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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对于进口付汇申报延期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28 21:29:24

Ⅰ 怎么在外管局网站上做进口付汇延期申报

在距离进口报关单签发日期90多天的时候,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平台网站上内做 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容 同时做延期付款提款登记;到付款时间后,你仍旧在此网站上做付汇银行的指定(看企业信息查询上的额度是否够,如果不够,你还要向外汇局申请额度)。以上工作做好后,你就可以拿银行所需的单据到银行去办理付汇了。

Ⅱ 有关外管局延期付款规定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包括合同登记、提款登记两个步骤,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由银行来为企业办理。

1、合同登记。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进口合同,如 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如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手续;
2、提款登记。08年10月1日起心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著名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提款登记手续,提款登记时间自海关签发之日起至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

付汇日期应该是可以修改的,本来延期付款登记,只是个付款计划,如果在计划内没有付款,应该是可以修改日期的。出口的延期收款是这样的。具体的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的外管局吧,虽然态度可能差点,不过没办法,规矩是他们定的,怎么改都得听他们的。

Ⅲ 关于外汇管理局第二次延期付汇的事!望知道的人来指点一下啊!

第二次延期付汇肯定是要罚款的,而且档案还会留下不良记录。最好的办法是和外商协商能否付RMB过去,前提是对方有可以收取RBM的账户。RBM付汇出去是不用进外管局系统核销的,去年我们公司做过。

Ⅳ 进口付汇,外管局是否有每个月限额规定

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回况、企业预收(付)货答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额×控制比例-〔已确认贸易信贷提款登记金额-贸易信贷注销确认金额〕。

Ⅳ 有几份延期付汇漏登超期120天了,要到外管局去办手续,请操作过这桩事的,请入,谢谢!

关于超期限延期复付款登记申请所需材制料:
1. 申请函(参考格式见 汇综发2008 157号文件附件,网络搜索即可)一张报关单对应一张申请函。
2. 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复印件
3. 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先拿进口报关单原件,电子口令卡去银行查询并开核查情况表)
4. 登陆外管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超期限(120天)延期付汇登记,步骤与超90天登记一样,但超期限的登记后在系统中显示为红色
5. 该笔超期限延期付款在系统中的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查询明细打印联以及企业基本信息打印联(共3页,请在登记后第二天以后再打印)
6. 超期限登记的原因说明(为何没有在120天内在系统中做登记,如因我单位对外汇政策不了解,导致没有在海关关单签发日期内120天内在网上登记,现申请超期限登记申请的核准),并注明企业是第几次申请超期限登记

请注意:所有递交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果是第一次申请该业务,将会在20个工作日之内核准;如果是第二次及以上申请的将移交检察部门后再予以核准(可能会有罚款),时间难以估计,请企业注意。

Ⅵ 关于进口货物,付外汇等问题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Ⅶ 紧急询问 我们有几笔款子交给进出口公司,但是进出口公司迟迟没有给我们安排付汇,他们说理由是外汇管理局

盯进出口公司到外管局申请核准,即可完成付汇。
外管局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付汇单位与合同约定进口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当一致。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进口、购付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2-05 文号:汇发[2005]8号
三、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 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Ⅷ 你好,请问你之前延期付汇的问题解决了么 去外管局要携带什么资料一定要先报告后才可以付款么谢谢!

如果你想延期来付汇的话自,进口日期30天之内在网上做申报即可。如果超过30天就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延期付汇喽。需要带《信贷延期申请报告》、与对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延期付汇后的销售合同(如果合同是90天的,申请延期是在90天以后的需要和对方重新签订销售合同)还有报关单复印件,最好带上公章。我去的时候因为延期申请报告不合格跑了好几次。建议你一次问清楚,包括延期的具体日期都要改好再去。
才看到你的问题,希望没耽误你的工作。

Ⅸ 公司对外付汇需要向外管局申报吗

是的。
1、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外汇管制,除货物或技术进出口贸易、对外服务贸版易和对外投资,一般企业不能够权随意对外进行收支(收付款)。
2、属于上述项目的业务收支,也都需要到外管局做对应的备案。之后才能够到指定银行开立外币账户根据你们的实际需求,到外管局直接咨询。

Ⅹ 在办理新的延期付汇申请时发现,外管局系统中已查不到该笔进口记录.

银行/海关/外汇/企业都能看到你货物进口的情况,提供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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