外在止盈点位自动平仓时刻,交易平台客户端突然卡顿,网络连接失效。最终目的是交易平台让客户无法对已获的浮动盈利执行平仓。
10. 被贵金属诈骗20多万,公安会立案调查吗
被贵金属诈骗20多万,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报案后,公安会立案侦查,依法版追究刑事责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