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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检查程序

发布时间:2021-07-19 23:35:55

A. 违反外汇管理应该移交什么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 办理外汇程序

办理企业外汇登记及开设银行帐户程序

(一) 具体操作:
1、内资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或开发区内任意银行开立验资帐户。
(1)开设验资帐户所需材料:
名称核准通知书
(2)验资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名称核准通知书
章程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出资)
出资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出资)
银行进帐单
2、外资企业在开设的外汇资本金帐户中验资。客户将资金直接打入资本金帐户,验资。
验资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件专用章)
企业批准证书
外汇登记证
章程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进帐单
3、内、外资企业均可开设人民币基本帐户。
(1)开发区或保税区内的银行开设。步骤如下:
在银行填写表格
持表格及相关材料到人民银行青岛市黄岛区支行(简称黄岛支行)办理审批
持审批后的表格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开户
(2)在青岛市区银行开设。步骤如下:
到黄岛区支行办理《开立基本帐户证明信》
在市区银行填写表格
持表格和证明信及相关材料到市人行办理审批
持审批后的表格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开户
(3)开设人民币基本帐户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代码
章程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4、内、外资企业均可开设外汇帐户。
(1)内资企业可开设外汇结算帐户;外资企业可开设资本金帐户和结算帐户。
步骤如下:
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岛区支局(简称外管黄岛支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单
到外管黄岛支局填写表格
持表格及相关材料在外管黄岛支局办理审批
持审批后的表格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开户
(2)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所需材料:
开户通知书(外汇管理局颁发)
保税区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外汇管理局颁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内资项目审核表(保税区经发局颁发)
董事会成员名单
签字董事或授权人签字的身份证明:(授权书和身份证或护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企业公章
银行的开户合同书和印鉴纸(注:帐号前加B)
银行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银行提供的《协议扣除银行手续费申请书》
(3)办理外汇结算帐户所需材料:
外汇登记证
开户通知书(外汇管理局颁发)
企业公章
5、材料要求:复印件均为A4纸张。
6、在保税区农行或工行分理处办理国税纳税帐号。
7、在保税区建行分理处办理地税纳税帐号。

办理验资
(一)承办部门: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体操作:
1、往验资帐户打入资金。
2、提供银行进帐单,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所需材料:
名称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
银行进帐单,注:进帐单上的出资人、金额必须与股东名字及出资金额相一致
股东身份证明(以工商局印制的“承诺书”为样本)
5、联系(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方法):
(1)青岛开发区嵩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6882266。
(2)青岛开发区润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6891805。
(3)青岛元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5063705,6767458。
6、参考费用:(1995年物价局提供)
级别 级距(注册资本总额) 计费率 速算增加数
1 100万元以下 0.2% 最低起点200元
2 100-500万元以下 0.05% +1500元
3 500-1000万元以下 0.04% +2000元
4 1000-5000万元以下 0.01% +5000元
5 5000万元以上 0.006% +7000元
6 最高不超过16,000元
计算公式:注册资本数×计费率+速算增加数=应收验资费7、时间:2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黄岛区支行等

C. 检验外币真假的软件

没有电子软件可以检查纸币,可以难倒银行去看。
你这种奥运会纪念币应该是真的。

D. 关于公司外汇我去银行结汇,到底具体的操作步骤是怎么样的,就只要银行的步骤,

贵公司应该已经开户了吧,就不需要到外汇管理局了。
现在的外汇政策是企业贸易项下的收汇版和入账结权汇,必须有相对应的出口业务量,两者之间必须能够核对相符!
所以现在银行都先为企业开立专门的待核查账户,银行收汇后先存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企业需要带电子口岸卡和企业预留印鉴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需要通过电子口岸核查并冲销企业的出口额度后才能为企业结汇或入账。
定金也就是预收货款,预收货款在电子口岸卡中是没有额度的,需要企业登录外汇管理局的贸易信贷登记系统进行相关的登记操作,做完后第二天电子口岸卡中预收货款一栏就会增加额度,你在出口发货后,需要凭报关单到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中注销你的登记。
现在在电子口岸卡中有收汇申请的功能,企业可以自己在家直接进行收汇申请,银行登录电子口岸卡进行核销收汇申请即可,企业不需要带口岸卡到银行,银行就可以在核销后直接为企业结汇或入账!
先说这麽多吧,有问题再问吧!

E. 民生银行外汇结汇程序是怎样的

是的。带上你的身份证与银行卡,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就行了。
办理结汇的时候需要填写个人结汇申请单,填好之后与身份证一起交给柜台人员。柜台人员自动会给你处理的。

F. 商检,外汇,电子口岸的操作流程

可以先到相关部门去咨询下并拿下表格申请表来填写,上面会具体说明需要准备的材料。

G. 出口收汇的操作流程

流程: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7)外汇检查程序扩展阅读:

办理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5、外经部门批文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流通型进出口企业);

6、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营型进出口企业);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 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遗失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 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H. 传统外汇操作程序

就是简单的网银转账啊

I. 外汇核销的流程

我觉得你的这种情况听奇怪的,我们也是外商独资企业,我们的货款是专用账户,就是外汇联版网核权查账户,打到别的账户怎么能出外汇水单,没有水单就不能核销。
我个人认为你们只有让你们的外国客户把钱打到专用核查账户,那样银行才可以出具收汇水单并在网上申报,外汇管理局才有信息,你们再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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