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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付外汇

发布时间:2021-06-28 17:57:36

Ⅰ 进口货物后如何支付外汇

第一章 进口付汇管理
第一条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包括向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汇),向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二条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并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对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第一栏交易编码、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按贸易从大原则申报。进口付汇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进口单位应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中的“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填写最迟一笔收汇日期。
第四条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第五条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查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付汇(开证)银行在核实售汇银行划转的资金到账后,还需审查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二) 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
(三)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四)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审查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五)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六) 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七)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付汇。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第六条 对于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审查原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他对应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还需审查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 银行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后,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合同、发票、代理协议等单证留存复印件。对于需要分次付汇的货到付款业务,由办结最后一次付汇业务的银行留存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其他付汇银行留存有相关银行签注付汇金额、报关单未付汇余额以及付汇日期并加盖相关银行业务公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本行付汇金额并加盖本行业务公章。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变更手续:
(一) 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二) 许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
(三)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下列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持申请书和本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单证;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三)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
外汇局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为其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一) “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二)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三)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四)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五)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及时接收外汇局反馈信息,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见附4)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第十一条 外汇局确定的“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业务,还应遵守本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

Ⅱ 通过货代买单出口那收汇怎么处理

找货代买单出口的话,国外美元是直接汇你个人帐户。如果汇到公司帐户上,就需要核销结汇,即需要用自己公司抬头的核销单进行出口报关。

Ⅲ 付外汇给外国公司,怎么做比较方便

国内这样汇款的话,比较麻烦。
楼上2位都没把问题搞明白。

如果是小额的话,又是对国外的公户,国内汇的话,感觉只有从外贸公司走方便点。

其他方法的话,香港离岸帐号是个好方法

Ⅳ 谁能告诉我货代里面的代收外汇是怎么运作的事成必有重金相送

意思是可以代收货款。代收外汇的话,退税部分一般也是没有了。一般不建议走,万一货物到了目的地收件人不付款会很麻烦,

Ⅳ 我公司是货运代理公司,想办理一个外币账户怎么办理

需提供的材料有: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币种,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注册地外汇局开户核准件(异地企业在京开户需提供)。

注意事项: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第1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外币账户包括现金帐户和存款帐户两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示方式)外币现金帐是记录外币现金的帐户,它同记录本国现金帐户一样,在收到现金时,记入帐户借方,在付出现金时,记入帐户贷方。

(5)货代付外汇扩展阅读:

外币要按美元、英磅等不同国家的货币分别进行记录。其价额则要按结帐日的外汇行市换算为本国货币。外币金额应另加附注,或在有关科目内注明。另外,还需注明外币折合本国货币的换算基准。

长期者要注明按照取得时或发生时的汇率折算本国货币金额,短期者则在认为按取得时或发生时的汇率换算本国货币合适的情况下,也可以这样来注明其本国货币换算额。

库存的其它公司发行的外币债券和本公司发行的外币债券,可比照处理外币债权债务的办法进行。外币交易上发生的收益和费用,要注明按其入帐日的外汇行市或本会计期的平均汇率折算的本国货币金额。

Ⅵ 请教:给货代付海运费可以支付美金现钞吗

理论上是可以的~~
但是你要看
货代收不收!
如果是美金现金付款
那么你还需要发票吗?

Ⅶ 请教:给货代付海运费可以支付美金现钞吗

理论上是可以的~~ 但是你要看 货代收不收! 如果是美金现金付款 那么你还需要发票吗?

Ⅷ 付外汇货代运费,财务免核销要提供什么文件

你付给外国货代的运费,外国货代必须给你开发票啊,有了发票就可以证明你支付的外汇是用于运费,当然也就不用核销了。报关员说了佣金是不是你是连运费和货款一笔付给外国货代啊,那样的话,你不把货款给出口商,出口商同意吗?是我没弄明白,还是你没说明白?

终于明白了,呵,其实你这样做是非常吃亏的。因为在中国外汇还是进行管制的。外汇的收入与支出在政策上都是很具体的。你这样做等于就是CIF了,不同于正常CIF的一点就是进口清关会少交税,这也是你为什么要签FOB确要把运费支付给出口商的原因。具体到这件事情上,因为已经发生了,所以我建议你看出口商能不能收人民币,原因我销后解释;如果不能收人民币,你就要做一套假发票等出口单据,用来向银行支付外汇时提供。这样,你就光付汇并且财务走账的凭据是用你和外商签的代垫运费协议,当然也就不用核销了。
向国外支付人民币是因为中国只是外汇管制,对于人民币的收入、支付是不参与到管外局系统的。所以不光是付汇,收汇也是一样,除了人民币其他币种都可以。

Ⅸ 你好,第一次付外汇,应该怎么操作啊,货已收到,报关单和税单都在手上。

外汇支付:
填写好开户行提供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将进口报关专单(付汇联)“俗称:白联”和属电子口岸操作员卡一起交给开户行,开户行会代理操作的。

注意:
由于我国对外汇进行管制,付汇必须在报关单签发日期后的90天内进行付款,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90天进行付款的,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的网站系统中先行“延期”。
另外,外汇支付和进口时的“税单”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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