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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储蓄账户收支范围

发布时间:2021-07-22 08:26:56

❶ 民生银行外汇储蓄账户是什么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内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容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包括个人外汇买卖、B股交易、外汇信托等涉及的资金收付。
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客户不开立外汇账户,直接用现金办理业务,具体是否可以受理请咨询各地支行。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❷ 同一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

A.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❸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的性质及其收支范围

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一组或一批会计记录(每一个记录称作一个账户)。这些账户整合起来,就能让企业主和经理人员知道该企业欠他人和他人欠该企业的数目:定期结算后,更知该企业盈亏数额。也是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各种存款、贷款及往来账户的总称。

它是银行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办理资金收付等各项业务,进行记录和反映所设置的一种簿籍。

通过银行账户,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反映、调节、监督和管理。在中国,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均须在银行开立账户,通过银行账户办理信贷、结算和现金存取业务。

(3)外汇储蓄账户收支范围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自2009年2月15日起,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登陆“系统”中“来料加工收汇比例调整”模块,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调整为30%。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转的手续。

四、对于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划出或结汇手续。

五、企业在确有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额不足时,方可先行办理结汇或划转。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于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得按此规定办理,仍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先行办理结汇或划转及补办联网核查手续的事后监督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❹ 如何办理外币账户

持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依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

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4)外汇储蓄账户收支范围扩展阅读:

境内外汇帐户的相关要求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2、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3、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❺ 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个人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5)外汇储蓄账户收支范围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❻ 什么是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是复指用于个制人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既可以用于现金收付,也可用于转账收付,其功能类似人民币的“结算账户”。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❼ 外币现钞可否在中国存入银行

可以的。

外币现钞存款是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包括: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澳门元(仅限广东省)、韩元(仅限吉林省)。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目前《细则》对外币现钞存取没有纳入系统,也未对人工控制作具体规定,但政策规定仍要执行,因此要求柜员在办理外币现钞存款取时要先查看客户提供的卡、折是否当天存取已超限额。

防止客户在我行多个营业网点或同一营业网点不同柜员甚至同一柜员不同时段已办理过存取业务。

(7)外汇储蓄账户收支范围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❽ 个人开立外汇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哪几种

CD

一、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

二、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

1、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2、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三、按账户的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四、按开户期限划分为临时账户和长期账户。

五、按开户区域划分为异地账户和本地账户。

六、按账户的币别划分为美元账户、港币账户、日元账户等各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币种账户

(8)外汇储蓄账户收支范围扩展阅读

开户步骤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 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

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❾ 什么银行卡可以存储外币

1.如果是美元工、农、中、建四大原国有银行还有其他多家银行都可以存取外币,如果是欧元、日元等较大的币种,以上几家银行也都可以存取。

2.利息:以存的币种结算,但利息数额较小的或储户自愿以人民币结算的可以按照当天外币的基准价支付。

补充: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 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 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第七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帐
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 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
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
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 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
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
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 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 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条 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帐户开户
一、 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存折、存
单或借记卡。银行应与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
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
它。
二、 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动
转存业务。
三、 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 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存款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记录代办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
四、现汇存款账户支取现钞,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一、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三、
1、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4、境内个人外汇现钞帐户与外汇现汇帐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四、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办理:
1
、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

2、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
户后,可以划入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3、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
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

4、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结汇。
5、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
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
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7、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8、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
五、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六、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
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
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七、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

第十六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帐户。

第十七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纳入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
人的外汇结算帐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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