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间境内外币清算是怎么走的
两类做法。
一类是大家都到一家银行开户,通过这家银行的支票完成回同城转账,通答过汇款完成异地划拨。目前有通过中国银行的,也有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
另一类是,境内银行间以SWIFT付款指令往来,境外同步在货币中心做交割头寸,比如美元在纽约,日元在东京,欧元在法兰克福等等。
对地位相等的国内同业来说,前一类做法方便但不公平,后一类做法公平但不方便。
㈡ 外汇实盘交易采取的是什么清算方式
目前国内抄的商业银行袭为外汇实盘交易提供了多种交易方式。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柜台、银行营业厅内的个人理财终端、电话和互联网进行外汇实盘交易。各种交易方式的详细说明请您参考您开户银行提供的帮助文件。
如果客户选择柜台交易或使用个人理财终端进行交易,交易时间仅限于银行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多为周一至周五的9:00至17:00,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均无法进行交易。而如果客户选择电话交易或者互联网交易,一般来说交易时间将从周一8:00一直延续到周六5:00,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同样不能交易。可见,除了非要去现场感受气氛,通过电话或者互联网交易才是更佳的选择。
㈢ 关于三种外汇的汇款结算方法有哪些
从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抄柜面(仅对个人客户),以及除自助柜员机以外的非柜面渠道,将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三种转账方式供客户选择。
1、“实时到账”:将在受理存款人的转账申请后,即时处理扣款并汇出。
2、“普通到账”:普通到账即非实时到账,将在受理存款人的转账申请后,延时2小时扣款并汇出。
3、“次日到账”:将在受理存款人的转账申请后,延时到第二个自然日扣款并汇出。请注意次日到账并不是24小时后到账。
4、以上汇款时间均是指银行扣款并发起汇款的时间,如为跨行交易,到账时间还取决于人行跨行清算系统和收款行入账时间。
银行处理该笔业务时,若相关清算系统已经关闭,该笔业务将在约定时间扣款并延迟到清算系统正常服务时汇出。
㈣ 国内好的外汇清算机构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机构既有私营的,也有政府或货币当局组建的;既有地方性的,也有全国范围的;既有只提供国内清算服务的,也有提供国际性清算服务的协会组织,等等。
㈤ 外汇每天4点半的清算是什么
外汇市场每天4点半清算就是结算当天的盈亏以及隔夜费,因为国内跟国外的时间是不回一样的,国外4点半要答清算当天的单子盈亏,隔十几分钟就要开始第二天的开盘价,这下明白了吧!
我就是专门做外汇的,有什么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问我,望采纳!
㈥ 外汇清算
是不是有利息等方便的清算,特别是外汇中做多或者做空,双向交易,与把钱存在银行和贷款很相似。
㈦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如何进行清算的
外汇保证金如何进行清算?
众所周知,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外汇衍生品的一种在回全球外汇交易答中占据重要地位。他们是如何清算的?简单来说就是交易商和其客户每个个体之间清算,交易商和它自己的PB(prime broker清算投行)之间清算,如果这个交易商没有自己的PB,就要通过LP(即我们常听到的清算商)进行清算。由于PB的严格性和稀缺性,目前绝大部分外汇经纪商都是通过清算商这一块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这种清算模式可以称之为分层次双边清算。
㈧ 什么是外汇清算
什么是来企业外汇结算自
外汇结算又称国际结算,是通过外汇的收付来办理国内企业与国外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活动。
外汇结算可分为三类,即国际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和国际金融交易结算。
(1)国际贸易结算,或者说进出口贸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业在商品进出口业务中所发生的与国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2)国际非贸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业在商品贸易以外的经济、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动中,如劳务输出、国际旅游、技术转让以及侨民汇款、捐赠等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3)国际金融结算,是指国内企业由于从事国际金融交易活动,如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外汇买卖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㈨ 什么叫外币清算
第一条为加强外币清算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银发[1999]240号文《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各地外币清算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管理、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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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分局提供的外币清算服务包括同城外币票据清算和异地外币清算两种方式。
第四条外币清算业务的内容包括:
会员之间的外币资金头寸调拨清算;
会员的外币清算资金管理;
外币清算业务的统计监测;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五条分局为外币清算业务提供固定的场所,采取集中交换的方式,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场。
第六条外币清算业务实行会员制,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经营外币信用卡的网络机构)须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成为外币清算会员,并由分局统一印发清算会员编号。
第七条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经营外币信用卡的网络机构)在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成为外币清算会员时,须提供:
申请书;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部门及主管人员的预留印鉴;
会员对清算人员的授权书。
第八条外币清算业务遵循“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外币清算业务的会员须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由分局设立专户存放;缴纳金额按上年度月平均清算金额的0.5%-2%计收,但不得低于5万美元。分局定期对各会员的清算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和上年清算业务量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会员的清算保证金缴纳额。
第九条清算保证金所有权属会员,但使用时须经分局同意并只可用于清算头寸的临时性弥补。
第十条外币清算业务系代收代付性质,分局原则上不垫付资金头寸。会员在票据交换后清算帐户上的余额不足支付时,可采取下列方式弥补:
于当日下午三点前将资金从境内或境外调入补足头寸。
若头寸未能及时调入,将从会员的清算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如保证金仍不足支付时,分局应对不足部分进行退票处理,后果由会员自负。会员须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将清算保证金补足,在清算保证金补足前,已动用的保证金不予计息,同时分局停止接受其提出票据。
第十一条会员帐户最终出现不足支付时,将按LIBOR+4%予以罚息,并须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补足头寸。在会员的帐户资金补足前,分局有权停止接受其提出票据。
第十二条会员当日通过电汇证实书划入的金额不得用支取凭条划出,除非此金额已事先入帐。如会员银行在提供电汇证实书后,资金实际到达我境外帐户的日期迟于应到帐起息日,则参照同业赔付规则向其计收倒起息。若当日会员在存款帐户上出现头寸不足,不足部分以LIBOR+4%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外币清算项下境外资金起息时间按照国际惯例执行。
第十四条分局每月向会员发送对帐单,会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经确认的对帐情况。
第十五条分局对各会员的帐户资金每半年按总局规定的利率计付一次利息。
第十六条会员退出清算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分局。分局在帐务核对无误后将全额退还该会员包括清算保证金在内的外币清算资金。
第十七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1999]24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